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执行

本章目录:
一、执行机关
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三、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四、其他刑罚的执行
五、监外执行
六、社区矫正
七、减刑、假释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一、执行机关、交付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261、264、269、271、272条)

◐ 执行机关与交付执行
⊙ 法院: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 监狱: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3个月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
⊙ 未成年犯监狱:未成年犯被判处的刑罚。
⊙ 公安机关: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驱逐出境。
⊙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9 条)。
⊙ 交付执行: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款)。
2、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高法解释》第512条)。
◔ 立法背景: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看守所中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等待死刑复核的时间普遍在2年左右,最久的长达8年,为了减轻看守所管理压力,保障这部分人的减刑、假释等合法权利,特作出上述规定。否则,势必造成同案被告人长期羁押在看守所不能交付执行。

【例】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依据《公安部规定》第302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而不是看守所负责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1—263条)

◐ 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 执行死刑的主体及期限
1、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法院交付第一审法院执行。
2、第一审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 提示:执行的依据是执行死刑命令,而不是核准死刑的裁定书
3、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真题】赵某园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 市中级法院
B. B市中级法院(√)
C. C市中级法院
D. 乙省高级法院
答案:B。B市中级法院属于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故B项正确。

◐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1、执行场所: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执行方式: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死刑犯会见近亲属
1、第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法院可以准许。
2、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3、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准许。
4、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安排会见,会见时监护人应当在场。
5、会见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高法解释》第505条)。

◐ 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5、罪犯怀孕的。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 停止执行后的审查、审核程序
1、下级发现的:①下级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 立法背景: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法院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影响里犯定罪量刑,并未作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原核准死刑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然有效,故作出继续执行死刑的裁定缺乏对应性,也无必要,可以通过决定的形式要求继续执行死刑。
2、最高法院发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
3、后续处理: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 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
1、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2、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3、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 总结:对上述处理方式,简单地记忆方法就是:怀孕应改,其他错误发回,没错继续执行死刑。

【真题】张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执行死刑之前,遇到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后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 查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但不影响原判决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B. 查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改判
C. 发现张某还犯有抢劫罪,应当追诉的,在审理后合并执行死刑
D. 发现张某怀孕6个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答案:A。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改判”,而是”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在审理后合并执行死刑”,而是“应当裁应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是“应当改判”。

三、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71、272条,《高法解释》第521—532条,《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9—11、13、15条)

◐ 执行主体
1、第一审法院。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
2、对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 执行时间
⊙ 罚金刑: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 执行顺序(先民后刑)
1、先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再执行财产刑。
2、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应当在前述(1)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真题】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 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 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 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答案:A。本题中,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该8万元无法支付甲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即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银行贷款2.5万元,共计8.5万元)。关于该8万元的执行顺序,排在第一位的是医疗费,第二位的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即银行贷款,第三位的是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即财产损失,第四位的是罚金。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项。

◐ 没收财产的执行范围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

◐ 赃款赃物的追缴
1、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
2、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法院应予追缴。
3、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赔偿。

◐ 执行措施
1、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2、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须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3、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真题】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须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 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须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答案:A。B项的错误在于,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应当而不是”无须”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C项的错误在于,该项后半句话存在例外,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高法解释》第530条规定,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故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而是”可以”。

◐ 终结执行的情形
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2、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4、依照《刑法》第53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免除罚金的。
5、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罚金的减免程序
1、理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2、申请: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法院审查后的处理:①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 恶意和善意转让的处理
1、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追缴:①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②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③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④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2、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真题】张某因多次盗窃,被法院判处盗窃罪,并追缴赃物。下列哪些赃物应予追缴?
A. 张某将盗窃的价值100万元的古董以10万元卖给古玩店
B. 张某将盗窃的价值1万元的金项链赠予女友
C. 张某将盗窃的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二手平台以6000元转卖给他人
D. 张某将盗窃的4万元现金用于偿还赌债
答案:ABD。本题中,A、B两项属于”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D项属于“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时物”。这三项均系第三人恶意取得涉案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故本题的A、B、D三项正确。

◐ 涉案财物认定错误的纠正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执行回转
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赔偿。

【真题】周某因诈骗罪被 K市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K市北区公安局将其位于K市南区的一处房产查封,该房产此前已被银行抵押。周某被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周某提出上诉。K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该案执行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北区公安局出具解封手续后,法院才可以处置该房产
B. 若银行主张优先受偿,应将在退赔被害人损失后予以支持
C. 由K市中级法院处置该房产
D. 南区法院可受委托处置该房产
答案:D。对侦查机关查封的房产,法院执行中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须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故A项错误。银行的抵押权属于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优先于退赔被害人损失。故B项错误。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执行,本案中的第一审法院是K市北区法院。故C项错误。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第一审法院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本案中的被执行财产在南区,所以,北区法院可以委托南区法院执行。故D项正确。

四、其他刑罚的执行(《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注意:限制减刑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因而“撤销易追加难”)

◐ 死缓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按照以下三种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不影响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确需改判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法院裁定(《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2款)。
〔注: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高法解释》第498条)。注意:死缓2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在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先减刑、后数罪并罚)。〕

◐ 死缓的限制减刑
⊙ 适用对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 作出时间: 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死缓案件:
1、高级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2、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上诉不加刑)。
3、高级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死缓复核不加刑)。
⊙ 死刑案件:
1、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高级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宣告方式: 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 救济方式: 被告人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 剥夺政治权利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刑事诉讼法》第270条)。

◐ 无罪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五、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5—269条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 适用对象
⊙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 无期徒刑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提示: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监外执行。
◔ 提示: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 适用主体
1、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监外执行
〔注:对于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法院。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于监外执行的决定。(《六机关规定》第33条)〕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诉法第254条(现第265条)第5款的解释》〕
2、交付执行后: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即:监狱提出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提出意见→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 提示: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不是司法程序,即不需要法院裁定。

◐ 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1、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2、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3、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院的意见(《高法解释》第515条第2款)。
◔ 总结:检察院对监外执行实行双层监督,即检察院对监外执行的意见和决定都是以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监督。

◐ 收监
⊙ 收监的情形: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 决定主体:
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记忆:谁决定监外执行谁决定收监;对收监决定,没有救济途径。
⊙ 收监的程序:
1、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2、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法》第49条第3、4款)。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
对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法院审核裁定(《六机关规定》第34条)。
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六机关规定》第35条)。
3、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例】熊大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考验期间,发现熊大身患艾滋病,若熊大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不可以。因为监外执行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当然,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情形,即可适用监外执行。

【例】熊大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熊大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答案: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例】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 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 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答案:C。本题考查监外执行。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执行期间,张某需要监外执行,应当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而不是法院。故A、B 两项错误。社区矫正由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因此,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故C项正确。本题中不是法院决定此外执行,所以也不是法院决定收监执行。故D项错误。

【真题】甲因诈骗罪被 A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下列哪一情形,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
A. 监外执行1年后逃脱的
B. 监外执行期间甲又实施诈骗犯罪的
C. 甲是通过贿赂医生伪造严重疾病的证明而被监外执行的(√)
D. 故意怀孕哺乳而被监外执行的
答案:C。《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本题的C项中罪犯甲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刑期。本题 A 项中脱逃的期间不计入刑期,而不是整个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故该项不当选。本题的B项和D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3款规定的不计入刑期的情形。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六、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第17、27、29、44—48条

社区矫正,是指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 社区矫正的执行地
1、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2、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社区矫正法》第17条)。
3、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
4、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定位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违反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法》第29 条第1款)。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离开市县、迁居的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法》第27 条第1款)。

◐ 社区矫正的解除与终止
1、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社区矫正法》第44条)。
2、终止社区矫正的情形: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法》第45条)。
◔ 提示:解除的情形是正常的情形,终止的情形是非正常的情形

◐ 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 缓刑假释的撤销
1、(1)因为有漏罪或者新罪的原因需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撤销缓刑、假释。(2)因为有漏罪或者新罪以外的原因需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原审法院或者执行地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社区矫正法》第46条)。
2、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社区矫正法》第47条第1款)。
3、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社区矫正法》第48条第2款)。

七、减刑、假释(《刑事诉讼法》第273、274条,《高法解释》第534、538—5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4、6—8、14—16、2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8、9、11、22条

◐ 减刑、假释的裁定程序
1、死缓罪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作出裁定。
2、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作出裁定。
3、拘役、管制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作出裁定。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法院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作出裁定。

◐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1、审理组织:应当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提示:减刑、假释案件应由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而且,人民陪审员可参加该合议庭。

2、审理方式:可以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 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
(4)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
(5)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
(6) 检察院提出异议。
(7) 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3、开庭审理的参与主体和方式
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 总结:罪犯不能委托律师参见减刑、假释的开庭审理。原因在于,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不同,其诉讼构造上也有所差异,其实质上是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申请进行审理。

4、书面审理的要求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5、裁决方式。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2) 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3)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6、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对罪犯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 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准许。

◐ 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1、检察院对减刑、假释建议书的监督: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2、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 提示:①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中,检察院是监督者,其不负证明责任,由执行机关承担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证明责任。②检察院对减刑、假释以“提出意见”方式监督,而不是抗诉。

【真题】甲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在H市监狱服刑3年后因确有悔改表现被H市监狱向H市中级法院建议减刑,关于该案减刑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H市中级法院可通知能够证明甲确有悔改表现的证人丙出庭作证
B. H市中级法院可由审判员乙独任审理
C. 甲应对予以减刑承担证明责任
D. H市中级法院可书面审理
答案:A。B项的错误在于,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独任审理。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由罪犯甲承担证明责任,而是由监狱提供证明材料。D项的错误在于,甲犯的是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其减刑应当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