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本讲目录:
一、证据与证据资格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六、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一、证据与证据资格

(一) 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只有经过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

(二) 证据能力(证据资格)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简称证据“三性”,是判断证据有无证据能力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不具备证据“三性”的证据将被排斥在诉讼程序之外。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没有证据能力就谈不上证明力。
《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是对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想象或推断。

2、关联性: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有内在的联系,往往决定于逻辑法则和经验常识。

【例】赵四将阿三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用自己的摩托车,阿三称其从未向赵四借过摩托车,为了证明借用关系的存在,赵四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阿三的同事杨某出具的证言,称阿三曾经向其借用过一台烤箱,也一直不肯归还。本案中,赵四提供的这份反映阿三有借东西不还的“前科”的证言,并不具备关联性,因为其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属于品格证据,因此该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

3、合法性
(1) 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例如,鉴定意见需有鉴定人的签章和鉴定机构的签章。
(2) 证据的收集手段和收集程序合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法定种类即《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8种。

(一)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果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并且对方当事人也没有作出认可,则其主张将无法获得支持。

1、禁反言: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2、当事人的诚信义务: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3、当事人的到场义务及保证书制度: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 注意: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二) 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票据、提单、车票、发票、书面遗嘱、各种所有权证书等等。

(三) 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物理存在、形状、痕迹、质量等物理特征。

◔ 注意: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和媒介不同。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例】一张欠条,如果用来证明确实是由被告人本人亲笔签名的,属于物证;如果用来证明借款的时间和具体金额,则属于书证。
【例】车祸现场遗留的一块手表,如果用其损坏程度来证明损失的大小,则手表属于物证;如果手表被撞击后停止走动,用其停走时所显示的时间来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则手表属于书证。

(四)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其他的高科技手段储存信息,并需要借助特定设备反映所储存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例如,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微型胶卷、X光片等等。
◔ 提示: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五) 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2、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1)第14条):(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
信息。

◔ 提示:
(1)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例】阿花是大龄“恨嫁女”,为了早日找到自己的另一半,阿花陷入了网恋,没想非但没找到“白马王子”,还被冒充“护花使者”的网友阿牛骗去了9000元。为了证明阿牛骗取自己钱财这一事实,阿花向法院提交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即属于电子数据。

3、对电子数据之真实性的判断方法(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94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 提示: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 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1) 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二者无直接关系,判断有无证人能力的标准是能否正确表达意思;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例】张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与李刚离婚,理由是男方经常酗酒且家庭暴力,对于酗酒和家庭暴力这一事实,张丽提供了其在某国家机关工作的邻居王某以及自己7岁的女儿花花作为证人。王某称,曾多次在隔壁听到李刚打骂张丽的声音;花花称,爸爸经常喝酒而且喝醉了一回家就打妈妈,还曾经打过她。请问:王某和花花是否具有证人资格?
答案:王某和花花都有证人资格,其中花花虽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提供的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因此其具备证人能力。

(2) 证人的类型:民事诉讼中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证人;而刑事诉讼中仅自然人能作为证人,单位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例】张某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法官,某日其在下班途经中关村车站时,目睹了刘奶奶下公交时不慎摔倒以及等待上车的青年贾某帮助刘奶奶联系家人的经过。几天后,刘奶奶将当时见义勇为的贾某诉至海淀区法院,称摔倒是因为贾某撞倒了自己,要求贾某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2万元。此时张某既可能是本案的审理法官,同时又是本案的证人,若出现角色冲突,则证人身份优先,张某应当作为证人,而不担任审理法官。

3、证人的作证方式

(1) 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
①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②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处。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想关费用。

(2) 证人不出庭的条件:法院许可+符合法定情形。
① 法定情形: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② 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证人不出庭还须获得法院的许可。
◔ 注意: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3) 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证人经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例】阿芳是一起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的目击证人,但其因患肺炎住院而无法在开庭时出庭作证,此时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其可以通过提供书面证言、在线视频作证、录像作证等方式来完成作证。

◔ 注意: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证人作证费用的承担

(1) 费用范围: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2) 费用承担方式:败诉方最终承担。
① 当事人申请作证时:申请方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 提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交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② 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作证时:法院先行垫付、败诉方最终承担。

(3) 费用支付时间:事后支付为原则、事前预支为例外——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真题】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 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 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 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 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案:ABC。只要了解案情、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都可以作证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影响证人资格,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不适用回避,选项B的说法错误。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证明力不受影响,选项C的说法错误。

(七) 鉴定意见

1、鉴定的启动方式

(1) 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
①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2) 法院依职权启动: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

2、鉴定人的选定方式:与鉴定的启动方式相对应

(1) 依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2) 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3、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及相关规定

(1) 鉴定人的权利:①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经法院准许,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②选择鉴定方法、鉴定设备的自主权;③在超出自身知识范围或无法作出鉴定意见时,有权拒绝鉴定;④获得鉴定费、出庭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的权利。

(2) 鉴定人的义务:①运用专业知识对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③诚信鉴定(受诚信原则的规制);④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⑤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当事人的询问。

(3) 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①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两种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签复后仍有异议的,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1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
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②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多重法律后果:第一,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享有鉴定费用返还请求权;第三,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4) 鉴定人承诺书制度(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5)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计算和承担(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 39 条)
①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② 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注意:① 存在上述第(1)至第(3)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②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③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④ 鉴定意见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或优先的证明力,而是与其他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须依法经过质证后才可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

【例】某案中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鉴定意见,未载明意见的出具时间,被告以此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否准许该申请?
答案:不应准许。漏载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不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而仅仅是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等方式补正。

5、鉴定意见的撤销及其后果

(1)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2)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6、专家辅助人制度(有专门知识的人)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 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 提示: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适用回避,但检察机关的专家辅助人需要回避。

(2) 能够成为专家辅助人的条件是具备专门知识,而不要求具有鉴定人资质。

(3) 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是依当事人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4) 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其他专业性事实问题发表意见。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5) 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检指导案例第28号“许建惠、许玉仙民事公益诉讼案”: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证人、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

◐ 证人、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
⊙ 功能
① 证人: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感知、记忆、表述)。
② 鉴定人:对专业性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③ 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及其他专业性问题发表意见。
⊙ 参诉方式
① 证人: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
② 鉴定人:依申请或依职权。
③ 专家辅助人:依申请。
⊙ 回避
① 证人:不适用。
② 鉴定人:适用。
③ 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适用。
⊙ 费用
① 证人: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② 鉴定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由异议方预交、败诉方承担。
③ 专家辅助人:谁申请、谁承担。
⊙ 其他问题
① 证人:保证书:不签不得作证。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② 鉴定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不出庭的多重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处罚鉴定人的司法建议。
③ 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对专业性问题发表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当事人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对质。

(八)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审判人员,也包括审判人员指导下的人。

1、勘验的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
2、勘验对象:物证、现场。
3、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证据的学理分类,是指以相关理论学说为基础,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证据所进行的不同分类。

(一) 本证与反证: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1、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旨在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

2、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不在于证据的提出主体是原告还是被告,而是究竟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证据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因此,原告和被告均有可能提出本证和反证,原告提出的不一定是本证,被告提出的也不一定是反证。

【例】甲起诉乙返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甲提供了乙亲笔签名的欠条。该欠条是本证还是反证?
答案:利用 “三步法”解题。第一步,该欠条的证明对象是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即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第二步,主张积极要件即借款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对该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应当是甲;第三步,该证据是由甲提出的,而甲恰是对该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因此是本证。

【例】甲起诉乙返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甲提供了乙亲笔签名的欠条。在诉讼中,乙主张该欠条是在喝多的情况下闹着玩写的,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借款事实,并提出当时一起喝酒的丙、丁、戊三人作为证人。这些证人证言是本证还是反证?
答案:同样利用“三步法”,乙提供这些证人的目的是证明借款关系自始不存在,对于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由甲承担,因此乙对其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提供证据,旨在反驳对方当事人即甲的主张,因此是反证。

【例】甲起诉乙返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甲提供了乙亲笔签名的欠条。在诉讼中,乙主张其两个月前就已经将借款归还甲了,同时提交甲亲笔签名的收据一张。该收据是本证还是反证?
答案:乙提供收据的证明对象是借款关系已经消灭,主张法律关系消灭,主张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乙承担,而乙恰是提供该证据的主体,自然是本证。由此可见,被告也可能提出本证,辨别本证与反证的依据并非提出证据的是原告抑或是被告,而是要看究竟谁承担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

【例】甲起诉乙返还借款10万元,为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甲提供了乙亲笔签名的欠条。在诉讼中,乙辩称自己实际上只向甲借了5万元,其一开始的确是想借10万元,但是打完借条后,甲称自己没有那么多现金,让其明天再来拿钱。乙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前女友小丽,小丽得知乙的窘迫境遇后,主动借给乙5万元并称不收利息、不限还款期。于是,第二天乙去找甲拿钱时决定只向甲借5万元,并提出让甲将之前借10万元的欠条还给自己,重新打欠条。但甲称之前的欠条不知放哪了,于是乙让甲写了字条:“2022年4月1日,甲借给乙5万元整,原先乙出具的10万元的借条作废。”乙将该字条提交给法院,该字条是本证还是反证?
答案:该字条实际上证明了两项事实,因此既是本证又是反证。首先,该字条证明了乙向甲借了5万元,也即乙所主张的借款内容从10万元变为了5万元,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主体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属于本证。其次,该字条还证明乙没有向甲借10万元,即主张法律关系自始不存在,而乙对该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属于反证。

◔ 原理点睛:主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主张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其所提出的证据是本证;而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主张者不承担举证责任,其所提出的证据是反证。

(二)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提示: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不用考虑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力等因素,仅看其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即可。

【例】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 “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例】甲诉乙返还借款8000元,为了证明该事实,其向法院提交了两项证据:一是丙的证言,称乙曾经告诉过自己,他向甲借了8000元;二是一份转账记录,上面记载着2022年3月1日,甲向乙的账户转账8000元整。这两项证据是本证还是反证?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答案:这两项证据的目的均为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甲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因此都是本证。丙的证言能够直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因此属于直接证据。转账记录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因为甲向乙账户转账的原因可能多样。例如,可能是甲给乙还钱等,因此属于间接证据。

(三)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

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2、传来证据:并非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 原理点睛: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判断是否属于直接证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与证据是否是第一手资料没有任何关系。换言之,原始证据可能是间接证据,传来证据可能是直接证据,两种不同标准下的分类结果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例】甲对乙提起了一个返还借款之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理论,针对乙向甲借款这一事实的证明,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直接证据?
A. 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 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官方凭条原件
C. 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 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答案:A。其中选项A中的借据复印件,属于直接证据、传来证据、本证。选项B中的转账凭证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选项C中的证词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因为其只是听说要借钱,只是一种可能性。选项D中的证词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因为甲交给乙钱的原因可能多样,不限于借钱的情形。由此可知,选项A当选。

【真题】云松公司与海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云松公司发货后,海龙公司不支付货款。云松公司将海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货款10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海龙公司称已经支付了货款,并提供了电子对账单的打印件。但云松公司称该转账行为是海龙公司的关联公司凯德公司对其的借款,委托海龙公司转账而已。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 针对该转账行为是凯德公司对云松公司的借款,委托海龙公司转账的事实,由凯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B. 打印出来的电子对账单是电子数据(√)
C. 云松公司出具的买卖合同是本证(√)
D. 海龙公司出具的电子对账单是本证(√)
答案:BCD。转账行为是凯德公司对云松公司的借款,委托海龙公司转账的事实,其实质是为了证明被告未支付货款的事实,该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支付货款的被告负担证明责任,选项A错误。电子对账单为电子数据,即使打印出来仍然是电子数据,选项B正确。买卖合同是为了证明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否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原告负担证明责任,而该买卖合同由原告云松公司提出,其应当为本证,选项C正确。电子对账单是为了证明已经支付货款的事实,是否支付货款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支付货款的被告海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而该证据由海龙公司出具,其应当为本证,选项D正确。

四、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待证事实限定了法官审判权的行使范围,法官不得要求当事人对免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且其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提出的待证事实的范围。

【例】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不得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原则上审判权的行使范围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如果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一) 证明对象的范围: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
◔ 注意:本国法律和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官应当知道的内容(“法官知法”),无须证明。

(二) 免证事实(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10条)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例如:太阳从东边升起、西边落下;三角形的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牛顿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例如:已知某甲在2022年10月之前从未谈过恋爱,由此也就可以推定2021年时某甲是单身;已知截至2022年10月1日,某甲从未去过芬兰,由此也就可以推定2021年1月1日某甲不在芬兰。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预决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注意:上述免证事实中,仅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属于绝对兔证事实,其他均为相对免证事实,即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的,则不免除主张方的举证责任。

(三) 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承认其真实性的陈述。

1、自认的主体与自认方式

(1) 自认的主体: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 提示: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2) 自认的方式:明示自认+默示自认
① 明示自认(书面自认+口头自认):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
② 默示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③ 附条件或加以限制的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3) 妥协自认的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处。

2、共同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6条)

(1) 普通共同诉讼中自认的独立性和可分性: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2) 必要共同诉讼中自认的一体性和牵连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真题】甲在A超市购买了酸菜方便面,因方便面质量不达标,甲将A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经 A超市申请,法院通知方便面的制造商乙公司加入诉讼,乙公司在庭前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承认该批酸菜方便面质量不达标,A超市称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不发表意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如果经过法院反复询问,A超市仍然不置可否,则A超市构成自认(√)
B. 乙公司在庭前提交的诉状不构成自认
C. 乙公司的自认对A超市没有拘束力(√)
D. 乙公司的自认对 A超市有拘束力

3、不适用自认的情形(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
(1)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4、自认的撤回
(1) 撤回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2) 撤回自认的三种法定事由:①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②自认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③自认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3) 撤回自认的后果:不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五、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 证明责任概述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无法在诉讼中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无法形成心证),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 证明责任
⊙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
⊙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若待证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谁对该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就由谁承担不利后果。

1、证明责任的发生前提:待证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如果能够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则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2、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3、针对单一诉讼请求,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否则将无法裁判。即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
4、证明责任的法定性:证明责任由谁承担取决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预先规定。
5、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其正当性在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以及诉讼的时效性。

◔ 原理点睛:当待证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既不能拒绝裁判,又不能久拖不判。此时打破僵局的方法就是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判案——谁对该真伪不明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就由谁承担不利的后果(败诉的风险)。

(二)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1、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真伪不明),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注意: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必然意味着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例如,对方当事人作出自认或认诺时,其仍有可能胜诉。

2、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一般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 原告对“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过错。
(2) 被告对法定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三) 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链接《民法典》)

1、高度危险作业案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方对受害方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实由受害方进行证明。

【例】一日,王某到“姜太公”垂钓中心钓鱼,甩鱼竿时挂到了架设在鱼湖上方的高压线,导致其触电并严重致残,王某起诉管理和承运该高压线的某市供电局,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审理该案的法官谢某认为,市供电局应当就其对王某的残疾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谢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错误。因为高度危险作业案件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该市供电局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例】小傻与小痴恋爱多年,后因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而分手,分手后小痴一直心情抑郁,最终选择卧轨自杀。对于小痴的死亡,地铁公司可以通过证明受害人小痴系故意行为而免责。

2、环境污染案件(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方对有法定免责事由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3、动物致害案件
(1) 饲养动物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人证明。
(2) 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园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过错推定)。

【例】刘某在上班途经小区旁边的街心公园时,被李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和误工损失共计6000元。李某称自己的狗之所以会突然冲出咬人,是因为同在公园展练的赵某用石子击狗,导致狗受到惊吓。李某的这一主张不能免除其责任,因为虽然是第三人行为导致动物侵权,但这一事实不构成法定的抗辨事由。李某在向刘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赵某追偿。

4、产品质量侵权案件
(1) 适用无过错责任,由产品生产者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余事实由受害方证明。
(2) 法定的三项免责事由: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5、物件致害案件
(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2)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堆放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3)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由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倒置过错要件)。
(4)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6、医疗纠纷案件
(1)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③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②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7、教育机构责任(校园事故案件)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由学校对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侵害时,则实行一般过错责任,其余事实均由受害方证明。

◔ 原理点睛:
(1) 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案件中,加害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本不是证明对象,原告不用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也不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有没有过错在所不问)。
(2)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规定将本应由受害方证明的要件事实规定为加害方证明。加害方对减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而是一般分配原则。
(3) 适用过错推定的案件,就相当于倒置了过错要件。

◔ 提示:
(1) 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饲养动物致害。
(2) 举证责任特殊分配的常见情形整合
① 环境侵权——倒置因果关系要件。
② 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堆放物致害案件——倒置过错要件。
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
④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
⑤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券法》第89条第2款)。
⑥ 执行异议之诉: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起诉还是案外人起诉,均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

◔ 原理点睛:立法者分配证明责任时的考量因素;(1)谁作出积极行为;(2)谁更接近证据;(3)谁更专业、更有实力。

(3) 分配证明责任的“三步法”
第一步:先定性: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
第二步:如果是侵权纠纷,看归责原则(过错归责与无过错归责)。
第三步:检查:①有无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②是否存在免证事实(自认、预决事实等)。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题】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 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 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 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答案:B。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该判决书属于预决事实,构成了免证事实,因此刘月无须对因果关系要件承担证明责任。选项A的说法错误,选项B的说法正确。证明责任只能法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或法院裁量,因此选项C和D的说法均错误。

(四)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被称为证明要求,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的裁判结果,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时要达到的程度,或者说是裁判者对事实存在与否作出判断时所要达到的认识程度,是法院判断待证事实的基准。

1、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原则。
高度盖然性是指虽然没有使法官确信无疑,但是已经能使法官相信其很可熊存在。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2、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只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太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六、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一) 取证

1、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2、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 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①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② 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
③ 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
④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 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 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
①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③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 注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

3、证据保全(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5—29条)

(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①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 注意: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② 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 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 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 诉前证据保全与仲裁前证据保全
① 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 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 时间:提起诉讼前或申请仲裁前。
④ 管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⑤ 48小时内作出裁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为商标权属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但担心乙公司会销毁证据,遂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哪些法院对该保全申请有管辖权?
答案: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证据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属于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综上,对该诉前保全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证据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乙公司住所地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3) 证据保全与担保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 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5) 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效果:就该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6) 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注意: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二) 举证

1、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
(1) 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2)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

2、举证期限的具体时限
(1) 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例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2)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
(3)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4)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5) 追加当事人、有独三参加诉讼或者无独三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6)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7)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8) 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 提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3、举证时限的延长
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注意: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 记忆:应当在类证期限届满前申请的事项: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文书提出命令。

4、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首先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1) 视为未逾期的两种情形:①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②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
(2) 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①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②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真题】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 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 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 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 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 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王某延迟提交收条的原因是“一审期间未找到”,从主观形态来看,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予以训诫,选项B说法正确,当选。

5、证据交换
(1) 证据交换的启动: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2) 证据交换的时间:①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或者②法院直接指定。
(3) 证据交换的主持主体:审判人员。
(4) 证据交换的次数: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5) 证据交换和举证期限:交换证据之日即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举证期限延长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三) 质证

1、主体的特定性:质证是当事人的活动;虽然质证是法院完成证据审查认定职责的主要途径,但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内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即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3、质证的方式: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不公开质证的法定情形:涉及国家秘蜜、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 注意:只要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然不公开质证。但如果要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对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应当不公开进行。

【例】某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审理,遂不予支持原告的申请。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在质证环节需要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质证,此时须不公开进行。

4、不需要质证的证据
(1) 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间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 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注意:并非法院调取的所有证据都不需要质证,只有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需要进行质证。

【例】王某与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遂申请法院进行调取。在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时,视为申请方即王某提供的证据,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

(四) 认证

1、认证的主体
认证的主体只能是法院,由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进行证据的判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证据判断的主体,当然就不是认证的主体。

2、认证的基本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旦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3、证据判断的方法和内容
(1) 因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而可以提供书证复制品的情形: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2)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4、补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注意:并非未成年人所作的所有证言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5、文书提出命令(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第45—48条)
(1)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3)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①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②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③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④账簿、记账原始凭证;⑤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 注意:上述书证,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4) 适用范围的扩张: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对证明妨害行为的规制
(1)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2)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例】黄某诉A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中,黄某主张该医院在给其用药时未进行相关的皮试测试,且用量严重超标,但证明该事实的病例等诊疗记录均保存在A医院,只要A医院出示这些记录即可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而A医院提出黄某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与该证据相关的主张成立。此外,《民法典》还将医院的证明妨碍行为作为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法定事由之一。

【真题】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 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 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 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 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答案:AC。本案中,王文无法提交原件属于确有困难的情形,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当选。王武拒交书证的行为并不满足拘留的适用条件,选项B的说法错误。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即向法院申请了文书提出命令,但法院通知王武提交后,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因此法院可以认定申请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选项C的说法正确。王武的拒交行为能够令王文所主张的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但不能仅依此就判决支持王文的所有诉讼请求,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7、非法证据排除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真题】邵某向董某借款,但未订立书面合同。后邵某长期不还款,董某约其面谈并私自将谈话过程录音。谈话中邵某承认借款20 万元,利息已逾5万元,请求董某减免利息。董某遂即将该录音材料剪辑后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起诉还款。对于该录音材料的证据能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形成未经对方同意,不具有证据能力
B. 形成系为妥协而作的和解,不具有证据能力
C. 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证据能力(√)
D. 录音材料经过剪辑存在疑点,不具有证据能力
答案:C。本题考查偷录录音的证据能力。依据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偷录录音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符合证据“三性”中对合法性的要求,选项C的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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