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功能
未成年人司法关注行为人而不是行为本身,关注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状态,而不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报应和制裁。因此,教育和保护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程序的始终,也是其基本立场。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案件。但是,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必须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否适用这一程序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外,还必须考虑处理案件时的年龄。

2、《高法解释》第550条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下列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1)法院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2)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3)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更为适宜的其他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 立法背景:强奸、猥亵、虐待、遣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是因为审理这类案件,不仅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更要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提助、转学安置等帮扶救助工作。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官负责相关工作,能够更好保障工作效果。

【例】某幼儿园教师涂某为了防止其看护的幼儿哭闹,对多名幼儿扎针(经鉴定,幼儿所受的伤不构成轻微伤),社会影响较大,该案能否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答案: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因为该案属于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3、法院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
参加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关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高法解释》第549条)。
◔ 提示:此处的人民陪审员只能随机抽取确定,不能由法院指定。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社会
社会参与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融入社会因素,由普通民众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提供辅助和支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背景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等都强调社会参与。

◐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 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
1、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是指,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针对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应当予以特殊帮助。
2、双向保护是指,既要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维护社会利益,使被害人得到平等保护,尤其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维护和帮扶救助。

◐ 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78条)。

◐ 社会调查
1、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
2、社会调查的内容: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3、社会调查的主体:公、检、法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共青团、社会组织等调查,辩护人也可以提交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
〔注: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法院。(《高检规则》第461条)对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高法解释》第568条第1款》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制双方意见。(《高法解释》第575条)〕
4、社会调查报告的地位:可以作为检察院、法院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5、法院可以通知作出调查报告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

◐ 心理疏导、测评
1、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心理测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测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高法解释》第569条)。
2、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2条第3款)。
◔ 总结: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评有两个区别:①针对的对象不同。心理疏导可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但心理测评只能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是否需要同意不同。心理疏导无须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心理测评须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

◐ 强制措施适用
1、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高法解释》第553条第3款)。
3、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
4、对于没有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高检规则》第463条第3款)。
法院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高法解释》第554条)。

◐ 法定代理人、其他合适成年到场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代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提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代未成年人行使权利,但是,到场的合适成年人不能代未成年人行使权利。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真题】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B. 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
C. 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D. 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
答案:AC。本题考查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A项正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且有正当理由的,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征求其意见后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B项错误在于,只有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其伯父作为其他合适成年人不能代为行使乙的诉讼权利。C项正确,因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也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而是要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3、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4、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5、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 提示:①法定代理人只能作补充陈述,不能代替未成年被告人陈述。②法定代理人可作补充陈述,合适成年人、辩护人不能作补充陈述。

6、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1、3、4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81条)。

7、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高法解释》第556条第2款)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以一次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高检规则》第465条第6款)。
◔ 提示: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一次为原则,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次数限制。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不宜分案处理的,应当对未成年人采取隐私保护、快速办理等特殊保护措施(《高检规则》第459条)。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1条)。

◐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特殊规定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听取、记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高检规则》第467条)。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具结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而不签署具结书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代为行使到场权、知情权、异议权等。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的原因以及听取合适成年人意见等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高检规则》第468条)。
◔ 提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

◐ 不公开审理和保密原则
1、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刑事诉讼法》第285条)。
2、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查阅、搞抄、复制的案卷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不得公开和传播(《高法解释》第559条)。
3、保密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涉案未成年人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证人等。

◐ 审理程序
1、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高法解释》第566条)。
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3、审理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高法解释》第571条第2款)。
4.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等工作。
5、对分案起诉至同一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审理(《高法解释》第551条第1款)。

【真题】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
B. 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C. 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D. 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
答案:CD。本题所描述的案情中,如果团伙中有未成年被告人,一般的处理情形是检察机关应当将该案划分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两个案件,分案起诉至县法院。当县法院审理后发现主犯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需要将全案移送中级法院审理时,移送的应当赵某及其他成年被告人的案件,而不包括已经被另行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故A项错误。B项中”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的表述过于绝对,与司法解释所要求的一般处理原则矛盾。故该项错误。《高法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故C、D两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两项。

◐ 犯罪记录的封存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高法解释》第581条第1款)。
◔ 提示:犯罪记录封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注意此处的年龄以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的年龄为准)。(2)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
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封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第2、3条)。
〔注: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当封存,但是,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不需要封存。〕

2、对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18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3、未成年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应当对涉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不予封存或者解除封存。

4、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2款)。
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5、因工作原因获知未成年人封存信息的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等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社会调查员、合适成年人等,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6、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1)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2)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3)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例】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 封存 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
关记录予以封存。但是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需要封存。因为,附条件不起诉不具有终局性。

◐ 附条件不起诉

⊙ 附条件不起诉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本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转向为非刑事诉讼的方式处置的非司法化,一些国家称之为转向处置。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在合理吸收转向处置核心要素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和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现实需要,创造性地设立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非司法化制度。

⊙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实体条件
①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② 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④ 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 提示:此处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以犯罪时的年龄为准,不能以审查起诉时的年龄为准。

⊙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程序要件
1、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无罪辩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无罪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没有异议,仅对所附条件及考验期有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调整;其意见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检察院不采纳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
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回异议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470条)。
◔ 提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对检察院能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影响不同。

【例】未成年人熊大故意伤害熊二案中,检察院对熊大作附条件不起诉前,必须得到熊大、熊二、公安机关的同意。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检察院应得到熊大同意,但是无须熊二、公安机关同意,只是应当听取熊二和公安机关的意见。

【例】未成年人熊大故意伤害熊二案中,在对熊大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熊大与熊二是否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答案:不必须。达成刑事和解不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备条件。

【真题】齐某(16周岁)和王某(17周岁) 致刘某轻伤,齐某、王某因聚众斗殴罪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拟对齐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下列哪一行为会影响对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A. 齐某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B. 王某称齐某系主犯,不同意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C. 齐某称是刘某先对其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并提供相应证据
D. 齐某的父亲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不同意检察机关要求齐某在观护基地进行帮教
答案:C。C项中,齐某提出无罪辩解,若无罪辩解理由成立,检察院不得对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A、B两项中的情形,不影响对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D项中齐某的父亲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提出异议,只是对所附条件提出异议,不影响对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程序
1、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2、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3、检察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告知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制作笔录附卷(《高检规则》第471条)。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1、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检察院应当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高检规则》第474条)。
2、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 提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这就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考察机关依然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而不是迁入地的检察院。
(4)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刑事诉讼法》第283条第2、3款)。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①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②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③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④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⑤接受相关教育。⑥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高检规则》第476条)。

【真题】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
B. 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C. 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
D.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答案:ABC。本题中,A、B两项属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矫治与教育的手段。故当选。C项属于“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这里的考察机关是检察院。故C项当先。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而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三项。

⊙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后的处理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的(新罪)。(2)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漏罪)。(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严重违规)。(4)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违规)(《高检规则》第479条)。
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2款)。

【真题】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A. 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18周岁的(√)
B. 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C. 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D.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答案:ABCD。本题的A项中,童某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意味着其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B项是发现漏罪,CD项属于严重违规。这四项均属于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情形。

⊙ 附条件不起诉救济途径
1、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请复议,不接受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第2款)。
2、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现第282条)第2款的解释》〕。
◔ 立法背景:之所以不允许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和考察期满的不起诉向法院起诉,原因在于:第一,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若在考察期间允许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势必出现一边考察一边审判的矛盾局面。第二,若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作出不起诉后,允许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实际上对检察院的评价进行了否定,还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双重惩罚的嫌疑。
◔ 提示:检察院拟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但是,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无须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 附条件不起诉期限计算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自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 被害人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
⊙ 不立案:
1、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可向原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处理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被害人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3、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 撤销案件: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上一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 附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的不起诉: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得向法院起诉。
⊙ 无罪判决:
1、对未生效的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提起二审。
2、对生效的判决,向法院、检察院申诉。

【真题】甲(17岁零10个月)将其同班同学乙(15周岁)打伤,甲在被H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两天后满18 周岁,H区检察院对甲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发现甲有新罪,H区检察院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对甲向H区法院提起公诉,H区法院经审理判处甲有期徒刑6个月。关于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违法
B. H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须得到甲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C. H区法院公开审理,但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D. H区法院审理时甲未满20周岁,由少年法庭审理(√)
答案:BCD。甲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可对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故A项错误。甲的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故B项正确。甲在审理时已满18周岁,应当公开审理,但须对其封存犯罪记录,因而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故C项正确。甲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由少年法庭审理,是正确的,故D项当选。

【真题】未成年人小孙、小李共同犯抢夺罪,二人在侦查阶段均认罪认罚,移送审查起诉时,小孙刚满18周岁,小李还差两个月满18周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正确的是?
A. 如小孙没有委托辩护人,检察院可以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
B. 小李的法定代理人认为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过长,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C. 检察院应当听取小孙和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关于认罪认罚的意见(√)
D. 小孙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但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案:CD。A项的错误在于,检察院不是“可以”而是“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小孙提供辩护。依据《高检规则》第470条第2款的规定,B项的错误在于,检察院不是“应当提起公诉”,而是可以依法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考察的时间进行调整。

【真题】小马(男,15周岁)涉嫌强奸小刘(女,13周岁),公安机关对小马进行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由于小马涉嫌的罪名较重,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B. 在审查起诉时,小马的父亲对小马认罪认罚有异议,可将异议内容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注明,但不影响对小马从宽处理
C. 在对小刘询问时,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小刘的陈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D. 在审理中,法院可通知侦查阶段对小马进行社会调查的社会工作者出庭说明情况,接受询问(√)
答案:D。小马涉嫌的强奸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犯罪,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故A项错误。小马的父亲即其法定代理人有异议,小马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B项错误。小刘的陈述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C项错误。

【真题】甲(2000年1月出生)于2017年12月故意伤害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于2018年3月对甲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4月经过开庭审理,判处甲有期徒刑1年。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应当公开审理(√)
B. 审理时不需要通知甲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 不需要对甲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D. 不能由少年法庭审理
答案:AB。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理时已满18周岁,故应当公开审理,A项正确。是否需要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以诉讼过程中的年龄为准,所以,审理时甲已满18周岁,就不需要通知甲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项正确。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且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刑罚,故应当对甲封存犯罪记录,故C项错误。甲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未满20周岁,所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故 D项错误。

【真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列哪一选项表述体现了该原则?
A. 对侦查人员以欺骗的方法获取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予以排除
B. 法院委托社会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
C. 对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D. 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答案:B。A、C、D三项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未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题的B项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旨在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科以刑罚时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个性化处理提供参考和依据,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故 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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