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 仲裁程序

本讲目录:
一、仲裁保全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员的回避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为原则
五、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一、仲裁保全

1、仲裁前保全:由申请人直接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2、仲裁中保全:当事人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简言之,由当事人提交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委员会转交法院。

◔ 原理点睛:无论是仲裁前还是仲裁中保全,都只能依申请启动,因为仲裁机构没有保全裁定权,也没有保全裁定的执行权。

3、仲裁保全的管辖
(1) 级别管辖:国内仲裁的保全申请,由基层法院裁定;涉外仲裁的保全申请,由中级法院管辖。
◔ 原理点睛:除了国内仲裁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与仲裁相关的事项大多由中级法院管辖。例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由中级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① 仲裁前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② 仲裁中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
③ 仲裁前财产保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④ 仲裁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例】中国甲公司与西班牙乙公司发生买卖合同争议,在中国进行仲裁的过程中,西班牙的乙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甲公司存放在A地的一批货物。此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者提交该批货物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

4、裁定与救济
(1)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2) 对该裁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组织形式:(1)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2)独任仲裁庭。

2、组庭的程序: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确定仲裁员。
(1) 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 仲裁员的确定
① 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② 独任制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与合议仲裁庭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方式一样,即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对象:仲裁员。
2、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3、回避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5、回避的决定权
(1) 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6、回避的后果
(1) 被准许回避的仲裁员退出仲裁庭,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2)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开庭后,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首席仲裁员苏某与乙公司的老总汪某在一起吃饭,遂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仲裁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B. 苏某回避后,合议庭应重新组成
C. 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D. 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以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为原则

1、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保密性):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五、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1、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撤回仲裁申请并不影响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仍旧排斥起诉权。

【例】花果山果蔬连锁店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果盘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提交本市的G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因A公司经常拖欠货款,花果山果蔬连锁店向G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A公司经理表示之前公司周转困难,但现在情况已经好转,以后不会再出现类似问题。考虑到合作的长远性,花果山果蔬连锁店撤回了仲裁申请。但之后A公司仍旧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此时花果山果蔬连锁店仍旧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再次向G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缺席仲裁的适用情形
(1)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2) 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的许可中途退庭。
(3) 仲裁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如果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准许中途退庭时,仲裁庭可以基于反请求对仲裁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奶酪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由于甲公司拒绝支付奶酪货款,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作出答辨意见,同时提出由于乙公司提供的奶酪不符合质量规定而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反请求。仲裁庭依法书面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甲公司没有如期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应当在甲公司无故不到庭的情况下,对乙公司的仲裁请求缺席裁决,对甲公司的反请求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4)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提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一) 仲裁和解

1、自行和解的时间: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作出仲裁裁决前。
2、和解后的选择
(1) 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
(2) 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
(3) 撤回仲裁申请:此时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之后若反悔还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仲裁和解协议的效力:无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二) 仲裁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调解解决纠纷后,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方式
(1) 少数服从多数: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2)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注意:首席仲裁员行使优先决定权的前提是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如果已经形成了多数意见,则依照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例】仲裁庭对某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后,首席仲裁员甲认为该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仲裁员乙认为合同自始无效;仲裁员丙认为合同部分可撤销。此时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甲的意见作出裁决,即合同继续履行。

2、仲裁裁决的内容
(1) 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2) 当事人协议,可以不在仲裁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例】北京市开心儿童玩具公司与上海市美丽商厦因玩具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作出裁决,为了保护商誉,上海市美丽商厦请求仲裁庭不要在仲裁裁决书中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对于该申请,仲裁庭可否准许?
答案:仲裁庭可以不在仲裁裁决书中载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但是仲裁请求不可省去。

3、仲裁裁决的生效
(1) 作出即生效(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一事不再理、或裁或审: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3) 仲裁裁决的确定性: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 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是法定的执行依据之一。

4、先行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5、仲裁裁决的补正
(1) 启动方式和时间: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仲裁庭也可自行补正。
(2) 可以补正的对象: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以及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漏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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