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本章目录:
一、专门机关
二、当事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


一、专门机关

◐ 法院:审判机关,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作出裁判)。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基层、中级、高级法院。
⊙ 专门法院:军事法院等。

◐ 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 专门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

◐ 公安机关:侦查机关,上下级公安机关是领导关系。
⊙ 国务院设公安部。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地区、自治州和省辖市设公安处(局);县、县级市、自治县设公安局;直辖市和中等城市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二、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与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诉讼参与人。这里的被害人是狭义的,专指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加诉讼,并与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就是自诉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散见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考生应结合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系统掌握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诉人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特有的当事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行为而导致的物质损失的诉讼参与人,其相对方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针对公、检、法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
2、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刑事诉讼法》第9条)。

◐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
2、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刑事诉讼法》第9条)。
3、申请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9条)。
4、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5、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6、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7、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供证据。
8、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
9、和解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10、上诉(公诉案件被害人除外)、申诉。

◐ 每种当事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 自诉人的特殊权利:
有刑事上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注: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权利:
1、防御性权利: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获得起诉书副本,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最后陈述权,反诉权(公诉转自诉案件除外)。
2、救济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诉权,上诉权,对缺席审判的异议权。

⊙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权利: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有权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答辩;进行反诉。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共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和辩论;进行和解或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 被害人享有的特殊权利
⊙ 报案与控告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申请复议权:一是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二是被害人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诉权: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三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 委托诉讼代理人: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 程序参与权: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发言。
⊙ 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 受到保护权: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 财产发还与赔偿权:对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对于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与处置的财产,被害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追缴与责令退赔的方式获得发还或者赔偿。

【真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事有的诉讼权利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
A. 侦查机关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申辩自己无罪的权利
B. 对办案人员人身侮辱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C. 对办案机关应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有申诉的权利(√)
D. 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答案:BCD。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分类。本题的A项属于防御性权利。B项的“控告权”、C项的“申诉权”、D项的“上诉权”,均是救济性权利。

【真题】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撤回起诉、申请回避
B. 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
C. 申请复议、提起上诉
D. 申请抗诉、提出申诉(√)
答案:BD。本题考查的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本题题干中提到“刑事诉讼当事人中的被害人”,这就说明,此题所指的被害人是狭义的被害人,即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这是解决本题的关键。A项的错误在于,该项中撤回起诉是检察院的权力,不是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C项的错误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提起二审。

【真题】关于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某盗窃案中,被害人精神失常,其子代为对涉案财物申请重新鉴定(√)
B. 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不敢告诉,其子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 某绑架案中,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胞妹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D. 某强制医疗案中,被害人死亡,其父不服强制医疗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ACD。本题考查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A项中被害人之子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重新鉴定。B项中,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项中因为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不敢告诉,其子不能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项中,被害人的胞妹系被害人的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D项中被害人的父亲作为其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本身与案件结局一般无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的进行。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表其进行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立代行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但是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服刑。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具有人身性质,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未成年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但是,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依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进行代理,而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既不能超越代理范围,也不能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辩护人并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就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不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观点的辩护意见。

证人,是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在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证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比如,张某目击了一起杀人案的全过程,张某须亲自作证,若张某将杀人的过程告知其妻子,原则上张某的妻子不能代替张某作证。证人具有优先性,比如,李某是某县法院的法官,李某在下班路上目击了胡某故意伤害案的全过程,那么,李某应优先担任证人,不能担任胡某故意伤害案的审判人员。

鉴定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 法定代理人
⊙ 产生:法律规定。
⊙ 被代理人或者委托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 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 诉讼权利:权利基本同于被代理人(尤其注意申请回避权、独 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权利不能代理(如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不能代为做最后陈述);可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 诉讼代理人
⊙ 产生:委托。
⊙ 被代理人或者委托人: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诉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46条)。
4、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5、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人。
⊙ 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代理人的监护人、亲友。
⊙ 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注意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 证人(《刑事诉讼法》第62条)
⊙ 主体: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自然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注意:见证人不是证人)。
⊙ 对象:一般性事实问题(诉讼外了解案件事实)。
⊙ 是否回避:不是回避对象。
⊙ 特点: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 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等。

◐ 鉴定人
⊙ 主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注:自然人),经指派或聘请。
⊙ 对象:专门性事实问题(诉讼内了解案件事实)。
⊙ 是否回避: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 特点:可以更换。

◐ 翻译人员
1、公、检、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2、翻译人员应当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真题】关于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产生(√)
B.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源于法律授权,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源于委托协议授权(√)
C. 法定代理人可以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D.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诉讼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
答案:ABC。陈述案情的权利具有人身属性,须由被代理人亲自行使,故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均不得代替被代理人陈述案情,选项 D不正确。

【例】小王、小李是未成年人,涉嫌共同抢劫。小李在审查起诉期间被检察院决定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对小王提起公诉后,小李可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答案:可以。因为小李被检察院不起诉,其在审判阶段不是被告人,小李尽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是,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小李可以担任证人。

四、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

(一)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地位和参与诉讼的方式

◐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地位
此处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鉴定人以外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并非刑事诉讼法定的诉讼参与人。由于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有关他们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通常参照鉴定人的规定。此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属于回避的对象。

◐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要方式
1、参与勘验、检查。侦查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2、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门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
3、对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检察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高检规则》第334条第2款)。
4、就专门性问题出具报告并出庭作证。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高法解释》第100条第1款)。

(二) 鉴定人和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的异同

◐ 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不同于鉴定人
⊙ 是否需要专门资质:不需要。
⊙ 所发表的意见是否属于法定证据:不属于。
⊙ 参与诉讼的方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即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 是否属于回避的对象: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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