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目录:
一、民法的内容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三、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六、债权平等性的两个重要例外
七、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八、《民法典》总则编的任务与内容


一、民法的内容

1、民法的内容。民法是规定各种各样“民法规范”的部门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总和。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内容、结构、效力、适用、功能等问题为研究对象。

2、民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的民法规范(完全规范)以假言命题表述,包括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基本结构是“如果……那么”。格式:如果存在特定的构成要件T,那么就会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R。用逻辑符号表示:T→R。

3、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包括习惯、法理等。民法法条与民法规范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有时,一个民法法条规定了两个以上的完整民法规范;有时,一个完整的民法规范由两个以上的民法法条共同规定。

4、民法调整的对象。中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其中一部分。

二、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一) 民法规范适用的结果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用,结果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成立)、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民法规范的适用,须具备两个条件:规范+事实。即:第一,须有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民法规范(即法律推理之“大前提”);第二,须有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全部要件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法律事实(即法律推理之”小前提”)。

(二) 民法的法源

所谓”民法的法源”,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又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又称社会学法源)。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的民法渊源;间接法源虽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时无须援引的民法渊源(包括学界通说、判例等)。

1、民法的直接法源。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据此,民法的直接渊源包括两类:制定法和习惯法。
① 制定法。应作广义理解,制定法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 例及单行条例。
② 习惯法。结合学理并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作为民法直接渊源的习惯,须符合三个条件:(a) 制定法无规定(具有补充性);(b) 系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换言之,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之事实,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确信);(c) 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石季去世时,除三哥石叔外,其他近亲属均已先于石季去世。按照当地风俗习惯,须在石季本家后辈中找人为其“顶盆发丧”,否则不能发丧,“顶盆”的本家后辈等于过继给石季,属于石季的继子,继承石季所有家产。由于大哥的独子石小孟和三哥石权的两个儿子都不同意“顶盆过继”,最后由二哥的独子22岁的石小仲“顶盆过继”。一年后,石季的A房屋成为拆迁房,可得补偿款190万元。石权、石小孟和石小仲因此诉至法院,均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对A房屋享有继承权并取得补偿款。
① 已经成年的石小仲能否通过“顶盆发丧”成为石季的继子,作为石季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优先于石季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三哥石叔),继承A房屋,现行法未作规定,现行法存有制定法漏洞。
② “顶盆发丧”这一风俗习惯,属于当地长期惯行的风俗,已经形成法的确定,既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法院可以确认“顶盆发丧”的风俗习惯属于民法的直接渊源,并依据该习惯判决确认石小仲已经通过“顶盆发丧”成为石季的继子,作为石季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A房屋,石权对A房屋无继承权。
③本例系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改写,该案例被称为“中国民间法第一案”。

◐ 特别提示:“习惯法”与“填补合同漏洞的习惯”之间的区别
《民法典》第10条规定的作为民法间接渊源的“习惯法”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规定的作为填补合同漏洞第一步规则的“填补合同漏洞的习惯”有以下主要区别:
① “习惯法”具有补充性,仅在制定法无规定时,才能得以适用;“填补合同漏洞的习惯”若作为第二步、第三步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法律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优先适用习惯。
② “习惯法”须形成具有法的效力的确信;“填补合同漏洞的习惯”无须形成具有法的效力的确信。
③ “习惯法”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必要时,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查明;“填补合同漏洞的习惯”由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2、民法的间接法源
◐ 概念:所谓民法的间接法源,指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因其具有应然的规范结构,在无直接法源时,法官仍然“可以”援为裁判依据,从而对民事裁判乃至法律发展产生一定影响的民法渊源。
◐ 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有“学理”(所谓学理,指法律的原理,包括平等原则及事物本质等)、“学界通说”和“判例”。此外还有国家政策、民众的法理念、民众的法感情等。

(三) 民事法律事实

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之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图:
① 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② 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③ 行为:(a) 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b)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四)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
◐ 概念:又称情谊关系,指仅处于纯粹的社交领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 范围: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
① 搭乘便车;
② 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③ 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委托人与受托人间无法律关系);
④ 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
⑤ 为人指路;
⑥ 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 法律效果:
① 不成立合同关系(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 过失责任);
② 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例】范爷请老钟吃饭。老钟,人称“贫民窟百万富翁”,慕范爷,好面子,形似悟空。为“体面地”赴此饭局,老钟简直忙翻了。花费250元作了一个莫西干头,花费5元给范爷买了一朵玫瑰花,临出门时偷喷了点老婆的Coco香水(价值11元), “易到”打车(车费89元)前往约定的酒店“便宜坊”。刚到包间坐定,喝完小姐上的漱口水,范爷来电道:“今晩和导演加戏,改日再请老钟吃更好的。见谅!”云云。
① 请人吃饭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当事人作此约定或承诺时,不具有为自己与他人设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成立合同关系,一方爽约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② 学理基础之一:请人吃饭的约定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请人吃饭的直接后果是,双方的财产均有所减少(倒是饭店的财产有所增加), 故,请人吃饭的约定或承诺不值得被评价为一种合同关系。
③ 学理基础之二:要是答应别人的饭局后,不参加即构成违约,那答应约定的饭局该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
④ 结论:老钟不能对范爷主张违约责任。

【例】范爷觉得电影不足以育人,为扩大政府提倡的“新生活运动”之成果,范爷决定假意请老钟吃饭,诉诸私人惩罚,督促老钟痛改“爱打秋风”之前非,重新做人。老钟接到邀请后,按惯例作了认真准备,花费250元作了一个莫西干头,花费5元 给范爷买了一朵玫瑰花,临出门时偷喷了点老婆的Coco香水(价值11元),打车(车费89元)赴约。范爷料定老钟如此这般,且已在饭店翘首以盼后,电话告知饭局因故取消,改日请老钟赴唐山再吃不迟。
① 范爷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式 加损害于他人”,构成侵权。
② 老钟对范爷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但可(就因此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主张侵权责任。

【例】老钟搭乘范爷的便车时,范爷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因此给老钟造成人身损害。
① 搭乘便车属于好意施惠,就人身伤害,老钟不能对范爷主张违约责任。
② 依照《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范爷对老钟成立“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考虑到好意施惠关系的无偿性,若范爷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范爷的侵权赔偿责任。

【真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 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 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2、法外空间。
①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 爱情 VS 民事法律事实
⊙ 原则:原则上,爱情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例外:但是,若夫妻之间不再有一点爱情了(感情确已破裂),此时“缺乏爱情”的客观情况就具有法律意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其法律效果是: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

(五) 婚约与彩礼

1、婚约与彩礼的性质
① 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当事人不因订婚成立身份合同。
② 彩礼。“支付彩礼”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对附法定解除条件之赠与合同的履行。(a) 原则上,已经支付的彩礼,不得请求返还。(b) 例外情形下,已经支付的彩礼可以依法请求返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2024年1月17日颁布的《彩礼纠纷规定》]。

2、彩礼的认定
①《彩礼纠纷规定》第1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
纠纷,适用本规定。”
②《彩礼纠纷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③《彩礼纠纷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彩礼返还规则(之一)
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②《彩礼纠纷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③《彩礼纠纷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纠纷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例】甲男与乙女订婚时,按照当地的习俗,甲支付给乙彩礼39万元。因甲、乙未共同生活,乙颇感寂寞。六个月后,乙与本村村主任的独生子丙闪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① 甲、乙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甲有权请求乙返还已经支付的39万元彩礼。
② 若彩礼实际由甲的父母支付,甲与甲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
③ 若彩礼实际由乙的父母接受,甲(甲的父母)起诉时,可以乙与乙的父母为共同被告。
④《彩礼纠纷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例】甲男与乙女订婚时,按照当地的习俗,甲支付给乙彩礼39万元。三个月后,甲、乙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又过了六个月,乙出轨本村村主任的独生子。甲知情后,甲作为原告以乙为被告诉请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甲请求乙返还彩礼。
① 即使彩礼实际由甲的父母支付,甲的父母也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共同原告;即使彩礼实际由乙的父母接受,乙的父母也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被告。
②《彩礼纠纷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4、彩礼返还规则(之二)
◐ 法条:《彩礼纠纷规定》第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理解:按照习俗支付彩礼,属于《彩礼纠纷规定》第2条规定的情形的,支付彩礼的赠与合同,往往属于因遭受胁迫订立的赠与合同,或者往往因违背善良风俗无效。支付彩礼的一方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或者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已经支付的彩礼应当返还,并且不以离婚为条件。

【真题】唐韵村的甲男与乙女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甲男家按习俗支付给乙女家白酒50坛、牛肉500斤的聘礼。乙女家遂用尽甲男家支付的聘礼,大宴宾客三天,招待亲朋好友,一传十,十传百,甲、乙订婚的消息不胫而走,唐韵村以及周边村落人尽皆知。甲父于是认为乙女家性真铺张浪费,家风难以门当户对,不适合结为亲家,强烈建议甲男向乙女提出解除婚约,要回支付的聘礼。乙女听说甲父的建议后,亦怒不可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若甲男提出解除婚约,乙女有权请求甲男承担违反婚约的责任
B. 若乙女提出解除婚约,甲男无权请求乙女承担违反婚约的责任(√)
C. 若甲男提出解除婚约,甲男无权请求乙女返还聘礼
D. 若乙女提出解除婚约,甲男有权请求乙女返还聘礼(√)

三、民事法律关系类型

1、人身法律关系
① 人格权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 身份权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2、财产法律关系
①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 物权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③ 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④ 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⑤ 债:(a)合同之债、(b)侵权之债、(c)不当得利之债、(d)无因管理之债、(e)缔约过失之债、(f)单方允诺之债(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①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 法人(公法人、私法人)
③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等)
④ 国家

2、内容: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

3、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①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② 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身体、肖像、姓名等)
③ 身份权法律关系: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扶养等)
④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无形财产(作品、技术方案等)
⑤ 债权法律关系: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例】甲法考培训学校与教师乙签订独家授课合同。
① 该劳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 与乙的给付。
② 甲的给付系作为:支付课酬。
③ 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 (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
④ 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
⑤ 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例】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
① 该买卖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甲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的行为)与乙的给付(乙支付价款并移转金钱所有权的行为)。
② 汽车不是合同的客体(标的),而是标的物。
③ 标的(客体) 不等于标的物。凡民事法律关系必有客体,但不一定有标的物。
④ 给付=特定的行为。所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给付。给付,指义务人有目的增加对方财产的行为。

【例】甲创作一幅国画《 花脸猴夜宴图》。这幅画的原件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以这幅画的原件为载体的,由构图、色彩、笔法、人物表情等要素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 (expression) 是 “作品” (work) , 乃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若甲 、乙仅约定: “甲将该画的原件出卖给乙。” 甲向乙交付该画的原件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 乙取得该画原件(作品载体)的所有权。
② 乙取得展览该作品原件(不包括复制件)的展览权。
③ 这一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复制件的展览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依然由甲享有。
④ 理由:甲向乙移转的是 “对物的支配” ,甲未向乙移转 “对作品的支配”。
⑤ 美术作品的载体不等于美术作品。

【例】甲创作一幅国画《花脸猴夜宴图》。乙在欣赏时,不小心撕毁了这幅画。
① 问:甲告乙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能否成立?答:不成立。作品是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无撕毁的可能。乙并未实施受甲著作权控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 等行为,乙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② 问:甲告乙侵犯自己的所有权,能否成立?答:成立。因为乙过失损坏了甲享有所有权的物(这幅画的载体)。
③ 不同的权利其客体(支配的利益)不同,所以,侵犯不同权利的侵权行为所应有的行为的形态也不相同。 

【例】辉瑞公司获得药品“开瑞坦”的专利权。
① 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这一发明的技术方案(scheme), 即权利要求书(claim)描述的全部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完整 技术方案——发明专利(patent)。
② 辉瑞公司生产的一颗颗药丸是物,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 支配权

◐ 概念: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 范围: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
◐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人以外的所有人(不特定的人),均为支配权的义务人,均负有不侵犯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 内容:
① 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
② 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③ 优先性。同一客体上同时并存的相互矛后的支配权,存在内容实现上的“优先” 与“劣后”的顺位。
④ 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仅须义务人不作为(不实施侵害行为),支配权即处于实现状态。
⑤ 公示性。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
◐ 客体: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如动产浮动抵押权)。
◐ 时间:
①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 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50年不等)。
③ 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④ 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 请求权

请求权分类:
◐ 支配权请求权:
① 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235、236条)。
② 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第995条)。
③ 身份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001条)。
④ 知识产权请求权(如《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
◐ 占有保护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
◐ 债权请求权:
① 意定之债:合同债权请求权、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捐助)、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② 法定之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
◐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现行法未规定,通说承认)。

1、请求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 概念: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 范围: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所以,原则上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仅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合同的相对性为其典型。
◐ 内容:
① 请求性。权利的作用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而非对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② 非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
③ 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彼此平等,任何一项请求权不享有对其他请求权的优先效力。债权的平等性有两个重要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④ 合作性(权利实现的间接性)。仅凭请求权人的意志不足以实现权利,请求后,尚需义务人的相应行为相配合,请求权才能实现。
⑤ 非公示性。原则上,请求权的变动无须公示。
⑥ 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产生。
◐ 客体:请求权的客体为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有的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 时间:
①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一个例外: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请求权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② 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民法典》第462条)。
③ 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但有若干例外,如《民法典》第196条、《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和《公司法解释(三)》第20条的规定。

◐ 请求权 VS债权 VS债权请求权
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系包含关系。债权请求权是典型的请求权。除债权请求权外,请求权还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债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债权包含多种权能,除请求权能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能、代位权能、撤销权能、抵销权能、处分权能等。债权请求权仅为债权的权能之一。

2、支配权请求权
◐ 概念:指支配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或者恢复到较为不受侵害的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
◐ 范围:
① 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与第236条)。
② 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法典》第995条)。
③ 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民法典》第1001条)。
④ 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著作权法》第52条等)。
◐ 特征:
① 其成立,只要求支配权遭受侵害(Infringement)或有遭受侵害的危险,而不要求支配权人遭受损害(Damagr)。
② 其成立,不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要件。
③ 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3、支配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概念:“支配权遭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其功能在于填补支配权人因支配权遭受侵害所遭受的财产损害,或者扰慰支配权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这样的功能决定了,“支配权遭受侵害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三个重要特征:
◐ 特征:
① 其成立,要求权利人受有(财产或精神)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成立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以过错为要件。
③ 用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甲系一法考辅导教师。乙撰写并自版《花脸猴的花世界》一书,复制发行, 该书对甲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甲知道后,因全神贯注于法考授课、写书,一直未予理会。直到第七年,甲见乙在过去六年中一直不断地复制发行《花脸猴的花世界》 一书,且因此获利颇丰,便诉请法院予以救济。
问题一:若甲诉请乙承担停止侵 害、销毁库存侵权物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之民事责任,该种主张人格权请求权的诉讼请求有何重要特点?
① 不以加害人乙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② 只要求甲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不要求甲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③ 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问题二:若甲诉请乙对过去六年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请求有何重要特点?
①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以乙具有过错为要件。
② 须甲因此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或非财产损害。
③ 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例】夫妻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六年,但并未离婚。分居期间,乙和丙同居,恩恩爱爱、甜甜蜜蜜,羡煞路人。甲一直未予理会。第七年,甲诉至法院。
① 假设:甲诉请法院判决乙和丙分手,并判决乙和自己同居。甲对乙主张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请求乙与丙分手,对自己忠实)属于身份权请求权,特征有三:不适用诉讼时效;不以乙具有过错为要件;不要求甲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② 假设:甲起诉与乙离婚, 并请求乙依照《民法典》第1091条赔偿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0万元。该请求为因配偶权遭受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特征有三: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但婚姻关系的存在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以乙有过错为要件(而且还讲混合过错,若甲有相同的过错,甲不能对乙主张损害赔偿);须甲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或者非财产损害。

【真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 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 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 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三) 抗辩权

◐ 抗辩权分类:
⊙ 一时抗辩权:
①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687条)。
②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392条)。
③ 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
④ 顺序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6条)。
⑤ 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527、528条)。
⊙ 永久抗辩权: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民法典》第188条)。

◐ 抗辩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 概念:指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 范围:
① 一时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② 永久抗辩权。时效抗辩权。
⊙ 特征:
① 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
② 功能(作用)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虽然请求权客观存在,但抗辩权人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阻碍请求权的实现。一时抗辩权可暂时阻碍请求权实现; 永久抗辩权可永久阻碍请求权实现。

◐ 抗辩权VS狭义的抗辩:
⊙ 关系:民法上的抗辩 = 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 说明:“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是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
① 权利全部、部分不成立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② 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 区别:
① 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请求权之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在于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② 须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 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例】债权人甲起诉请求债务人乙偿还100万元。整个诉讼中,乙未主张任何抗辩。法院审理查明: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乙已经清偿了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① 针对甲行使的请求权,乙既享有’‘狭义的抗辩”,又享有“抗辩权”。
② 乙可对甲主张100万元债权已因清偿而消灭20万元的抗辩,系“狭义的抗辩”,功能在于主张甲之请求权“已部分消灭”属于“无须主张的抗辩” (Einwend- ung), 乙虽未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认定,作出有利于乙的判决。
③ 乙可对甲主张剩余8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系“抗辩权”,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属于“须经主张的抗辩” (Einrede),乙未予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以为裁判。
④ 结论:法院应判决乙偿还甲80万元。

【真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
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
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

(四) 形成权

1、形成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 概念: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他人的参与),即可导致某一既存的法律关系(权利)变动(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它是法律在特殊情形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私人权力(Power)。
◐ 范围: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两大类。
◐ 特征:
① 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形成权的行使将导致法律关系变动,其作用的对象为民事法律关系。
② 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
③ 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

【例】甲因遭受乙的欺诈,将一套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① 因甲遭受欺诈,甲享有撤销权。
② 若甲仅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丙不享有撤销权,因为,仅转让了债权,并未转移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
③ 同理,若甲仅将其对乙的债务转让给丙, 丙不享有撤销权。因为,仅转让了债务,并未转移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
④ 若甲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丙享有撤销权。因为基础法律关系全部移转,撤销权随同转移。
⑤ 形成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其赖以产生的完整的基础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①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民法典》第303条)。
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305条)。
③ 典物回赎权(依据:民法理论)。

3、债法上的形成权:
①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民法典》第145条与第171条)。
②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45条与第171条)。
③ (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
④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民法典》第515条)。
⑤ 法定抵销权(《民法典》第568条)。
⑥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等)。
⑦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民法典》第638条)。
⑧ 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726条)。
⑨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民法典》第926条)。

4、婚姻法与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① (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民法典》第1052条与第1053条)。
② 离婚请求权(《民法典》第1079条)。
③ 收养关系解除权(《民法典》第1114条与第1115条)。
④ 遗嘱撤回权与变更权(《民法典》第1142条)。
⑤ 遗产分割请求权(名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

◐ 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 概念:
① 单纯形成权,指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多数形成权系单纯形成权。
② 形成诉权,指只能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如:(可撤销合同中的) 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等。
⊙ 区别:
①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单纯形成权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亦可(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形成诉权只能以诉讼或申请仲裁方式行使。
② 形成力产生时间不同。行使单纯形成权,通知(或者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行使形成诉权,须待权利人胜诉的判决生效时才产生形成力,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③ 权利人胜诉判决的类型不同。单纯形成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系确认判决(对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之权利变动效果的确认);形成诉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系形成判决。

【例】甲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不支付到期价款,且经甲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不支付。甲于2015年3月1日通知乙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于 2015年3月5日到达乙,乙起诉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于2015年8月1日判决驳回乙的诉 讼请求。甲享有的法定解除权系“单纯形成权”。
① 甲既可以诉讼方式行使,亦可以通知方式行使。
② 解除的通知到达乙,即产生形成力,甲、乙间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溯及成立之日终止(因买卖合同系非继续性合同),乙此前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消灭。
③ 甲胜诉 的判决系“确认判决”,系对解除的通知到达乙时即发生之物权变动效果的确认。
④ “判 决生效的时点”与“权利变动的时点”不重合。因此该判决不属于《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的(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判决。

【例】甲因遭受乙的欺诈,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半年后, 甲于2015年3月1日起诉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副本于2015年3月5日到达 乙。二审法院于2015年8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甲因遭受欺诈享有的撤销权,系“形成诉权”。
① 甲只能以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若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行使,不能产生形成力。
② 须待甲胜诉的判决生效(2015年8月1日)时, 该形成权才产生形成力,甲、乙间买卖合同溯及成立之日自始无效,乙此前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判决生效的时点”与“权利变动的时点”重合。
③ 甲胜诉的判决系 “形成判决”,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无须办理乙之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自判决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乙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消灭。

5、形成权的行使
① 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可釆用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方式。
②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③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因与形成权功能矛盾)。作为例外,如果所附条件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属于允许的例外。例如,解除权人甲通知乙: “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则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届时解除。”甲行使解除权时附条件,但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乙的意愿,属于允许的例外。

◐ 下列两种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① 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538条与第539条),其属性有争议,出题人釆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含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不是形成权。
②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民法典》第145与171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真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 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六、债权平等性的两个重要例外

(一) 动产多重买卖中的买受人对出卖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

1、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 例子:甲有一辆玛莎拉蒂(Maserati)汽车,3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也未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丁,同样没有交付。8月1日,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法院将这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 概念:
① 特殊动产指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
② “多重买卖”须具备三个要素:(a)同一个出卖人(甲);(b)就同一动产(某车)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乙、丙、丁)分别订立买卖合同;(c)每一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权处分。
◐ 规则一:乙、丙、丁请求甲”实际履行的请求权”不平等,存在受保护的顺位。按照下列三个顺序依序确定乙、丙、丁“实际履行请求权”受保护的顺位:
① 第一顺序(”交付”优先)。假设甲已于7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丙,应认定丙已经取得该车所有权,同时,仅丙对甲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如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乙、丁均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民法典》第580条),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② 第二顺序(“登记”优先)。假设直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但于7 月1日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仅丁对甲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如请求甲交付汽车),交付后,丁取得汽车所有权。乙、丙均无权请求甲实际履行,对甲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③ 第三顺序(“先成立”优先)。假设直到8月1日,甲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也未给任何人办理过户登记。因为乙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仅乙对甲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请求甲交付汽车并办理汽车过户登记),交付后,乙取得汽车所有权。丙、丁对甲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 规则二:“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假设甲于6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丙,又于7月1日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应确认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丙已经于6月1日取得汽车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涂销为丁办理的过户登记并为丙办理过户登记。乙、丁对甲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2、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 例子:甲有一个爱马仕(Hermes)的包包。3月1日,甲将该包包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包包包出卖给丙,也未交付。5月日日,甲又将该包包出卖给丁,同样没有交付。8月1日,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以使自己取得该包包的所有权。法院将这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 概念:
① 普通动产指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之外的其他动产。
② 多重买卖须具备三个要素:(a)同一个出卖人(甲);(b)就同一动产(包包)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乙、两、丁)分别订立买卖合同;(c)每一个买卖合同均属有权处分。
◐ 规则:乙、丙、丁请求甲“实际履行的请求权”不平等,存在受保护的顺位。按照下列三个顺序依序确定乙、丙、丁“实际履行请求权”受保护的顺位:
① 第一批序(”交付”优先)。假设甲已于7月1日将该包包”交付”给丙,应确认丙已于7月1日取得所有权,仅丙对甲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如请求甲交付原产地证明)。乙、丁对甲不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② 第二项序(“先付款”优先)。假设直到8月1日,甲商未向任何人交付该包包。乙未支付价款,丙于6月1日向甲支付全部价款18万元,丁已于7月1日向甲支付全部价款19万元。因丙属于“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仅丙对甲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如请求甲交付)。乙、丁对甲不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③ 第三顺序(”先成立”优先)。假设直到8月1日,甲商未向任何人交付,也没有人向甲支付价款。因乙属于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仅乙对甲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如请求甲交付)。丙、丁对甲不享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真题】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 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戊、丙、丁、乙(√)
B. 戊、丁、丙、乙
C. 乙、丁、丙、戊
D. 丁、戊、乙、丙

(二) 一房数租时的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
① 第5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② 第5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真题】甲将其A房屋先后出租给乙、丙、丁、戊,均约定租期3年。四个承租人均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均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但甲未向任何一个承租人交付A房屋。乙、丙、丁、戊均诉请甲实际履行,经查,乙最先订立租赁合同;丙最先支付第一期租金;丁最先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戊约定的租金数额最高。对此,法院应判决支持谁的诉讼请求?
A. 乙
B. 丙
C. 丁(√)
D. 戊

七、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 相关法条
①《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②《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三款规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外理。”

1、概说
◐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32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据此,所有类型的民事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均不得滥用。
◐ 运作原理:
① 行使权利,他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报害,这是被允许的,因为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矛盾已被法律决定。可是,为何某些行使权利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权利滥用,为法所不许?可从权利的外部限制与内部限制予以说明。还应看到,法律赋予民事权利时,多关注于外部限制,很少正式表达内部限制。在认定权利滥用时,如何确定内部限制的程度、内容、必须自法律的一般原则乃至法律精神中为该限制寻找正当化的基础。
② “外部限制”。即权利均有外在边界,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划定的权利边界之内行使权利。超越外部限制属于“无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盖房,不能越界占用邻居的土地。
③ “内部限制”。即权利人在法律划定的边界之内行使权利,亦须遵循一定的度,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围墙,但若建造围墙的主要目的在于损害邻居,就突破了权利的内部限制,有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2、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
“禁止权利滥用”属于概括条款,须于个案中参酌可认知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予以具体化。对此,《民法典总则编著于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了认定时应当考量的主要因素。同时,民法规范以及民法理论已将具体化的成果类型化,考试中只需对号入座。应当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三类行使权利的行为:
① 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认定是否属于“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时,采用客观的利益衡量。一般而言,若权利人行使权利,自己人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极大,可认定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② 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第二款)
③ 以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属于此类的,常被提及的有下列三种案型:(a)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义务人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如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对权利人利益影响轻微,但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义务人造成的损害巨大,二者不成比例,如权利人如此行使权利(拒绝受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531条对此有规定)。(b)权利人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妨害相对人履行其义务,因而形成有利于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人据此行使形成权等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c)矛盾行为。权利人先前的行为使相对人产生一种合理信赖,以为权利人不会行使某一权利,此后,权利人出尔反尔,仍行使该权利,且如此行使权利将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其权利行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例】甲、乙为邻居、甲经营“农家乐”,迅速致富,乙不堪忍受。乙于是倾其所有,花费50万元将自家2米高的围墙加高至10米,遮挡甲的眺望,甲的生意因此一落千丈。
① 乙如此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加高围墙)自己所得利益极少(甚至是“负利益”),却给甲造成极大损失,应认定为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使权利,构成权利滥用。
② 法律效果:甲有权请求乙恢复围墙的原状。

【例】乙铁路局在建造“京沪高铁”时、必须占用甲享有承包经营权的2亩土地(不能架设高架桥;打隧道亦不现实),因甲在外打工,加之乙“持之一贯的铁老大作风,”乙未经法定程序,亦来经甲同意,擅自占用了这2亩地。甲两年后返乡知情,与乙交涉,乙同意全额赔偿、甲拒绝接受赔偿(声称:”赔一座金山我也不要”),执意请求乙拆除高铁,恢复原状。
① 甲请求乙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固然是行使其享有的物权请求权,但衡诸“利益考量”,一方面,甲选择以主张损害赔偿之方式行使权利,即可使遭受侵害的权利获得全面救济;另一方面,甲选择以主张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之方式行使权利,会使公共利益遭受较大损害。因此,应当认定甲执意选择行使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之权利构成权利滥用。
② 法律效果: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请求乙恢复原状。甲应对乙选择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5年。合同签订后不久,甲颇后悔。第二年,恰巧乙未支付到期租金。为了利用这一机会解除合同,甲发给乙一封催收租金的挂号信后,举家出国旅游3个月。乙接到依收信后,多次上门,因甲家中无人(甲又未指定代收人),乙未能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又因欠缺法律知识,乙没想到提存。甲回家后,以乙经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间仍不支付到期租金为由,依据《民法典》第722条的规定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
① 甲解除合同虽系行使其享有的形成权之行为,但是,有利于甲的法律地位(甲享有法定解除权)是甲通过妨害乙履行义务的行为形成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滥用权利。
② 法律效果:甲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例】甲、乙是邻居,乙投资200万元盖4层楼房。乙打地基时,甲发现乙建造的房屋越界,占了甲的宅基地。甲对乙主张:“若乙房屋越界,乙须按价赔偿。”乙表示同意。房屋盖完第一层,甲再次提醒乙:“若乙房屋越界,乙须按价赔偿。”乙再次表示一定按市价赔偿。乙的房屋建好后,甲起诉乙,请求乙拆屋还地。
① 甲先前的行为(要求乙赔偿)使乙产生合理信赖,以为甲不会再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此后,甲变卦,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矛盾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为权利滥用。
② 法律效果:甲只能请求乙赔偿,不能请求乙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3、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
①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民法典总则编著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三款)。换言之,不产生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如此行使权利为法所不许,但仍得以法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行使。
② 失权(权利失效)。义务人的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主要适用于矛盾行为场合)。
③(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三款)。
④ (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3条规定,因下列两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a)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中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b)专利权人行使专利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真题】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 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 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 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 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 特别提示:滥用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一种特别情形
⊙ 法条:
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第3款规定:“根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举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在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相关人员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员就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等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陈述,或者所作陈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成立。”
⊙ 规范内容:
① 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或者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表单位或者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恶意串通,损害被代表单位或者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属于滥用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不发生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的固有效果。(a)被代表的单位或者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归属于被代表的单位或者被代理人承受;(b)被代表的单位或者被代理人未追认的,该合同不能归属干被代表的单位或者代理人承受;(c)无论是否追认,因此给被代表的单位或者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害,由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所规定的情形,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损害的是被代表的单位或者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

八、《民法典》总则编的任务与内容

(一)《民法典》总则编的任务

① 《民法典》总则编是最具一般性的民法规范之集合。既然民法的内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的任务就是,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共性的事项(共通适用的部分)进行抽取,作概括抽象的规定。
② 主要目的有二:(a)节约立法成本。《民法典》关于法律关系共通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无须在分则中重复规定。(b)增强民法的形式理性与逻辑性,有利于形成体系,提高民法制度的能见度。所以,民法总则就是九个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二)《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内容

① 民事主体(即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包括:(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监护);(b)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成立与终止);(c)非法人组织。
② 民事权利的内容。包括:(a)民事权利的类型;(b)民事权利的权能;(c)民事权利的客体;(d)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③ 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客观情况)。包括:(a)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能力制度);(b)代理;(c)时间对权利的限制(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 民法总则
⊙ 权利主体
①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监护)
② 法人、其他组织(权利能力、成立、消灭)
③ 非法人组织(出资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权利内容
① 权利的权能(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② 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无形财产、给付)
③ 民事责任(责任形态、责任方式、免责事由)
⊙ 权利变动
① 基于意思表示的权利变动(法律行为、代理、行为能力)
② 基于时间经过的权利变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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