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期间、送达

本章目录:
一、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二、期间的计算
三、送达


一、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期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称作法定期间,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称作指定期间。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期间和期日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期间与期日区别
⊙ 期日是一个特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期间则是指一定期限内的时间,即由一个期日起至另一个期日止的一段时间,既含有时间的数量,又含有时间的限度。
⊙ 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比如,法院决定6月8日上午9点开庭,届时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按时出庭。
期间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比如,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这只是对侦查机关的要求。
⊙ 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行指定期日。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 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束。比如,法院决定6 月8日上午9点开庭,庭审持续至何时,则何时期日结束。
期间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的时间,终止的时间也随之确定。比如,被告人于6月10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其上诉期间为6月11日至6月20 日。
⊙ 期日开始后,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或开始某项诉讼活动。
期间开始后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只要是在期间届满之前,任何时候实施都是有效的。

二、期间的计算

◐ 期间的计算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05条、《高法解释》第202条)

1、期间的计算单位为时、日、月
以月计算的期间,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 总结:(1)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如2018年5月31日至2019年5月30日为1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如2016年2月29 日至2017年2月27日为1年。(2)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如5月16日至6月15日为1个月(31天):”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如5月31日至6月29日为1个月(30天);”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如平年的1月30日至2月27日为1个月(29天)
以月计算的期间和以月计算的刑期,二者计算方式不同,前者最后一日为下月对应的同日,但是,后者最后一日是下月对应的同日的前一日。

2、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3、在司法实践中,以月、日为计算标准的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刑事诉讼法》第105条)。

【真题】卢某妨害公务案于2016年9月21 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卢某于9月30日将上诉书交给看守所监管人员黄某,但黄某因忙于个人事务直至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上诉书于10月10日寄到法院。关于一审判决生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一审判决于9月30日生效
B. 因黄某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将上诉书交予黄某时,上诉期间中止
C. 因黄某过失耽误上诉期间,卢某可申请期间恢复
D. 上诉书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答案:D。本题中,9月21日一审宣判,并当庭送达判决书,上诉期从9月22日开始计算,上诉期的最后一日是10月1日,因为10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本题中的上诉期限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8日。看守所监管人员10月8日上班时才寄出,该上诉仍然有效,因为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所以,本题中,上诉状寄到法院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 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时起计算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下列属于需要重新计算期间的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款)此处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
3、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
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
5、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41条)。
6、决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高法解释》第368条第2款)。
7、决定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高法解释》第376条)。

◐ 期间的不计入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2款)。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人办案期限。
3、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对嫌疑人先行拘留后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
4、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
5、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35条)
6、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3款)。
7、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时,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高法解释》第627条)。
8、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 期间耽误与恢复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真题】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 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简内
C.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答案:C。重新计算期间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故A项错误。已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故 B项错在后半句话。D项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计入法定羁押期间。故D项错误。

三、送达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送达实质上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

◐ 直接送达: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

◐ 留置送达:
1、含义: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例外:对于法院调解书的送达,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如果收件人拒绝接受,则应当视为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 委托送达: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方式。

◐ 邮寄送达: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转交送达:
1、含义: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再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2、通常适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等的人。

【真题】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邀请见证人到场(√)
B. 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 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 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答案:ACD。B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而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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