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讲 仲裁的司法监督

本讲目录:
一、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三、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四、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的规定


一、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1、主体要件: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2、申请时限:两年,可中止、中断。
3、管辖要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上级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执行案件。
◔ 记忆: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4、救济机制: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注意:如果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则裁定中止执行。之后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法院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1、启动方式:以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原则,但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申请主体和申请时间
(1) 申请主体:仲裁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无此资格;
(2) 申请时间: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3、 管辖: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4、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仲裁法》第58条)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① 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② 视为没有仲裁协议的两种情形: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仲裁协议被撤销。

【例】望子成龙的张三与阳光早教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协议中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或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处理。后因为收费问题双方发生争议,阳光早教中心向法院申请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法院经审查做出了仲裁条款无效的裁定。之后,张三依据该仲裁协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受理了该申请并作出了裁决。此时,阳光早教中心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具体情形:①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②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③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④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例】G仲裁委员会对A公司与 B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作出裁决后,发现该裁决对当事人双方未请求仲裁的事项进行了裁决,导致两公司对该裁决书均不满。此时,G仲裁委不能直接变更已生效的裁决,因为受一裁终局的约束,但是两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法院审查属实的。例如: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获得充分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仲裁庭违法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机会;仲裁庭违反回避的相关规定。

【例】某伸裁案件中,伸裁庭的组成人员之一是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的妻子,仲裁申请人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才听说了该情况,此时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①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③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① 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②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③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原理点睛:法院对国内仲裁的监督范围,原则上限于程序问题和仲裁员个人品行问题,事实和法律问题一律不干预,证据问题仅干预两种严重的情形[上述第(4)和第(5)两种]。

【例】甲与乙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B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甲认为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该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证据不足不是申请撤销伸裁裁决的法定事由,这也体现了司法对伸裁自治性的尊重。

5、审理方式和期限
(1) 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2) 期限: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

6、法院审查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1) 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发现法定撤销理由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若属于超裁情形且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则可以撤销部分裁决。
(2) 驳回撤销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撤销事由,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3) 通知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个特殊阶段,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重新仲裁:①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②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 注意: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自己决定。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接受建议开始重新仲裁的,仲裁庭无须重新组成,由原仲裁庭仲裁,也无须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7、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仲裁裁决一旦撤销,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 提示:撤回仲裁申请VS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原先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但不能起诉。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原先的仲裁协议失去拘束力,当事人可以起诉,但如果还想申请仲裁,须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借款90万元。之后乙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该裁决。请问甲公司如何救济自身的权益?
A. 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借款(√)
B. 甲公司可以依据原先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重新申请仲裁
C. 甲公司可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法院自行启动再审予以纠错
D. 甲公司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三、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1、司法监督标准的一致性: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六项事由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完全相同。
2、管辖: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3、申请时间: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4、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形
(1) 禁止重复申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
(3)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例】范某根据与黄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范某拒不履行其义务,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范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此时,法院应当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因为本案中的仲裁裁决书是依据范某与黄某之间的仲裁和解协议作出的,属于法院不予支持申请的范围。

5、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防范虚假仲裁
(1) 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条件:
① 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② 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③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
(2) 法院支持案外人不予执行申请的条件:
① 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② 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③ 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④ 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3) 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VS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
⊙ 申请主体
①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仲裁当事人。
②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仲裁当事人或案外人。
⊙ 申请时限
①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②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执行程序终结前。
⊙ 管辖法院
①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② 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 程序设置:通知重新仲裁只可能发生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中
⊙ 相同之处:(1)总体性质:均属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机制;(2)法定事由相同;(3)法律后果相同: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

四、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2条第2款: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3条: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的报核申请后,认为案件相关事实不清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退回下级人民法院补充查明事实后再报。
第8条: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人民法院因涉及仲裁协议效力而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逐级报核,待上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上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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