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简易程序

本讲目录: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
四、小额诉讼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法定适用: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例】张光与黄慧相邻关系纠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对事实问题的争议不大,但是一些细节事实还不是很清楚,此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答案:可以,因为主要事实清楚即可,不要求所有的细节事实都明晰。

2、约定适用: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 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不能将法定的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
◔ 提示: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审理法院,其管辖范围包括了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对于其所管辖的普通程序案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对于那些法定由中级及其以上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当事人无此选择权。

(2) 单向性: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该单向性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

◔ 原理点睛:诉讼资源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当事人可以要的更少,但不能“多吃多占”,即只可能“约普为简”,不能“约简为普”。但民商事仲裁领域则与此不同,对于本应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用普通仲裁程序审理,同时仲裁庭可以收取由此产生的必要的额外费用。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属于社会救济,不牵涉公共资源,且多适用于商事纠纷,因此当事人可以花钱购买更好的法律服务。

(二)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例】2020年5月29日,赵四向黄六借了2000元并约定1个月之后归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赵四因外出打工而下落不明,为了追回借款,黄六将赵四诉至法院。法院对黄六的起诉进行审理后,认为赵四已经香无音讯8个多月,遂以被告不明确为由,口头裁定不予受理该案。法院的上述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其一,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被告不明确,只要能够保证被告的具体性、特定性,即符合起诉条件中要求的有明确的被告,因此法院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其二,不予受理必须以裁定书的方式作出,不得口头裁定。

【例】2020年5月29日,赵四向黄六借了2000元并约定1个月之后归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赵四因外出打工而下落不明,为了追回借款,黄六将赵四诉至法院。法院受理立案后认为,该案主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遂决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因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 提示: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一律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独任制,但其中发回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
3、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7种)、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书面起诉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口头起诉。
2、受理方式简便: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3、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例】甲与乙因相邻权纠纷诉至法院,在先行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决定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并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发送了开庭通知。在开庭当天,被告未到庭,此时法院能否作出缺席判决,取决于其之前用邮件向被告发送的开庭通知是否获得了被告的收悉确认,或者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了该通知。若不满足这两种情形之一而直接作出缺席判决,属于违法缺席判决,被告不仅可以上诉,还可以在裁判生效后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2) 无论如何简化程序,均需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3) 举证和答辩的合意性、非必须性
① 举证期限可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②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4、审判组织简便:独任制,但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5、开庭审理程序简便: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1)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
(2) 开庭方式的合意性和灵活性: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6、审限较短:3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真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双方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法院审理三个月尚未审结,此时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 经本级法院院长同意,可延长审限(√)
C. 经当事人同意,可延长审限
D. 经上级法院同意,可延长审限
答案:B。《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7、裁判文书的简化:可以适当简化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的情形。
(1)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且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真题】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 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 作出缺席判决
D.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CD。选项A涉及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本应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因此选项 A中的行为正确合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因此,选项B中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的做法是合法的。用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判决,选项C中当事人均未回复确认,此时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选项C的做法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不得适用公告送达。因此,选项D做法错误。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

(一) “普转简”的条件

原则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变化,均不得在开庭后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注意: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不能以案件简单为由转为简易程序。

(二) “简转普”的情形

1、当事人针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
◔ 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例如发现案情复杂),应在审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三) 程序转化与审限的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简转普”案件),审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之日开始重新计算。法院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小额诉讼程序

(一)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特点

1、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65条)
(1) 法定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2) 约定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3)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66条)
①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② 涉外案件;
③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④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⑤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⑥ 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2、管辖: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 注意:除了普通法院外,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3、审级制度的特殊性: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民诉法解释》第426 条)
(1)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注意:小额诉讼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审裁判可否上诉。

【真题】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市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B.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 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D. 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
答案:BC。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法院(N区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再审。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时,作出的再审判决的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以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为由申请再审的,作出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错误。

4、法院的告知义务: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5、举证和答辩举证
(1)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2)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6、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注意:普通程序中对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小额诉讼中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一审终审。

7、程序转换:“小转简”或“小转普”
(1)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2)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注意:转为传统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3)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异议权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8、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9、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2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10、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真题】阿爽起诉阿牛返还借款8万元,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是10万元,阿爽和阿牛均同意适用小额程序。诉讼中,阿牛认为阿爽也存在违约行为,于是提出反诉,要求阿爽支付违约金9万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 如果阿爽和阿牛均同意,法院可以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B. 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C. 法院不得受理阿牛的反诉,告知其另行起诉
D. 法院不得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答案:D。本案中,开始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在诉讼中,阿牛提出了反诉,则案件不得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说法正确。《民诉法解释》第278条第1、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中,阿牛提出反诉导致无法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时可能转为简易程序,也可能转为普通程序,而不是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小额诉讼中可以直接提出反诉。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二) 小额诉讼程序与传统型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上的重合: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简易程序中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例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以及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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