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一、刑事起诉制度
二、审查起诉的程序
三、审查起诉的处理方式
四、不起诉
五、检察院撤回、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六、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
一、刑事起诉制度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刑事起诉包括公诉和自诉两种。
◐ 起诉方式
1、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另一种是刑事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犯罪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可分为两种,即自诉和公诉。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 起诉原则
1、起诉法定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
2、起诉便宜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3、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真题】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B. 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
C. 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D. 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
答案:AC。B选项的错误在于,公诉不能主动干预自诉。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必须起诉,而不论具体情节。而不是D选项中所述的“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故 D选项错误。
二、审查起诉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69—174条)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或者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
◐ 审查的内容
定罪量刑及其证据;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当追究;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调查活动合法性;涉案款物的处理等。
◐ 审查起诉的管辖(起诉与审判管辖对应)
1、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 提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管辖应当与法院审判的管辖在级别和地域上对应。
2、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注:A.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六机关规定》第23条第2款)。B.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级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属于同级其他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C.上级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检察院审查,由下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立法背景】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原因在于,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院是整体独立。
3、发现侦查或调查管辖错误的处理: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高检规则》第357条)。
◔ 提示:对不同机关移送的案件出现管辖错误,检察院的处理方式存在区别。
4、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二十日前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高检规则》第329条)。
◐ 监察机关的留置向强制措施的变更
1、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高检规则》第142—144条)。
◔ 提示:监察机关留置的案件,检察院应先行拘留,该先行拘留是过渡性措施,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2、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高检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高检规则》第146条)。
◐ 审查起诉的必经步骤
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
◐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1、告知和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①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②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③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④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高检规则》第269条第1款)。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高检规则》第271条第2款)。
2、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可以代为行使到场权、知情权、异议权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并签字确认。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到场签字确认。
(2) 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辨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3)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签署具结书时,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注明。值班律师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检察官应当听取其意见,告知其确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
(4)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开庭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组织听取意见。达成一致的,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③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有这些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4条、《高检规则》第272条)。
3、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1)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2)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3)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高检规则》第278条)。
◐ 侦查监督
1、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1款、《高检规则》第74条)。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同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重新取证。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高检规则》第341条)。
◐ 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或调查
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适用法律等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经监察机关商请,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高检规则》第256条)。
◔ 总结:检察院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和监察机关调查有两个区别:①检察院可以主动或者被动地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但检察院只能被动地介入监察机关的调查,不能主动介入监察机关的调查。②检察院介入公安机关侦查的目的,是引导和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检察院介入监察机关调查的目的,是配合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不能监督监察机关的调查。
◐ 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高检规则》第356条) 。
◔ 提示: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说明的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高检规则》第288条)。
2、发现新罪的: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高检规则》第349条)。
3、需要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高检规则》第335条)。
4、核准追诉程序: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高检规则》第321条)。
◐ 期限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
【真题】张某和李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H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人未委托辨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钱某为李某提供法律帮助,下列关于钱某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认罪认罚,钱某要求查阅案卷材料,检察院应当准许
B. 李某在钱某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后,若李某又委托了辩护人,之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动失效
C. 钱某可以为李某申请取保候审
D. 钱某可以同时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
答案:AC。值班律师享有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故A项表述正确。此外,值班律师钱某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故C项表述正确。本题中,尽管李某又委托辩护人,但是,李某在钱某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仍然有效。故B项表述错误。因为张某和李某是同案犯,二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值班律师钱某不得同时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故D项表述错误。
三、审查起诉的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75—177条)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处理:提起公诉、不起诉和程序倒流。
◐ 提起公诉
1、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后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范围: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高检规则》第274、275条)。
◐ 程序倒流
⊙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 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 不起诉
参见下表。注意证据不足不起诉应遵守如下规定:
1、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高检规则》第367条)。
【例】张某涉嫌盗窃罪,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发现有证据证明张某不在案发现场,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发现有证据证明张某不在案发现场,这就意味着,该盗窃的犯罪事实并非张某所为,需要重新侦查,所以,检察院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侦查。
【例】某县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徐方刑讯逼供案审查时,发现徐方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县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不正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据《高检规则》第366条的规定,检察院捕诉部门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四、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5、177—182条)
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监察机关调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经过考察,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决定。
◐ 不起诉的区别
⊙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 16条规定的情形。
检察长批准,无裁量权,被害人可以申诉,被不起诉人不可申诉。
⊙ 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检察长批准,有裁量权,被害人可以申诉,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
⊙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检察长批准,有裁量权,被害人可以申诉,被不起诉人不可申诉。
◐ 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 特定案件的批准程序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高检规则》第371条)。
◔ 提示:对上述职务犯罪,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才能作出不起诉,是因为该案件较为特殊,为了公正处理案件,慎重起见。
⊙ 能否再起诉:在证据不足不起诉后,有新的证据,检察院可以再针对该事实提起公诉。
⊙ 宣布与生效:公开宣布、立即生效。
⊙ 送达对象
1、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2、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3、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高检规则》第377、378条)。
⊙ 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1、被害人:对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上一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2、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
3、公安机关:向原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与不批捕的救济程序一样)。
4、监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 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1、对被不起诉人:(1)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高检规则》第376条第3款)。(2)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对物:(1)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2)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高检规则》第248条的规定办理。
〔注:《高检规则》第2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本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二)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三)对于冻结的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可以通知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返还被害人;对于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处理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案卷材料。”〕
◔ 注意: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不能直接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只能向法院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
⊙ 特殊情况下的撤销案件、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82条)。
2、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报请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第188条第1款)。
◔ 注意:①《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的特别不起诉不同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特别不起诉既可以针对“人”作出,也可以针对“某一犯罪事实”作出。但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只能针对“人”作出,不能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某一犯罪事实”作出。②对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救济方式不适用于特别不起诉。
【例】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赵某系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公安机关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赵某的正当防卫不成立,检察院能否对赵某再提起公诉?
答案;公安机关若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赵某的正当防卫不成立,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能对赵某再提起公诉。
【例】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胡某,A市B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李某作出不起诉。胡某不服,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同时,向B区法院提起自诉,B区法院受理胡某的自诉。请问:A市检察院如何处理?
答案:依据《高检规则》第384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既向检察院申诉,又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检察院收到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法院。故本案中,A市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卷材料移送B区法院。
◔ 总结:
(1) 被害人可以针对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而被不起诉人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因为酌定不起诉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事实上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法律上作的是无罪认定,酌定不起诉依然给予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否定性评价。被不起诉人可能希望检察院对其作法定不起诉等处理,故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不服而申诉。
(2)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方式相同,都是先复议,后复核。
(3) 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救济方式不同,公安机关向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要求复议,监察机关则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因为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必须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真题】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B. 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C. 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D. 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答案:D。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甲死亡,而且有一次参与盗窃未达立案标准,有一次参与盗窃证据不足,优先考虑其死亡的情节,对甲应作法定不起诉,故A项错误。乙有一次参与盗窃,刚达立案标准,意味着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对乙可酌定不起诉,故B项错误。丙有一次参与盗窃刚达立案标准,有一次参与盗窃证据不足,总体而言,丙犯罪情节轻微,可酌定不起诉,故C项错误。丁参与一次盗窃证据不足,对丁作证据不足不起诉,故D项正确。
【真题】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 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 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
D. 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答案:B。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故A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这一条文的表述看,该条仅表述了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由此可知,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B项表述错误。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以刑讯获取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体现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故C项表述正确。检察院在作出存疑不起诉之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故D项表述正确。
【真题】M市监察机关对王某受贿案立案后,对王某采取了留置措施,调查结束后,移送M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该案,下列正确说法是?
A. M市监察机关在《监察法》生效前对王某留置的6个月,应折抵有期徒刑6个月
B. M市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调查,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C. M市监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向M市检察院提请复议
D. 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M市检察院须重新适用强制措施
答案:AD。《监察法》第44条第3款规定,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故 A项正确。B项的错误在于,M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应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C项的错误在于,M市监察机关不服,可向M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故D项正确。
【例】检察院对徐方抢劫小科案审查起诉时,认为该案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检察院对徐方作出不起诉的同时责令徐方向小科赔偿损失,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检察院的这一处理是否正确?
答案:检察院对徐方作出不起诉的同时责令徐方向小科赔偿损失,这种做法是正确的。但是,检察院对徐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不正确的,因为检察院只能提出检察意见,建议有关机关对徐方作出行政处罚。
五、检察院撤回、追加、补充、变更起诉(《高检规则》第423、424、426条)
◐ 撤回起诉的情形
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总结: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的情形:程序倒流(即上述2的情形)、法定不起诉(即上述1、3、5、6的情形)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即上述4的情形)的情形。
◐ 追加、补充起诉的情形
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 变更起诉的情形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 撤回起诉的程序
1、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建议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或者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2、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出。
六、补充侦查与补充调查(《刑事诉讼法》第90、170、175、204、205、208条,《高法解释》第274、277、297条,《高检规则》第342—350条)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调查是指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
◐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提示:①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不能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②检察院只有在不批捕的同时,可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就意味着,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不能由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补充调查
⊙ 适用的情形: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 主体与方式
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2、对于检察院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院捕诉部门应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3、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案件退回,但人不退回留置)。
〔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A.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B.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C.其他由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 次数与期限
退回补充侦查、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每次应在一个月 以内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完毕。
⊙ 后果
1、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期限的计算:重新计算。
◐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 适用的情形
1、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补充侦查的理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2、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3、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 主体与方式
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
⊙ 次数与期限
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二次,每次应在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后果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高法解释》第 274 条第3款)。
⊙ 期限的计算:重新计算。
◐ 改变审查起诉管辖后的补充侦查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检察院对于符合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经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协助,直接退回原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 注意: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决定权在检察院手上,法院不能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只能通知或者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