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本章目录: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履行的内容
四、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五、清偿的抵充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 法条:《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理解:全面履行原则,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又无免责事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诚信履行的原则
◐ 法条:《民法典》第50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理解:
① 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09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附随义务。
②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给对方提供必要的方便。例如,在支付大额款项时,不应当故意以硬币支付;还款人不应当深夜敲门还钱;债务人交付的数额仅轻微不足,对债权人未造成明显损害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并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3、绿色原则
◐ 法条:《民法典》第509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理解
例如,合同债权人不得单方面要求“过度包装”;再如,履行合同将释放噪音(如建筑施工),双方不得约定债务人通宵施工;又如,《民法典》第625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 履行的主体:
① 履行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代为清偿)
② 履行受领人
◐ 履行的内容(合同的义务群)
◐ 履行的方法:
① 履行的地点
② 履行的期限
③ 履行的费用
④ 履行的顺序:同时履行、异时履行
◐ 履行的提供、受领与拒绝
◐ 履行的抵充

三、履行的内容

◐ 合同上的义务群
⊙ 给付义务
① 主给付义务
② 从给付义务
⊙ 附随义务
① 先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00条与第501条)
②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二款)
③ 后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58条)
⊙ 不真正义务
① 减损义务(《民法典》第591条)
② 买卖合同中及时检验通知义务(《民法典》第620、621条)
③ 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民法典》第831条)
④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民法典》第893条)

四、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1、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① 发生上的牵连性。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② 履行上的牵连性。一方不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对方原则上亦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
③ 存续上的牵连性。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因不可归责的事由发生履行不能而免除时,除非对方负担风险,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免除。

2、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来源于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义务所具有的“履行上的牵连性”“你与则我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三个类型。
① 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
② 顺序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
③ 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527条与第528条)。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

1、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四个)
①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 双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③ 双方的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期均已届至;
④ 另一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
① 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 答:不能。
③ 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未约定履行顺序。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尚未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 原则上,双务合同,一方的主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立于对待给付义务的地位,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 甲向乙交付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乙向甲支付价款系主给付义务,原则上,二者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具有履行上的牵连性,乙不得以甲未交付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 有例外! 若甲不履行向乙交付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的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④《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 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主要存在的是合伙人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几无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交换关系,因此,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 若仅有甲、乙二人合伙,甲未出资并请求乙出资的,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甲、乙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乙将该车交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交付。”后丙请求乙交付该车。
① 问: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价款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 答:可以。
③《民法典》第522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对第三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真题】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行使留置权(√)
D. 是行使抵销权(√)
① 甲、乙虽然互负义务,但不属于因“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义务”,故A选项错误表述,当选;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② 乙占有的手机,与担保的债权(请求甲返还彩电)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448条的规定,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③ 甲、乙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不属于同一种类、同一品质,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法定抵销权。故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 特别提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类型
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两个类型的效力:
①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存在的效力”;
②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行使的效力”。

2、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存在的效力”
所谓“存在的效力”,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无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然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
① 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② 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陷于履行迟延;
③ 对方欲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

【例】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A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2015年4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此外,因以前的借款合同,乙欠甲的30万元也已到期。
① 乙请求甲支付30万元汽车款的债权属于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乙未交付A车,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 乙不得主张,以乙对甲的30万元汽车价款债权抵销甲对乙的30万元借款债权。因为这样会损害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而损害甲请求乙交付A车的债权。
③ 甲可主张,以甲对乙的30万元借款债权抵销乙对甲的30万元汽车价款债权。因为,甲主张抵销的行为可视为甲放弃其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A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2015年4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亦均未提出履行。
① 若乙于2015年4月1日起诉甲,请求甲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的请求不能成立。
② 原因:乙未交付A车,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甲未遵期向乙支付价款的,不属于迟延履行,
③ 乙也一样。甲未支付价款,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乙未交付A车的,不属于迟延履行,不属于违约。

【例】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A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015年3月1日,乙未交付汽车即请求甲先支付价款,甲拒绝。此后,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陷入僵局。2015年5月1日,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理由为《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三)项]。
① 乙不享有解除权,甲、乙的买卖合同未被解除。
② 原因: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甲未支付价款,不属于迟延履行,乙不享有基于《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法定解除权。
③ 乙欲享有基于《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法定解除权,乙须向甲提供自己的履行(注意:是“提供履行”!),乙提供履行后,甲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此后,甲不支付价款属于迟延履行,经催告后,甲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价款的,乙享有法定解除权。

3、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行使的效力”
所谓“行使的效力”,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发生的效力。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不产生行使的效力。具体言之:
① 一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在诉讼外提出履行请求的,另一方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全部或者相应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
② 一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以诉讼方式提出履行请求的,若另一方(被请求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应当作出“原告无条件胜诉的判决”。
③ 一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以诉讼方提出履行请求的,若另一方(被请求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

【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A汽车,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2015年4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4月2日,甲诉请乙履行交付A车的合同义务。
① 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 若在诉讼中,乙一直未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解权,则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法院应当判决甲无条件胜诉,判决生效后,即使甲尚未向乙支付价款,甲也有权申请对乙强制执行。
③ 若在诉讼中,乙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则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甲胜诉的判决生效后,若甲未向乙支付价款,甲无权申请对乙强制执行。

4、同时履行的判决
◐ 法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例子: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A车,2022年3月1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履行。2022年6月1日,甲起诉乙,请求乙交付A车,在诉讼中,乙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 理解:
① 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乙主张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法院应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又称“交换给付的判决”),即判决乙在甲履行支付价款的同时履行交付A车的义务。
② 同时履行判决的本质在于,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其强制执行力的获得“附生效条件”,以原告(甲)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为生效条件的成就。在甲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之前,甲胜诉的生效判决,无强制执行力。
③ 根据通说,同时履行判决,属于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判决,因此,全部诉讼费用由乙承担。主要理由:(a) 鼓励甲主动起诉,打破僵局;(b) 甲的主张(附条件地)得到支持,不能说甲败诉;(c) 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仅产生暂停执行判决的效力,并非否定了甲的请求。
④ 若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同时,还提起反诉,因甲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法院应当相应地作出两个同时履行判决。

(二)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

1、顺序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四个)
①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 双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
③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④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对待给付义务。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类型
① 合同当事人享有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具有两个类型的效力:(a) 顺序履行抗辩权之“存在的效力”;(b) 顺序履行抗辩权之“行使的效力”。
② 所谓“存在的效力”和“行使的效力”,与前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的含义相同。

3、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民法典》第526条)
①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
② 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先履行一方提出履行请求,在符合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时,后履行一方仍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真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 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 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 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4、顺序履行判决
◐ 法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第32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的债务尚未到期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被告的债务已经到期的,适用前款规定。”
◐ 例子: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30万元向乙购买A车,甲于2022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乙于2022年6月1日前交付A车。”合同到期后,甲、乙均未履行合同义务。2022年7月1日,甲诉请乙交付A车。诉讼中,乙主张了顺序履行抗辩权。
◐ 理解:
① 乙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且在诉讼中予以主张,能够产生行使的效力,法院应当作出顺序履行判决,即判决乙向甲履行交付A车的义务,同时在判项中明确,甲胜诉的判决生效后,其强制执行力的获得以甲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为生效条件。
② 若乙在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同时,还提起反诉,根据通说,此时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没错! 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应当分别作出顺序履行判决与同时履行判决。

(三) 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527条与第528条)

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三个)
①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② 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根据通说观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是否到期,在所不问)。
③ 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即存在不安抗辩事由)。“不安抗辩事由”包括:(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 丧失商业信誉;(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① 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
② 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③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应当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否则,成立违约。
④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预期违约”(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真题】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五、清偿的抵充(民法典》第560条与第561条)

◐《民法典》第560条与第561条
《民法典》第560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①《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②《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 利息;(三) 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概念与三个前提条件
◐ 前提条件:
① 网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② 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③ 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概念:符合上述三个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的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 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 这就是“清偿的抵充”的问题。

2、清偿抵充的类型及抵充规则
清偿的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适用顺序是:约定抵充优先于指定抵充;指定抵充优先于法定抵充。
① 约定抵充,指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其他清偿受领权人)于履行前后约定部分履行清偿哪一笔(哪一部分),此时,按约定发生清偿的效果。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② 指定抵充,指双方未约定抵充规则,但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于履行时,单方指定部分履行清偿哪一笔(哪一部分),此时,按单方指定发生清偿的效果。指定抵充的特点:(a) 债务人(或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享有指定权;(b) 时间要求:债务人须于履行时指定;(c) 债务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依《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以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权的债权的实现费用和利息以后,就剩余的部分,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指定抵充受《民法典》
第561条规定的限制,但不受《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③ 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依照法定规则抵充。即先依照《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再依照《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的顺序抵充。

【真题】甲向朋友宋某借钱,第一次借30万元,2018年4月1日到期,年利率为20%,有担保;第二次借款30万元,2018年5月1日到期,年利率6%,无担保。甲一直未还钱。2018年5月6日,甲委托齐某代自己向宋某偿还第一笔借款,齐某随即向宋某转让30万元,齐某转账时备注偿还的是第一笔借款。宋某不同意,收到后表示归还的是第二笔借款,因此对齐某代为偿还的是哪一笔借款,甲与宋某发生争执。对此,若不考虑借款已经产生的利息,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与宋某可于事后协商确定偿还的是哪一笔借款(√)
B. 若甲与宋某不能于事后达成协议,应认定偿还的是第一笔借款(√)
C. 若甲与宋某不能于事后达成协议,应认定偿还的是第二笔借款
D. 若甲与宋某不能于事后达成协议,应认定第一笔借款和第二笔借款各偿还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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