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法院调解

本讲目录: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三、诉讼和解
四、法院调解的程序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六、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一) 自愿原则

1、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
2、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二) 合法原则

1、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调解未成的,不得久调不决,应当及时判决。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调解作为公力救济,不同于作为社会救济的人民调解等诉讼外调解。

◐ 法院调解 VS诉讼外调解
① 法院调解
⊙ 发生时间:诉讼过程中。
⊙ 本质属性:属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职权。
⊙ 原则和程序:须遵守法定原则和程序。
⊙ 法律效力: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② 诉讼外调解
⊙ 发生时间:诉讼之外。
⊙ 本质属性: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性。
⊙ 原则和程序:非法定原则,程序规范度相对低。
⊙ 法律效力:调解协议通常只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在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均可进行调解。

(一)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1、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 提示:
(1)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所有与婚姻等身份关系相关的案件,此处仅指确认该类法律关系的案件。例如,确认婚姻效力、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而不包括离婚案件。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属于私权处分的范围,即身份关系的确认不能处分。
(2)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例】小黄和小明是法考“战友”,经常在课后进行交流,二人的下列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 小黄认为,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案件均不得适用调解。
(2) 小明认为,与婚姻关系相关的案件不得适用调解。
答案:小黄和小明的理解均错误。仅确认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得调解;仅确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调解,
而离婚案件恰恰是应当调解的案件。

3、执行案件: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执行程序的功能是实现执行依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身并不承担解决实体纠纷的功能,因而在执行程序阶段,权利义务争议已经解决完毕,作为审判权行使方式之一的调解也就不可能适用了。

【例】判断:法院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答案:该说法错误。因为民事司法程序包括了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调解。

(二) 调解的常见情形

1、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2、起诉后、受理前的先行调解/诉前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的两条路:
(1) 当事人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 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审理前通过调解分流案件:对于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法院应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从而使得案件无须进入庭审环节,而是在审前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三、诉讼和解

(一) 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

◐ 诉讼和解VS法院调解
① 诉讼和解
⊙ 参加主体:双方当事人。
⊙ 性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
⊙ 效力: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撤诉或转化为调解书。
⊙ 程序和规则:没有相关的规则和程序,当事人高度自治。
② 法院调解
⊙ 参加主体:双方当事人和法院。
⊙ 性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结合。
⊙ 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受强制执行力保护;调解书不得上诉。
⊙ 程序和规则:须遵守相关的原则和程序、规则。
③ 相同之处
⊙ 二者均发生在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意均发挥着重要的角色;均需符合自愿、合法的要求。

(二) 一审中诉讼和解的效力与文书转化

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并不能当然终结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经法院允许而结案,也可以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而结案。

◔ 记忆:一审中和解后的“两条路”: 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之后可以再次起诉); ②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作调解书结案。

四、法院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方式
(1)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记忆:调解保密性,不公开调解为原则、公开调解为例外。
(2)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调解的范围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提出有关的调解方案。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原理点睛:法院判决结案时,不能超判或漏判,否则违反处分原则。但调解结案时,由当事人主导,因此调解协议的范围可以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

【例】甲起诉与丈夫乙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水果店;共同债务3万元由甲承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
B. 除水果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C. 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
D. 除债务承担部分,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答案:ABCD。诉讼调解虽然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但其基础仍旧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只要符合合法、自愿的要求,当事人可以超出诉讼请求处分自己的实体权益。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体现的正是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意愿,并不违反处分原则,因为处分原则的规制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权。

3、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 提示:离婚案件无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都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参与。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真题】甲、乙、丙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调解,甲和乙均认可调解方案,但丙表示不同意调解方案,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解决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A. 制作调解书结案,但调解书对丙没有拘束力,应告知丙另行起诉
B. 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
C. 制作调解书结案,调解书对本案的所有当事人均有拘束力
D. 对甲和乙制作调解书结案,对丙的请求继续审理,依法判决(√)

五、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1、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

2、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3、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限一审):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注意:
(1) 仅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调解书的效力不仅在于解纷,还在于明确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即调解书送达生效后,一审判决视为被撤销。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同理,也必须制作调解书。
(2) 在符合上述情形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不是一律不制作,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例】阿帅与阿丽原本是情侣,后因女方家长反对而分手。在二人交往期间,阿帅给阿丽买了很多贵重的首饰,分手后阿帅越想越亏,遂将阿丽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首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阿帅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此时法院仍须制作调解书,否则无法解决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之效力。

六、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 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

1、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签收生效=送达双方生效。

1、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是法院两种相并列的结案方式。

2、效力的具体表现
(1) 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 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 提示:一审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得上诉,但违反合法原则或自愿原则时可以申请再审。
(3)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3、和解、调解后原则上不得制作判决书
◔ 提示:可以根据协议制作判决书的两种例外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2) 涉外案件中的调解: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4、担保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生效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 注意:担保的生效条件≠调解书的生效条件。签收调解书并不是履行担保义务的前提条件。

【真题】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8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280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5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调解协议内容尽管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合法性(√)
B. 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C. 因丙公司反悔,调解书对其没有效力,但对甲公司、乙公司仍具有约束力
D. 因丙公司反悔,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答案:A。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法院可以准许,因为调解协议的内容范围是由当事人合意决定的,因此不违反处分原则的要求,选项A的说法正确,当选。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本案中,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非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因此丙公司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行为,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选项C和选项D的说法均错误。

5、无独三拒签调解书的后果
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裁判(有责就有权、无责就无权)。

6、调解书的补正: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真题】梁某起诉洪某离婚,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存款平分,位于A县和B县的两套住宅归洪某。法院依据该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洪某发现调解书上原本归他的两套房产错写成双方各一套,洪某遂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A. 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裁定补正调解书
B. 法院不能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C. 因当事人对调解内容有异议,法院应及时判决(√)
D. 因调解内容违反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可以违反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
答案:BCD。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选项A的说法正确。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只能是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选项B的说法错误。本案中法院已经调解结案并将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本案中法院的调解书内容有误,但整个调解的过程并末违反自愿原则,选项D的说法错误。

◔ 实体拓展: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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