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

本章目录: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三、附带民事诉讼程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 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刑事诉讼成立是指案件进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如果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刑事部分作了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的,就意味着刑事诉讼不存在了,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被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

◐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刑事诉讼法》第101条,《高法解释》第175、179条
1、被害人。
2、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
◔ 提示:此处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有明确的被告人及具体的要求和事实、理由(《高法解释第180条)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具体是指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例如,被害人是在娱乐场所遭到第三人的犯罪行为侵害,而娱乐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娱乐场所管理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时,其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 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高法解释》第192条)175-177、192

⊙ 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2)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注:实际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失,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引起,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必然损失,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

〔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提示: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之内,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注: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所以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能过大,其原因是:第一,我国传统上有“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念和做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重要方式。以故意杀人案为例,如判处被告人死刑,实已让其“以命抵命”,显然不应再要求其做出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势必存在双重处罚的问题。第二,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过大,在实践中会导致空判现象突出,缠讼、闹访普遍,严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第三,赔偿标准过高,实际上极不利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化解。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的期待、要价又过高,远远超过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导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代赔,结果导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人财两空。第四,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民法典的规定。〕

⊙ 不予赔偿范围
1、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被害人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取得的物质利益,不予赔偿。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真题】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 张一、李二
B. 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 张一父母、王三
D. 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答案:D。张一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属于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张一父母是张一的监护人,作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二在开庭前死亡,所以其本人没有赔偿义务,但是其父母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属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真题】老王多次强迫其儿子小王(15周岁)从三轮车上跳车,以小王假装被三轮车摔伤的方式诈骗对方财物。在一次采用该方式碰瓷过程中,小王和对方三轮车上的小马(13 周岁)均受重伤,检察院以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对老王提起公诉。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小马既是被害人,也是证人(√)
B. 可强制小马到庭作证(√)
C. 小马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老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D. 由于老王对小王故意犯罪,法院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对其撤销监护人资格
答案:ABC。小马既是老王诈骗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也是老王故意伤害小王案的证人。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禁止强制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故B项正确。医疗费、护理费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C项正确。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解决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不解决撒销监护人资格问题。D项中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只能在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解决。故D项错误。

三、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提起的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高法解释》第184条第1款)。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高法解释》第198条)。
3、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高法解释》第181条)。
4、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高法解释》第183条)。
【立法背景】因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依附性,如同案犯在逃,其刑事责任不明确,相应也就不能将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02—104条《高法解释》第181—201 条)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以及《高法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高法解释》第186条)。

2、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 提示: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先审刑再审民,但不能先审民再审刑,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应建立在刑事诉讼的基础之上

3、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4、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1) 在侦查、起诉与审判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2)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立法背景】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第一,如被害方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其应当就相应丧失了再起诉要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对于此类案件,如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势必会”鼓励”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助长人们投机取巧、得寸进尺的心理,也会影响公安机关、检察院做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化解。
(3)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签名后生效。
(4)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5、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财产保全
(1) 启动方式:依申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可申请财产保全)和依职权(法院可以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保全方式:查封、扣押、冻结
(3)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①二者区分的时间界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申请是诉前财产保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或者同时申请是诉中财产保全。②管辖法院不同:诉前的财产保全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③是否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7、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1) 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高法解释》第19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 提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8、法院对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检察院上缴国库。

9、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到案、下落不明的处理
(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 提示:①刑事被告人本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其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不能缺席判决。②这里的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前面的“共”(即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监”(即监护人)、“继”(即继承人)。
(3)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注意:区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来的处理方式(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来的处理方式(可以缺席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方式(可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另行提起民诉)。

10、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1、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立法背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所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注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能是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管辖,这一点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只能由中级法院管辖。

【例】检察院对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检察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不服,能否提出上诉?
答案:可以。因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院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以,检察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可以提出上诉,而不是抗诉。检察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可以抗诉。

13、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14、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5、适用法律: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真题】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
B. 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 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
D. 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答案:B。赵四父母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都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A项错误,B项正确。王三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故C项错误。而D项中李二的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到庭,法庭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缺席判决。故D项错误。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