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本章目录: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
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四、共同诉讼
五、代表人诉讼
六、诉讼第三人
七、第三人撤销之诉
八、民事公益诉讼
九、诉讼代理人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一)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必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均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102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化繁为简】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年龄、精神状态无关,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均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二)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亲自参加诉讼,实现民事诉讼权利、履行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法人自成立时起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享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不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 8—18 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 精神病人(不能表达意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 16—18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案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受法院判决约束的资格。

(一) 当事人适格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或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即有无作为当事人或参加诉讼的资格和能力问题,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即是否是具体案件中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属于法定的适格当事人。原则上,只有与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能够成为案件中的适格当事人。

【例】通过以下实例帮助大家理解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抽象性与当事人适格的具体性。张某是江苏某高校法学院的教授,某日,他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看到城管与街边卖烤地瓜的男子黄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城管将黄某打伤。张某虽然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却不是该案件的适格当事人,因为其有无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一种抽象的资格,取决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自然状态;而其能否成为适格当事人,必须要结合具体的个案,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案件中实体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主体,该案中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城管与黄某之间的人身侵权关系,该实体关系的直接主体为侵权人城管与被侵权人黄某,张某显然不是该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因此不是适格当事人。简言之,所有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其通常只在成为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直接主体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适格当事人。

(二) 当事人适格的例外情形:诉讼担当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通常标准——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但在某些例外情形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这些情形统称为诉讼担当,其中又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与任意的诉讼担当两类。前者是指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后者则是指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赋予他人诉讼实施权。

1、法定诉讼担当的具体情形
(1)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2) 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3)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4) 公民死亡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5)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6)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
(7) 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

2、任意诉讼担当的情形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8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一) 非因自己行为

1、分支机构的行为: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注意:如果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该类分支机构能够作为当事人。

2、职务行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主体的承担
(1)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诉讼,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3) 企业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成丁公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法院对甲公司与乙公司诉讼所作的一审判决,对丁公司具有既判力(√)
B. 乙公司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C. 如果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已经进行的诉讼对丁公司有拘束力(√)
D.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丁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答案:ACD。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A、C、D均正确。

4、法人名称被冒用和借用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即行为人为当事人。
(2) 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3)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机动车使用人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小萌与小亮是多年的邻居,平时关系较好,小萌在升职后买了一辆新车,小亮知道后向小萌提出借用该车一天,带女友出去兜风,小萌明知小亮并无驾照,但碍于邻居情面还是将车借给了小亮。后小亮在行驶途中因技术问题撞伤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小王。若小王决定起诉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将小萌和小亮作为共同被告。小萌在明知小亮没有驾照的情况下仍旧同意借车,属于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与其他组织竞合

1、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的宇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三) 劳务关系

1、损害他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自己受损: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劳务派遣(《民法典》第1191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实体拓展:双重劳动关系纠纷——(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四) 安全保障义务

1、教育机构责任
(1) 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一般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 补充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而导致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例】王甲两岁,在幼儿园入托。一天,为幼儿园送牛奶的刘某因王甲将其衣服弄湿,便打了王甲一记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聪。王甲的父亲拟代儿子向法院起诉,其应当以谁为被告?
答案:本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机构责任中的第三人侵权,刘某是实际的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儿园对王甲负有安保义务,原告可以将幼儿园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简言之,两种诉法均正确:(1)只起诉刘某;(2)将刘某和幼儿园作为共同被告。

2、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的安保义务
(1)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原理点睛:是否需要承担实体责任≠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确定当事人时,不仅要考虑民商事实体法的规定,还要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运用民事诉讼法的原理进行综合判断。

四、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因形成共同诉讼的原因不同,可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一) 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例如,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等。

2、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 提示:遇到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案件,第一步先看有无字号,有字号的直接以字号作为当事人。如果没有字号,第二步看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

【真题】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A. 李某
B. 李某和徐某(√)
C. 李某和该中心
D. 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答案:B。在判断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时,取决于其是否有字号。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
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依此,本案中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应当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应当将徐某和李某列为共同被告。选项B正确,当选。

(2)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热照的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3) 企业法人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 保证合同关系
① 一般保证: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② 连带保证: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怎么诉、被告怎么列”)。
◔ 注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 继承遗产关系
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6) 共有财产关系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 记忆:①无、限人是爱害方——原告只有无、限人自己,其监护人仅是法定代理人。②无、限人是加害方——无、限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此时监护人不仅是共同被告,同时也是无、限人的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法指导案例第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真题】就读高一的小张(17岁)把同学小赵(16岁)的眼睛打伤,小赵的父亲老赵多次找小张的父亲老张协商,均无果,遂诉至法院。开庭时,小张已满18周岁,就读高三,但没有任何财产。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 小赵是本案适格原告,老赵是其法定代理人(√)
B. 老赵是本案适格原告
C. 老张是本案适格被告(√)
D. 小张是本案适格被告,老张只是其法定代理人
案:AC。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1)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2) 外部关系:一致对外。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 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若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的,法院应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 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 普通共同诉讼:可分之诉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认为可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为普通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的形成条件
(1) 实质条件:几个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即诉讼标的的同类性。
例如:数个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业主提起缴纳管理费的诉讼;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数名乘客受伤,若干受伤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等等。
(2) 管辖上的同一性:几个诉讼须属同一法院管辖。
(3) 几个诉讼的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
(4) 人民法院认为将几个诉讼合并审理能够达到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而同意将几个诉讼合并审理。

【例】甲、乙、丙三人互不相识,其均于2023年11月在A餐厅食用了“万圣节套餐”,之后三人均出现食物中毒现象,于是其分别将A餐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可以将这三个诉合并审理,当事人也表示同意。请问:该共同诉讼的性质如何?
答案:为普通共同诉讼。因为存在三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而非同一个诉讼标的。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1) 普通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并没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因此他们在诉讼中进行诉讼行为,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提示:如果普通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出现诉讼中止、未按时参与庭审等特殊现象,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诉讼活动的继续进行。
(2) 对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五、代表人诉讼

(一) 代表人诉讼与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具有共同或同样的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称为代表人诉讼。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便是诉讼代表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1、代表人诉讼的特征
(1)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诉因相同。
(3) 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
(4) 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3、诉讼代表人的人数:2—5人。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二)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VS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①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
⊙ 适用程序: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
⊙ 代表人的产生方式: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②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类的。
⊙ 适用程序:①要经过公告(不少于30日)、登记等特殊程序,以便确定当事人。②裁判具有扩张效力(预决效力),可以直接适用。
⊙ 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推举–商定–指定。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1、并非所有的共同诉讼都能构成代表人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2、两类代表人诉讼中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的不同选择
(1)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既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由自己亲自参诉,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2)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由向法院登记了权利的那部分当事人推选出来——先推选,推选不出代表人时,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例】A厂生产的一批山茶油添加剂超标,对人体有损害。媒体披露该消息后,购买过该批山茶油的消费者纷纷起诉A厂,要求赔偿损失。甲和乙被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B. 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须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C. 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D. 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答案:B。诉讼代表人作为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无须其他被代表当事人的同意。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此选项C和选项 D的说法均错误。

3、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公告、登记、裁判适用
法院受理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后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日。向法院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且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之裁判效力:
(1) 对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 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法院无须另行裁判,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与代表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① 普通证券代表人诉讼:
⊙ 诉讼代表人:投资者。
⊙ 加入原则:“明示加入”规则:必须明确声明参加诉讼才能成为当事人。
⊙ 裁判效力:仅及于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② 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
⊙ 诉讼代表人:投资者保护机构。
⊙ 加入原则: “默示加入”:法院认定投资者范围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除非明确向法院声明退出诉讼,都自动具有当事人身份。
⊙ 裁判效力:对所有法院认定的投资者都有既判力,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

【真题】上市公司甲公司在公报中虚构业绩,导致大量投资者损失,某投保基金受易某等80名投资者的委托,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依法认定了5808名投资者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仅有郭某一人声明退出诉讼。关于本案判决对投资者的约束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如果代表人败诉,该判决约束易某等80名投资者,其他投资人可另行起诉
B. 如果代表人胜诉,该判决约束除郭某外的5807名投资者(√)
C. 如果代表人胜诉,该判决约束全部投资者
D. 如果代表人败诉,该判决只约束投保基金,所有投资者均可另行起诉
答案: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第2款规定:“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据此,本案代表人诉讼的审理结果对于法院依法认定的投资者有约束力,但对于声明退出的郭某没有约束力,其可以另行起诉,选项B正确。

六、诉讼第三人

依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之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的诉讼开始后,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请求权的诉讼参加人。

【例】甲、乙兄弟二人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甲将乙起诉到法院,他们的妹妹丙认为,甲、乙二人分配遗产不考虑她的继承份额是违法的,从而参加诉讼,对兄弟二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自己享有部分权利的诉讼请求。在该案中,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本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且不限于第一审程序。
◔ 注意: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法院可以准许。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3、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起诉。
◔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6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有独三的诉讼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双重反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民事权利。有独三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他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

【例】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趁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本诉与参加之诉的关系
有独三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两个诉讼,即原来当事人之间的本诉和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彻底解决纠纷,也避免因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1) 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
(2) 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参加诉讼后,本诉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真题】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部分产权,法院同意王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 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D. 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双重反对)VS必要共同诉讼人(一致对外)

【例】遗产继承纠纷中,遗漏了共同继承人而通知并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此时其与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致;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而在其中某些遗产继承人开启一个程序后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此时提出新的独立诉讼的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提出的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属于两个独立的诉的合并,而必要共同诉讼则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正在进行诉讼的诉讼标的不能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去的诉讼参加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及其识别
(1) 参加诉讼的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① 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800盒高档白茶,后因茶叶质量不合格,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主张,该批茶叶质量不合格是因为丙提供的包装袋和包装盒质量不合格所致(导致茶叶受潮),此时可以追加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② 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代位权诉讼、合同转让纠纷。
(2) 参加诉讼的方式:依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 提示: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法院审查决定。换言之,原告仅享有申请权,法院享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权。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的有限性
(1)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 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无权提出反诉。
(3) 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享有上诉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有责就有权、无责就无权)。
【例】在某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案件中,王某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某委托某律所的律师小章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并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之一提出回避申请。王某的上述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有效。因为无独三的诉讼权利虽然受到限制,但是其仍享有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参加庭审并进行辩论等。

3、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常见情形
(1) 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普通共同诉讼)。
(2) 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
受害人诉制造者或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另案诉责任人,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无独三。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VS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① 有独三:
⊙ 参加诉讼的根据: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 参加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法院无权追加。
⊙ 诉讼地位:处于单独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 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处于原告的地位,对本诉原、被告的观点都不赞同,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② 无独三:
⊙ 参加诉讼的根据: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参加诉讼的方式: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法院可以主动追加)。
⊙ 诉讼地位: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 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真题】甲、乙、丙三人一起打了丁,丁将甲和乙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为爱慕丙的女儿,故不起诉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丙?
A. 法院不追加丙为被告,告知丁可另行起诉
B. 法院不追加丙为被告,但丁不得要求甲和乙对丙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C. 法院追加丙为第三人
D. 如果丁不同意追加丙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4、变更当事人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 记忆:受让人的三种可能结局:(1)受让人完全不参诉(当事人恒定);(2)受让人作为无独三;(3)受让人替代出让人变更为新的当事人。

◔ 原理点睛:无论受让人想做什么人,都只有申请权,最终法院说了算。无论受让人参诉还是不参诉,最终的裁判结果对受让人都有拘束力。

【真题】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 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C. 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D. 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ABCD。本案中,程某将其对刘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此时谢某为受让人,但程某的债权转移行为并不影响其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地位,因此其仍然享有撤诉申请权,选项A的说法正确。谢某作为受让人,如果申请以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准许,因此选项B说法正确。若谢某作为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程某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因此选项C说法正确。若法院不予准许受让人谢某申请替代程某的诉讼地位,则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项 D的说法亦正确。

七、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注意:并非所有的案外人都能启动三撤,原则上限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对原案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原案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
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3) 实体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
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全部错误。

(4) 结果条件: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时间条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2、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指导案例链接】①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 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真题】某企业违法排污引发沿岸居民患病,10 位居民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公告之后又有20人登记权利(合计30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企业赔付每位居民5万元。1个月后,住在河岸下游的陈某得知此事,遂诉至法院要求该企业赔偿10万元,法院没有支持陈某的请求。陈某于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之前30位居民的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不予受理
B. 驳回起诉
C. 判决撤销5万元的判决
D. 判决适用5万元的判决
答案: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95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本案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陈某作为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其无权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应当不予受理。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事项

(1) 管辖: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具体来说,一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一审法院提起;二审后裁判生效的,向二审法院提起。
◔ 记忆:谁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谁负责管辖三撤。

【例】小强为了进行深造,决定出国留学两年,临行前,将自家祖传的一对古董花瓶交给女友小花暂为保管,等其学成归国后再取回。但无奈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小花无法忍受异国恋的苦闷,结交了新的男友小贝。小贝在得知小花仍为前男友保管古董的事情后,萌发了一个“好主意”,于是小贝与小花串通,起草了一份花瓶买卖合同。按照二人事先的谋划,小花将小贝诉至F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古董花瓶的所有权属于小花,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支持了小花的诉讼请求。小强学成归来后,才发
现不仅女朋友早已“易主”,自家的花瓶也被小花“合法”占有。此时,小强有何救济途径?
答案:小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F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2) 审判组织和审理方式: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3) 诉讼地位: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4)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不中止执行。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

【真题】甲对乙有20万元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元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将乙列为第三人。诉讼中甲、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用于清偿该笔债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丁主张手链是自己的,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甲、乙、丙为被告
B. 甲、丙为被告,乙是第三人(√)
C. 甲、乙是被告,丙为第三人
D. 甲为被告,乙和丙是第三人

4、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效力

(1) 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 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实体处理)。

◔ 注意:对上述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 原理点睛:第三人撒销之诉是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机制,以保护第三人民事实体权利为主要目的,挑战和冲击了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主体特定,属于变更之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可以上诉。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真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受理第三人撒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答案:D。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并不必然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因此选项A说法错误。第三人撤
销之诉并非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因此不是确认之诉,而是变更之诉,选项B说法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因此选项C说法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撒销对象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当选。

5、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关系
(1) 原则上三撤并入再审/再审吸收三撤:在审理三撤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三撤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
①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②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2) 例外情形下中止再审: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 原理点睛:三撤和再审均指向原生效裁判的正确性,均属于事后救济,因此存在功能重叠,不能同时并行。再审的救济范围广于三撤,因此“大鱼吃小鱼”,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但如果涉及虚假恶意诉讼,则中止再审,先审三撤。

6、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关系

(1) 先三撤、后执行异议: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2) 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 原理点睛:案外第三人不能直接申请再审,需要以执行标的异议作为“跳板”。三撤与案外人再审功能重叠,因此不能叠加适用,二者只能择其一:(1)案外第三人一旦提起了三撤,其实体权利就只能靠三撤教济,此时提出执行异议的唯一功能,就是如果异议成立可以中止执行。(2)如果案外人第三人已经提出了执行异议,那么当异议被裁定驳回时,其固定搭配的教济机制只能是案外人再审,而不能提三撤,此时其实体权利就只能靠案外人再审来就救济。简言之,案外人第三人的实体权益要么靠三撤救济,要么靠案外人再审救济,而执行异议本身只不过是“工具人”,其并没有实体救济的功能。

八、民事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述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1、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提示:提起公益诉讼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针对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同样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原告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 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4) 检察机关有权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属于后顺位主体:其他主体不起诉,或者没有其他适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真题】市环保协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某工厂因生产工作极大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甲因该厂的污染行为受到损害,也想参与本案的诉讼。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将甲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将甲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通知甲另行起诉(√)
D. 将甲列为共同原告

3、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告。
(2)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 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4、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
(1)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法院的告知和释明
(1)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6、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记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三种角色”:(1)民事检察监督主体;(2)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3)支持起诉的主体。

7、诉讼程序和制度的特殊规定
(1) 禁止反诉: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调解、和解: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反之,则不用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
当公开。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 记忆:民事公益诉讼可和解、可调解,但达成协议后要“先公告、后审查”。
(3) 申请撤诉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4) 与私诉权的关系:二者并行不悖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 记忆:公益归公益,私益归私益,二者并行不悖。
(5) 与其他民事公益诉权主体的关系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8、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规定
(1)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公益诉讼起诉人)。
(2) 诉前公告: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顺位)。
(3) 移送执行: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4) 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指导案例链接】(1) 最高检指导案例第28号“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3) 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11号“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不能有效维护公益,又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件二审开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与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意见等,积极履行出庭职责。
(4) 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14号“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真题】某工厂违法排放污水,造成河流严重污染,绿友环保组织对该工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其赔偿100万元。法官经过审查发现100 万元远远不够恢复治理河流的费用,建议绿友环保组织增加赔偿金额至1000万元。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绿友环保组织胜诉。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 公益诉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B. 绿友环保组织起诉前,要先通知市生态环境局
C. 法官建议将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从100万元改成1000万元,违反了处分原则
D. 本案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

九、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依据代理权限的来源不同,可以将之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一) 法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1)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民法典》及《民诉法解释》。
(2)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依法律而确定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办理委托代理书,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与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关系,其代理权便成立。

2、法定代理权的广泛性
(1) 一般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提供证据;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2) 特殊性、实体处分性诉讼权利的行使权: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请求或接受调解等。

3、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等于当事人
(1) 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其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主要差异:①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②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于当事人而非法定代理人,因为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③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死亡,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时,诉讼可以中止但不能终结,

4、法定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1) 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①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④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2) 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二) 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特点:基于意思表示;须商定权限;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书面委托的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2、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 (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法人)工作人员。①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②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真题】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下列哪些材料?
A. 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
B.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C. 律师的执业证(√)
D. 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 一般授权: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例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和辩论等。
(2) 特别授权: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或提起上诉等。
◔ 提示: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4、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 注意:“本人不能表达意志”通常是指患精神病而无法表达意志,此时无须出庭也无须提交书面意见。而“特殊情况”则是指具备表达意志的能力但无法出庭表达。例如,患传染病被隔离或在国外,此时不出庭,但是要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5、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诉讼终结;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

◐ 诉讼代理人VS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在代表人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均可能存在,而诉讼代表人仅可能存在于代表人诉讼中。
① 诉讼代理人
⊙ 产生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委托。
⊙ 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
⊙ 诉讼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参加诉讼目的: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 诉讼地位: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② 诉讼代表人
⊙ 产生依据: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与法院协商或者由法院指定。
⊙ 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
⊙ 诉讼行为的后果:既及于代表人本人,也及于被代表的当事人。
⊙ 参加诉讼目的:维护本人及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诉讼地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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