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与物

本章目录:
一、(作为物权客体的) 物的几个重要分类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内优先效力)
三、物权请求权
四、物权法定原则


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几个重要分类

(一) 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概念
① 重要成分。一个物的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重要成分以“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判断标准。如:汽车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对于汽车不是十分重要,但是不破坏或者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车的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制度的精义,在于使重要成分为“整体物”所吸收,使其丧失在客体制度上的独立性。
② 非重要成分。一个物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安装在汽车上的轮胎。

2、区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法律意义
① 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相同的物权法命运(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所在)。
② 恰成对照的是,尽管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在之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却可以在观念上“越出”该物,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从而与其所在之物具有不同的物权归属。

【例】甲的A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A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A车上。
① 问题(一): 乙能否就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A车上后,油漆成为A车的重要成分。A车上的油漆必须与A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A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之所有权的客体,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油漆后的A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问题(二): 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A车上后,轮胎仅为A车(A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A车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甲的A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将A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支付。

① 问题(一): 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张取回权(《民法典》第642条)?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对油漆约定保留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② 问题(二): 丙能否就所售发动机对甲主张取回权?答案:能。原因: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对发动机约定保留的所有权没有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

3、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所取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
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① 若属于天然孽息,适用《民法典》第321条第一款。
② 若不属于天然擎息:(a) 原则上,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b) 例外,属于无主动产(例如河滩上的小石头)。

【例】甲建造A房屋时,擅取乙的5根木材作为房屋的屋梁,A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A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
① 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A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 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根据通说,其所有权由所从分离之物(A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取得。因此,房屋倒塌后,成为独立物的5根木材,由甲享有所有权,乙擅自取走属于无权占有,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有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二) 主物与从物

1、主物与从物的概念
◐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 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归一人所有的物。构成从物,要件有四:
① 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
② 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如:眼镜盒属于眼镜的从物;手机套属于手机从物;桨属于船的从物。
③ 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的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遗忘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再属于在北京使用的眼镜的从物。
④ 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 特别提示: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
在我国,通说观点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无独立产权证的)地下室、(无独立产权证的)阁楼均属于房屋的从物。

【真题】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 锁与钥匙(√)
B. 上衣与裤子
C. 电视机与遥控器(√)
D. 房屋与窗户
① 钥匙是否为锁的从物,素有争论(因锁离开钥匙没法用)。但自罗马法以降
的多数立法例与通说都认为钥匙为从物,锁为主物。故A选项正确。
② 裤子不具有常常协助上衣发挥经济效用的功能,不能认为上衣为主物,裤子为从物。故B选项错误。
③ 同一个人所有的电视机与遥控器属于典型的主物与从物。故C选项正确。
④ 窗户属于房屋的非重要成分,不是独立的物,不是房屋的从物。故D选项错误。

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
◐ 法条:
①《民法典》第320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0条第一款规定:“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0条第二款规定:“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 理解:
① 根据《民法典》第320条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移转时,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
② 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a)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0条的规定,主物上设立抵押权的,若抵押人于主物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取得从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抵押权人对从物亦享有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抵押人于主物抵押权“设立后”才取得从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抵押权人对从物不享有抵押权,但是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一并处分主物与从物。(b) 根据通说观点,主物上设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基于质押的合意交付质权人,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c) 根据通说观点。若债权人一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主物与从物均享有留置权;反之,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仅对主物享有留置权,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A房屋以300万元出卖给乙。”由于甲、乙未就A房屋的一个没有独立产权证的8m2的地下室的归属作约定,甲为乙办理了A房屋的过户登记后,甲、乙就该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① 没有独立产权证的8m2的地下室,属于A房屋的从物。
② 乙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时,根据《民法典》第320条的规定,乙一并取得对该地下室的所有权。

【例】为担保甲对乙的20万元债务,甲将其A车抵押给乙。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欲对A车行使抵押权时,发现A车有一个价值2万元的备胎。
① 备胎系A车的从物。
② 若甲于乙的A车抵押权设立之前已经取得备胎的所有权,乙对A车和备胎均享有抵押权(甲、乙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③ 若甲于乙的A车抵押权设立之后才取得备胎的所有权,乙仅对A车享有抵押权,乙对备胎不享有抵押权。但是,乙对A车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将A车与备胎一并拍卖、变卖,只是对拍卖、变卖备胎所得价款,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 原物与孽息

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孽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原物的出产物或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①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天然孳息有两个特征:(a) 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如:鸡下的蛋、剪下的羊毛、出生的牛犊、挤出的牛奶、开采的矿藏;(b) 系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因此,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孽息。
②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让渡原本获取对价”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孽息)。须律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孽息。

◐ 股息VS法定孽息
① 法定孽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孽息。例如:甲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孽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② 而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则不属于法定孽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不属于法定擎息。因为,甲购买股票后,100万元金钱虽然已经移转归让与人,但甲同时获得与100万元金钱对应价值的股权(股票),原本(股权或股票)仍归甲使用。所以,50万元股息不符合“不使用原本的对价”的定义,不属于法定孽息。同样的道理,甲向乙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孽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孽息?
A. 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 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① 租金为法定孽息。故A选项当选。
② 果实与果树分离前,属于果树的成分,不是独立的物,还不属于天然孽息。故B选项不当选。孽息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③ 动物的胎儿未出生前,亦属动物的成分,还不属于天然孽息。故C选项不当选。
④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属于法定孽息中的射幸孽息(所谓“射幸”,至能否取得具有不确定性)。故D选项当选。

2、孽息所有权的归属规则(《民法典》第321条)
① 天然孽息:《民法典》第321条第一款规定:“天然孽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须注意:“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之一规定,须限缩解释为“限于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范围内”。
② 法定孽息:《民法典》第321条第二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特别提示:有权“收取”孽息≠有权“取得”孽息
①《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所生的孽息,收取后,充抵收取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收取人享有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
②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考(司考)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问的是谁有权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孽息的所有权。答案不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因为,他们虽然对收取的孽息享有担保物权,除非行使担保物权时协议折价归他们所有,否则,他们并未取得所收取孽息的所有权。

【真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孽息的所有权?
A.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 采矿权人(√)
C. 典权人(√)
D. 质权人
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用益物权人。故A选项正确。
② 采矿权人、典权人属于广义的用益物权人。故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
③《民法典》第430条第一款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孽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430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但题目问的是谁有权取得天然孽息的所有权,故不选D选项。注意:收取≠取得。

◐《民法典》第321条VS《民法典》第630条
①《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应当由谁取得,一般而言,适用《民法典》第321条与适用《民法典》第630条,结论相同。
③ 买卖合同,买卖标的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应当由谁取得,如果适用《民法典》第321条与适用《民法典》第630条,得出的结论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630条,因为《民法典》第321条属于“一般法”,而《民法典》第630条属于“特别法”。

【例】甲将A牛以6000元出卖给乙,约定:“乙在两年内分六期支付价款,乙付清全款前,甲保留所有权。”甲向乙交付A牛后的第10个月,A牛生产一小牛犊B牛。
① B牛犊属于买卖标的物所生的天然孳息。
② 根据《民法典》第321条的规定,B牛归甲所有;根据《民法典》第630条的规定,B牛归乙所有。两个结论发生矛盾。
③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630条的规定确定B牛的归属。

◐ 特别提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
⊙ 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理解: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收益”,其中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与自然增值,仍属其个人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主要是投资取得的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例】甲婚前取得当时市值为200万元的A房屋。甲与乙结婚后,甲将A房屋出租三年,共获租金15万元。此后,甲又以A房屋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共获分红30万元。后甲退出合伙,收回A房屋。此后不久,甲、乙离婚,此时A房屋市值为500万元。
① A房屋系甲的个人财产,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房屋产生了三方面的收益:第一,15万元租金;第二,自然增值300万元;第三,分红收益30万元。
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15万元租金属于法定孽息,仍归甲个人所有;自然增值300万元,仍归甲个人所有;分红收益30万元,属于孳息与自然增值以外的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属于甲、乙共同共有。

【真题】苏某庆祝作品发表邀请胡某到酒店聚餐,苏某从顾某处购买超大海螺带到酒店交厨师加工,刨出橙色巨型椭圆大珍珠(价值1万元)。请问珍珠应当归谁所有?
A. 苏某(√)
B. 胡某
C. 酒店
D. 顾某

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 (对内优先效力)

(一) 确定“物权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规则(又称“竞存物权顺位规则”)

◐ 确定“物权对物权优先效力”的规则
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彼此矛盾的物权时,确定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适用下列规则:
① 原则:适用“先来后到”规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得到实现,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②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民法典》第414条、第415条、第416条和第456条。再如: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例】甲在其A土地上先后为乙、丙设立取水地役权,依序办理了地役权设立登记。一段时间后,甲的A土地上的水源变得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
① 先来后到!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
② 丙因地役权不能获得实现遭受的损失,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当然,若A土地上的水源变得不足是因为不可抗力,甲无须承担责任。

(二) 抵押权的顺位(《民法典》第414条)

1、法条
①《民法典》第414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民法典》第414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抵押权的顺位(《民法典》第414条第一款)
◐ 同一“不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 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② 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 同一“动产”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各抵押权的顺位是:
① 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 登记过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天登记(比如一个上午登记,一个下午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③ 没有登记的为最后顺位;没有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均为最后顺位,且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钟某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3月1日,钟某将A房屋抵押给甲(担保100万元;3月1日办理抵押登记)。4月1日,钟某又将A房屋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6月1日上午办理抵押登记)。5月1日,钟某又将A房屋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6月1日,钟某又将A房屋抵押给丁(担保100万元;6月1日下午办理抵押登记)。后甲、乙、丙、丁的债权到期均未获清偿,A房屋变卖(扣除各项费用后)得款200万元。
① 因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丙对A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
② 甲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乙的抵押权为第二顺位,丁的抵押权为第三顺位。
③ 对抵押房屋变卖所得200万元,甲行使第一顺位抵押权优先受偿100万元后,剩余的100万元,由乙行使第二顺位抵押权优先受偿,丁的第三顺位抵押权不能获得优先受偿。

【例】钟某对A汽车享有所有权。3月1日,钟某将A车抵押给甲(担保100万元;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1日,钟某又将A车抵押给乙(担保100万元;7月1日办理抵押登记)。6月1日,钟某又将A车抵押给丙(担保100万元;6月1日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钟某又将A车抵押给丁(担保100万元;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乙、丙、丁的债权到期均未获清偿,A车变卖(扣除各项费用后)得款300万元。
① 甲、乙、丙、丁对A车的动产抵押权均已设立,丙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乙的抵押权为第二顺位,甲、丁的抵押权均为第三顺位。
② 对抵押汽车变卖所得300万元,丙、乙行使第一、第二顺位抵押权优先各受偿100万元后,剩余的100万元,由甲、丁行使其各自的第三顺位抵押权,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即甲、丁各优先受偿50万元。

【例】3月1日,甲将其A车出卖给钟某,约定钟某于一年内分10期支付价款,钟某付清全部价款前,甲保留A车的所有权。同日,甲向钟某交付A车,钟某为甲办埋了保留所有权登记。4月1日,钟某将A车抵押给不知情的乙(乙不知甲与钟某保留所有权的约定),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5月1日,钟某又将A车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丙不知甲与钟某保留所有权的约定),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① A车上并存三个担保物权:第一,甲保留的所有权;第二,乙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第三,丙善意取得的抵押权。
②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个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顺位是:第一顺位,甲保留的所有权;第二顺位,丙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第三顺位,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三)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时的顺位规则(《民法典》第415条、第416条和第456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

◐ 相关法条
①《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②《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③《民法典》第456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第一个层次: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之间
① 情形(一):先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顺位规则是:留置权优先于质权、抵押权 (《民法典》第456条)。
② 情形(二):先成立留置权,后设立质权或者抵押权。此时,关键要看质权或者抵押权是谁设立的。分两种情况:(a)留置权成立后,若动产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先成立的留置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b)留置权成立后,若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优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权。

【例】甲将其A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将A车交给丙修理,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A车留置。
① 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
② 不讲“先来后到”。
③《民法典》第456条依据的外部证成理由有三:第一,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第二,丙的债权是因提供劳务享有的债权(十有八九是丙养家糊口的指望),存在经济上弱者利益优先受保护的必要性;第三,商事交易习惯认同这一价值判断。

【例】甲将其A车质押给乙,已完成现实交付。质押期间,乙将A车交给丙保管,因乙不支付到期保管费,丙将A车留置。
① 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② 不讲“先来后到”。
③《民法典》第456条依据的外部证成理由:同上例所述。

【例】甲将其A车送乙修理,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乙留置A车。此后,所有权人甲又将A车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① 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
② 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

【例】甲将其A车送给乙修理,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乙留置A车。因留置权人乙须为丙提供担保,经甲同意后,乙以自己的名义将A车出质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
① 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② 法理基础:乙的留置权与丙的质权均系支配A车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但就乙、丙间的关系而言,乙为担保人,丙为被担保人。
③ 顺带一问:出质给丙后,乙是否已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并因此导致乙对A车的留置权消灭?答案:不能这样理解。理由:乙将A车出质给丙后,乙为间接占有人,乙对留置物的占有并未消灭。

2、第二个层次:质权、抵押权相互之间
◐ 原则:原则上,遵循“先来后到”规则,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 例外:下列四种例外情形,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不适用“先来后到”规则:
①《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动产抵押权顺位规则”:(a)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b) 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b) 未登记的为最后顺位,未登记的有两个以上的,均为最后顺位,且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民法典》第415条规定的顺位规则(同一动产上并存质权、抵押权):(a) 公示的优先于未公示的;(b) 公示的有两个以上的,先公示(交付、登记)的优先于后公示(交付、登记)的。
③《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超级动产抵押权”:超级动产抵押权,无论公示的先后,优先于在其成立之前以及成立之后在该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质权,但劣后于此后该在动产上成立的留置权。
④《民法典》第434条规定的“转质”:质权人转质的,无论是承诺转质还是责任转质,“转质权”均优先于“质权”。

【例】钟某对A车享有所有权。3月1日,钟某将A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1日,钟某将A车出质给乙,同日完成现实交付(乙受让交付时知道甲对A车享有抵押权)。5月1日,钟某又将A车抵押给丙,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① 根据《民法典》第415条的规定,依照公示之有无以及公示之先后确定各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乙的质权>丙的登记动产抵押权>甲的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② 相对于甲,乙属于恶意第三人,因为为乙设立质权时,乙知道甲对A车享有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虽然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但是,在确定甲对A车的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与乙对A车的质权之间的顺位时,只适用《民法典》第415条,而不适用《民法典》第403条。做这样的安排,是为了限制“隐形担保”的效力。

【例】 3月1日,钟某与甲订立合同约定:“甲将其A车以20万元出卖给钟某,钟某于合同订立之日支付5万元,余款自合同订立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为担保剩余15万元价款义务的履行,钟某将A车抵押给甲。”3月1日,甲向钟某交付了A车。3月5日,钟某将A车质押给乙,并同日完成现实交付。3月8日,钟某为甲办理了A车的抵押登记。
① 虽然甲对A车抵押权公示(登记)的时间晚于乙对A车质权公示(交付)的时间,但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甲对A车享有的抵押权属于“超级动产抵押权”,在顺位上优先于乙对A车的质权。
② 成立“超级动产抵押权”的要件有三:第一,抵押财产系抵押权人出卖给抵押人的动产;第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系抵押人购买该抵押动产的价金债权;第三,于交付给抵押人后10日内办理完毕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
③ 无论公示的先后,“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于“在其成立之前以及在其成立之后”在该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质权。
④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超级动产抵押权劣后于此后在该动产上成立的留置权。例如,假设乙不慎损坏A车后交丙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于4月1日留置A车,则丙对A车的留置权优先于甲对A车的超级动产抵押权。

【例】为担保甲对乙负担的20万元债务,甲将其A车质押给乙并交付。为担保乙对丙负担的30万元债务,乙在告知丙乙系A车的质权人后,乙以自己的名义将A车质押给丙并交付。因甲对乙,乙对丙均未履行到期债务,质押汽车拍卖得款40万元。
① 在顺位上,丙的“转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
② 若未经甲同意,乙转质,属于“责任转质”,丙的转质权具有范围上的从属性,从属于乙的质权,因此,对变卖A车所得40万元,丙只能优先受偿20万元。丙优先受偿20万元后,“额度”用尽,乙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 若经过甲同意,乙转质,属于“承诺转质”,丙的转质权在受偿范围上并不从属于乙的质权,因此,对变卖A车所得40万元,丙行使转质权优先受偿30万元,剩余的10万元由乙行使质权优先受偿。

【真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约定甲以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动产为乙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二个月后,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生产设备A,约定甲分期支付价款,甲公司以设备A为丙公司设立抵押权担保设备A购置款的支付。丙向甲交付设备A的当日,为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半年后,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因未获清偿,乙银行与丙公司均主张对设备A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乙对设备A不享有抵押权
B. 乙对设备A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对设备A的抵押权
C. 丙对A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对设备A的抵押权(√)
D. 乙、丙均不得对设备A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3、由“超级动产抵押权”扩张到“价款超级优先权”
◐ 法条:
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人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 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二) 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 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第三款规定:“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 理解:
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将《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超级动产抵押权”扩张为“价款超级优先权”。从而,“价款超级优先权”包括四种:第一,超级动产抵押权;第二,动产保留所有权买卖出卖人对出卖动产享有的价款超级优先权;第三,动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动产享有的价款超级优先权;第四,为动产买卖或者动产融资租赁价款(租金)支付提供融资的债权人对该动产享有的超级动产抵押权。
② 在顺位上,无论公示的先后,“价款超级优先权”优先于“在其成立之前”以及“在其成立之后”在该动产上设立的其他抵押权与质权;但劣后于此后在该动产上成立的留置权。
③ 成立“价款超级优先权”的要件有三:(a) 担保财产系担保人购买的动产或者融资租赁的动产;(b) 担保的债权为担保人买卖该动产的价金债权、担保人融资租赁该动产的租金债权或者为担保人购置该动产的价款(租金)支付提供融资所生的债权;(c) 自该动产交付给担保人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或者保留所有权登记。
④ 同一动产上并存多个价款超级优先权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例】甲公司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以其现有以及将有的动产为乙设立动产浮动抵押。”3月1日,甲为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丙将A铲车融资租赁给甲,融资租赁期间,丙保留对A铲车的所有权。”4月1日,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向甲交付了A铲车,4月9日,甲为丙办理了保留所有权登记。4月5日,甲公司与丁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丁借款300万元,专项用于甲向丙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甲以其取得A铲车所有权的期待权为标的为丁设立抵押权。”甲于当日(4月5日)为丁办理了抵押登记。5月1日,A铲车撞伤戊(依法成立过错侵权),戊依法留置A铲车。
① 丙对A铲车享有“动产融资租赁价款优先权”,丁在甲对A铲车取拥有期待权的范围内对A铲车享有“超级动产抵押权”,因丁登记在先,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第三款的规定,丁的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于丙的价款超级优先权。
② 在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休眠期内”,甲融资租赁取得的A铲车,自动进入动产浮动抵押,成为抵押财产,因此乙对A铲车享有动产浮动抵押权。
③ 综上,A铲车上的四个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是:第一顺位,戊的留置权;第二顺位,丁的“超级动产抵押权”;第三顺位,丙的“动产融资租赁价款优先权”;第四顺位,乙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三、物权请求权

(一) 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235条)
① 请求人为物权人。只有物权人才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须注意:依照法考遵循的答题标准,物权人的物权系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不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抵押权、眺望地役权),其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被请求人为(相对于物权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

【例】甲将其A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
① 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仍归甲所有。
② 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所生的债权占有A房屋,属有权占有。
③ 甲系乙的债务人,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故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④ 物权人对(相对于自己而言的)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甲将其A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A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 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所生的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
② 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有相应的处分权,自为丙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时,丙取得对A房屋的所有权。
③ 乙对A房屋虽属有权占有,但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仅对乙的债务人成立有权占有,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甲的A车被乙盗窃,乙将A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 丙是占有辅助人 ,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因此,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甲的A手机为乙所盗,乙将A手机借给丙使用。
① 借用期间,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 甲可选择对乙或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甲的A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 A手机是盗赃,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丙不能善意取得A手机所有权,A手机仍归甲所有。丙对A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曾经的无权占有人乙,已将A手机出卖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乙对A手机的占有已消灭,乙既不是A手机的直接占有人,也不是A手机的间接占有人,乙对甲曾经负担的返还原物义务因“履行不能”而消灭。
③ 当然,甲可请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④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必须是一个“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返还原物之时,仍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或“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
① 占有的客体是物,占有物灭失的,占有消灭。无权占有也不例外。
② 猫已经死了,乙对猫的无权占有已消灭,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
③ 换一个角度,猫已死,甲对猫的所有权已消灭。
④ 综上,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只能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乙系“恶意得利人”,得利灭失不影响其返还义务)。
⑤ 凡占有物灭失的,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

【例】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四个选项中,正确的有哪些?
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
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民法典》第459,460,461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赔偿责任。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关联。

◐ 返还原物请求权VS占有返还请求权
⊙ 法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 VS占有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
⊙ 请求权人:物权人VS占有人
⊙ 构成要件:无权占有VS占有被侵夺
⊙ 请求对象: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无论其善意、恶意) VS侵夺人及其占有继受人(善意特定继受人除外)。
⊙ 时间限制:不适用除斥期间,亦不适用诉讼时效(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除外) VS适用除斥期间(须自占有被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例】甲的手机遗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 甲为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乙取得手机占有的途径为拾得遗失物并侵占,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甲对乙不享有《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例】甲将其手机借给乙使用三个月,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
① 甲为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乙取得手机占有的途径为基于借用合同受让交付,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甲对乙不享有《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例】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整日以猥亵的方式疯狂使用该手机。
① 甲为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 乙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甲对乙享有《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③ 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发生竞合,甲可择一主张。

【例】甲的手机被乙盗窃,乙谎称己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 甲为所有权人,丙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手机为盗赃,丙不能善意取得),甲对丙享有《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丙虽为善意的无权占有人,亦不生影响。
② 乙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丙为侵夺人乙的占有特定继受人,但因丙系善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甲对丙不享有《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此时,丙之“善意的占有特定继受人”状态,阻却了甲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真题】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第1题与第2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二) 排除妨害请求权(《民法典》第236条)

1、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① 请求权须为物权人(须注意:抵押权人、眺望地役权人亦可享有。如《民法典》第408条规定的“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当中就包含请求排除妨害的内容)。
② 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管理不善的)树木被大风刮断倒入邻人院内等。
③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 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⑤ 被请求人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包括“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

【例】甲通过遗嘱继承单独取得父亲遗留的A房屋所有权,并办妥继承登记。因甲的弟弟乙经常对外声称A房屋为甲、乙共有,致使甲不能顺利将A房屋出租。甲于是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A房屋由甲单独享有所有权。此后,乙仍时常对外宣称A房屋为甲、乙共有。
① 乙通过“公然否认甲对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对甲的所有权实施妨害,属于一种“特殊的妨害”。
② 该确认判决生效之前,甲不得对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因为根据通说,此时,该妨害尚不具有不法性。
③ 该确认判决生效之后,甲可对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Shut up)。因为根据通说,此时该妨害已具不法性。

2、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效力
① 除去妨害。被请求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② 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a) 原则上,排除妨害的费用应当由妨害人承担,被妨害人以其费用排除妨害的,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向妨害人追偿;(b) 不法妨害因自然力造成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真题】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
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
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 消除危险请求权(《民法典》第236条)

1、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① 请求人为物权人(须注意:抵押权人、眺望地役权人亦可享有)。
② 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
③ 该妨害的现实危险具有不法性。
④ 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⑤ 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① 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② 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被请求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酌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合理分担。

【真题】李某未经陈某同意,将其平时作业使用的装满汽油的油罐车停放在陈某的院子里,并将陈某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该自行车,陈某一直未办理过所有权登记。陈某知情后一直未主张过权利。3年后,若陈某请求李某承担下列责任,其中,李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拒绝承担的是?
A. 停止侵害
B. 消除危险
C. 返还原物(√)
D. 赔偿损失(√)

四、物权法定原则

(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民法典》第116条)

◐ 物权法定的内容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民法采物权法定主义。狭义的物权法定包括种类法定与内容法定。广义的物权法定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法考(司考)答题标准采广义的物权法定。
① 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予以规定或者由“习惯法”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持“物权法定缓和主义”)。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是物权。
② 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a) 物权的内容(客体、权能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在房屋上设立质权。(b) 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③ 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a) 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民法典》第374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b) 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④ 公示方法法定。指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例如,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根据《民法典》第445条的规定,应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于法定登记机关之外的其他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的,权利质权“未设立”。

(二)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效果

◐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效果
① 违反种类法定。(a) 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属于物权。(b) 若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
② 违反内容法定。(a) 不发生物权效力。增添权能的,无该权能;限制权能的、视为无限制。(b) 若无法定无效事由,可产生合同效力。(c) 具有法定无效事由的,合同无效。
③ 违反公示方法法定。(a) 该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效果。(b) 无法定无效事由的,可产生合同效力。
④ 违反效力法定。(a) 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b) 若不涉及第三人,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该约定的效力(合同有效)。

【例】甲(因女儿出国留学)向乙借款60万元(无利息),约定以甲的A房屋为乙设立质权担保,甲向乙交付了A房屋。不够,甲又向丙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以甲的A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还不够,甲又向丁借款60万元(无利息),双方约定若甲到期不对丁履行还款义务,丁对A房屋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一切人的优先受偿权,双方未将约定办理登记。后因甲到期无力偿还对乙、丙、丁的借款债务,丙申请法院拍卖A房屋得款90万元(此外甲无其他财产),对于拍卖A房屋所得90万元,乙主张质权、丙主张抵押权、丁主张优先受偿权。
① 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因作为不动产的房屋不能设立质权),乙不享有质权,乙对变卖A房屋的90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 甲、丙的约定没问题,丙对A房屋享有抵押权。
③ 甲、丁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因为,优先受偿权属物权性质的权利,我国现行法未规定甲、丁所约定的优先受偿权),丁对变卖A房屋的90万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 对于变卖A房屋的90万元房款,丙可行使抵押权优先于乙、丁受偿60万元。剩余的30万元由乙、丁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制度),各分得15万元。

【例】甲收藏一幅名为《冰纳斯的诞生》的油画,视为命根子。乙向甲提出购买,甲很为难,考虑到乙对甲有救命之恩,甲忍痛割爱,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以市价300万元将《冰纳斯的诞生》出卖给乙。乙受让后,再出售的,乙只有权卖给甲,乙无权出卖给他人。 出卖给他人的,乙应向甲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甲向乙交付《冰纳斯的诞生》后的第三年,乙以500万元的价格将《冰纳斯的诞生》出卖给丙并交付。甲知情后与乙交涉。
① 里由乙交付后,乙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乙对该画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同时,根据物权内容法定,只有法律才能对乙对该画所有权的权能作出限制。
② 甲、乙关于“乙受让后无权转售他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乙对该画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不受影响。
③ 乙将该画出卖给丙属于有权处分,已经完成交付,丙取得所有权。
④ 甲、乙关于“乙受让后无权转售他人”的约定,违反物权内容法定,虽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但该约定能够发生合同效力。因此,甲有权请求乙按约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例】甲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的房产。甲为了留住房产,与丙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参与竟买,价款由甲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将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丙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间:甲、丙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①《民法典》第20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甲、丙约定:“丙拍得该房屋时,甲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该约定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须登记即能够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果的情形,因此,甲、丙的该约定违反物权变动规则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丙拍得该房屋时,甲不能依照备忘录的约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③ 甲、丙的该约定虽违反物权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协议作为合同是有效的,甲有权依照有效的协议,请求丙履行向甲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的合同义务。

【真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 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 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