本章目录: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四、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五、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民法典》第657条
◐ 赠与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特征:
① 赠与是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的要约经承诺后,赠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未承诺的,赠与合同不成立。
② 赠与合同是移转财产权利的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 说明:我们共同的疑问:赠与是白给,为什么须经受赠人同意(受赠人作出要约或者承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呢?蒙田给出了有力的回答:”赠与的本质包含野心与特权,而受赠的本质则包含顺从。”“我看到有些人随随便便使唤别人,作出许诺,如果他们像一位智者那样知道欠情的分量,就不会这样做了。”蒙田的意思是说:别以为接受赠与是多好的事!
【真题】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应再还300元(√)
B. 乙应退回500元
C. 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 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民法典》第658条至第660条)
1、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①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有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② 不属于下列两类赠与合同:(a)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b)”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① 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自赠与人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或者自受赠人了解时)即发生撤销的效力。
② 赠与合同自始消灭(赠与财产的权利全部未移转给受赠人的情形)或者仅向将来消灭(赠与财产的权利部分未移转给受赠人的情形),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的义务。但任意撤销之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移转给受赠人的部分,不得请求返还。
③ 给受赠人遭受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且赠与人有过错的,赠与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的履行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并且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根据《民法典》第660条的规定,该赠与合同的履行,适用以下规则:
①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受赠人有权请求赠与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仅有”一般过失”的,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法定撒销(《民法典》第663条至第665条)
1、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无论赠与合同的类型(无论是否公证;无论是否属于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亦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移转给受赠人,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①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与法律效果
◐ 行使:
①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但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法律效果:
① 法定撤销权亦属形成权,且属单纯形成权,自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或者自受赠人了解时)发生撤销的效力,赠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
② 撤销权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已经赠与的财产(《民法典》第665条)。
【真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段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 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 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四、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62条)
◐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原则上,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①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②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暇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保证无瑕疵、指保证赠与财产普通的无瑕疵,而非保证具有特定品质。所谓造成受赠人损失,解释上认为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包括赠与物完全无瑕疵时应得利益的损失。
五、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 法条:《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 理解:
① 无论赠与合同的类型(无论是否公证;无论是否属于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行使”穷困抗辩权”,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其本质上为情事变更对赠与合同的法定变通适用。
② 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部分,赠与人不得通过主张穷困抗辩权请求返还。
③ 穷困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因此,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后,受婚人可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真题】甲公司与乙基金会(以履行防治新冠肺炎的公益事业为宗旨)订立赠与合同约定:“2020 年至2025年,甲公司每年赠与乙基金会5000万元,每年10月前付至乙的账户。”甲对乙履行了2020年至2022年的赠与义务,进入2023年后,甲公司经营困难,入不敷出,濒临破产,无力继续履行对乙基金会的赠与义务。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有权撤销2020年至2025年间的赠与合同,请求乙返还受赠的1.5亿元
B. 甲有权撤销2023年至2025年间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这三年的赠与义务
C. 若乙请求甲履行2023年的赠与义务,甲有权拒绝履行(√)
D. 若乙2025年获利颇丰,乙请求甲履行2025年的赠与义务,甲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