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目录:
一、诉的要素
二、诉的种类
三、反诉
四、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要素
诉,就是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诉是抽象的请求,而诉讼请求是具体的权利要求,是对诉的具体化。
(一) 诉的三要素
1、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
2、诉讼标的:即法院的裁判对象,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 记忆:诉讼标的即法律关系。
3、诉的理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即原告起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 相关概念的辨析
1、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简单来说,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诉讼请求则是指当事人基于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作出特定判决的实体上的主张。
【例】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即食燕窝的买卖合同,约定某甲在2023年9月20日将80盒即食燕窝送至位于大望路的超市,但某甲未能按时履约。某乙多次催促交货无果,于是将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履行交货义务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交货和支付违约金。
【例】王某和张某利用年假去横琴游玩,在从机场前往酒店的途中,其所乘坐的S公司的出租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张某的额头、手臂等处挫伤且有轻微脑震荡。张某遂将S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35000元。起诉后,张某听说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许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于是改为要求S出租车公司承担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
本案中,张某最初提出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是其与S出租车公司的承运合同法律关系;而之后变更的请求,所依据的则是S出租车公司对其的人身侵权法律关系,即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属于诉讼标的的变更。简言之,本案中张某不仅变更了诉讼请求,也变更了诉讼标的。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诉讼标的物则是指该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对象。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是诉的必备要素,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诉的必备要素。任何案件都有一个特定的诉讼标的,但是并非所有案件中都存在诉讼标的物。
◔ 提示:在单纯的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中,不存在诉讼标的物。
【例】在确认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案件、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件中,因为属于单纯的确认之诉,因此并不存在诉讼标的物。此外,如果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属于单纯的变更之诉,同样不存在诉讼标的物。
二、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返讼请求的内容,可以将诉分为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一)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1、积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存在亲子关系。
2、消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请求法院确认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
(二)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依据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以将给付之诉进一步划分为:给付种类物之诉;给付特定物之诉;给付行为之诉。
1、给付种类物之诉
这是最常见的给付之诉,例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6500元之诉;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标准面粉900斤之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8000元之诉;等等。
2、给付特定物之诉
【例】王某是古董收藏爱好者,一日,王某在其朋友刘某的家中发现了一尊白菜形状的翡翠玉器,刘某称这是他的“传家宝”。王某见该玉器形象逼真、雕琢精细、质地上佳,遂向刘某提出借走观赏一周,刘某碍于面子只好答应。王某将该玉器带回家中后越看越喜爱,在约定的返还日期届满后迟迟不肯归还,并称该玉器并不属于刘某,而是自己在古董市场淘来的宝贝。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祖传翡翠玉器。请问:刘某提出的诉的类型是什么?本案中诉的要素是什么?
答案:本案属于给付之诉,且属于给付特定物之诉。诉的要素包括:(1)诉的主体,即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2)诉讼标的,即所有权法律关系;(3)诉的理由,即包括王某侵占玉器这一事实依据和《民法典》等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存在诉讼标的物,即该所有权发生争议的翡翠玉器,但诉讼标的物不是诉的必备要素。
3、给付行为之诉:依据要求给付的行为之不同,可以将给付行为之诉划分为积极给付之诉(作为)与消极给付之诉(不作为)。
(1) 积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诉,即要求对方的作为行为。例如: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培训;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对方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演出;要求对方修理房屋或拆除违章建筑等。
(2) 消极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不为一定行为的诉。例如:请求对方停止侵害、停止排放污水等。
(三)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例如:离婚诉讼、公司解散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
1、变更之诉的两种主要情形: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
(1) 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要变更现存的法律关系有争议。例如: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现在存在婚姻关系,但原告要求离婚(解除现有的婚姻关系),被告不同意。
(2) 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对要变更这一法律关系也没有争议,但对如何变更这一法律关系有争议。例如:共有财产的分割之诉,原被告对财产的共有关系没有争议,现在双方也同意变更这一共有关系,但就如何变更持不同看法,原告要求双方平均分配共有财产,而被告则认为原告只能分配到共有财产25%份额。
2、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分:二者在起诉目的和方向上刚好相反,变更之诉对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无争议,但对于是否继续维持、是否解除、是否或如何变更该种关系存在争议;而确认之诉则是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本身存在争议。
◔ 注意:
(1) 判断诉的类型的唯一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2) 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但不必然包含。例如:甲起诉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木材的义务,法院在决定是否支持甲的主张时,需要首先确认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木材买卖合同关系。但这一确认内容的存在并不影响诉的性质和类型的判定,其仍旧属于给付之诉。
(3) “三费”案件:单纯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的,属于给付之诉;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原先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数额的,属于变更之诉。
(4)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撤销权诉讼都属于变更之诉。
(5) 谨防“用非讼来骗人”的情形。
◔ 提示:判断诉的种类的“两步法”:
第一步:定性——确定属于诉讼案件;第二步: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
◔ 原理点睛: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无须提起变更之诉。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通常属于确认之诉。而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需要借助诉讼(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因此撤销权诉讼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真题】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 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 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 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答案:D。本案的诉讼标的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诉讼请求起初是要求李某修车,之后变更为要求李某
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变更诉讼请求时,诉讼标的始终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并未因诉讼请求的变更而发生变化。因此,选项A说法错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选项C和选项D考查诉的分类,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为给付之诉。因此,选项C说法错误,选项 D说法正确,当选。
三、反诉
反诉是指在己经提起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
◔ 原理点睛: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能够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够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矛盾裁判。
(一) 反诉的构成要件
1、主体同一性: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例】某日,老王和自己的女婿小马在超市购买圣诞礼盒,排队时,小马与超市的保安张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张某的鼻梁被小马打伤,老王在拉架过程中被张某推倒在地并导致尾骨骨裂。事后,老王碍于面子不想声张此事,遂自己承担了治疗尾骨骨裂的医药费,不想保安张某却将小马诉至法院,要求小马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3800元。得知自己的宝贝女婿被起诉,老王一怒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5000元。本案中,老王提出的诉是否构成反诉?
答案:老王提出的诉不构成反诉,因为其不符合主体同一的要求。在张某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是原告张某和被告小马,而老王并非该诉的主体;在老王提起的诉讼中,当事人是原告老王和被告张某,小马并非该诉的主体。简言之,反诉的被告应当是本诉的原告,否则主体不同一,不构成反诉。
◔ 实体拓展: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反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案涉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目的对抗性: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请求的独立性: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请求,即独立的诉,本诉的被告可以选择提出反诉,也可以选择不提出反诉,而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因此,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了本诉,也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丝绸布料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500 匹特级丝绸,乙向甲支付布料款120 万元。甲向乙交付全部丝绸布料后,乙仅向甲支付了50 万元的货款,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在诉讼中乙提出,甲所供应布料并非合同中所约定的特级丝绸,而是价钱仅值特级丝绸1/3的二级丝绸,且乙用甲所提供的丝绸布料制作的唐装,因为质量不合格而被国外的买家全部退货,给乙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问题:(1)本案中,乙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救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 (2)如果乙选择向法院提出反诉,后甲自觉局势不利,便申请撤回本诉并经法院准许,此时如何处理乙提出的反诉?
答案:(1)乙有两种选择,一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一个独立的诉讼,追究甲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二是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由法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2)如果甲撤回本诉,不会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应对反诉继续审理,如果甲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法院有权依法对甲作出缺席判决。
4、程序的同一性: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的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例如,反诉与本诉均属于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或均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5、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者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简言之,牵连关系要求本诉与反诉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
(1)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 实体拓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 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 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
◔ 提示:牵连关系并不要求本诉与反诉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包工包料为乙公司建设一座三层食堂,建筑过程中,乙公司应当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支付一定的工程进度款,其余工程款应在食堂竣工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食堂竣工验收后,乙公司一直拖欠甲公司工程款不肯支付,甲公司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所欠工程尾款100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提出,在食堂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准备的建筑材料不够,为保证工程进度不被拖延,乙公司借给甲公司价值40万元的建筑材料,但甲公司尚未归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向其支付原材料款40万元。本案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另一个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建筑材料借用合同。这两个法律关系属于相牵连且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反诉对牵连关系的要求。
6、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如果反诉专属其他法院管辖,或者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
◔ 提示:本诉法院对反诉可以基于牵连管辖或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仲裁协议等规范,本诉法院对反诉都具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二) 反诉与反驳
1、反驳: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事实主张表示不同意的意思,即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程序上、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辩驳。与反诉不同,反驳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反驳的目的也是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
2、反驳与反诉的区分窍门:请求是否具有独立性。
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如果能,则可能成立反诉;如果不能,则可能属于反驳。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会因为原告撤诉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
◐ 反驳 VS反诉:
⊙ 性质:反驳是一方当事人对抗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反诉是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
⊙ 目的:反驳仅否定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同时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 主体:反驳的主体是所有当事人;反诉的提出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真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A. 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 租赁合同无效(√)
C. 自己无支付能力
D. 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答案:B。本题实际上考查反诉与反驳的区分,按照刚才讲解的解题窍门,需要识别请求是否具有独立性。若原告没有起诉被告支付租金,则被告不可能莫名其妙地向法院提出该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自己无支付能力抑或已经付过租金等主张,因此选项A、C、D中的请求均不具有独立性,无法构成一个独立的诉,自然不成立反诉。选项B中,即使不存在本诉,被告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即提起一个消极的确认之诉,该主张构成一个独立的诉。因此,选项B当选。
四、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 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旨在提高诉讼效率,防止在相关联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1、诉的主体合并: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例如: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原告或被告在诉讼中死亡,数个继承人继受诉讼;等等。
2、诉的客体合并: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本诉与反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例如:原告既诉请被告返还借款,又诉请被告返还租用的房屋;原告既起诉离婚,又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1) 如果其中一诉是甚他诉的先决问题,则属于诉的预备合并,法院应当先审理该诉(主位请求),然后才有可能进一步审理其他各诉(备位请求)。
(2) 如果诉讼请求相同,但诉讼标的不同,则构成诉的重叠合并或选择合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诉讼标的全部审理或择一审理。例如:原告基于买卖关系和票据关系请求被告给付同一笔价款,则法院可就票据关系或买卖关系择一审理。
(二) 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进行审理。有时将几个诉合并审理会增加审理难度,导致诉讼复杂化和迟延,此时法院应当将诉分开来进行审理。当事人和法院在分离前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诉分离后的审理中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