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目录:
一、概述
二、级别管辖
三、一般地域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五、专属管辖
六、协议管辖
七、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八、裁定管辖
九、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一、概述
(一) 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法院的主管范围即受案范围,是确定法院与其他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主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由《民法典》《劳动法》、经济法等调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 民事诉讼管辖
1、民事诉讼管辖: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级别管辖一纵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地域管辖一横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主管 VS管辖:前者解决的是法院的对外关系(对外分工),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后者解决的则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内部分工)。
【例】甲与乙因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针对这一民事纠纷,可能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这4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应不同的纠纷解决主体或机关,这就涉及主管的问题。若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其应当向哪一级别、哪一地域的法院提起诉讼,则涉及法院系统内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问题。
2、确定管辖时的“两便”原则:(1)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2)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三) 管辖恒定
1、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原则上案件仍由受诉法院管辖。
2、适用管辖恒定的具体情形
(1)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2) 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纵向坐标)。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部分的民事第一审案件,即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 提示:互联网法院的专门规定(《最高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11)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 记忆:互联网法院:北广杭+基层+集中管辖(违约、侵权)+线上进行。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1) 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外:当事人(国籍)、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例】中国公民黄某在新加坡定居多年,而其丈夫张某一直留在北京工作,若黄某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与张某离婚,该案是否属于涉外案件?
答案:法院可以将该案认定为涉外案件,因为该案属于当事人一方的经常居所地在外国的情形。但本案属于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可。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等。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注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互联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以及金融法院,均相当于中级法院。
三、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横向坐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一) 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依据: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
1、原告就被告原则
(1)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提示:住所地 VS经常居住地 VS居住地
① 住所地 = 公民的户籍所在地。② 经常居住地 =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不算。③ 居住地:是一种事实状态,居住地不一定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重合。
◔ 注意:判断是否构成经常居住地时,须同时满足两个积极要件和一个消极要件。
(1) 积极要件:起诉时仍住在这里;且已经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2) 消极要件:不是住院就医。
【例】甲的住所地在A市B区,2022年3月,甲前往B市C区开了一家打印店并长期居住在打印店顶层的阁楼里。2023年7月,因为市容改造,甲的打印店被划入房屋拆迁的范围,于是甲关闭了打印店并前往B市D区的某职业学院学习挖掘机驾驶。2023年10月,甲的朋友居住在A市B区的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返还借款8万元。请问:本案应当由哪一法院管辖?
A. A市B区法院管辖(√)
B. B市C区法院管辖
C. B市D区法院管辖
D. A市B区法院或B市C区法院管辖
(2)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
(1)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还是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
(3)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佳地法院管辖。
◔ 原理点睛:如果原告和被告的状态相同,则仍然“原告就被告”。
(二)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的情形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注意:(1)以居住地而非国籍为判断标准;(2)限于身份关系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诉讼。
【例】情形一:王某因借贷纠纷,起诉居住在广州的巴西人波尔森——原告就被告。
情形二:王某因借贷纠纷,起诉居住在泰国的中国公民黄某——原告就被告。
情形三:王某因继承纠纷,起诉居住在广州的巴西人波尔森——原告就被告。
情形四:王某因继承纠纷,起诉居住在泰国的中国公民黄某——被告就原告。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例】王某于2022年圣诞节与情妇赵某去三亚旅游,后音讯全无、下落不明。2023年6月,其妻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此时适用“被告就原告”。如果王某的债权人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此时仍然“原告就被告”,因为不符合“身份关系诉讼”的要求。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注意:若当事人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均被监禁,则仍然原告就被告。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家住广州的老张(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育有一儿两女,儿子张明在北京某国企工作,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大女儿张梅在上海某外企工作,住所地为上海市松江区;小女儿张华在武汉某国家机关工作,已经在武汉市青山区连续居住了3年多,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白云区。老张在丧偶后再婚,三个子女因此拒绝给付赡养费,老张遂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答案:本案中原告老张的住所地和三被告的住所地均有管辖权,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被告张明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院(被告张梅住所地)和武汉市青山区法院(被告张华经常居住地)。
6、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注意:上述第5、6、7种情形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是只能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 一般地域管辖的“四分法”:
① 离开住所超过1年的离婚案件:双方均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仅被告离开住所,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② 人身不自由的案件(监禁、强制性教育措施):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③ “三费”案件(瞻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只有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原告就被告;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④ 三种特殊被告(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身份关系案件,被告就原告;其他类型案件,原告就被告。
四、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 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网购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① 以信息网络方式虚拟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买受人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 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收货地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
③ 约定优先:合同对履行有约定的,从约定。
◔ 提示:网购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两步法”:(1)交付标的的方式;(2)起诉的地方是否有互联网法院(北广杭+集中管辖)。
2、有约定履行地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住所地在A区,被告住所地在B区):
① 约定履行地为A区——管辖法院:A区(约定履行地)+B区(被告住所地)。
② 约定履行地为B区——管辖法院:B区(既是约定履行地也是被告住所地)。
③ 约定履行地为C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B区(此时约定履行地毫无价值和意义,因此没有管辖权)。
3、合同的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除非双方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合同履行地,否则仍应以约定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真题】A市B区的甲和C市D区的乙签订合同一份,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也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后甲未依约向乙支付10000元,乙对甲提起诉讼。针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A 市 B区法院
B. C市 D区法院
C. A市中级法院
D. C市中级法院
答案:AB。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乙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C市 D区法院有管辖权。此外,被告住所地的 A市B区法院也有管辖权。
(二) 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小红(住所地为A市B区)刚刚考到了驾照,男友送给她一辆“特斯拉”轿跑车作为交往一周年的礼物,新手上路胜似“杀手”,小红在行驶到 A市C区的拥挤路段时,不慎将前来旅游的阿呆(住所地为B市F区)撞伤。经交警调解未果,阿呆决定起诉小红。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答案:有权管辖本案的是A市C区法院(侵权行为地)和A市B区法院(被告住所地)。
1、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 提示:产品质量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若选择后者则遵循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且被告的确定也须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理。
◔ 原理点睛:当某一案件存在请求权基础竟合的情况时(例如侵权与违约竟合),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将对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确定、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产生不同的影响。
2、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该类案件中储藏地可能有多个,均有管辖权。
3、侵犯名誉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是指原告的住所地;侵权产品的传播地也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
◔ 注意: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例】王大牛是一位全国知名的小说作家,某杂志刊登了一篇有关其个人生活不检点的文章,对王大牛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且导致其新书的销量大幅下降,王大牛遂决定起诉该杂志社。已知王大牛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该杂志社的住所地为杭州市滨江区,该杂志在北京、上海、浙江三地大量发行销售。对于王大牛的起诉,哪些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本案属于新闻侵权案件,该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理解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北京、上海、浙江三个发行销售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的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
(三) 其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1、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1)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法指导案例第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者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第三者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3、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公司诉讼类型:公司设立纠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分配利润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等。
◔ 注意:公司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优先。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公司的经营场所。
【真题】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甲县法院
B. 乙县法院
C. 丙县法院(√)
D. 丁县法院
答案:C。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项C正确,当选。
4、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运输侵权纠纷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7、海难救助费用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8、共同海损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 注意:海难救助费用诉讼、共同海损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五、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儿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而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记忆: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物权纠纷+四种特殊的合同纠纷(农建房政)。
3、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写字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并验收后,甲公司仅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拖欠450 万元一直未支付。乙公司决定起诉,此时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还是专属管辖的规定?
答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写字楼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真题】甲区的张某在乙区拥有一栋别墅,装修精美。后发现别墅院墙上被人胡乱涂鸦破坏,非常难看。张某雇请工人对院墙进行重新粉刷,花费2万元。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涂鸦是住所地位于丙区的李某所为。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破坏院墙导致的损失2万元。以下有关本案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应当由甲区法院管辖
B. 应当由乙区法院管辖
C. 应当由丙区法院管辖
D. 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答案:D。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物权纠纷,应
当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搬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2、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 注意: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港口作业纠纷不限于侵权纠纷。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死亡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住所地是指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例如,张老汉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其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住院期间死亡,此时其死亡地与死亡时住所地不同一,死亡地是海淀区,而死亡时住所地是朝阳区。
2、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在专属管辖领域,不适用经常居住地优先的原则,如果出现了死亡时住所地与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不重合的情形,由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 原理点睛:死亡时住所地与遗产所在地可能重合,如果遗产散在不同地区,则依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适用专属管辖的三类案件之间具有排他性,如果继承中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即形式上同时属于不动产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则按照继承遗产纠纷的规则来确定管辖。
六、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一) 基本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二)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协议仅针对地域且不得对抗专属管辖,除此之外优于法定管辖。简言之,协议管辖的约定对象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允许多选。
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会因此导致协议无效。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例】甲(住所地为A地)与乙(住所地为B地)在C地签订了一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位于D地。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D地或 A地法院管辖。后甲、乙因为房屋面积问题发生争议,甲决定将乙诉至法院。请问:该管辖协议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案:该管辖协议无效。原因在于该案为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特殊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即D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无权进行协议。如果将案件类型换为借款合同纠纷,该协议有效,因为协议管辖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甲可以向 D地法院或 A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起诉。
5、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确定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三步法”:
第一步:专属管辖(农建房政);第二步:协议管辖(有无及是否有效);第三步:法定管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真题】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C县,因本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一律提交守约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依据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向A县法院起诉,被告乙公司在诉讼中以自己是守约方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甲公司声称自己才是守约方。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双方当事人都可能是守约方,因此A县法院和B县法院均有管辖权
B. B县法院有管辖权(√)
C. A县法院有管辖权
D. C县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D。双方当事人究竟谁是守约方,需要法院经过实体审理方可作出判断,而无法在管辖权异议
阶段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未能约定明确的法院,属于无效协议。管辖协议无效的,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有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为准。因此合同履行地的C县法院和被告住所地的B县法院均有管辖权。
七、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属于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共同管辖;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择一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 提示:
(1) 最先立案的法院≠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
(2) 特殊情况:如果几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几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八、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3种裁定管辖,即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裁定管辖的功能在于补充法定管辖,以适应民事诉讼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即以法定管辖为主、以裁定管辖为补充。
(一) 指定管辖:三种情形
1、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特殊原因”: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致使按法律规定受诉的人民法院无法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
【例】法律上的特殊原因(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须回避):A区法院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在 A区为法院建造一栋两层的多功能配楼,后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甲公司提起了诉讼。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 A区法院专属管辖,但此时会出现 A区法院既是审判主体又是当事人的角色冲突,该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因而不应对该案件进行审判。即有管辖权的法院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该院法官需要集体回避的情形,该法院就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集体回避制度)。
【例】事实上的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自然灾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疫情、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该法院无法办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法进行诉讼活动。该案件需要由有管辖权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争抢或推诿),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共同的上级法院”:如果是同属于一个地、市辖区的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就是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是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就是该省、自治区、直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如果是分属于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 提示:
(1) 须协商前置;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2) 对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
【例】某标的额将近6亿元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自己对该案有管辖权。此时,应当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答案:此时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法院争抢管辖权的情况,应当先由两个法院进行协商,若二者协商不成,且高级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后,移送来的案件也不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管辖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来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不得再次移送,而是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二)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制度的功能在于纠错(纠正立案错误),移送案件的法院移送的仅是案件,而不是案件的管辖权。
1、移送管辖的条件:(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再次移送。
【例】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遂将之移送给了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东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自己对该案亦无管辖权,此时其不得再次移送,而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
(1)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 注意: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的,则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2) 管辖恒定的适用情形: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划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
(3) 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处。
(三) 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从而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
1、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例]“下移上”的主要情形:案件本身的需要,如案情重大、特别复杂、涉及面很广,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确有困难;也可以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需要,如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确有困难。
2、上向下移
(1) 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2) 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真题】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 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 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 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九、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诉的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一)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在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 提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 注意: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法指导案例第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辨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3、异议的对象:(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真题】韩某发现购买的九都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九都公司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九都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该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韩某的起诉
B. 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移送管辖
C. 二审法院不审查管辖权异议(√)
D. 如果管辖权异议成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C。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当选。
(二)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 提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愿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真题】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
A. 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
B. 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C. 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 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
答案:AC。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而不是其上级法院。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选项B的
说法错误。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选项C的说法正确。管辖错误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选项 D的说法错误。
(三) 应诉管辖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成立应诉管辖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提出反诉;
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 注意:
(1) 如果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2) 无论是否成立应诉管辖,管辖错误都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法定事由。
(3) 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真题】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B.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
C. 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 二审法院应裁定撒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