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无因管理

本章目录:
〇、无因管理概述
一、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二、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三、不当的无因管理


〇、无因管理概述

◐ 相关法条
①《民法典》第979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979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②《民法典》第980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1、无因管理制度的功能
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2、无因管理的类型
① 无因管理分为两种:(a) 正当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79条)。(b) 不当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80条)。只有正当的无因管理才能“自动”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而不当的无因管理“不能自动”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须经被管理人主张发生无因管理的效力,才能成立“内容修正的”无因管理之债。
② 法考(司考)题干中“以下成立无因管理的是哪些?” 的这一表达,其中的“无因管理”特指“正当的无因管理”。

◐ 正当无因管理(要件)
① 管理他人事务
② 具有管理意思
③ 无法定和约定义务
④ 管理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 不当无因管理(要件)
① 管理他人事务
② 具有管理意思
③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④ 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一、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四个)
① 管理他人事务。
② 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
③ 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④ 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一) 管理他人事务

1、“事务”的范围
成立正当无因管理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为“管理他人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三个词语皆别有洞天,内涵丰富,须—一辨明。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 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
② 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
③ 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 特别提示:管理他人下列“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① 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 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
③ 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
④ 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
须为“他人”事务。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两个类型:
① 客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
② 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

【例】甲未受他人委托购买了两张Bob 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甲主张购买第二张门票系为乙实施无因管理。
① 购买门票系属中性事务,甲购买第二张门票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为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② 不过,若甲能举证证明第二张门票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第二张门票的购买行为成为主观的他人事务,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

◐ 特别提示(一):他人须为“特定”的人
须为特定的一人或者特定的数人。若管理的系不特定多数人的事务,则不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而债的双方主体均须特定。

【例】房地产开发商甲投巨资开发建造一个巨型空气净化装置“帝都肺”,把北京的空气的净化得于干净净,“北京咳”终成追忆。
① 甲与北京的芸芸众生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因甲管理的系不特定人的事务。
② 甲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间是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得看法律规定(比如,因生态环境局不尽职责导致空气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局是否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

◐ 特别提示(二):他人可为“数人”
一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从而,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

【例】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并垫付医疗费4000元。
① 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② 甲、丙间亦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③ 若丙依照无因管理之债对甲偿付后,丙有权对乙追偿。

【例】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
① 甲的救火行为同时管理了乙、丙、丁、戊的事务。
② 甲、乙间以及甲、丙间均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自不待言。
③ 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救火的时候,想不到那么多)。甲的救火行为虽管理了丁、戊的事务,因缺乏管理意思,甲、丁以及甲、戊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的适用范围。

【真题】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 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 特别提示(三):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影响成立无因管理
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例】一老人晕倒于街道,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医院并垫付3000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丙的父亲。
① 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对真正的本人仍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② 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① 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根据管理事务的性质,管理人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可实施无因管理。
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因此受影响。

【例】8岁的甲和9岁的乙放学回家途中,乙突然犯病晕倒。甲对乙实施人工呼吸,打车将乙送至医院(花费75元),又以乙的名义办理了入院手续,并用自己的压岁钱垫付医疗费3000元。
① 甲在管理过程中实施了两个法律行为。打车(订立客运合同)与甲的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效。办理入院手续(订立医疗合同),与甲的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无效。
② 甲具有管理能力,甲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因其行为能力欠缺而具有效力瑕疵,也不会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③ 甲、乙间以及甲、乙的监护人间成立无因管理。

【例】甲出外打工,因梅雨季节将至,邻居乙擅以甲的名义向丙借钱3000元,将甲漏雨的屋顶修缮。
① 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甲拒绝迫认,借款合同不能归属于甲承受。
② 无因管理的成立不受无权代理的影响。
③ 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乙有权请求甲偿还修房支出的3000元。
④ 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井水不犯河水。

【真题】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
B. 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
C. 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
D. 陈某无须补偿刘某

(二) 具有管理意思

1、“管理意思”的概念
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又称为“为了他人利益”)。即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换言之,管理人须有一颗金子般的心! 这也是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的原因之一。

2、“具有管理意思”的考查角度
关于“管理意思”,法考(司考)喜欢切入考查的角度有二:
① 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a) 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b) 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
② 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具有管理意思,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的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
① 乙误将甲的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属于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 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甲的一只猫适至乙家,乙知该猫属猫中翘楚,甲视为心肝宝贝,不顾猫儿抵抗,决定留养该猫,每日好吃好喝侍候(以法国进口鹅肝喂食)。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
① 乙属于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 根据《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乙支出的饲养费等必要费用虽成立不当得利,但是,乙属于恶意的无权占有人,排除乙的不当得利返还清求权,乙无权请求甲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甲见邻居乙家起火,同时担心大火延烧后殃及自家,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因此受伤。
① 甲的敦火行为主要为了乙的利益,同时兼为甲自己的利益。
② 甲具有管理乙事务的管理意思,甲、乙间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三) 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 “无因”的含义与理解
① 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 管理人超出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就超出部分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例】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
① 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丙、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 就救助乙而言,丙对甲不负担任何义务,因此,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甲的事务,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

【例】甲欠乙100万元。甲委托丙提供保证,丙、乙约定丙仅对5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乙的100万元债务(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
① 丙超出约定的保证范围,多对乙承担的50万元保证责任,无约定义务(当然亦无法定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② 丙对甲追偿100万元的请求权共有两个请求权基础:(a) 基于《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的追偿权向甲追偿50万元;(b) 基于《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的无因管理之债向甲追偿50万元。

(四) 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利于本人”
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的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所谓明示的意思,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的意思。所谓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指就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的本人应有的意思。这是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的另一原因。

【例】甲因好友乙大龄未婚,替乙着急。虽不曾与乙沟通过,甲始终认为罪魁祸首系乙的单眼皮。一日,甲施计将乙麻醉,请韩国籍的整容医生上门为乙拉了双眼皮,花费甚巨。
① 甲的管理行为客观上并不有利于乙,不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② 甲的管理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甲侵犯了乙的身体权,或者侵犯了乙的健康权(比如乙眨眼不再灵活)。

【例】甲欠乙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乙请求甲返还,甲主张时效抗辩拒不履行。丙闻知后,未受甲的委托,为顾及甲的名声与信誉,替甲偿还了全部债务(不具有赠与的意思)。
① 丙替甲还债不利于本人甲,且违反甲明示的意思,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
② 丙的行为成立不正当无因管理(法律效果详后)。

2、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意思仍可成立正当无因管理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979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即“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仍可成立正当无因管理。具体而言:
① 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捐税;也包括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位于人行道旁的具有倾倒危险的建筑物)。
② 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其妻,其妻贫病交加,乙为甲妻延医治病,供给食物)。
③ 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甲欲跳崖自杀,高呼“我去也!”。乙见状飞也似抓住甲,乙的手臂因此扭伤)。

【真题】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 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 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 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二、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概述
管理行为符合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的,发生三方面的法律效果:
① 具有违法阻却性。在管理必须的限度内介入他人权利范围的,不构成侵权。例如,修缮他人房屋,出售他人财产的,不侵犯所有权;再如,为昏迷的女同事进行人工呼吸的,不侵犯身体权。
② 管理人与本人间不成立不当得利。本人因无因管理获得的财产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无因管理即为其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③ 依法“自动”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均负担特定内容的债务,双方均享有特定内容的债权。

2、管理人的义务(之一):适当管理的义务
◐ 法条:《民法典》第981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 理解:
① 管理人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②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属于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因管理的精神是:不管则已,管必管好。
③ 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甲的幼子丙(8岁)离家出走,好心人乙暂时收留丙(四处打听丙的家长),供以衣食(还带丙观看电影《Let the Bullets Fly》)。丙突患重病,乙求神拜佛,怠于延医,致病情恶化。
① 乙暂留丙(无因管理的承担)利于甲,不违反甲可得推知的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乙有权请求甲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适当补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② 乙对丙生病的处置(管理事务的实施),未依甲可得推知的意思,不利于本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构成对无因管理债务的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的规定,亦构成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竞合)。

【真题】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 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 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3、管理人的义务(之二):通知义务
◐ 法条:
①《民法典》第982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②《民法典》第984条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 理解:
① 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本人,应立即通知本人。
② 若无急迫情事,应等候本人指示:(a) 本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b) 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的,则属违反本人明示的管理,自此时起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4、管理人的义务(之三):报告、计算义务
◐ 法条:《民法典》第983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 理解:
① 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的状况报告本人,管理终止时,应报告其颠末。
② 计算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孳息,在权益归属上归属于本人,应当交付给本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之权利,在权益归属上归属于本人,应当移转给本人。
管理人为自己利益,使用应交付给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并应赔偿。

【真题】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 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 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 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5、管理人的权利(《民法典》第979条)
① 管理人对本人(受益人)享有下列请求权:(a) “偿还”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b) “偿还”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c) “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② 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也没有劳务费用请求权(无因管理属于白干! )
③ 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与效力。

【例】甲外出打工期间,台风来袭,邻居乙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借款5000元,用于加固甲的房屋。
① 若问:乙向丙借的5000元应由谁偿付(承担)? 答曰:甲(无因管理)。
② 若问:丙有权请求谁偿还5000元? 答曰:乙(合同的相对性)。

【真题】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 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 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 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三、不当的无因管理

◐ 不当的无因管理(《民法典》第980条)
⊙ 构成要件:
① 管理他人事务。
② 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
③ 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④ 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 法律效果:
① 不具有违法阻却性。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② 不能自动成立无因管理之债。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不成立无因管理;成立不当得利的,按照不当得利处理;成立侵权的,按侵权处理。
③ 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的利益,则成立内容“修正的”无因管理之债,本人负有“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偿还管理人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和负担的必要债务、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遭受的损失的义务。
⊙ 说明: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与此不同,不当无因管理属于无因管理,只是不能自动(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例】甲有一古董花瓶,市价20万元,甲视为第二生命,曾多次对好友乙表示“就是穷到要饭,也不会出卖该花瓶”。甲因赴美访学一年,将家门钥匙交乙保管。无巧不成书。乙认识了来大陆高价收购艺术藏品的台湾收藏家阿都。乙觉得机会难得,又想给“迂腐”的甲一个惊喜(将甲的花瓶为甲卖个好价钱)。乙遂与阿都磋商。为玉成其事,乙支出车费、餐费等必要费用6000元。最终,乙谎称该花瓶为己有,以8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阿都并交付。乙卖完花瓶去银行存钱时,遇人抢劫,乙拼命护钱,抢劫未遂,但乙因此遭受人身损害(70万元)。① 阿都善意取得对花瓶的所有权,甲对花瓶的所有权消灭。
② 乙对甲事务的管理客观上不利于甲,且违反甲明示的意思,属于不正当的无因管理,不能自动在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③ 若甲知情后,无意获得乙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出售花瓶所得80万元),不主张无因管里的效果,甲、乙间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甲可以选择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侵权损害赔偿。
④ 若甲知情后,甲主张获得乙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出售花瓶所得80万元),甲、乙间成立“修正的”无因管理之债,法律效果是:(a) 甲有权请求乙交付出售花瓶所得的80万元;(b) 甲应当“在甲获得的利益范围内(80万元-20万元=60万元)”偿还乙支出的必要费用6000元、适当补偿乙遭受的人身损害(70万元)。

◐ 特别提示:不当无因管理规则的类推适用
⊙ 例子:甲将A相机借给乙使用。借用期间,乙因缺钱花,谎称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经查,丙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甲因此遭受10万元的损失。
⊙ 理解:
① 若甲对乙主张侵权,只能请求乙赔偿10万元;若甲对乙主张违约,只能请求乙赔偿10万元;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只能请求乙返还10万元。
② 乙将相机出卖给丙时,缺乏管理意思,不属于不当无因管理,亦不属于不正当无因管理。
③ 乙的出售行为不构成不当无因管理,但在民法世界里,“最接近”不当无因管理。”类似情况,相同处理”。根据通说观点,甲有权选择主张类推适用不当无因管理制度,请求乙返还出售相机所得15万元及利息,当然,甲应当“在获得利益范围内”(15万元-10万元=5万元)偿还乙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