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特别程序

本讲目录:
一、特别程序的共性概述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四、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七、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八、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
九、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十、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机制


一、特别程序的共性概述

特别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者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而并不解决纠纷。

1、非讼性: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2、审判组织的特殊性:独任制为原则、单一式合议制为例外。仅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其他特别程序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不允许陪审员参与。
3、审级制度的特殊性: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特别程序案件有自己独立的救济程序,即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4、审限的特殊性: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且不得延长外,审理其他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5、免交案件受理费。
6、一律不得调解。

◐ 特别程序案件的共性
⊙ 性质:除选民资格案件外,其他六种均为非讼案件。
⊙ 共性:不得上诉、不得再审、不得调解、不适用陪审制。
⊙ 文书: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用裁定书;其他五种案件用判决书。
⊙ 救济机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院作出新判决或裁定、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一)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条件

1、申诉处理前置:公民已经针对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该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时,才可以起诉。
【例】在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村民张某发现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此时其需要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而不能直接起诉。若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满,才可以起诉。

2、主体要件:不一定是选民本人,不要求直接利害关系,只要是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公民均可。
【例】在基层人大换届选举中,村民张某发现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邻居赵某的名字,此时张某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若对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满,还可以起诉,而不要求其与赵某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

3、起诉时间: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起诉,为法定不可变期间。
4、管辖法院: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1、不适用调解。
2、审判组织形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单一式合议制),不得适用独任制或陪审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
4、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 注意:(1)选民资格案件实质上是争讼性案件,而不同于其他6种非讼性的特别程序案件。(2)直接选举的通常流程:划分选区→成立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

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时间和状态限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须持续满2年。

2、主体要件:只能由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此处的“利害关系人”不限于近亲属,而是包括了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申请方式: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4、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例】2018年5月,姚某去某沿海城市打工,之后音讯全无、下落不明。2022年1月,姚某的债权人马某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口头申请宣告姚某失踪,马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马某符合利害关系人的要求,但是其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即姚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且须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

(二) 相关程序

1、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2、立案受理后的公告: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3、作出判决
(1)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人申请的判决。
(2) 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3) 宣告失踪的判决和驳回申请的判决,一经送达,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 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1、失踪人的财产由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代管。
2、与失踪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履行。
◔ 实体拓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原告。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代管人列为被告。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债务和其他费用。”

(四)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1、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变更:争讼性
(1) 被告和程序性质的确定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 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法院在宣告张黑土失踪后,指定其妻子刘丽作为财产代管人,一个月后,张黑土的姐姐张小花认为刘丽有损害张黑土权益的行为,于是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此时法院应告知张小花以刘丽为被告起诉,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财产代管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非讼性
对代管人身己电遗变更代管,人民法院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代管人的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例】法院在宣告张黑土失踪后,指定其妻子刘丽作为财产代管人,一个月后,刘丽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理由是自己工作太忙,实在没有精力代管丈夫的财产。此时法院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刘丽的申请进行审理,若认为其申请有理,则裁定撤销刘丽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代管人;若认为申请无理,则裁定驳回刘丽的申请。

【真题】赵某下落不明两年多,赵某的妻子申请宣告赵某失踪,法院指定赵妻作为财产代管人。赵妻因处置赵某财产与赵某母亲争执不断,赵妻拟变更财产代管人为赵某的成年儿子。而赵某的母亲也意图担任财产代管人。结合上述情况,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赵妻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B. 赵某的母亲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 赵某的母亲应以赵妻为被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 赵妻应以赵某儿子为被告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答案:AB。《民诉法解释》第3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赵妻自己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项A正确。赵某的母亲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选项 B正确。赵某的母亲应以赵妻为被告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选项C错误。赵妻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但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项D错误。

(五) 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处理

1、判决宣告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撤销宣告失踪判决的法律后果。
(1)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
(2) 代管人有义务向已出现的失踪人返还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
(3) 失踪人有义务偿付代管人代管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时间条件
(1) 下落不明持续4年;或
(2) 意外事故+2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公民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持续满 2年;或
(3) 有关机关证明即可:经有关机构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2、 主体条件:限于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
注意:链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3、管辖:被申请人最后离开的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4、方式:申请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 公告与判决

1、宣告死亡的公告期
(1) 一般公告期:1年。
(2) 特殊公告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作出判决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三)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1、该公民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2、原有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由此开始。
3、该公民以自己的住所或居所为活动中心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四)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的处理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该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都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原审法院审查核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1、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重新出现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一般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
(1)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善意取得)。
(2) 依民法典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恶意宣告死亡的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2023年新增)

1、管辖法院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方式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3、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4、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时的处理方式
(1)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2)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电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六、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

1、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2、须精神病人有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3、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1、公民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判决没有溯及力。

2、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关系。
如果某一公民正在进行另一个案件的诉讼,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公民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该类特别程序立案审理,中止原诉讼。

(三) 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与原判决的撤销

1、依申请撤销和恢复。
2、新判决的送达与公告。
公民行为能力的恢复,不仅关系到该公民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而且与社会、他人也有关系,因此,新判决不仅要送达该公民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而且要进行公告。

七、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1、财产性质:限于有形财产,不能是无形财产或其他精神财富。
2、财产确实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3、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提出此类申请。
4、管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公告: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
2、如果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申请人。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有关主体可以通过普通程序解决争议。
◔ 注意:公告期内提出请求即裁定终结,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确定实际权属。
3、公告期满,如果无人认领该财产,根据财产的不同情况,判决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4、判决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财产的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三) 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1、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原判决撤销后,财产由它的所有人或合法继承人认领,占有财产的单位应返还原物,原财产如不存在,应按财产的数量与质量折价返还。

八、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提出。

(一) 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1、主体要求: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请。
◔ 提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可以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2、管辖法院
(1) 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2) 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提示:
(1) 司法确认的适用对象不再限于人民调解协议,而是扩大到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
(2) 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管辖司法确认案件。

3、申请时限: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

4、申请方式
(1) 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2) 材料提交:应当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5、法院裁定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355条)
(1)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2) 不属于收到申请的法院管辖;
(3) 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
(4) 涉及法院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纠纷;
(5)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二) 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1、审查内容:协议的达成是否自愿、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2、审查方式: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3、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358条)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 违背公序良俗的;
(4) 违反自愿原则的;
(5) 内容不明确的;
(6)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确认后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保障。
◔ 提示:执行依据不是调解协议,而是司法确认裁定书,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具有执行力的是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5、不予确认后的可选路径:变更调解协议;达成新调解协议;起诉。

◐ 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诉外调解协议后的可能情形
① 双方自觉履行了调解协议:纠纷解决完毕。
② 针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可起诉。
③ 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通过非讼程序获得执行根据。

【真题】李云将房屋出售给王亮,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经双方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王亮付清房款后,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王亮。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李云随即长期出差在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本案系不动产交易,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
B. 李云长期出差在外,王亮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C. 李云出差两个月后,双方向法院提出确认申请,法院可受理
D. 本案的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司法确认属于非讼案件,因此不适用诉讼案件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选项A错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提出。依此,申请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选项B中的单方申请错误。选项C错误,因为申请时间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55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确权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选项D正确。

九、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一)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

1、申请权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1) 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 注意: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例】某大三学生小毛购买了某品牌最新款的手机一部,后在与同学出去郊游时不慎将手机屏幕摔碎,为了能够继续使用,小毛将手机送至售后中心维修,并约定维修费为3000元。两周后,售后中心通知小毛去取送修的手机,但小毛因为两天前给女友买手链而身无分文。在无力支付维修费的情况下,售后中心自然拒绝将手机交给小毛,小毛提出由售后中心尽快将手机变卖,然后将扣除维修费之后的余款归还给自己,但售后中心不予理睬。此时小毛可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以避免时间拖得越长,可能变卖的价格就越低。

2、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1)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法院管辖。
(2)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3)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应当受理。

4、费用负担: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二) 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1、文书形式:裁定书。

2、审查方式
(1) 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单一式合议制)。
(2) 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内容
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1)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 卖、变卖担保财产。
(3)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真题】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 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答案:D。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说法错误;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

十、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机制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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