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 仲裁与仲裁协议

本讲目录: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三、仲裁的类型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不得适用仲裁的纠纷类型(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
(1)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例】王大与王二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二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约定将该纠纷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该仲裁协议无效,因为其中所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的适用范围,即仲裁事项不具有可仲裁性,因为继承等身份关系纠纷不适用仲裁。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法律另行规定而不受《仲裁法》规制。
【例】幸福村的村民大壮承包了本村25亩的温室大棚种植保健蔬菜秋葵,恰逢市场上对秋葵的需求量持续增大,大壮的温室大棚可谓欣欣向荣、盈利满满。见有利可图,村委会决定将大壮承包的大棚收归村委会所有。此时,大壮可否依据《仲裁法》来解决这一争议?
答案:不能,因为本案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仲裁法》规定的主要是民商事仲裁。
【例】杨莉是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后因怀孕产子,单位对其降职降薪,杨莉认为单位的做法没有任何根据,此时其可否依据《仲裁法》申请仲裁?
答案:杨莉与单位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仲裁,但是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伸裁法》进行,而不能适用《仲裁法》。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并且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仲裁的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 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是否选择仲裁、仲裁委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和形式等自主选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1) 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个人、社会团体的干预。
(2) 仲裁委之间相互独立而无隶属关系。
(3) 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不受仲裁委、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
【小结】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便捷性、独立性。

(二) 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民商事仲裁的启动前提是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3、一裁终局:不同于诉讼中采用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受执行力保障。

(三) 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从事仲裁工作的专门机构,属于民间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县和未设立区的市不能设立仲裁委员会。不隶属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④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仲裁法》制定。

【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闸蟹买卖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提交 A县的仲裁委进行解决。甲收到乙提供的50盒大闸蟹后,认为并非大闸蟹而仅仅是不值钱的水晶蟹,此时甲可否通过仲裁来解决该纠纷?
答案:不能,因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县不存在仲裁委员会。

(四) 仲裁协会的设立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仲裁协会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名称,即中国仲裁协会;②宗旨,即设立目的;③组织机构,即仲裁协会的内部机构;④仲裁协会会长的产生程序和职权;⑤职责;⑥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监督;⑦经费来源;⑧章程的修改程序;⑧其他必要事项。
提示:中国仲裁协会于2022年10月14日在民政部注册成立。

三、仲裁的类型

1、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1) 国内仲裁,是指本国仲裁机构对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
(2) 涉外仲裁,是指涉及外国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纠纷仲裁,即基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在涉外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
◔ 提示:我国的所有仲裁机构均可根据当事人的伸裁协议受理国内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案件。

2、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1) 机构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某一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2) 临时仲裁,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由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
◔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9条第3款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

3、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1) 依法仲裁,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仲裁。
(2) 友好仲裁,是指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仲裁庭不以严格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而是以其所认为的公平的标准为依据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一) 仲裁协议的形式:书面形式

1、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依此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的类型:(1)仲裁条款;(2)专门的仲裁协议;(3)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3、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例1】甲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商品运输合同,在合同生效后,A公司向甲发了一封电子邮件,称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H仲裁委员会处理,甲表示同意并回复了该邮件。该仲裁协议即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例2】甲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商品运输合同,在合同生效后,A公司的相关人员给甲打电话商量纠纷解决方式的相关事项,双方在电话中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H仲裁委员会处理。该仲裁协议属于口头协议,因此无效。

(二) 仲裁协议的内容

1、仲裁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协商一致、真实、自愿。
◔ 注意:在欺诈、胁迫、误解等情形下作出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2、明确约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1)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没有明确选择哪个具体的地点的,申请人有选择权。

【例】某出版社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的仲裁机构处理。北京有两个仲裁机构,即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此时该仲裁协议并不当然无效,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协商来选定一个机构,若无法达成一致时,仲裁协议才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例】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协议中存在文字性错误。例如,将南京仲裁委员会写成了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的,此时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5、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张三与李四约定,二人在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提交 B县仲裁机构处理。该仲裁协议无效,因为在县一级不存在仲裁委员会。

【真题】A市B区蓝月公司与C市D区新汇公司签署仓储合同(仓库在D区),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任何争议,均提交E县仲裁机构仲裁。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新汇公司与F市G区顶力公司合并成新力公司(住所地F市G区),后蓝月公司欠费,新力公司准备追究蓝月公司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的纠纷解决方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新力公司可向A市B区法院起诉(√)
B. 未经顶力公司同意,仲裁协议对新力公司无效
C. 新力公司可向C市D区法院起诉(√)
D. 仲裁协议对新力公司有效,应申请仲裁
答案:AC。在县和不设区的市,没有民商事仲裁机构,因此本案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本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选项B和选项D均错误。仲裁协议无效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起诉权,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和选项C均正确,当选。

6、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7、当事人约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申请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 提示:当事人约定既可以起诉也可以仲裁的,虽然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但不影响可能成立有效的诉讼协议管辖。

五、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 仲裁协议的一般法律效力

1、排斥了当事人的起诉权。
2、仲裁机构取得仲裁权。
3、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 注意:仲裁协议既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也是对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的范围限制,超出了仲裁协议中仲裁事项的范围就是无效仲裁。法院首次开庭前必须出示仲裁协议,否则视为应诉管辖。

(二) 仲裁协议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的影响。仲裁条款具有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属性,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应当单独判断,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主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合同未成立而影响其效力。

1、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被撤销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实体拓展:《破产法解释(三)》〔2〕第8条最后一句规定:“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栽条款或仲栽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三) 仲裁协议的拘束力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 实体拓展: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九民纪要》(1)):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债权转让,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伸裁协议,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

【例】A公司与C公司之间有一个单独的仲裁协议,A公司将自己的部分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B公司,B公司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并不知道A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单独的仲裁协议,此时B公司不受该仲裁协议的约束。

【例】大地房地产公司与天马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F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天马水泥厂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履行该供货合同,经大地房地产公司同意,天马水泥厂将债权债务转让给天河水泥厂,但天河水泥厂明确声明不接受伸裁条款。此时,大地房地产公司与天马水泥厂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天河水泥厂没有拘束力。

【真题】甲因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开庭审理前,丙称其与乙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将案件移送给仲裁委员会
B. 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C. 裁定驳回丙的异议,继续审理(√)
D. 询问乙的态度再决定
答案:C。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中,如果原合同存在仲裁协议,此类案件只应向法院提出。换言之,除非当事人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否则原仲裁协议不能阻碍法院的主管权。

(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2、管辖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真题】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A. 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 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 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D. 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

3、法院确认优先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特殊情形: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另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经作出决定的,法院不予受理;若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时间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诉法解释》第21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文具买卖合同,并约定如果发生争议,提交本市的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质量和供货时间等原因发生纠纷,甲公司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第一次开庭时,乙公司没有出庭参加仲裁审理,但在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向本市中级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此时C仲裁委员会有权继续审理该案,因为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 提示:(1)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所作出的是决定;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所作出的是裁定,对此裁定不得上诉。(2)既选择仲裁又协议管辖的,仲裁无效,但协议管辖不必然无效,只要符合协议管辖成立的法定要件,则该协议管辖有效。(3)人民法院审理伸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并询问当事人。(4)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真题】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 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B. 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作出裁定(√)
D. 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答案: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作出决定或法院作出裁定,换言之,有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关包括仲裁委和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选项A错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虽然合同无效,但仲裁条款仍旧有效,选项B错误。一方请求仲裁委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原则上法院的确认权优先,但若仲裁机构已经先于法院受理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华泰公司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大成公司向仲裁委申请确认效力,此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五)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仲裁协议的效力识别:大错 VS小错
⊙ 仲裁协议中存在“大错”,自始无效:①口头协议;②约定了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③违反了“或裁或审”的要求;④无人或限人订立的协议;⑤受胁迫订立的协议。
⊙ 仲裁协议中存在“小错”,协商补正,无法协商一致的仲裁协议才无效:①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②只约定了仲裁机构所在的地方;③只约定了仲裁的规则;④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准确。

【指导案例链接】①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虽然案件重新进入仲裁程序,但仍是对同一纠纷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事人在重新仲裁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情形。
②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载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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