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缺席审判,与对席判决相对应,即法院在刑事被告人缺席时所为的审判。我国的缺席审判程序包括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和对死亡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

◐ 对境外被告人缺席的案件的办理程序

⊙ 适用条件
1、适用的案件范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 提示:此处的“国”“恐”两类犯罪须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而“贪污贿赂犯罪”无须核准,即可缺席审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3、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4、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例】李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二人均逃往国外,可否对二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答案:不可以。因为李某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某的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

⊙ 核准程序
1、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高检规则》第506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检察院报请核准提起公诉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指派检察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高检规则》第507条)。
3、报请核准的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决定书后,应当提起公诉,起诉书中应当载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内容(《高检规则》第508条)。

⊙ 到案后重新审查
1、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
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报请核准期间,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报请核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撤回报请,重新审查案件(《高检规则》第509条)。
2、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到案,法院拟重新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商法院将案件撤回并重新审查(《高检规则》第510条)。
◔ 总结:境外的被追诉人归案的,检察院应重新审查。

⊙ 对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1、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属于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2、不属于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范围、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3、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补送;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高法解释》第599条)。

⊙ 审理组织和管辖法院
对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立法背景:之所以规定中级法院管辖,是出于此类案件的严重性、复杂性以及被告人“涉外”的考量,由中级法院审理便于与外国司法机关对接,以顺利完成送达、司法协助等司法活动。

⊙ 送达
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应当载明被告人到案期限以及不按要求到案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有权代为委托辩护人,并通知其敦促被告人归案。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 提示:①送达是必经程序。②对被告人送达的是起诉书副本和传票,对被告人近亲属送达的是起诉书副本,因为传票只能对当事人适用。

⊙ 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
1、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2、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提示:对境外的被告人,只有法院才有义务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没有此义务。这一点不同于前面提到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这几种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

⊙ 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
1、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一至二人参加诉讼。
2、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进行辩论。
◔ 提示: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的近亲属参与审判,享有的权利与普通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有相似之处,但是也有区别,比如,近亲属没有最后陈述权。

⊙ 裁判方式
法院对境外被告人缺席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的,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对境外被告人缺席审理适用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 提示:与对席审判一样,缺席审判中定罪的标准也是证据确实、充分。同时,缺席审判程序既能解决刑事问题,也可以解决民事问题,即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财产。

【例】钟桂涉嫌贪污罪,潜逃新西兰,检察院对钟桂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和庭审中,发现钟桂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分别如何处理?
答案:因为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所以,在庭前审查阶段,应退回检察院;在庭审中,应裁定终止审理。

⊙ 缺席判决的救济程序
上诉和抗诉:
1、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 提示:考虑到被告人在境外,立法不仅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还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辩护人不仅可经被告人同意后上诉,还可经被告人的近亲属同意后提出上诉。
2、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重新审理:
审理中到案后的重新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生效后提出异议的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 提示:上述两种“重新审理”适用的阶段和条件不同,审理中被告人到案,无须提异议就应重新审理,但裁判生效后必须提出异议才应重新审理。

◐ 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符合上述情形,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高法解释》第605条)。

◐ 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审判
1、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此处的”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高法解释》第606条)。
2、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虽然构成犯罪,但原判量刑畸重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高法解释》第607条)。

【例】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畸轻的,能否作出缺席判决?
答案:不能,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提示: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由中级法院审理;对患有严重疾病和死亡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最低由基层法院审理。

【真题】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中境外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关于该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是控审分离的例外
B. 体现诉讼效率价值
C. 是审判的终局性的例外
D. 是审判的亲历性的例外
答案:B。刑事缺席审判依然遵循了控审分离,并非控审分离的例外。故A项错误。缺席审判可以防止诉讼的拖延,让案件能得到尽快的处理,从而实现诉讼效率。故B项正确。虽然,在缺席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到案并揭出异议,法院应重新审判,但是,这一点并不能否定缺席判决的终局性。故C项错误。在缺席审判中,裁判者也是自始至终参与审判,尽管被告人未参与,但其辩护人能发表意见。所以,缺席审判程序能体现亲历性。故D项错误。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