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
二、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三、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
四、鉴定
五、技术侦查
六、辨认
七、通缉
八、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
九、侦查终结
十、侦查羁押期限
十一、监察机关的调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
◐ 时间
⊙ 讯问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为12 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这里的12小时、24 小时,是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后讯问时间的要求。
⊙ 询问证人(被害人)
无规定。
◐ 地点
⊙ 讯问犯罪嫌疑人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
〔注: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识问。(《高检规则》第186条第2款)〕
2、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现场(需出示工作证件,才可以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指定地点;检察院、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1)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2)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公安部规定》第198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公安部规定》第199条第1款)。
◔ 总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分两类:①已经被羁押的:看守所;②未被羁押的:现场、住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指定地点。
⊙ 询问证人(被害人)
1、现场(应当出示作证件)。
2、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 总结:询问证人的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
◐ 步骤与方法
⊙ 讯问犯罪嫌疑人
1、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行为,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 提示:我国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4、同步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1)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注:这里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对讯同过程录音或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同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公安部规定》第208条第3款)〕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高检规则》第190条)。
(2)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3) 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六机关规定》第19条)。
◔ 提示:未依法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所获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5、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 询问证人(被害人)
1、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2、让证人连续陈述。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
5、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高检规则》第194条第2款) 。
◐ 讯(询)问特殊主体
1、讯问、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2、讯问、询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款)。
3、讯问、询问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3款)。
◐ 禁止性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证),也不准诱供(证)、骗供(证)、指名问供(证)。
【真题】朱某危险驾驶案的辨护过程中,辩护律师查看了侦查机关录制的讯问同步录像。同步录像中的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A. 后续讯问的侦查人员与首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完全不同
B. 朱某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予以拒绝(√)
C. 首次讯问时未告知朱某可聘请律师(√)
D. 其中一次讯问持续了14个小时(√)
答案:BCD。在侦查中可以更换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故A项不违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故B项违法。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认同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故C项违法。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候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本案属于危险驾驶案件,不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持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故D项违法。
【真题】医生宋某发现8岁女童小郭身上有长期虐打的伤痕,小郭的父亲郭某闪烁其词,宋某觉得可疑并报警。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宋某行为是控告
B. 侦查人员到医院后可现场询问宋某(√)
C. 侦查人员到医院后可口头传唤郭某到派出所讯问
D. 因郭某有重大嫌疑,侦查人员可在医院单独询问小郭
答案:B。宋某是第三人,能指出犯罪人是郭某,因此,宋某的行为是举报,而不是控告。故入项储误。宋某是证人,医院是证人宋某的所在单位,侦查人员可以在医院询问宋某。故 B项正确。侦查人员尽管可以在派出所迅问犯罪嫌疑人郭某,但是,派出所不是“现场”,而是公安机关,所以,值查人员不得口头传唤,而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才可以在源出所讯问郭某。故C项错误。小郭只有8岁,是未成年被害人,在询问小郭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总之,不能在医院单独询问小郭。故D项错误。
【例】某强奸案中有钟帆、徐晗两个证人,侦查人员在询问钟帆时,徐晗是否可以在场?
答案:不可以。因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28—135条)
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侦查实验是为确定对查明案情有意义的某一事实或现象是否存在,或者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参照案件原有条件将该事实或现象加以重新演示的一种侦查方法。
◐ 勘验、检查的主体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提示:①勘验、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主持,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能协助勘验、检查,不能主持勘验、检查。②此处的“医师”不分男女,但是,“工作人员”分男女。
◐ 勘验、检查的对象
1、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死的东西)。
2、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检查不仅包括检查身体的体表(如提取指纹信息),也包括检查体内(如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 勘验、检查的方式
1、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2、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公安部规定》第216条)。
◔ 提示:解剖尸体,无须死者家属同意,只需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 是否需要令状:需要勘查证。
◐ 是否需要见证人:勘验、检查均需见证人到场。
◐ 侦查实验
实施主体(侦查人员)、批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程序(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性规定(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安部规定》第221条、《高检规则》第200条)。
【例】甲男强奸乙女案中,为了发现犯罪证据,如果甲男、乙女拒绝检查的,均可以强制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下进行检查。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乙女是被害人,对乙女不得强制检查。此外,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参与勘验、检查,不能由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勘验、检查。
【例】小科强奸小花一案侦查中,小明是该案的目击证人,公安机关是否可通过侦查实验确定小明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小科强奸小花?
答案:可以。因为该侦查实验不是为了测试强奸行为是否发生,而是为了测试小明能否在其所描述的时间、地点看到强奸行为。
三、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刑事诉讼法》第136—145条)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查封、扣押、冻结,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
◐ 主体
⊙ 搜查
侦查人员(2名)(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注意:注意搜查妇女的身体和检查妇女的身体的主体有差别。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但是,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查封、扣押、冻结
侦查人员(2名)。
◐ 对象
⊙ 搜查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 查封、扣押、冻结
1、查封、扣押的对象: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
2、查询、冻结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提示:冻结和查封、扣押的对象不同:查封针对的是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扣押针对的是动产,冻结针对的是账户。
3、与案件无关的被扣押物,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并退还、返还。
◐ 是否需要令状
⊙ 搜查
原则上需要搜查证;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①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②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③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④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⑤其他紧急情况。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 小时以内补办有关手续(《高检规则》第205条)。
◔ 提示:无证搜查的前提是“执行拘留、逮捕”和“遇有紧急情况”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 查封、扣押、冻结
1、不需要扣押证。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电子邮件,需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
◔ 提示:不能由侦查人员直接决定扣押邮件、电报、电子邮件。
◔ 总结:以下场合需要令状许可后实施:传唤(有例外)、拘传、拘留(有例外)、逮捕、勘验、检查、搜查(有例外)、通缉。
◐ 是否需要令状
⊙ 搜查
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这意味着,搜查时有三方在场)。
◔ 总结:以下场合可能需要见证人到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留置送达、辨认。
⊙ 查封、扣押、冻结
1、扣押应有见证人在场。
2、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六机关规定》第37条)。
3、不得重复冻结,但可轮候冻结。
4、应当制作两份清单。
⊙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高法解释》第80条)。
◐ 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收集
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为原则,以直接提取电子数据(如: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其他情形)为例外,以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为补充。具体而言: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或者不宜依据上述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在笔录中说明原因。
2、电子数据的冻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1)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2)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3)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4)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3、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例】徐方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机关对其所居住的别墅搜查时,徐方身上可能藏有爆炸物,侦查机关是否可以不出示搜查证?
答案:不可以。徐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侦查机关没有执行拘留、逮捕,虽遇紧急情况,但也应出示搜查证。
【例】某诈骗案,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怀疑某邮政局的公共信箱里,可能有犯罪嫌疑人徐方刚刚投递的与案件有关的信件,那么,侦查人员可否直接将信箱打开,将信件拿走?
答案:不可以。此种情况下,侦查人员需经公安机关批准,通知邮政机关将有关的邮件检交扣押。
【例】在某盗窃案中,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搜查?
答案:不可以。
四、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46—149、192条)
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 鉴定人、鉴定机构
1、鉴定人应具有专门知识(注:自然人),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
2、鉴定人针对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 鉴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期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 总结:①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原因是,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较长;②此处只限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被害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应计入办案期限。
2、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注:《高检规则》第221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五、技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50—154条,《高检规则》第227—231条,《六机关规定》第20条,《高法解释》第116—122条
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换言之,技术侦查包括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 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注: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③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④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⑤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部规定》第263条第1款)〕
2、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 提示:检察院只能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适用技术侦查,对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不能适用技术侦查。
3、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3款)。
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高检规则》第227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高检规则》第228条)。
◐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
◐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 种类和对象、期限
1、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公安机关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公安部规定》第264、265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公安部规定》第264条第2款)。
◔ 提示:公安机关批准和实施技术侦查的主体都是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此外,还应注意技术侦查不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以适用于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比如,贩毒案中的买毒者。
2、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3、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公安部规定》第265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公安部规定》第267条第2款)。
◐ 适用程序
1、保密和配合: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
2、所获材料的运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3款)。
◔ 提示:①涉密的材料,应保密;无关的材料,应铺毁,而不是返还;②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不能用于民事、行政案件。
◐ 秘密侦查
1、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2、控制下交付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公安部规定》第272条)。
◔ 提示:①隐匿身份的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与技术侦查的批准主体不同;②控制下交付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毒品犯罪案件。
◐ 技术调查
技术调查是指监察机关根据调查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在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委托有关机关运用技术设备收集证据或查获被调查人的一项特殊调查措施。
◐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 移送规则
依法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高法解释》第116条)。
⊙ 保护措施
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下列保护措施:①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②不具体写明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③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高法解释》第117条)。
⊙ 移送要求
①移送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的,应当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②移送采用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高法解释》第118条)。
⊙ 审查内容
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除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所属的证据种类,依照《高法解释》第四章第二节至第七节的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针对的案件是否合法;是否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是否按照批准决定载明的内容执行;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高法解释》第119条)。
⊙ 当庭调查和庭外核实
①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②当庭调查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高法解释》第120条)。
⊙ 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采用技术调查、侦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的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但不得表述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高法解释》第121条)。
⊙ 补充移送和处理问题
法院认为应当移送的技术调查、侦查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检察院未移送的,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高法解释》第122条)。
【真题】吴某、于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安机关对吴某和于某的电话进行监听。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监听获得的个人隐私不得用于该案的审判
B. 监听获得的个人隐私与案件无关的,必须及时销毁
C. 监听只能适用于吴某和于某
D. 监听从立案时起3个月内有效
答案:B。监听获得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而不是不能用于该案的审判。故A项错误。监听不仅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某和于某,还可以适用于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故C项错误。监听措施“从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而不是“立案时”起3个月以内有效。故D项错误。
六、辨认(《高检规则》第223—226条、《公安部规定》第258—262条)
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辨认的主体和对象
1、辨认的主体: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
2、被辨认的对象: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 提示:被辨认的对象中没有证人和被害人。
◐ 辨认的主持者: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 混杂辨认规则
1、《公安部规定》第260条第2、3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高检规则》第226条第2、3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2、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公安部规定》第260条)。
◐ 个别辨认规则: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 见证人规则:辨认在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高检规则》第225条)。
◔ 提示:公安机关进行辨认时,需要见证人在场。但是检察院进行辨认时,不是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 不得暗示的规则: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高检规则》第224条)。
◐ 保密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 辨认笔录: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公安部规定》第262条)。
◔ 注意:违反上述混杂辨认规则、个别辨认规则、不得暗示的规则的辨认笔录,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真题】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
B. 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
C. 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
D. 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
答案:B。本题的入项的错误在于,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辨认被害人,只能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辨认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犯罪嫌疑人。B项辨认的对象是场所,无须混杂辨认。故B项正确。C项中“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这种集体辨认是错误的,应当个别辨认。故C项借误。D项中的刑讯逼供案若由检察院侦查,被神认的照片只有4张,少于10张,不符合《高检规则》第226条关于被辨认对象的数量规定。故D项错误。
七、通缉(《刑事诉讼法》第155条,《高检规则》第232、233条,《公安部规定》第274、282条)
◐ 通缉的主体
1、通缉的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和检察院。
2、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公安机关(注: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 通缉的对象 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
【例】甲县属江西省,乙县属安徽省。甲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徐方押解回看守所时,徐方在他人的策应下逃跑,据推测,有可能逃往安徽省乙县,那么对徐方的通缉令,应当由哪个机关发布?
答案:由于甲县属江西省,该县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商请安徽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只能逐级报请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八、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 申请救济的主体和情形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 处理程序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九、侦查终结(《刑事诉讼法》第161—163条)
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活动。
◐ 程序: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 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 处理
1、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2、撤销案件:发现不应对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 提示:公安机关需建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只需通知检察院,无须报检察院批准。
十、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6—160条)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一般情形
⊙ 羁押期限:2个月。
⊙ 批准主体:无须批准。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 羁押期限:延长1个月。
⊙ 批准主体:上一级检察院。
◐ 四种情形之一的案件: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记忆:上述四种情形每种情形记住一个字:“交”“流”“广”“集”。
⊙ 羁押期限:延长2个月。
⊙ 批准主体: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 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羁押期限:延长2个月。
⊙ 批准主体: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 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
⊙ 羁押期限:无期限。
⊙ 批准主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特别提示
1、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
2、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公安机关应报检察院备案);
3、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例】小凤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小凤还涉嫌重婚。对小凤的侦查羁押期限可否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答案:不可以。因为重婚罪并非“重要罪行”,所以,对小凤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可以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一、监察机关的调查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立案调查,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但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有相似之处,也有一定的区别。而且,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为了保障监察权的行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用16种调查手段,如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以下针对主要的调查手段做一总结:
◐ 留置
⊙ 对象和条件: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法》第22条第1、2款)。
⊙ 审批、备案程序: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2、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3、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监察法》第43条第1款)。
⊙ 期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法》第43条第2款)。
⊙ 通知: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监察法》第44条第1款)。
⊙ 刑期折抵: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监察法》第44条第3款)。
◐ 技术调查(与技术侦查相似)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法》第28条)。
◐ 通缉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监察法》第29条)。
◐ 限制出境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监察法》第30条)。
◐ 调查程序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2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监察法》第41条)。
◐ 认罪认罚从宽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具备法定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 移送检察院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
⊙ 涉案财物的移送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监察法》第46条)。
⊙ 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的处理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监察法》第48条)。
【真题】张某因受贿罪被K省H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之后,H市监察委员会移送H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在留置期间的供述应当排除
B. H市检察院接到H市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后,认为张某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可直接逮捕
C. 在H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张某欲逃往境外,H市监察委可以批准限制张某从H市国际机场出境
D. H市监察委应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和违法所得、证据一并移交H市检察院
答案:D。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获得的张某的供述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A项错误。即使张某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H市检察院也应当对张某先行拘留,在拘留期间决定对张某是否逮捕。故B项错误。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才可以批准限制出境,H市监察委不得批准限制张某从H市国际机场出境。故C项错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故 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