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复核死刑立即执行。
⊙ 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复核庭组成:3名审判员。死立执,死缓一样。
◐ 讯问被告人:应当讯问被告人。死立执,死缓一样。
◐ 全面审查原则(死缓同死立执)
1、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侦破情况;第一审审理情况;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法院复核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处理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处理意见。
2、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高法解释》第427条第1款)。
◔ 总结:复核死刑、死缓案件和第二审程序一样,都应全面审查,此处全面审查的内容是两方面:影响定罪、判死刑的事实、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 死刑立即执行报请程序
自动上报(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在10日以内)、逐级上报、一案一报。
⊙ 中院判死立执,无上诉、抗诉→报高级法院复核
1、高级法院同意判死刑的:裁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认定事实或引用法律条款有瑕疵但应判死刑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高级法院不同意判死刑的:应按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审。
⊙ 中院判死立执,有上诉、抗诉→高级法院二审
1、高级法院同意判死刑的:维持原判→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不同意判死刑的:改判或发回重审。
◐ 律师参与死立执复核
1、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最高人民法院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2、律师阅卷: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3、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立执复核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 死立执复核后处理方式
1、核准死刑
(1) 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 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2、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新事实、证据)。
(3)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3、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必要时也可以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量刑过重)。
◔ 立法背景:2021年修改后的《高法解释》对“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这种情形确立了“以发回重审为原则,以改判为例外”的处理方式,即对于具体案件是裁定不予核准还是依法予以改判,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进行灵活把握,对于改判没有“后遗症”、不会引发缠访闹访的,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可以改判。
◐ 死立执复核后发回重审的审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后,若发回重审:
1、发回哪一级法院:
(1) 可以发回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
(2) 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3) 发回复核的高级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4) 依照上述(1)(2)(3)的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但是,第一审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的情形(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即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除外。
2、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 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2) 发回第二审重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应开庭审理,但最高人民法院以量刑过重为由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不是必须开庭审理。
3、发回后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1)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 注意:因为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以及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 死立执复核后处理方式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高法解释》第271条的规定审理(即:庭外征求意见)后依法改判。
〔注:《高法解释》第271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休眠,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底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底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寓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7、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死缓复核不加刑”)(《高法解释》第428条)。
◐ 总结:死缓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方式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处理方式的不同之处。比如:(1)高级法院复核死缓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改判,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必要时,可以改判。(2)高级法院复核死缓案件,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例】徐方与钟桂因共同故意杀人,均被第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徐方的死刑判决并无不当,钟桂的死刑判决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例】熊大因债务纠纷故意杀害熊二,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后,认为原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无不当,但在认定熊大与熊二之间债务纠纷数额上有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这属于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
【例】熊大因故意杀人罪被甲省乙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甲省高级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将死缓改为死缓并限制减刑。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因为死缓复核不加刑,将死缓改为死缓并限制减刑,是加刑的表现。
【例】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关某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是否需要另行复核?
答案:不需要另行复核。实践中,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判处的死缓在二审维持后,会在二审的裁定书上注明该裁定也是核准死缓的裁定。
【真题】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案被告人钱某因涉其他犯罪被另案处理。关于该案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的辩护律师可将辩护意见直接寄送最高法院(√)
B. 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综合报告中应包括对钱某处理的意见(√)
C. 若最高法院经复核该案,认为刘某可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可直接改判(√)
D. 若死刑复核期间最高检察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面听取并制作笔录
答案:ABC。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经高级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最高法院,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故A项正确。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综合报告中应包括同案犯处理的情况。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故C项正确。法律和司法解释未要求最高法院当面听取最高检察院的意见并制作笔录。故D项不正确。
【真题】R省S市中级法院对甲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判处甲死刑,甲未上诉,S市检察院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但不应判处死刑,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S市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的10日之内,由R省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复核
B. 若R省高级法院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C. 若R省高级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审,则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D. 若S市中级法院重审后,甲可以上诉(√)
答案:D。A项的错误在于,在上诉、抗诉期满的10日之内,应由S市中级法院报R省高级法院复核。B项的错误在于,若发回R省高院重审查,其提审应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前理。C项的错误在于,依据《高法解释》第432条的规定,最高法院以“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D项之所以正确,是因为S市中级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重审后的判决可以上诉。
【真题】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A. 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 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 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ABC。D项的错误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重审的,重审的法院可以由原合议庭进行审理,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