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目录: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认罪认罚从宽
十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
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是刑事诉讼具体制度、规则和程序的基础和依据,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或规范作用。
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
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普遍或重大指导意义。
4、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4、308 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这就意味着,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注意: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是侦查权。

◐ 侦查权
⊙ 行使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中国海警局。
⊙ 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手段)、公安机关的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 检察权
⊙ 行使主体:检察院。
⊙ 职权内容: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注: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锁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高检规则》第8条)〕

◐ 审判权
⊙ 行使主体:法院。
⊙ 职权内容:审判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公诉案件审查、裁判实体和程序问题);其他职权(决定逮捕、决定并执行拘传、决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证据调查核实权、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权、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

◐ 特别注意:
1、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1) 强调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关系中,审判是中心。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按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2) 强调庭审的实质化。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4、检察院的立场:客观公正,即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不能单纯站在公诉人或追诉者的立场一味地考虑如何追诉犯罪,而应当既注重不利于被追诉者的内容,又注重有利于被追诉者的因素。

【例】在法庭审理中,检察官提交被告人构成坦白的证据,这一做法是否体现了检察院客观公正的立场?
答案:体现了检察院客观公正的立场。因为检察官提交被告人构成坦白的证据,考虑了有利于被追诉者的因素,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体现了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

◐ 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可依)。
2、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有法必依)(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含义
公、检、法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体现(程序违法的后果)
我国目前主要的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
1、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非所有的非法证据均排除)(详见“刑事证据”一章)(《刑事诉讼法》第56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高法解释》第123—128、130—138条)。
2、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程序违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238条)。
3、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高级法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428条)。
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法解释》第429条)。
5、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6条)。

【例】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通过询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这一做法是否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
答案:检察院对重大案件侦查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有助于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该做法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对该原则,应注意下列表格中的三个方面:

◐ 独立于谁
检察院、法院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独立的程度
⊙ 检察院: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检察院整体独立,每一级检察院不独立。
⊙ 法院: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下级法院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上级法院只能通过审判程序监督下级法院,每一级法院独立和法院整体独立。

【真题】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 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
B. 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 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 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
答案:CD。A、B两项的错误在于,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法院不得就尚未作出判决的个案对高级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检察院可以就具体案件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和指示。故 C、D两项正确。

【例】上级检察院可调用下级检察院检察官办理案件并代表上级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这一做法是否体现了检察一体化?
答案:体现了检察一体化。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分工负责的含义
所谓分工负责,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 互相配合的含义
所谓互相配合,是指各专门机关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配合,而不是为了配合而配合。司法实践中的“公、检、法联合办案”的做法是错误的。

◐ 互相制约的含义
所谓互相制约,是指各专门机关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保证准确执行法律。

◐ 三者关系
在该原则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

【真题】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B. 体现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
C. 表明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D. 表明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价值(√)
答案:BCD。题干中的规定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未体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故A项错误。该规定强调法院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判、回避等程序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诉讼程序或者说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故B、C、D三项正确。

【例】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侦查终结时公安机关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认为不适用而未向法院提出相应的建议,这一做法是否体现互相制约?
答案:体现了互相制约。

【例】对于侦查阶段未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继续开展工作并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认罪认罚并悔罪,这一做法是否体现了互相配合?
答案:体现了互相配合。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

◐ 立案监督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或不立案)而不立案(或立案)的行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

◐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1、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2、检察院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 审判监督
1、对审理过程的监督:检察院对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高法解释》第315条)。
2、对审判结果的监督:检察院可以抗诉提起二审程序,也可以抗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 251 条第2款)。

◐ 执行监督
1、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2、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以“提出意见”的方式监督。
检察院可派驻检察(派驻在看守所、监狱的检察室是检察院依法在监管场所派驻检察机构,专门履行对监管场所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也可巡回检察(即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监督方式)。

【真题】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B. 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C. 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D. 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
答案:BCD。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是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并未代替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所以未侵犯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也未违反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故A项错误,C项正确。检察机关提前介人侦查工作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互相制约的体现。故B项正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做法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故D项正确。

七、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是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法律依据。该原则在法考中未曾考查。对该原则,注意以下表格中的内容: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各民族公民,无论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 公、检、法机关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
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这里只是强调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差异,而不是普通话和地方方言之间的差异。

◐ 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
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第12条)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

◐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体现
1、刑事诉讼法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提起公诉为界限)立案后的侦查中→审查起诉→起诉→审判中→执行。
2、刑事诉讼法明确由控诉方负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推定其有罪。
3、疑案作无罪的处理:(1)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无罪推定的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注意:“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不是无罪推定原则。

【真题】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 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 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答案:AB。“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故C项说法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在审查起诉和第一审程序中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从“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中无法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故 D项说法错误。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含义
公、检、法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 体现
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
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诉讼中妨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诉讼参与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

十、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诉讼法》第15条)

◐ 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1、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宽处罚。这里的“从宽处罚”是指适用坦白、自首等从宽处罚,而不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处罚。这一规定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一个罪”。

2、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所谓“从宽”,包括实体法上的从宽和程序法上的从宽。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上的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以表示对其认罪认罚的鼓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程序法上的从宽,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2)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3)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讼累的诉讼程序。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 体现

⊙ 批捕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刑事诉讼法》第 81 条第 2 款)。

⊙ 侦查
1、告知: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 条第2 款)。
2、记录在案、移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62 条第2款)。

⊙ 审查起诉
1、告知和听取意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相关人员对认罪认罚相关问题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73条)。
2、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例外的情况下不需要签署)(《刑事诉讼法》第174条)。
3、提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176 条第 2款)。

⊙ 审判
1、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审查自愿、真实、合法性:法院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
3、对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例外)(《刑事诉讼法》第201 条第1款)。
4、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刑事诉讼法》第222条)。

⊙ 特殊情况下的不追究
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82 条第1款)。

【真题】下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正确的是?
A. 积极引导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提升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
B. 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C. 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职权主义
D. 推动了无罪推定的进一步贯彻
答案:AB。本题结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主动选择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有利于提升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故A项正确。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会导致刑事实体法适用上的从宽,这是刑事诉讼法影响刑法实现的表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故B项正确。职权主义构造下,专门机关积极主动,控辩双方消极被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了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的做法,能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主动作用,是当事人主义构造的体现,而不是职权主义构造的体现。故C项不正确。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推动无罪推定的进一步贯彻。故D项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两项。

【真题】下列案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卫某故意杀害陆某案社会影响重大,卫某没有能力赔偿,陆某的家属不谅解,则不能对卫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B. 苏某侵犯著作权案,其自愿认罪认罚,但要求适用普通程序,法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C. 杨某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其承认受贿的犯罪,但不承认滥用职权的犯罪,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院不得对杨某从宽处罚
D. 未成年人刘某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得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案:B。赔偿、谅解不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备条件,A项中“卫某没有能力赔偿,陆某的家属不谅解”的情形下,依然有可能对卫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所以,B项中法院对苏某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C项中,法院虽然对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法院可以对杨某的受贿罪从宽处罚。D项中,未成年人刘某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影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项表述错误。

十一,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6条)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

◔ 注意:(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这一情形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有本质不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在本质上是有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则是构成犯罪。因此,司法机关对这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处理。如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就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而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如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的,对此,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

◐ 总结:
1、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即“轻、告、时、赦、他、死”),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应不予受理。这里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即“轻、告、时、赦、他、死”),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3、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即“轻、告、时、赦、他、死”),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是法定不起诉决定。
4、法院在审判阶段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可分为3种:
(1) 退回检察院。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发现《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即“告、时、赦、他、死”),应当退回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 裁定终止审理。法院在受理之后,针对下列情形,应裁定终止审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
(3) 判决宣告无罪。法院在受理之后,针对下列情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被告人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

【例】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真题】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 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 丙涉嫌诈骗,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 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答案:A。要判断本题中的选项有没有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要看选项中有没有出现《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相应的处理方式,只有《刑事诉讼法》第16 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相应的处理方式都出现了,才体现该原则。本题A项的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公安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也是《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处理方式,故 A项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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