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辖

本章目录:
一、刑事诉讼管辖
二、立案管辖
三、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一、刑事诉讼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立案管辖;第二层次,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各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审判管辖由纵向的级别管辖和横向的地区管辖(又称地域管辖)组成。

二、立案管辖

(一) 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和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

《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监察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

◐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14种犯罪具体包括: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注意:
(1) 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权的工作人员),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仅限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种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3) 此类案件“可以”(而不是“应当”)由检察院侦查,也可以由监察机关管辖。
2、机动侦查权: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 注意:
(1) 此类案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公安机关管辖的,而不是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②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③手段:利用职权实施;④程度:重大犯罪案件;⑤程序要件: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2) 此类案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14条)。

◐ 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真题】下列哪一案件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A. 某海警工作站站长刘某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询问证人苏某,对苏某进行殴打,致其重伤(√)
B. 某县副县长张某隐瞒自己发热的事实,参加打牌并致使多人感染新冠肺炎
C. 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某在办公大楼建设招标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
D. 警察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境外刺探国家情报
答案:A。A项中的刘某涉嫌暴力取证罪,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B项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C项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D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二) 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高法解释》第1条

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也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 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类五罪)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
◔ 提示:前三种案件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成为公诉案件。侵占案属于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种,《高法解释》第1条第2款)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8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提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是: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系公诉兼自诉案件。

◐ 公诉转自诉案件
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2、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比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等)。

【例】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此可见,自诉案件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之一。

【例】某幼儿园教师黄某为防止其看护的幼儿哭闹,多次采用扎刺、恐吓等手段虐待其看护的4名幼儿(幼儿所受的伤不构成轻微伤),情节恶劣,该案只能由被害方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因为黄某构成虐待被监护人罪,而不是虑待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 国家安全机关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是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 监狱:监狱立案侦查的是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但是,监狱内的犯罪并非都由监狱立案侦查,比如,监狱内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由检察院或者监察机关管辖。

◐ 海关走私侦查部门: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是走私犯罪案件。

◐ 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立案侦查的是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海上发生的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毒品、偷越国(边)境、非法捕捞、破坏海洋资源等刑事案件。

(四) 交叉管辖

◐ 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交叉案件的管辖
1、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法》第34条第2款)。
2、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高检规则》第17条)。

◐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立案管辖竞合
⊙ 分别管辖: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主罪原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 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于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

◐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监察机关处理。

◐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公诉案)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高法解释》第297条第1款)。

(五) 并案管辖(《六机关规定》第3条,《高检规则》第18条第2款,《高法解释》第24、25、220、404、467条)

◐ 并案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 提示:并案处理包括立案管辖中将具备上述四种情形的案件并案侦查或者直接由法院并案审理,但仅限于各自职责范围,不得超越不同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比如,某法官涉嫌受贿罪和枉法裁判罪,即使这两个罪之间存在关联,检察院也不能对这两个罪并案侦查,因为检察院对受贿罪无管辖权。

◐ 并案审理和分案审理
1、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协商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第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述规定处理。第二审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法院,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处理。对于被告人犯数罪并案审理的,由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24、25条)。
2、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高法解释》第220条)。
3、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高法解释》第404条第2款)。
【真题】郭某和郑某涉嫌共同贩毒,被A市B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有期徒刑7年,郭某上诉,郑某未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二人的贩卖毒品罪判决正确,但发现郭某单独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罪需要追诉,A市中级法院如何处理?
A. 对郑某决定延期审理,对郭某发回B区法院重审
B. A 市中级法院应将全案发回B区法院重审
C. A 市中级法院在全面审查后予以改判
D. A 市中级法院可以对郭某分案处理,将郭某发回B区法院重审
答案:D。依据《高法解释》第404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中,郭某和郑某系共同犯罪,A市中级法院在二审时发现郭某还单独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罪需要追诉,该罪与郑某没有关联,A市中级法院可以对郭某分案处理,将郭某发回B区法院重审。故D项正确。
4、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在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发现原审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但分案审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分案审理(《高法解释》第467条)
◔ 注意:法院决定并案审理和分案审理时有裁量权,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公正、效率、人权、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真题】甲市A区法院对张某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甲市中级法院上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之后,发现张某还有另外一起诈骗案被甲市B区法院受理。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若不同意并案审理,则法院不得决定并案审理
B. 甲市中级法院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A区法院,然后将B区法院审理的诈骗案移送 A区法院一并审理
C. B区法院对诈骗案中止审理,待甲市中级法院的二审裁判生效后继续审理
D. 甲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B区法院的诈骗案并案审理
答案:B。本案考查并案审理与分案审理。法院对本案中的情形并案审查,无须被告人同意。故A项错误。本案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情形,故C项错误。本题D项的做法会使得被告人对另外一起诈骗案丧失审级利益,故 D项错误。

三、级别管辖

(一) 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0—23、299、291条)

◐ 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 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中级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1条);
3、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99条);
4、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91条)。
◔ 记忆: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国恐无死没缺。
⊙ 基层法院:管辖除了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二) 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流转

◐ 上可审下
1、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4条)。
2、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14条)。
【立法背景】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类案件既已起诉到中级法院,就应当由中级法院负责审理,若规定中级法院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判,难免存在未审先定的问题。

◐ 移送管辖(《高法解释》第14、17、23条)
应当移送的情形:下不可审上。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1、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2、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23条)。
【立法背景】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有的司法机关为了回避证据不足问题或者减少社会关注,将案件降格处理,将本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改由基层法院审理。对此,上述规定予以限制,以确保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

◐ 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15条)。
【立法背景】这样规定有利于查清事实、量刑均衡、提高诉讼效率。

四、地域管辖

(一) 一般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26条)

◐ 原则:刑事案件由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 犯罪地
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六机关规定》第2条)。
2、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 总结: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地:沾边即可管。
⊙ 被告人居住地
1、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2、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高法解释》第3条)。
⊙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二) 指定管辖(《高法解释》第18—22条)

◐ 指定管辖的情形
1、管辖不明或者存在争议;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如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
3、有管辖权但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有关案件。
【立法背景】此处的“有关案件”,比如,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指定被告人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管辖。又如,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犯罪的(犯罪地或居住地属于该院辖区),虽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不宜由该院管辖,需要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再如,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可以指定具有相关审判经验的法院管辖。

◐ 指定管辖的程序
1、管辖有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
3、对于具有特殊情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异地公安机关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重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以及在境外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侦查管辖。(《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

◐ 指定后的案卷移送
1、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应当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收到上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 特殊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91条,《高法解释》第4—13条)

1、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案: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
2、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法院管辖。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4、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被告人登陆地、人境地的法院。
5、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6、列车上的犯罪:
(1)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前方停靠站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法院管辖。
(2)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法院管辖;若在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法院管辖(都必须是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真题】曹某在一列行驶的高铁车上盗窃旅客财物,在下一站下车逃离,随后在其居住地被抓获。下列哪一公安机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 曹某下车的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
B. 负责该列高铁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
C. 曹某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D. 该列高铁始发地的公安机关
答案:B。本题中,曹某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其实施的盗窃罪,应由负责该列高铁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故B项正确。

7、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被告人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法院。
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10、中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11、漏罪与新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新罪: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真题】徐某在A市B区实施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A市监狱服刑3年后,徐某逃往C市,在C市D区持刀抢劫致一人死亡,最后在E市车站被抓获,下列哪一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A. A市B区法院
B. C市 D区法院
C. A市中级法院(√)
D. C市中级法院
答案:C。徐某在A市监狱服刑,脱逃到C市D区实施抢劫罪,在E市车站被抓获。这种情形下,抢劫罪由服刑地即A市的法院管辖。此外,该案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最低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市中级法院有管辖权。

【真题】居住于我国某省的甲在我国海域内乘坐从大江市到大河市的轮船,在途经大海市时,在轮船卫生间内拍摄淫秽视频,到达大河市后,乘坐交通工具到达大山市,在大山市的酒店内把淫秽视频上传到网络。甲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立案侦查。下列哪些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 大江市法院
B. 大河市法院(√)
C. 大海市法院(√)
D. 大山市法院(√)
答案;BCD。本题属于在中国内水、领海内实施的犯罪,大海市属于犯罪预备地,大山市属于犯罪实施地,都系犯罪地,有管辖权。大河市属于登陆地,也有管辖权。

【真题】甲、乙二人同为中国A市居民,一同去日本留学,在留学期间,甲伙同外国人丙将乙绑架,向乙的家属要求支付赎金,之后,甲和丙在中国B市入境,居住C市,乙从D市入境回国,关于本案,以下哪些地区法院享有管辖权?
A. A 市法院(√)
B. B市法院(√)
C. C 市法院(√)
D. D市法院
答案:ABC。依据《高法解释》第10、11条的规定,A市属于被告人甲和被害人乙的离境前居住地,B市属于被告人甲和丙的入境地,C市属于被告人甲的现居住地和被告人丙入境后的居住地,此三地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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