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本章目录: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三、庭前会议
四、法庭审判
五、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
六、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八、简易程序
九、速裁程序
十、量刑程序
十一、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十二、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
十三、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一) 庭前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76、186条,《高法解释》第219、298条,《六机关规定》第24、25条)

◐ 庭前审查的内容: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六机关规定》第24条)。

◐ 庭前审查的方式:程序性审查,审查的主要方法是阅卷。

◐ 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六机关规定》第 25 条第1款)

⊙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

⊙ 被告人不在案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但是,对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依照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作出处理。

⊙ 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需要补充材料的:
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立法背景】因为,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是形式上的审查,即主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案卷材料、证据,不对案卷材料、证据的真实性和是否充分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法院不得以移送材料不充足为由不予受理。

⊙ 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依法受理(注意:经法庭审理,在依法作出判决时,对前案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退回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6项:
应当退回检察院;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应当依法受理。

【真题】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
B. 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C. 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 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
答案:B。本题考查法院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依据《高法解释》第219条第1款的规定,本题中,对于A选项所述情形,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故不当选;对于B选项所述情形,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故该项正确;对于C项所述情形,若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退回检察院而非裁定驳回起诉,故不当选;对于D项所述情形,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总的原则——谁的责任谁承担)

◐ 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高检规则》第158条第3款)。

◐ 庭前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在案的
法院应当退回检察院;但是,对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法院应当依照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作出处理(《高法解释》第219条第1款第3项)。

◐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的
法院可以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6 条第1款第2项)。

◐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受理时: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高法解释》第320条第2款第5项)。
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高法解释》第332条)。

◐ 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
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 开庭10日以前:法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开庭5日以前:法院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况。

◐ 开庭3日以前
1、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用传票传唤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上述关于送达期限规定的限制。

◐ 庭前会议: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关于庭前会议,请结合下一个知识点掌握。

三、庭前会议(《高法解释》第226—233条)

庭前会议主要是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问题集中听取意见,以确定庭审重点,保证庭审集中,提高庭审效率。庭前会议是为确保庭审程序的顺利和高效进行而设置的协商程序,是庭审的预备、准备程序,而非庭审程序本身。

◐ 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2、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其他情形(《高法解释》第226条)。

◐ 庭前会议的启动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高法解释》第227条)。
◔ 提示:庭前会议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依申请和依职权(最终都是法院决定是否召开)。

◐ 庭前会议的功能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9、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对上述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高法解释》第228条)。
◔ 注意:对庭前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在庭前会议后”而非“在开庭审理前”作出处理,且要求“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法院在庭前会议中不能对程序性事项作出处理。

◐ 庭前会议对庭审的作用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高法解释》第229条)。
【例】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因为,不是“出示过的证据”,而是“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 庭前会议的主持和参与主体
1、主持者: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 提示:庭前会议的主持人为“审判长”或者“合议庭其他审判员”。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不能主持庭前会议,但可以参加庭前会议。法官助理属于审判辅助人员,不属于“审判人员”,不宜由其主持庭前会议。
2、参与者: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高法解释》第230条)。
◔ 提示:参加庭前会议不是被告人的权利。

◐ 庭前会议的召开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高法解释》第231条)。

◐ 庭前会议事项的处理
1、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高法解释》第232条)。
2、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高法解释》第233条)。

【例】韩晗故意杀人案,社会影响重大,韩晗开庭前一直否认自己杀人,公诉人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则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对事实争议较大,属于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而且,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才应召开庭前会议。

【例】钟桂绑架徐科一案的庭前会议中,钟桂称自己在侦查中被刑讯逼供,申请排除刑讯所得的供述,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只能对供述合法性了解情况,不得就该供述是否排除作出处理。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非法证据是否排除属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不能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

【例】小明是某特大诈骗案的主犯,在该案的庭前会议中,法庭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小明的审前供述的意见,则可以只通知辩护人到场,不通知小明到场。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因为,庭前会议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例】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法院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均可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因为庭前会议中遇到这种情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但是,底审中遇到这种情形不得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要么是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要么法院作无罪判决。

四、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是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法庭审判由合议底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法庭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五个阶段。
法庭调查,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基础上,控诉方和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 开庭审理
1、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高法解释》第225条)。
3、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高法解释》第224条)
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 立法背景:当前,涉众型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被害人人数成千上万,均到庭参与庭审显然不符合实际,也没有必要。鉴此,借鉴民事诉讼中集团诉讼的原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故作出上述规定。
◔ 提示:“被害人人数众多”和“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被害人才可推选代表人参加庭审。这里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即第九章中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 宣布开庭
注意书记员和审判长的分工(审判长查明当事人的情况,宣布合议庭组成和告知诉讼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190条)。

◐ 法庭调查

⊙ 总顺序: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询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 法庭调查的原则:
先由控方出示证据、后由辩方出示证据;先出示人证,后出示物证;先出示活的证据,后出示死的证据。

⊙ 举证、质证的方法:
1、对关键证据和有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单独举证、质证;
2、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高法解释》第268条第1、2 款)。

⊙ 发问被告人的规则:
除书记员以外都可以发问;但是除公诉人外,其他人发问需经审判长许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
根据案件情况,就证据问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 立法背景:在证据较多、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公诉人在讯问环节涉及大量与证据有关的细节问题,会影响庭审节奏,且公诉人讯问与相关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也难以体现,其讯问的针对性不强。

⊙ 对人证(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调查(《刑事诉讼法》第192—194条、《高法解释》第259—266条)。
1、询问的顺序:(1)控辩双方申请出庭的:出庭的证人等一般先陈述;其后,谁提请通知出庭的,谁先问。(2)法庭依职权通知证人等出庭的,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2、询问的规则:单独询问;证人、鉴定人等不能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 对物证、笔录、意见和文书的调查: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笔录、意见和其他文书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95条)。

⊙ 专家辅助人
1、参加诉讼的方式: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作用:就鉴定意见和专门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
3、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不是证据,只是质证意见。原因是:第一,刑事诉讼法未将其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第二,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并非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是只适用于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对鉴定意见作出判断的辅助性材料。第三,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从属于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具有独立的地位。
4、人数: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2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高法解释》第250条)。
5、出庭规则: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4款)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 提示:注意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的异同点,比如: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都属于回避的对象;专家辅助人由控辩双方申请出庭,而鉴定人由公检法委托后进行鉴定;专家辅助人有人数要求,而鉴定人无人数要求。

⊙ 法庭调查权
1、条件: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手段:法庭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无搜查权)这七种手段调查核实证据。
3、是否需要通知控辩双方到场: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立法背景:法院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并非庭审活动,考虑到司法成本,不宜将参与范围规定过大,程序设计过于复杂。必要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已足以保证调查、核实证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而被告人往往处于羁押状态,可以由其辩护人代为发表意见,可以不通知到场。
4、是否需要当底质证:对控辩双方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高法解释》第69、271条)。◔ 总结:(1)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前提:对证据有疑问。(2)法院调查核实的手段:没有搜查。(3)法院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须当庭质证的例外范围: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
【例】徐方敏意杀人案庭审中,其当庭揭发邻居刘风持枪抢劫银行,法院宣布休庭后,前往庭外调查核实,对于庭外调查取得的徐方揭发刘凤持枪抢劫银行的证据,是不是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不是。因为该立功证据属于有利于徐方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不用经过当庭质证,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新证据问题
1、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2、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3、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上述规定(《高法解释》第272条)。

⊙ 补充侦查
1、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2、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高法解释》第277条)。
3、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检察院认为需要进行查证的,可以建议补充侦查(《六机关规定》第31条)。

◐ 法庭辩论
1、内容:定罪、量刑、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证据(与法庭调查相同)、适用法律等。
◔ 提示:法庭调查针对的是事实、证据,法庭辩论针对的不仅是事实、证据,还有法律适用等。
2、顺序:先控方、后辩方(即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 提示:公诉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两次“首先发言”,分别是起诉书与公诉词。第一次在法庭调查阶段,即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第二次在法庭辩论阶段,即发表公诉词。
3、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事实的处理:有必要时,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4、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高法解释》第289条)。
◔ 提示:上述规定中的“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就是第十三章第五个知识点中检察院撤回、追加、补充、变更起诉的情形。
【例】检察院起诉徐方贪污罪,在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庭提出,徐方在犯罪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构成职务侵占罪,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变更意见。因为,公诉人当庭发表了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起诉的情形,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 评议和宣判
1、评议一律不公开。
2、宣判一律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3、变更罪名(判决事实与起诉事实一致的,法院可直接变更罪名)。
◔ 注意: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高法解释》第297条)。
【例】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小明绑架罪,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有新的事实表明小明与被害人徐方之间有合法的债务纠纷,小明是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徐方,法院如何处理?
答案: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理,不属于绑架罪。基于这一新事实,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变更起诉或补充侦查。
4、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履职的处理: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院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底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裁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的姓名(《高法解释》第301条)。
【例】韩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一起受贿案件的庭审,庭审结束后,韩法官因在另外一起案件中枉法裁判的行为被监察委留置,法院是否需要更换所有的合议庭成员?更换后原审的审理程序是否归于无效?答案:只需要更换韩法官,不需要更换其他合议庭成员。更换韩法官后,原审审理程序归于无效。

◐ 判决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
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
法院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法院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
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10、被告人死亡的:
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在线审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3、37条)
⊙ 可以适用的范围
①刑事速裁程序案件;②减刑、假释案件;③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 适用条件和阶段
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 出庭方式
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
2、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
3、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审中的撤诉
⊙ 公诉案件的撤诉
开庭后、宣告判决前。发现无罪的,法院准许撤诉;如果有罪,法院不准许撤诉。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 提示:撤回起诉、补充起诉、追加起诉和变更起诉最检察院的职权、法院不能要求检察院撤回、补充、追加、变更起诉。但是,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尤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此外,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即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 自诉案件的撤诉
宣告判决前。若自愿撤诉的,法院准许撤诉;若不自愿撤诉的,法院不准许撤诉。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 审理期限
(2+1+3+×)(《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真题】在审理某贩卖毒品案件时,法院进行了以下活动:①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情况;②宣读起诉书;③控方证人出庭作证;④被告人对公诉方出示的毒品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⑤讯问被告人;⑥辨方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对上述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正确的是?
A. ①②⑤③④⑥
B. ②①⑤③⑥④
C. ②①⑤③④⑥ (√)
D. ①②⑤④③⑥
答案:C。本题考查法庭审判的顺序。《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由此可见,②应在①的前面。《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同。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可知,⑤应在②①之后。在法庭调查阶段,先人证后物证,所以,③应在④的前面。在法庭调查阶段,先由控方出示证据,再由辨方出示证据,所以,③④应在⑥的前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真题】高某投毒案中,公安机关出具了两份鉴定意见:一份鉴定意见表明高某没有精神病,另一份鉴定意见显示毒物中含有砒霜。高某的辨护人申请对两份鉴定意见进行补充核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公安机关于案发一周前作的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鉴定意见,不可作为定案根据(√)
B. 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C. 辩护人申请3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两份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D.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是定案根据
答案:ABC。本题A项中公安机关于案发一周前作的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鉴定意见,与高某在投毒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关联性,不可作为定案根据。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B项正确。本题中有两份鉴定意见,可以申请4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故C项正确。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属于质证意见,不是证据,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项错误。

【真题】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 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 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 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本题考查检察院补充、追加起诉的程序。依据《高法解释》第297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只能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追加起诉,法院不得主动追加被告人和罪行,入项表述错误。依据《高检规则》第423条的规定,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故B、C两项正确。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高检规则》第424条规定的撤回起诉的情形,故D项错误。

【真题】审理一起团伙犯罪案时,因涉及多个罪名和多名被告人、被害人,审判长为保障庭审秩序,提高效率,在法庭调查前告知控辩双方注意事项。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 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部分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B. 控辨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C. 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D. 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辨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答案:A BD。A项的前半句话正确,后半句话的错误在于,被害人和被告人不仅可以针对附带民事部分,还可以针对刑事部分进行脚论。B项的错误在于,控辩双方不仅在法庭辩论环节,还可以在法庭调查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辨论。C项属于辩论原则的要求,该项表述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法庭辩论的时间加以限制。本题符合题意的答案为A、B、D三项。

【真题】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 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 终止审理
C. 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 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C。因为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础上、法院应优先考虑“证据同存在矛盾且无法律除”,而不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所以,法院应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不是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故选项C正确。

五、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01条、《高法解释》第347—358条

◐ 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审查和认定
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高法解释》第352条)。

◐ 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和采纳
1、认罪认罚案件中对量刑建议的采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2、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高法解释》第353条)。

◐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处罚
1、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2、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
3、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高法解释》第355条)。

◐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
被告人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对前述规定的案件,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高法解释》第355条的规定(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作出判决(《高法解释》第356条)。

◐ 认罪认罚反悔后的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高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高法解释》第358条)。

六、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04—206、296、297条,《高法解释》第49、273、274、295、314、332条,《高检规则》第420、436、447条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终止审理,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 延期审理
⊙ 适用情形
1、新证据(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或者勘验的)。
2、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回避(由于以法定理由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变更、追加起诉(检察院向法院变更、追加起诉)。
⊙ 是否需要申请:需要。
⊙ 裁决方式:决定。
⊙ 适用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 停止的活动: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
⊙ 期间计算:
1、中断的时间计入审限:新证据;申请回避。
2、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补充侦查;变更、追加起诉的。

◐ 中止审理
⊙ 适用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注意: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作出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96条)。
⊙ 是否需要申请:无须。
⊙ 裁决方式:裁定。
⊙ 适用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 停止的活动: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 期间计算:不计入审限。

◐ 终止审理
⊙ 适用情形
1、《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
◔ 注意: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97 条第1款)。
2、在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3、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不属于”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
⊙ 是否需要申请:无须。
⊙ 裁决方式:裁定。

【真题】下列关于审理程序中断的处理,正确的是?
A. 甲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其因患新冠肺炎需要隔离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B. 乙故意伤害案,其以法定理由当庭申请公诉人回避,法院决定休庭
C. 丙强奸案,其在审理中自杀身亡,法院查明其构成犯罪,裁定终止审理
D. 丁盗窃案,其在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答案:BC。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决定延期审理”,而是“裁定中止审理”。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裁定中止审理”,而是“决定延期审理”。

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99条,《高法解释》第307、308、310条)

◐ 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
⊙ 予以警告、训诫;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强行带出法庭。
⊙ 审判长决定,无救济手段。

◐ 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
⊙ 罚款1000元以下,拘留15日以下。
⊙ 院长决定,书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未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 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 审判长决定,无救济手段。

◐ 特别注意
1、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高法解释》第308条)。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1)擅自退庭的;(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3)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高法解释》第310条第2、3款)。

八、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4—221条、《高法解释》第359—368条)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某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 适用范围
1、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2、适用条件(以下三个条件须同时满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记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

◐ 不适用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影响大)。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认罪)。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辩无罪)。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构罪)。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高法解释》第360条)。

◐ 程序提起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申请适用、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才能适用。

◐ 审判组织
1、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庭审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由合议庭审理。
2、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高法解释》第366 条)。

◐ 审理程序
1、传唤、送达可以采用简便方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
3、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高法解释》第363条)。
4、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提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简化,但不能省略。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高法解释》第365条第1款)。
7、一般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高法解释》第367条)。

◐ 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高法解释》第368 条第1款)。
◔ 注意:对于自诉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例】小帆盗窃一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小帆只有17岁。法院是否应当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在经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法院不是必须将小帆盗窃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审理期限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真题】下列哪一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 甲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 乙抢劫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C. 丙传播淫秽物品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
D. 丁暴力取证案,可能被判处拘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答案:B。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本题A项中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最低由中级法院管辖,而简易程序只有在基层法院才能适用,故该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从《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故B项可以适用管易用序。本题的C项属于《高法解释》第360条第6项的情形,D项属于《高法解释》第360条第5项的情形,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真题】甲涉嫌贪污罪于9月10日被提起公诉。因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检察院建议法院判处甲10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征得甲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20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中,甲与辩护人乙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甲构成挪用资金罪。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应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B. 法院若认定甲构成挪用贵金罪并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 甲可申请证人出庭
D. 法院于10月22日判决甲有期徒刑4年,已超法定审限
答案:BC。A项的错误在于,甲的辩护人对甲的罪名有异议,不影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故B项正确。申请证人出庭是被告人的权利,故C项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本案中,甲被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审理期限未超过一个半月,所以,未超过法定审限。故D项表述错误。

九、速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22—226条、《高法解释》第369—377条

速裁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所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 适用范围
1、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2、适用条件(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认罪认罚;(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4)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 不适用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审理时未满18周岁)。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影响大)。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不认罪罚)。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不调和)。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辩无罪)。
8、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例】自诉案件能否适用速裁程序?
答案:不能。因为,自诉案件由自诉人自行提起,案件没有经过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在开庭前很难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同时,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往往对案件事实等存在较大争议。此外,由于没有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主持,也无法在审前提出量刑建议,签署认罚具结书。从这些情况来看,自诉案件是不适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例】徐方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发现徐方开庭前未满18周岁,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院能否对徐方适用速裁程序?
答案:能。因为被告人徐方在审理时已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 程序提起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申请适用、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才能适用。
2、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 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审理程序
1、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2、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3、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高检规则》第441条)。
4、应当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 审理期限
1、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与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相同)。
2、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 速裁程序应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真题】刘某因交通肇事致瘫痪,并致行人郭某轻伤。经测,刘某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后刘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因刘某行动不便,法院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因刘某瘫痪,其无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B. 该案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至15日
C. 考虑到刘某瘫痪,经过刘某同意,法官可到刘某家中开庭审理
D. 若郭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该案不适用速裁程序
答案:C。本题考查认罪认宽程序、速裁程序。本题中的刘某只是瘫痪,其认罪认罚后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A项错误。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刘某的最高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所以,法院对刘某案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故B项错误。扶院考虑到刘某瘫痪、经过刘某同意、到刘某家中开庭审理,可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体现司法为民。故C项正确。若被害人郭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刘某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该案仍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故D项错误。

【真题】常某和郑某交往期间,骗取郑某8万元,赏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常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还部分款项并取得郑某谅解。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常某辨称欺骗郑某感情为真,但该款项为民间借贷,正在还款中。下列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检察院可建议对常某从重处罚
B. 常某的表态仅影响“认罚”,不影响“认罪”
C. 法院可以将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D. 法院仍可按照积极退赔从宽量刑
答案:AD。本题中,”常某辩称欺骗郑某感情为真,但该款项为民间借贷,正在还款中”,这就意味着,常某否认自己的犯罪,亦即,常某不认罪,故B项错误。因为常某不认罪,不得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且,常某认罪态度不好,检察院可建议对其从重处罚,故入项正确。因为不论速裁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都有”被告人认罪”,所以,常某不认罪,不能对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只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C 项不正确。常某积极退赔,是《高法解释》第276条第2款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故D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两项。

◐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相同点
⊙ 适用于基层法院的一审程序都要求认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被告人和辩护人可申请适用,但只有被告人和法院同意,才能适用。
⊙ 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辩无罪,都不能适用。
⊙ 都应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裁判文书可简化。

◐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
⊙ 是否要求证据确实、认罚
简易程序:不要求。
速裁程序:要求。
⊙ 可能判处的刑罚
简易程序:除无期徒刑和死刑以外的刑罚。
速裁程序:有期徒刑3年以下。
⊙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未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自诉案件能否适用
简易程序:能适用。
速裁程序:不能适用。
⊙ 审判组织
简易程序:超过3年的,合议庭;3年以下的,独任庭或者合议庭。
速裁程序:独任庭。
⊙ 是否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简易程序: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 是否应当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简易程序:不是。
速裁程序:是。
⊙ 检察院是否应派员出庭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速裁程序: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 是否应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速裁程序:应当当庭宣判。
⊙ 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超过3年的,一个半月;3年以下的,20日。
速裁程序:超过1年的,15日;1年以下的,10日。
⊙ 程序转化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不构罪、不追究、不认罪、不清楚。
速裁程序:速裁程序转为简易、普通程序的情形:不构罪、不追究、不自愿、不认罪、疑难复杂、有争议。

【真题】关于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未成年人甲涉嫌盗窃罪,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 乙涉嫌职务侵占罪,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可决定与其他速裁案件合并审理
C. 丙涉嫌交通肇事罪,其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 丁涉嫌危险驾驶罪,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庭,未对丁进行讯问
答案:D。本题考查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A项的表述过于绝对,若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活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故B项中合并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中被告人丙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十、量刑程序(《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 量刑程序的地位: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 一般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
1、量刑建议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可以提出确定的数额。
2、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指控的个罪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检察院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3、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

◐ 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
⊙ 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
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2、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3、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对于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诉书中载明量刑建议。
⊙ 提出量刑建议时听取意见的程序
1、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听取意见情况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检察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
3、检察院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出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开示或部分开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 量刑建议的调整
1、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
2、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
3、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建议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
4、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量刑监督
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量刑意见: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

◐ 量刑的具体程序
⊙ 简易程序
在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 适用普通程序的认罪案件
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
⊙ 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别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当庭发表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者意见,并说明依据和理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 量刑证据
1、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2、在法庭辩论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3、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的量刑证据,可以在对每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分别出示,也可以对同类犯罪事实一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一般应当在举证阶段最后出示。
4、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 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进行质证。

刘某突发疾病,其丈夫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无法及时到达现场,刘某的丈夫不得已酒后驾车送刘某去医院,被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下列关于该案审理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案发道路人烟稀少的新事实,法院应恢复法庭调查予以查明
B. 血液检测报告作为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别出示一次
C. 在庭审后辩护人提供120急救电话接听记录作为证明紧急避险的依据,该记录经庭外听取意见后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D. 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可对定罪简化说理但应对量刑理由详细阐述
答案:A。本题A项中,案发道路人烟稀少的新事实属于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故A项正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1款规定,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但是,B项的血液检测报告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无须重复出示。该项不正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第2款规定:“对于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本题C项缺少了“控辩双方没有异议”这一条件,故该项不正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第2款规定:“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量刑说理。”故D项中“应对量刑理由详细阐述”是错误的。

十一、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10—213条、《高法解释》第316—334条)

◐ 受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2)缺乏罪证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8)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9)不服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法院起诉的。
◔ 总结:对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形归纳起来,就是两类:一类是法院“没法审”;另一类是法院“没有必要审”。
2、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高法解释》第322条)。

◐ 调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时调解书生效(《高法解释》第328条第1款)。
◔ 立法背景:公诉转自诉案件原本是公诉案件,若对其进行调解,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正确、公正的处理。

◐ 和解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均可和解。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

◐ 撤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均可撤诉,撤诉分为两类:
1、裁定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自诉人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自愿的,应准许;非自愿的,不予准许(《高法解释》第329、331条)。
◔ 提示:自诉人传唤两次不来的,按撤诉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传唤一次不来的,即按撤诉处理

◐ 反诉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反诉。
1、反诉的对象:自诉人。
2、反诉的行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案件性质应与本诉相同,均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高法解释》第334条)。

◐ 可分性
1、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高法解释》第323条)。

◐ 开庭审理
1、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高法解释》第326条)。
2、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自诉案件中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其附带民事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审理期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审理期限(2+1+3+X)。
2、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212 条第2款)。

【真题】郎某通过网络诽谤李某从事淫秽色情行业,李某的人格严重受损,李某提起自诉。之后,由于该案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该案的自诉和公诉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在自诉案件中,若郎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B. 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可以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并审理
C. 在公诉案件中,若郎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D. 若郎某真诚悔罪,与李某达成和解,无论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都可判决郎某无罪
答案:C。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故A项错误。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后,不再适用自诉程序。故B项错误。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往往撤回自诉;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后,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故D项错误。

【真题】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某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B. 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C. 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
D. 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答案:ABD。本题中的本诉是故意伤害,属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反诉是侮辱、诽谤罪,属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是自诉案件的前两类,可以进行调解,故A项正确。自诉人刘某撤诉。法院应审查其撤诉的自愿性,若不是自愿撤诉,法院不予准许,故B项正确。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D选项正确,C选项属干扰项。

十二、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高法解释》第3、335—346条)

◐ 诉讼代表人人选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被告单位或者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 立法背景:之所以将诉讼代表人的选定范围扩大至律师,是考虑到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中诉讼代表人主要起到的是代表犯罪单位意志、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作用。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受其职业身份及代理关系的双重约束,更能全面深入地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职业特点,也便于其通过调查等方式,了解案情,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顺利进行。
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同时兼任辨护人的情形存在角色和职责冲突。诉讼代表人与辩护人属不同诉讼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诉讼职责。诉讼代表人全权代表本单位的意志,而辩护人主要承担辩护代理职责,履行辨护人义务。将诉讼代表职责与辩护代理职责合二为一,由诉讼代表人兼任辨护人,容易引发社会公众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 诉讼代表人出庭
1、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2、诉讼代表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3、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系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 诉讼代表人权利
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 追加起诉
1、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
2、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 涉案财物的处理
1、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2、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 审理障碍
1、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但尚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 立法背景: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被告单位主体消亡,此时对单位不再追究,而直接追究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是合适的。但是,在被告单位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但未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情况下,被告单位这一责任主体还是存在的,并未消亡,其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同理也可以承担刑事责任,故此时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被告单位作出刑事判决。
◔ 记忆:单位“半死”,继续审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单位“全死”,不审单位、只审单位负责人。
2、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真题】大山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森园律师事务所的秦律师担任该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杨某是大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该案的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杨某可以委托森园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B. 秦某可以同时担任杨某的辩护人
C. 秦某担任诉讼代表人,可由大山公司委托,也可由检察院指定
D. 秦某行使辩护职能
答案:AD。尽管杨某和大山公司之间有利益冲突,但杨某和大山公司可分别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表人。故A项正确。诉讼代表人秦某不得同时担任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杨某的辩护人。故B项错误。律师担任诉讼代表人,由被告单位委托,不能由检察院指定。故C项错误。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代被告单位行使权利,故其也行使辩护职能。故D项正确。

十三、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是法院经过法庭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刑罚的问题所作的一种结论。
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

◐ 判决
⊙ 解决的问题:
实体问题(即定罪量刑的问题),判决书的内容包括:首部、事实部分(事实部分包括四个方面: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理由部分、结果部分和尾部。
⊙ 适用阶段:审判阶段。
⊙ 适用机关:法院。
⊙ 表现形式:书面。
⊙ 排他性: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生效判决。
⊙ 法律效力: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 裁定
⊙ 解决的问题: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程序问题(如终止审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核准死刑;驳回自诉;假释;撤销缓减刑;假刑;减免罚金等)。
⊙ 适用阶段:审判、执行阶段。
⊙ 适用机关:法院。
⊙ 表现形式:书面、口头。
⊙ 排他性:一个案件可有多个裁定。
⊙ 法律效力: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如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 决定
⊙ 解决的问题:
程序问题(如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等)。
⊙ 适用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 适用机关: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机关。
⊙ 表现形式:书面、口头。
⊙ 排他性:一个案件可有多个决定。
⊙ 法律效力: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如回避;司法拘留;罚款等)。

【真题】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
A. 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
B. 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C. 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
D. 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
答案:C。A、D项均应适用“裁定”终止审理;C项应适用“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依据《高法解释》第331条第1款的规定,B项应适用“裁定”,而不是“判决”。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真题】诉讼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事实与理由部分)、尾部组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A.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B.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C. 依法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罪名
D. 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分析
答案:CD。本题考查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本题中,A、B 两项均属于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的内容,C、D两项才属于“理由部分”的内容。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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