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目录:
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四、民事裁判与法律文书
一、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 普通程序的各阶段
第一阶段:当事人起诉。
第二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第三阶段:审理前准备:送达;告知;审核材料;追加当事人;传唤当事人;审前分流机制。
第四阶段: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
(一) 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 注意: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明确;被告明确≠被告正确/适格。起诉状中所记载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区别,就可以视为被告是明确的。
【例】大明起诉大粱返还借款,但是大梁已经下落不明半年多,此时法院能否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受理大明的起诉?
答案:不能。法院受理立案的要求是被告明确,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被告不明确,此时若满足其他的起诉条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对大梁公告送达相关文书。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1、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是指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查的行为。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 注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即不予受理裁定书,而不允许口头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以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情形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裁或审);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3)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例】赵鑫与何伟收养关系纠纷一案,A区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遂告知原告赵鑫向有管辖权的C区法院起诉。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前提是法院尚未受理案件,而在已经受理案件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移送管辖,即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5) 违反“禁诉期”: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①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注意: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例】孕妇徐某在怀孕6个多月时,发现丈夫张某与自己的“闺蜜”有染,伤心至极,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此时法院应否受理徐某的起诉?
答案:应当受理。因为是女方主动提出的诉讼。
②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③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例】王某认为他的养子未尽赡养义务,于2022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王某与其养子达成了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2022年8月,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应否受理王某的起诉?
答案:不应受理。
【例】2022年10月,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孟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2023年1月,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吴某离婚,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答案:应当受理。因为孟某是之前诉讼的被告。
(6)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① 对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由于撤诉只是从程序上结束了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益纠纷并未得到解决,因此,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
◔ 注意:二审中或再审中撤回起诉的,不得再诉。
② 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更正或补充原起诉的欠缺,可依法再次起诉。
③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例】2018年7月,甲与乙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当时3岁的女儿由甲抚养,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023年10月,甲向法院起诉,称女儿上中学后花销越来越大,请求法院判决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否受理?
答案:法院应当作为新案立案受理。
(7) 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且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旧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
◔ 记忆: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违反主管或管辖的规定;违反“禁诉期”的限制;违反“一事不再理”。
【例】甲基于双方的服装加工机器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 法院接到甲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
B. 如果需要甲补充必要的相关材料,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C. 甲仅仅提供了乙公司名称缩写与住所街道,该地址存在诸多类似的法人无法分辨,但是如果甲坚持起诉,则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D. 如果立案后发现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单独的仲裁协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本题考查立案登记制及起诉条件的识别。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此,选项A、B、D的说法均正确,不当选。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选项C中甲的起诉状未能完全使被告与其他法人相区分,因此不能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当选。
◐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 适用文书
① 不予受理:裁定。
② 驳回起诉:裁定。
③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解决问题的性质
① 不予受理:程序问题。
② 驳回起诉:程序问题。
③ 驳回诉讼请求:实体问题。
⊙ 适用诉讼阶段
① 不予受理:审查起诉阶段。
② 驳回起诉:受理案件后。
③ 驳回诉讼请求:受理案件后。
⊙ 适用条件
① 不予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
② 驳回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③ 驳回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但不符合胜诉条件。
⊙ 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
① 不予受理: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② 驳回起诉: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③ 驳回诉讼请求: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 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
① 不予受理:可以再起诉。
② 驳回起诉:可以再起诉。
③ 驳回诉讼请求: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
⊙上诉期
① 不予受理:10日。
② 驳回起诉:10日。
③ 驳回诉讼请求:15日。
【小结】①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受理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但经过审理认为不符合胜诉条件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 实体拓展:
(1) 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公司法》第40条或者第101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 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5) 公报案例“自贡市能通建筑工程公司与国投公司建设合同承包纠纷案”: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诉讼证据之一,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真题】李某与张某婚后孕有一子,后两人感情不和,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了协议,但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法院经核实发现此时两人实际年龄均为20周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对抚养权制作调解书
B. 对离婚的请求制作调解书
C. 判决婚姻无效
D. 判决准许离婚
答案:C。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本案中,法院经核实发现此时两人实际年龄均为20周岁而属于无效婚姻,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判决婚姻无效。故选项C正确,选项 B、D错误。婚姻效力部分不适用调解;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作调解书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并判决结案。由于李某和张某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因此不能对抚养权事项制作调解书。故选项A错误。
3、以下案件应当受理
(1) 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提出诉讼,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例】何某2016年向陈某借款10万元,约定2017年9月前还清,何某到期未还,陈某碍于情面也未向何某追索欠款。2023年6月,陈某受重伤,需大笔医疗费,于是向何某主张归还欠款,何某拒不归还。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归还欠款。对于该案,法院应当受理,虽然其已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丧失的仅仅是实体胜诉权,而非程序上的起诉权。
(三) 受理的法律后果
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责。
2、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四) 审理前的准备
1、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2、法院的告知义务与当事人的知悉权
(1) 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口头告知;
(2) 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的3日内告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前法院的其他任务
(1)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2) 追加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3) 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4、开庭审理前的分流机制
(1) 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转换:当事人没有争议,且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 通过调解的方式分流案件: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 程序分类与繁简分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 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做好审理前的准备。
◔ 注意:证据交换、庭前会议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环节。
(五) 开庭审理
1、庭审程序的主要环节:宣布开庭(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告知回避权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制作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宣判(定期或当庭)
(1) 法庭审理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
(2) 禁反言: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3)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2、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6个月+ 6个月(特殊情况)+ X(上级批准)
(1) 审限: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2) 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六) 在线诉讼规则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共39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从起诉立案到宣判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在线程序规则。〕
◐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2)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3)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5)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 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1)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接在线进行。(2)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进行。(3)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4)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对人民检察院参与的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 线上线下庭审转换机制:
在诉讼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在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等诉讼环节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案情疑难复杂、需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情形之一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 在线调解:
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可以通过诉讼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开展在线调解活动。
◐ 在线起诉与在线受理:
当事人采取在线方式提交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1)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案件受理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3)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起诉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原告坚持起诉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
当事人已在线提交符合要求的起诉状等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当事人再提供纸质件。
上诉、申请再审、特别程序、执行等案件的在线受理规则,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 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和审核规则: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原件、原物形式要求:(1)对方当事人对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未提出异议的;(2)电子化材料形成过程已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3)电子化材料已在之前诉讼中提交并经人民法院确认的;(4)电子化材料已通过在线或者线下方式与原件、原物比对一致的;(5)有其他证据证明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 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 非同步审理机制(异步审理):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1)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2)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3)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 在线庭审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1)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2)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3)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4)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5)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6)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7)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 完善电子送达规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1)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2)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3)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4)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一) 撤诉:依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
1、申请撤诉的条件
(1) 须是当事人自愿提出;享有申请撤诉权的不限于原告,被告有权申请撤回反诉,有独三可以申请撤回参加之诉。
(2) 时间: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电请撤近,被告不同意的,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 注意: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无须被告同意。
(3) 方式: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撤诉申请。
(4) 撤诉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 注意:是否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由法院享有最终裁定权。无论是否准许撤诉,均用裁定的形式作出。
2、 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1)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实体拓展:法院受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二) 缺席判决
1、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
(1)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
(2) 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
(3) 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4)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 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的原告,其中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记忆:缺席判决的适用对象不限于被告,还可能是原告、有独三、无独三等。
2、适用缺席判决的主要情形
(1) 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注意:此时法院对到庭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则需要经过两次传唤,之后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 被告反诉,非必须到庭的本诉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但对本诉按撤诉处理。
(3)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原告上述两种类似情形的,可以缺席判决。
(4)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缺席判决。
(6)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例】甲在一次出差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变成植物人,其丈夫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甲离婚,此时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在庭审时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前提是查清案件事实。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一)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例】某产品质量侵权诉讼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在某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当天,原告赵某在前往法院的路上遇到一名青年持刀抢劫一位女子,遂见义勇为、勇斗歹徒,也因此未能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此时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因为赵某未能到庭有正当理由。
【例】甲诉乙追索抚养费,法院对乙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后,被告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时法院应当决定延期审理。因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的案件中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延期审理后,法院应对乙进行第二次传票传唤,若其仍旧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此时即可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注意:延期审理用决定,且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仅仅是推迟或重新确定一个开庭日期,其他诉讼活动不受影响。
(二) 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例】王某是知名的妇产科主治医师,其与丈夫庄某的离婚诉讼定于2022年6月2日开庭。庭审当天,王某在前往法院的途中接到医院电话,要求其立即上一台十分紧急的手术,此时王某属于“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适用延期审理。如果将上述情形转换,王某在前往法院的途中不幸遭遇泥石流并长期昏迷,此时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应当适用诉讼中止。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例】王某与A乐器行签订了一份购买三角钢琴的合同,但王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8万元,A乐器行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的丈夫张某向法院提出,王某患间歇性精神病已经多年,没有缔约的能力,并申请法院宣告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法院应当裁定中止A乐器行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诉讼,启动特别程序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确定。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注意: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 记忆:诉讼中止在等待,等人或等其他案。
◔ 实体拓展: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三) 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例】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此时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因为身份关系不存在继承或承担义务的问题。
4、追索瞻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注意:在区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适用情形时,须关注两大要素:①当事人的死亡时间(诉前死亡VS诉中死亡);②案件类型(不可继承的身份关系-离婚、收养、赡养、扶养、抚养 VS可继承的财产关系)。无论是在一审中死亡、上诉期限内死亡抑或二审中死亡,只要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均属于“诉讼中死亡”。
◐ 延期审理VS诉讼中止VS诉讼终结
⊙ 延期审理:小障碍,仅仅向后推迟一个新的开庭日期,其他诉讼活动不受影响。
⊙ 诉讼中止:较大障碍,“在等待”(等人或等待其他案件的裁判结果);若障碍消除,程序将恢复继续。
⊙ 诉讼终结:程序的非正常死亡,程序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此后不再恢复。
【真题】诉请法院判决甲与乙的婚姻无效,法院受理之后乙死亡,且没有其他财产和亲属。此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裁定诉讼终结
B. 继续审理(√)
C. 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D. 通知当地的相关民政部门作为诉讼当事人
四、民事裁判与法律文书
(一) 民事法律文书的主要类型与适用范围
1、民事判决
(1) 适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
(2) 原判决就实体问题存在遗漏,可以直接作出补充判决,该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形成同一份完整的判决;对于原判决中错误判决的内容,只能借助于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例】甲诉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乙赔偿侵权损失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漏判了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对于这一错误,法院可以作出补充判决。对于原判决和之后的补充判决,当事人均享有上诉权。
(3) 部分先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2、民事裁定
(1) 主要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少数实体问题。
(2) 民事裁定的具体适用范围:撤销仲裁裁决;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例】甲与乙因一套古董茶具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茶具的所有权人是甲,遂判令乙在30日内将其占有的茶具返还甲。在裁判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书中错将30日的履行期限写成了300日,此时法院应当裁定补正错误,并将该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甲和乙。
3、民事决定
(1) 主要适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其功能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保障法院公正、顺利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2) 适用决定的主要情形:回避;拘留、罚款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申请法院顺延期限;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等。
◔ 原理点睛: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所具有的确定效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1)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提起上诉。(2)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到该判决内容的拘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和判断。
(二) 法律文书与救济机制
1、可以申请复议的法律文书
(1) 可申请原级复议的裁定:保全、先予执行。
(2) 可申请上一级复议的裁定: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 可申请复议的决定:回避、拘留、罚款。
◔ 记忆:驳回回避申请为原级复议,罚款和拘留为上一级复议。
2、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 提示:小额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3、可以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4、既可以上诉又可以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 判决、裁定和决定
⊙ 适用对象
① 判决:实体问题。
② 裁定:程序问题为主。
③ 决定:特殊事项。
⊙ 具体情形
① 判决:一个诉讼标的对应一个生效判决。
②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③ 决定:回避;延期审理;罚款、拘留;诉讼费用减免缓;法院自行启动再审;法院对顺延期限申请的回应。
⊙ 救济机制
① 判决:上诉、再审。
② 裁定:原级复议:保全、先予执行;上一级复议: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上诉、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③ 决定:原级复议:回避,上一级复议: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