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善意取得

本章目录:
一、善意取得概述
二、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五、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六、善意取得的特别排除情形
七、善意取得的另一个例外: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

1、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2、立法意旨与前提
◐ 立法意旨: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妥当处理无权处分场合的一对矛盾:无权处分之标的物所有权的保护与善意受让人交易安全的保护。立法者所作的安排是:(a) 原则上,优先保护所有权,无权处分的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b) 在符合严格条件的前提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在物权法领域,以牺牲所有权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交易安全,无权处分的受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同时,在债法领域对所有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害予以救济。
◐ 前提:
① 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
② 善意取得是公信原则的体现,须有权利外观,即客观上须存在使受让人有理由相信无权处分人拥有处分权的客观事实(无权处分人是“不动产错误权属登记的登记名义人”或者“动产的占有人”)。

3、法律效果
① 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 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4、适用范围与特点
① 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可以善意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亦可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可以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
② 设有例外。盗赃、遗失物等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2条)。
③ 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例】Soho房地产公司以26亿元拿到对A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总经理甲伪造虚假交易,串通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人员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广厦公司(甲作为股东控制的一个公司)名下。后甲再度运作,以远高于市价的36亿元的价格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HTC公司,并办理过户登记。
① Soho公司与广厦公司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合同属虚假行为,无效,广厦公司未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登记于其名下,产生了公信力,具有权利外观。
② HTC公司善意取得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 此例意在说明:虽然极为罕见,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可发生善意取得。

二、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不动产(房屋)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五个)(《民法典》第311条)
① 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权属登记错误。
② 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③ 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④ 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⑤ 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1、不动产(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须注意,须“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不动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的,所产生的公信力不足以支撑不动产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四种主要情形;
① 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的名下。
② 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谎称己有,随即以市价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③ 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以市价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④ 已经通过《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1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但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的。

2、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无权处分
① 须为“无权处分”,即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② 须有“权利外观”,即实施无权处分者须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名义人。

【例】夫妻甲、乙共有A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① 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A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处分,且有权利外观,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② 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A房屋出卖给丙,因缺少权利外观(乙不是登记名义人), 丙无善意取得可能。
③ 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义将A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的系无权代理行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此种情形,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务由表见代理规则承担。
④ 强调一下: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且存在权利外观为前提条件。

3、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
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换言之,因权利外观的存在,受让人误以为让与人拥有处分权。对此,须把握以下几点:
① 善意的要素有二:(a) 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b) 受让人“无重大过失”[《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4条第一款]。
② 受让人善意的排除情形。《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5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受让时为恶意,不能善意取得: (a) 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b) 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c) 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d) 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e) 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③ 善意的时点。受让人仅须于“受让时”为善意,即仅须于“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为善意。受让人于“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之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
④ 在证明责任分配上,推定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4条第二款]。须注意;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例如: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父子等类似关系的)[《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5条第二款]。

4、转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①“转让”,指须为一个交易,转让人与受让人不能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例如:甲公司的A分公司将房屋出卖给甲公司的B分公司,不属于交易,不发生善意取得!再比如:两个企业发生吸收合并)。
②“合理的价格”,不仅意味着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还意味着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亦不发生善意取得。“合理的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8条]。
③ 按照法考(司考)已经确立的答题标准,仅需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

5、须已经为受让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
未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不发生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真题】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卵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B.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C. 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D. 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三、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311条)
① 标的物系占有委托物(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② 动产的(直接或间接)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③ 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④ 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⑤ 已经向受让人完成动产的交付(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占有委托物”,指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取得占有的动产。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搅物、试用买卖物、保留所有权买卖物、质押物等。下列三类动产,要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么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① 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殊动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故无善意取得的余地与空间。
② 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物品。一方面,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另一方面,转让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因此,禁止流通物不发生善意取得。
③ 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以合理的价格,将占有的占有脱离物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的,原则上,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

【例】甲委托乙帮忙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 不能说丙善意取得了这5000元。
② 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保证金专户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乙占有这5000元货币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 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谎称已有,以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 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枪支的所有权。
② 原因在于: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③ 原因还在于:甲、乙的转让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一个无效的转让合同,不能推动善意取得的发生。

◐ 特别提示:盗赃≠赃物
① 根据《民法典》第312条,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包括盗赃、遗失物等。所谓“盗赃”,指以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② 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即使属于赃物,也不属于盗赃,可善意取得。这也是为什么使用“盗赃”,而不使用“赃物”一词的原因。例如:因遭受欺诈,甲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乙(假设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相机属于赃物),乙旋即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虽为“赃物”,但不属于“盗赃”,丙可善意取得相机。

2、动产的(直接或间接)占有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① 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动产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② 须注意:若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时没有占有该动产,则欠缺权利外观,无公信力,不能认定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不发生善意取得。

【例】甲将其A相机委托乙保管。保管期间,乙谎称A相机为已有,借给丁使用。借给丁使用期间,因缺钱,乙又谎称A相机为已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经乙指示,丁将A相机交付给丙。
① 乙将A相机出卖给丙时,乙为A相机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亦足以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公信力。
② 结论:丙善意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3、受让人受让之时为善意
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须注意: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在善意的判断上,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有共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原因: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绝对的公信力;而占有动产所生的公信力弱一些,因为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动产占有人非所有权人的情形亦很常见)。对此,注意以下几点:
① 善意“要素”有二:(a) 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b) 受让人对不知“无重大过失”[《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4条第一款]。
② 善意的时点。受让人仅须于“受让时”为善意,即仅须于“动产交付之时”为善意。受让人于“动产交付之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
③ 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推定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4条第二款]。须注意: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6条]。

【例】 晨晨将其价值600万元的限量版兰博基尼(Lamborghini)跑车借给老钟用几天。面对每个毛孔都渗透着艺术“细菌”的兰博基尼,老钟动起了心思。老钟谎称该车为已有,以680万元的价格将其出卖给法考学员冰冰(富二代)。冰冰疑惑地问老钟:“你那么穷,哪来的Lamborghini?”老钟若有所思地答道:“法考培训学校去年奖励的!”冰冰尖叫道:“我要了!”老钟于是将跑车与钥匙交给了冰冰。
① 虽因夸张而有些走形变调,这个例子还是说清楚了一个问题:冰冰不能善意取得该车所有权。
② 原因:老钟那副穷样,怎么可能有兰博基尼?法考培训学校那副德行,怎么可能给老钟奖励兰博基尼?Throughly impossible! 冰冰对不知老钟欠缺处分权具有重大过失,受让时非属善意,不能善意取得。
③ 因此,就有这么一个法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6条规定:“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惕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①“合理的价格”,不仅意味着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行为不发生善意取得;还意味着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亦不发生善意取得。“合理的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8条]。
② 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其方式不仅包括购买,还包括互易、抵债、接受出资等。
③ 按照法考(司考)已经确立的答题标准,仅需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

5、已经向受让人完成动产之交付
须让与人已经向受让人完成动产之交付。未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亦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强调两点:
① 交付方式有限制。让与人须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向受让人完成交付,公示手段才算充分,才可发生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若采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公示手段不充分,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②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19条]。

【例】甲于4月1日将其A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A钢琴以高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两个月。
① 4月1日,甲将其A钢琴出卖给乙,系有权处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乙取得A钢琴的所有权。
② 5月1日,甲将A钢琴出卖给丙,系无权处分,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
③ 若约定的借期届满,甲于7月2日将A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A钢琴的所有权。
④ 动产买卖,若属于有权处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可发生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效果,若属于无权处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时,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 特别提示:特殊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两点说明
特殊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适用上述“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有两点须作特别说明:
① 就“公示”的要求而言,仅须让与人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指示交付的方式向善意受让人“完成交付”,无须为善意受让人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② 但特殊动产的“权属登记状况”对判断受让人于受让时“善意或恶意”具有意义,从而对能否发生善意取得产生一定影响。

【例】7月1日,甲将其A车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未给乙办理A车的过户登记。8月1日,甲谎称已有,擅自将A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向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 甲虽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向丙完成A车的现实交付,已经符合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在“公示”上的要求。
② 丙受让A车时,甲不仅占有A车,并且A车登记在甲名下,可认定丙受让时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③ 结论,丙可善意取得。

【例】7月1日,甲将其A车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甲给乙办理了A车的过户登记。8月1日,甲谎称已有,擅将A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向丙完成了现实交付,但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 甲虽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向丙完成汽车的现实交付,已经符合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在“公示”上的要求。
② 丙受让A车时,甲虽占有A车,但A车并未登记在甲名下(甚至甲连行车证都没有),因此,就不能认定丙受让时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③ 结论,丙不能善意取得。

【真题】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四、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 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在构成要件上,仍有若干不同于所有权善意取得之处:
① 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系单务、无偿合同。
②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则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
③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只能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不发生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甲将其A相机交给乙保管。为担保丙对丁的5万元借款债务,乙谎称系A相机的所有权人,将A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丁善意取得对A相机的质权。
① 乙、丁间的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在该质押合同中,仅出质人乙负担交付质物为丁设立质权的主给付义务,丁无对待给付义务),谈不上丁以合理价格受让。
② 丁善意取得对A相机的质权仅需四个条件:(a) 标的物为占有委托物;(b) 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质押);(c) 受让人(债权人丁)受让时为善意;(d) 已经(以占有改定以外的其他方式)完成交付。
③ 结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成要件。

【例】甲将其A相机交给乙保管,乙谎称己有,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
①《民法典》第403条规定,设立动产抵押权时,交付与登记均非动产抵押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再结合《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交付与抵押登记亦非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要件。故而: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仅须三个要件:第一,动产系占有委托物;第二,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以该动产为受让人设立抵押权;第三,抵押合同生效时,受让人为善意。

◐ 特别提示: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经不复存在
⊙ 历史:
① 法条:原《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② 例子:甲将其A车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损坏A车后送交丙修理,乙无力支付到期的修理费,丙欲留置A车。(a) 丙合法占有的A车不归债务人乙所有,而是归第三人甲所有,因此,丙对A车不成立留置权。(b) 有例外。若丙占有A车时,不知A车不归乙所有,丙可善意取得对A车的留置权。
⊙ 现状:
① 法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 例子:甲将其A车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损坏A车后送交丙修理,乙无力支付到期的修理费,丙欲留置A车。丙合法占有的A车不归债务人乙所有,而是归第三人甲所有。无论丙合法占有A车之时是否知道A车不归乙所有,丙对的A车均成立留置权,不再采用善意取得的路径。

【真题】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 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 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 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五、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 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的善意取得,现实生活中极少发生,出现在法考(司考)中的概率也很低。虽如此,仍举一例。

【例】在为推进城镇化进行的土地普查中,不动产登记机关误将甲村所有的一宗面积250亩的水塘登记在乙村名下,乙村对此心知肚明。此后,乙村谎称该水塘为己有,与丙村达成协议:”为灌溉丙村1000宙干旱的土地,丙村向乙村支付20万元,乙村以该水塘为丙村设立取水地役权,期限5年。”但双方一直未办理地役权设立登记。
① 结论:丙村善意取得地役权,有权对所有权人甲村行使地役权。
② 原因是丙村符合地役权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a) 不动产登记簿发生权属登记错误;(b) 登记名义人乙村实施无权处分,为丙村设立地役权;(c)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受让人丙村为善意;(d) 受让人丙村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③ 当然,因未办理活役权登记,丙善意取得的地役权不能对抗此后善意受让供役地(该水塘)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

六、善意取得的特别排除情形

◐《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
⊙ 法条:《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二) 转让合同被撤销。”
⊙ 理解:无权处分的场合,即使受让人符合《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若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排除”受让人的善意取得,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① 该无权处分合同被认定无效的;
② 该无权处分合同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被撤销的。

【例】甲、乙婚后费九牛二虎之力共同在“独栋一号”小区购买一套别墅,登记在甲一人名下。后甲谎称该别墅为己有,与不知情的丙(甲骗术精湛)约定:”丙同意在三年内仅做甲的情人,作为回报,甲将该别墅以600万元的市价出卖给丙。”甲将房屋交付给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四年后,该别墅的市价上涨为2500万元,乙知情后,请求丙返还别墅。
①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丙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全部要件。
②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违反性道德,违背公序良俗,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③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排除丙的善意取得。
④ 结论:该别墅仍属甲、乙共同共有,乙有权请求丙向共同共有人甲、乙返还。

【例】甲将其高档相机借给乙使用。借用期间,好面子的乙声称该相机为自己所有(众人信以为真),丙见此相机后提出购买,被乙拒绝。丙威胁乙道:“若不同意出卖,则揭发乙在酒吧吸毒之事。”乙害怕,于是将该相机以市价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相机(交付时,丙不知该相机归甲所有)。后乙以遭胁迫为由起诉撤销了乙、丙的买卖合同。间:甲能否请求丙返还相机?答:能。原因:丙不能善意取得该相机所有权。分析思路如下:
①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丙符合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的全部要件。
② 根据《民法典》第150条的规定,遭受胁迫的乙享有撤销权。因乙行使撤销权,乙、丙间的相机买卖合同被撤销。
③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排除丙的善意取得。
④ 结论:该相机仍归甲所有,甲有权请求丙返还原物。

七、善意取得的另一个例外: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民法典》第312条)

1、适用《民法典》第312条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312条系《民法典》第311条的例外规定。适用《民法典》第312条,须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
① 有权利外观。动产的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为善意。
③ 已完成公示,让与人已经以占有改定以外的其他方式向受让人完成动产的交付。
④ 受让动产所有权的,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须注意:若系受让动产质权,不要求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⑤ 标的物为“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原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盗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

2、《民法典》第312条的规范内容
《民法典》第312条的规范内容为“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具体而言,包括下列内容:
① 占有脱离物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并交付的,原则上,善意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质权),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该权利被称为“回复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并且,“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原则上,连环交易中的每一善意受让人均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仍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占有该动产的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受让人返还。
②”回复请求权”,依权利人回复时是否应当补偿善意受让人支付给让与人的合理价款,分为两种:(a) 有偿回复。若善意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占有脱离物的,权利人应当补偿善意受让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否则,不能行使回复权,权利人向受让人补偿合理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b) 无偿回复。除前述情形外,权利人无须补偿善意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③ 若权利人未于前述2年期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并且,除标的物为占有脱离物这一点之外,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构成要件,则2年期间届满之时,善意受让人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质权)。此点常被忽视。

【例】甲将其相机(Canon 5DSR)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谎称己有,委托在相机城开店的朋友以市价6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
① 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相机属于遗失物,原则上,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甲、乙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对丁行使回复请求权。
② 丁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自公开市场购得”),甲、乙行使回复请求权时,须补偿丁支付给丙的6万元费用(有偿回复)。
③ 甲、乙补偿丁6万元后,可向丙追偿。
④《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享有回复请求权的“权利人”,不仅包括所有权人甲,还包括借用人乙。

【例】甲将其相机(Nikon D800)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丙谎称己有,在家中以市价6万元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
① 根据《民法典》第312条的规定,相机属于盗赃,原则上,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甲、乙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对丁行使回复请求权。
② 丁既不是通过拍卖,也不是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相机,故而,丁无权要求甲、乙补偿自己向丙支付的6万元(无偿回复)。
③《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享有回复请求权的“权利人”,不仅包括所有权人甲,还包括保管人乙。

◐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312条的例外
①《民法典》第312条属于《民法典》第311条的例外,但是,《民法典》第312条本身也有例外(“例外的例外”)。
② 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因此,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属于占有脱离物,也不适用《民法典》第312条,权利人对善意受让人不享有回复请求权。

【例】甲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购得Lady Gaga演唱会门票一张,座位在9排9号(甲为此持门票自拍留念)。不料该门票被乙盗窃,乙以票面价转让给不知情的丙。
① 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民法典》第312条,系通说观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1条设有明文)。
② 门票为无记名有价证券,乙窃取门票并占有之时即成为其所有权人,乙出卖给丙系有权处分。既然是有权处分,就不归《民法典》第312条调整。
③ 甲对丙无回复请求权。甲要想看演唱会,只能另想办法。
④ 甲得对乙主张侵权或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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