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本讲目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2)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
(1) 无论身份、诉讼中的角色、实体法上有无过失,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2) 当事人有平等地使用诉讼权利的手段;
(3) 法院中立客观: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
◔ 注意: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诉讼权利义务完全相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些相同,有些则不同但相对应,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 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
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回避、申请保全、参加庭审、进行辩论、提出上诉,等等。
⊙ 诉讼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区别性)
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应诉答辩权、反诉权;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有权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等等。

(二)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与中国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因当事人是外国人而限制或扩大其诉讼权利,或者减少或加重其诉讼义务。

2、对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遇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平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企业或者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 注意:
(1) 同等是常态(原则上一视同仁);对等是报复(你欺负我,我就报复你)。
(2) 平等原则 VS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三) 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提示:辩论原则≠法庭辩论环节。

2、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仅当事人享有辩论权,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辩论权。

3、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4、辩论的内容:
(1) 实体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2) 法律问题;(3)程序问题。

5、辩论权对审判权的约束: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和辩论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例】在实践中,剥夺当事人辨论权的常见行为主要包括: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辨论权利;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辨论权;应当开庭而不开庭;违法缺席判决。

(四)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

2、适用范围: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依法行使处分权。
◔ 注意:辨论权和处分权都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辨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而处分原则既适用于诉讼程序,也可能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3、当事人处分的内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即实体性处分与程序性处分。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例如:诉讼中自认、认诺、放弃主张、接受调解等;但处分程序权利不一定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例如当事人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放弃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4、处分权的行使方式:(1)明示处分;(2)默示处分。

5、处分权的相对性、有限性: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 注意:处分原则VS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涉及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超判或漏判均违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涉及事实和证据问题,法院该质证而不质证、将未经质证的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违反辩论原则。

◔ 原理点睛: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诉权与审判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主线,二者之间相互制约。一方面,法院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体现了处分权对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
制;另一方面,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须遵循依法处分的要求,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体现了审判权对处分权的约束作用。

【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1.8万元,装修免租期为5个月,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租金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累计超过1个月,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支付违约金11.8 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自2017年7月起拒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甲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2018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70.8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70.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3600元,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制度
D. 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
答案:B。本案中,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法院超判了利息和解除合同,一旦看到法院超判或漏
判的情况,应当立马想到违反了处分原则。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

(五) 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1、诉讼诚信原则的适用对象: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即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应遵守民事诉讼诚信原则。

2、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 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公正司法
⊙ 当事人:客观陈述(保证书);及时提供证据(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不得借助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他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禁反言
⊙ 诉讼参与人: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鉴定人客观鉴定(承诺书);翻译人员如实翻译
⊙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

【真题】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 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 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 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答案:C。按照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具体要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均应当诚实守信的依法行使权利或职权。以欺骗方式形成诉讼、故意作伪证、法院恣意认证,均有违诚信原则的精神和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是其依法行使认证权的应有权限。因此,选项C当选。

(六)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1、民事检察权的性质和功能: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以法院审判权和热行权为监督对象。
◔ 原理点睛:民事检察监督权属于公权制约型监督,对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监督范围和监督对象: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1) 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2)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3)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3、多元化的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
(1) 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注意:除了最高法的生效裁判由最高检“同级抗”,其他均为“上抗下”。
(2) 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属于同级监督,但要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各级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须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法院适用在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同意,即当事人享有处分权、选择权。
2、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注意:一方当事人同意以在线方式进行,另一方不同意的,同意的一方可以以在线的方式进行诉讼。

【真题】在某网站购买了一个乙公司生产的热水壶,后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以线上视频的方式交换证据,乙公司同意,甲明确拒绝,法院依此认为甲放弃了交换证据的权利。法院的做法违反了民诉法的哪项基本原则?
A. 对等原则
B. 同等原则
C. 诚信原则
D. 在线诉讼原则(√)
答案:D。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第1款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由此可知,在线诉讼虽然是我国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采用在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同意。本案中,甲明确拒绝进行在线证据交换,法院不能依此认定甲放弃了证据交换的权利。因此,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在线诉讼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的范围和对象
(1) 范围: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裁判文书。
(2) 对象:向社会公开、媒体公开、公众公开;允许旁听和报道。
◔ 提示: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1)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 注意: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仅有程序上的申请权,法院享有最终的决定权。此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无须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法院认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不公开审理。

3、公开审理与其他具体制度的关系

(1) 公开审理与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 注意: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例外。
【例】A公司与B研究所针对某种抗皱护肤产品的配方专利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被告A公司以该纠纷涉及公司商誉和商业秘密为由,申请法院对本案不公开审理。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可以公开审理,遂没有准许被告的请求而是决定公开审理。在本案中,损害商誉并非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且涉及商业秘密也仅属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法院对此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因此法官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的做法并无不妥。

(2) 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② 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法院应当引导电请人自行查阅;
③ 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④ 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法院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⑤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查阅;
⑥ 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 注意: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例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可以允许公众查阅。

(二) 回避制度

1、回避的适用对象: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1) 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助理审判员都属于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2)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可以通过限制证人旁听庭审等措施,防止其受到干扰或串供。

2、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开始审理时,回避的事由在此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法定事由

(1)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①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
④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⑤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⑥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提示:出现上述情形时,若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2)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
①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②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③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④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
⑤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
⑥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3)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4)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 注意:适用自行回避的情形通常是审判人员有某些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内在原因);适用依申请回避的情形通常是审判人员有某些不正当行为或活动(外化行为);而决定回避则属于上述两种回避方式均失灵时的兜底方式。

4、回避的决定权
(1) 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执行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
(3) 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4) 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5、回避的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
(1)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 法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 注意: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无权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相关人员不停止参与工作。

【真题】某诉朱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朱某得知人民陪审员唐某曾违反规定私下会见孙某的代理律师李某,遂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唐某有权就回避决定申请复议
B. 朱某申请回避时,必须说明理由(√)
C. 唐某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D. 朱某应向法院院长提出针对唐某的回避申请
答案:BC。本题考查回避制度的相关具体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被决定回避的主体无权申请复议,唐某作为被回避的对象,没有复议申请权。选项A的说法错误。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属于依申请回避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理由。选项B的说法正确。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其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选项C的说法正确。选项 D没有法律依据,不当选。

(三) 合议制度

1、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又分为混合式合议庭(陪审制)与单一式合议庭,前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后者只有审判员参与组庭。

2、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制度。

3、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案件;
(2) 大部分的非讼案件;
(3) 部分普通程序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4) 部分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提示:
(1)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条件:基层法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的二审案件:①简易程序案件的二审;②对可上诉裁定的二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 注意: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中院管辖的部分二审案件,有可能适用独任制。在一审案件中适用独任制,无须当事人同意;在二审案件中适用独任制,必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一审用意通程序审理且判决结案的,二审中绝对不能用独任制。

【真题】李某与范某的侵权纠纷由甲市A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不服,上诉至甲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指定赵法官独任审理,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A. 一审用判决方式结案的,二审法院不得适用独任制(√)
B. 简易程序案件,在二审中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适用独任制(√)
C. 李某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不得适用独任制(√)
D. 李某提出异议后,二审法院不得适用独任制
答案:ABC。《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
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中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无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裁定结案,均有可能适用独任制进行二审。选项A的说法错误。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的,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选项B的说法错误。在二审案件中适用独任制,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中李某对此提出异议,意味着李某不同意在二审中适用独任制,因此二审法院不得适用独任制。选项C的说法错误,选项D的说法正确。

4、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 记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涉及国益或社会公益;涉群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新类型或复杂疑难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用合议制的案件。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公益诉讼、第三人撒销之诉,均不得适用独任制。

5、审判组织形式的转换:独任转合议(《民事诉讼法》第43条)
(1) 法院依职权转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2) 当事人申请(异议)转换: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1) 只要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均可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包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和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2) 不限于基层法院,各级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均可有陪审员参加。
(3) 非讼案件和二审案件一律不得适用陪审制。
(4)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在简易程序中担任独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 注意:能否适用陪审制,与法院的级别高低无关,但是与案件的审级有关。

7、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的审判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签字。

【真题】某甲的合同纠纷诉讼,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张法官独任审理并作出判决。某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关于本案发回重审后的审理方式,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 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重审,张法官不得担任独任审判员
B.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重审,张法官不得担任独任审判员
C. 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重审,张法官不得担任合议庭审判员(√)
D. 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重审,不得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庭
答案:C。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也不得适用独任制。凡是适用一
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均可以适用陪审制,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

(四) 两审终审制度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不得上诉):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4、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 注意: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栽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5、小额诉讼程序。

◐ 记忆:一审终审:无处可上+非讼案件+调解书+大部分裁定+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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