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实施暴力行为且有社会危险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性医疗措施的特别程序。对于该程序,主要掌握以下知识点:
◐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只有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的精神病人,才可以适用强制医疗。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刑事诉讼法》第302条、《高法解释》第630条、《高检规则》第534条)。
【真题】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 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 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 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答案:B。本题中,何某的确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是,何某的行为系危害公民财产安全,而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而且,题干中未提到何某“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何某不符合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故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 管辖
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631条)。
◔ 提示:强制医疗案件不同于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案件和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后二者应由中级法院审理,前者由基层法院审理。
◐ 适用程序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就意味着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检察院审查强制医疗意见后,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决定强制医疗。
2、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同时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决定强制医疗。
3、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决定强制医疗。
◔ 提示:注意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检察院申请启动和法院决定启动。
【例】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该程序。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要么以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为前提,要么以法院主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为前提。即使法院在审理时主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也要以检察院的起诉为前提。因而,该程序依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 适用主体:①启动主体:检察院和法院。②决定主体:法院。③交付执行主体:公安机关。④监督主体:检察院。
◐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
1、审查处理方式: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高检规则》第539条第2、3款)。
◔ 提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意见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和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2、对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高检规则》第540条第1、2款)。
3、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高检规则》第543条)。
◐ 法院对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处理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3、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以内补送;三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高法解释》第633条)。
◐ 审理方式
1、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高法解释》第635条第1款)。
2、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检规则》第544条)。
3、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高法解释》第636条第2款)。
4、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高法解释》第635条第2款)。
5、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例】 熊大在商场纵火,造成多人死亡,经鉴定熊大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法院审理该案时,熊大要求出庭,法院准许其出庭,但应由熊大的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因为法院若允许熊大出庭,熊大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 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
1、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通知未到场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其他近亲属到场。
2、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高法解释》第634条)。
【例】叶某涉嫌故意伤害,经鉴定,叶某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时是否应当为叶某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答案:检察院无须为叶某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因为,对强制医疗案件的精神病人,只有法院应当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
◔ 提示:应注意此处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性质上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为其适用的对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此外,还应注意,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采取主体是公安机关,而不是检察院、法院。
◐ 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1、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高法解释》第637条)。
◐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
1、第一审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述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高法解释》第638条)。
第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 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 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高法解释》第639条)。
2、第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640条)。
◔ 提示:注意检察院申请的强制医疗案件的裁决方式和法院主动启动的强制医疗案件的裁决方式的区别,产生区别的原因是:法院的裁决应当受到检察院诉求的限制。
【例】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法院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请问,法院这一处理方式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依法处理。
【例】法院决定强制医疗时,是否需要对被强制医疗人确定强制医疗的期限?
答案:不需要。
【真题】刘某持刀随机砍杀路人致多人伤亡,A市B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刘某上诉,A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刘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下列关于A市中级法院对本案的处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先判决宣告刘某无罪,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B. 先裁定终止审理,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C. 以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答案:D。第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故D项正确。A市中级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无须先宣告无罪或者终止审理。故AB两项错误。
◐ 审理期限: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1款)。
◐ 救济途径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注意:该复议程序并非二审程序)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交付执行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高法解释》第641条)。
◐ 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
⊙ 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强制医疗机构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人,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306条)。
⊙ 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
1、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
2、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高法解释》第645条)。
⊙ 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高法解释》第647条第1款)对上述案件,必要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 检察院的监督
1、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发现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院在庭审后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高检规则》第546条)。
检察院认为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高检规则》第547条)。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高检规则》第548条第1款)。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高法解释》第648条)。
【真题】顾某殴打王某,致王某轻伤,检察院对顾某提起公诉,王某对顾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鉴定,顾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对该案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下列关于审理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A.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顾某的身份从被告人转为被申请人
B.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合议庭成员先宣读对顾某的鉴定意见,说明顾某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C.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前,法院应告知王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D.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前,法院判决宣告顾某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A项中,法院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后,顾某的身份无须从被告人转为被申请人。故A项错误。依据《高法解释》第638条的规定,B项正确。C项中,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王某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王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无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C项错误。本案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前,法院无须先判决顾某不负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
【真题】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 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
C. 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D.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答案:B。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故A项错误。C项错误在于“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被驳同后”才是6个月后再次申请解除得制民疗。D项的错误在于“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即县法院而不是市中级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