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不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的处置程序。因此,对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潜逃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1、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
〔注:“逃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判断)。拟制“逃匿”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逃匿”的规定处理。“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或者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国际通报(“红通”)。(这就意味着“网上追逃”“内部通报”等措施不属于“通缉”范围)〕
下列犯罪案件属于上述“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①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②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相关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的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案件;③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犯罪案件;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重大”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包括单位实施《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后被撤销、注销,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形。
2、“违法所得”的本质特征是其来源非法;“其他涉案财产”的本质特征是其用途(持有)违法“违法所得”包括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违法所得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后的其他财产;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高检规则》第515条)。
◐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没收意见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有符合没收条件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2款)。
◔ 总结: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运作方式: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作出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定。
◐ 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处理
1、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书而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检察院办案期限(《高检规则》第523条第2、3款)。
在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高检规则》第526条)。
2、对启动没收程序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高检规则》第524条)。
3、检察院提出没收申请的要求: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3款、《高检规则》第520条第1款)。
◐ 管辖法院审理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提示:因为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故应采用合议庭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审理。
◐ 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庭前审查处理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应当在审查完毕后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此处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一般逮捕的证据要件相同)。
2、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申请,检察院应当撤回。
4、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7日内补送,7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 公告和送达
1、公告: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并在法院公告栏发布。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发布。最后发布的公告的日期为公告日期。发布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发布过程。
2、送达: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表示同意,或者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国、地区的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请求所在国、地区提供司法协助。
◔ 提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程序,送达是补充性的。这一点不同于对境外被告人缺席审判的程序,后者中送达是必经程序。
◐ 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2款)。
“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除了对财物主张所有权外,还包括主张留置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2、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
【立法背景】之所以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可申请参加诉讼”,主要是考虑到:没收程序中的公告期间与民事诉讼中的除斥期间或者诉讼时效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主张和证据,申请参加诉讼的,显然不能仅因其已过公告期就置之不理,否则势必会人为造成错误的、日后需要再行纠正的没收裁定。
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在境外委托的,应当依照《高法解释》第486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法院可以准许。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依照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 审理程序
1、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
2、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4、法院审理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宣读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并在法庭调查阶段就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出示、宣读证据。
◔ 提示: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审查犯罪事实,在审理中只审理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不再审理犯罪事实。所以,在审理中检察院不再就犯罪事实相关的证据出示、宣读。
对于确有必要出示但可能妨碍正在或者即将进行的刑事侦查的证据,针对该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1、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高检规则》第529条第1款)。
◔ 提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2、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认定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提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旨在解决民事问题(即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所以,该程序借鉴了民诉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没有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虽然主张权利但提供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的,应当视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 保全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六机关规定》第38 条第1款)。
◐ 处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申请没收的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高法解释》第625条)。
◔ 立法背景: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没收程序适用情形的特殊性和急迫性,与此相应,一旦该特殊性和急迫性消失,应当即刻回归正式的司法程序。还应注意,此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而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处理(《高检规则》第532条)。
◐ 审理过程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脱逃或者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 款规定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检察院可以按照缺席审判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高法解释》第626条)。
◐ 救济方式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检察院还可以针对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生效裁定提出再审抗诉(《高法解释》第622条、《六机关规定》第39条、《高检规则》第531条)。
◐ 二审程序
1、审理方式: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第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2、审查范围:第二审法院应当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立法背景:因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旨在解决民事问题(即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故二审无须全面审查。
3、处理方式:与普通案件第二审的处理方式相同。
4、利害关系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第一审期间未参加诉讼,在第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生效没收裁定提出异议的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高法解释》第628条)。
◐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司法协助
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办理案件的公、检、法机关应制作相关的法律文书,层报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最高上级机关请求域外主管机关协助执行。
◐ 审理期限
1、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2、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高法解释》第627条)。
【例】熊大涉嫌参加恐怖活动罪被甲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熊大逃往加拿大,甲市检察院对熊大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甲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时,熊大因车祸身亡,甲市中级法院遂裁定终止审理。该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一违法之处?
答案:甲市中级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是错误的。不论熊大逃匿还是死亡,符合没收条件,法院都应继续按照没收程序审理。
【例】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大死亡或者脱逃,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裁定没收违法所得,应当由检察院另行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真题】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逃往美国,公安机关冻结了甲的存款,甲的前妻乙对银行卡内的存款权属提出了异议。检察院对甲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作出没收裁定,乙可以上诉(√)
B. 因为乙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中,可通知乙出庭说明情况(√)
C. 乙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合法(√)
D. 乙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ABC。乙作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可以上诉。故A项正确。乙作为利害关系人,其了解案件情况,法院在审理中,可以通知乙出庭说明情况。故B项正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明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故C项正确。本案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D项错误。
【真题】张某涉嫌电信诈骗,逃往境外,A市检察院向A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张某的丈夫杨某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杨某擅自退庭。法院裁定没收张某的50万元违法所得,杨某上诉。在二审中,利害关系人廖某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在裁定生效后,张某到案,A市检察院对张某的诈骗罪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二审法院查明廖某因病而未参加一审,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B. 杨某擅自退庭,法院可将本案转为不开庭审理(√)
C. 检察院应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涉案财产(√)
D. 张某到案后,法院审理张某诈骗案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答案:ABC。依据《高法解释》第624条的规定,本题A项中廖某因病而不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参加一审,其在二审中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并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A项正确。依据《高法解释》第620条第2款的规定,本题B项中,杨某擅自退庭,法院可将本案转为不开庭审理。故B项正确。《高校规则》第52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故检察院应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涉案财产,C项正确。《高法解释》第628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本题D项中,法院审理张某诈骗案时,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