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 审判监督程序

本讲目录: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及其对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方式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及其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一)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性

1、再审程序属于特殊的事后救济:裁判的正确性VS裁判的终局性。
2、审判监督程序的依附性:不是独立的审级,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主要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再审以及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性、非通常性、非必经性:“一事不再理”的例外,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也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4、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审理对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多元性。

【例】以下有关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之间关系的理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1) 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答案:该说法错误。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没有独立的专门程序,因此其审理程序和具体方式依附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级,即遵循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
(2) 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答案:该说法错误。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自然包括审判监督程序。
(3) 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
答案:该说法正确。这同样源于其审理程序的依附性。

(二)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再审的对象

1、再审对象之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1) 非讼程序不适用再审:特别程序(7种)、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均不适用再审。
◔ 原理点睛: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诉讼案件的救济机制,而不是非讼案件的救济机制。非讼程序的救济机制通常与其特性相适应,即非讼程序自带救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均存在本质差异,切勿混淆。
(2) 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 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 提示:针对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关系的终局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可以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法院再审。
① 若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
② 若涉及判决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例】某“土豪”黄某起诉与妻子梁某离婚,经两审终审,法院最终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二审判决作出后,黄某即与年轻貌美的女秘书阿美登记结婚,梁某得知这一消息后十分气愤,遂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改判不准许离婚,同时提出,其在二审结束后才发现黄某名下有一家酒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该酒吧的所有权进行分割。对于梁某的上述申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对于梁某针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提出再审的申请,不属于再审的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要求分割酒吧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再审对象之二:已经生效的裁定书
可以再审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 提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但是不得再审。

3、再审对象之三: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
(1) 法院: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
(3) 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原理点睛:不同的主体针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的具体事由不同。调解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是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事由,因为检察机关对调解书进行监督的基础在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

【例】甲与乙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经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调解书可能损害案外第三人丙的权益,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形下:(1)检察机关可否对该调解书提出抗诉?(2)法院可否对该调解书决定再审?(3)丙有何救济自己权益的途径?
答案:(1)检察机关只能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因此不能对本案中的调解书提出抗诉;(2)法院可以决定对该调解书决定再审,因为法院监督调解书的事由是确有错误;(3)丙可能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执行异议制度,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符合哪种制度的适用条件。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方式

(一) 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1、本院自行启动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 程序要求: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注意:本院启动再审的最终决定主体是审判委员会,本院院长仅有提交的权限;换言之,需要院长提交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两方面合力启动。
【例】某区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遂将该案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此时再审程序不能启动。
(2) 事由: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启动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谁启动、谁负责)。

(二)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13种四大类)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证据”的判定: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例】A公司诉B公司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败诉。此后,B公司与C公司合并成立了W公司。在对B公司的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了一份对前述案件事实认定极为重要的证据,此时W公司可以主张有新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基本事实”: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例】某医疗纠纷诉讼的二审裁判生效后,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告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告在审理中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格式和签章方面有缺陷,这一主张不构成再审事由,因此不属于伪造证据而仅仅是证据有瑕疵,不构成推翻既判力的事由。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此处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例】A饮料公司与B食品公司因某种运动饮品的发明专利发生纠纷,法院判决生效后,A饮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有关饮品配方是否相似的证据没有公开进行质证。该理由不符合再审的条件,其一,没有公开质证不等于未经质证;其二,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属于法定不公开质证的情形。因此,原审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妥。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注意:监督对象是法院的违法不作为,如果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调查收集后,因客观原因未能收集到该证据,则不属于再审的法定事由,即法院已经履行了其作为义务。

【例】王某与T公司劳动纠纷诉讼中,王某对一份保存在劳动管理部门的文档申请法院调取,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取,但由于劳动管理部门的原因而未能调取到。在本案判决生效后,王某可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答案:不能,因为法院已经履行了调取的义务,但非因自己的原因未能获取证据时,不属于再审的法定情形。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具体情形: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例】某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由陪审员与审判员一同组成了合议庭,在该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因为二审程序中一律不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注意:如果法院依法作出了通知,而接收通知的当事人因为其自身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在诉讼中出现并主张自身权利的,就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参加庭审为借口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具体情形: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此处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1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注意:此处的枉法裁判行为须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 提示:再审中提及的“原审法院”,是指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

【例】钱成与赵钢的借款合同纠纷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作出后,赵钢提出上诉,经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钱成对终审判决不服,欲申请再审,此时其可以选择向北京市一中院申请再审,也可以选择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不得同时向两个法院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真题】范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甲市A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范某以审判组织形式违法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某以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向甲市A区法院申请再审。关于法院对范某和张某的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 应当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再审申请
B. 应当由最先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进行审查
C. 应当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负责审查的法院
D. 应当协商前置,协商不成的,由甲市A区法院受理并审查再审申请(√)
答案:D。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其中范某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张某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此时应当由二人协商前置,无法协商一致的,应由原审法院即甲市A区法院受理并审查再审申请,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当选。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 例外情形: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
(1)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在上述(1)、(2)情形中,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5、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 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 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 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真题】朱某和葛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朱某向葛某支付本金及利息。朱某不服上诉,二审中葛某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该维持。经审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葛某之后表示一审判决利息计算存在错误要求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葛某有再审利益,应裁定再审
B. 经法院院长同意,可以裁定再审
C. 经朱某同意,可以裁定再审
D. 葛某缺乏再审利益,浪费司法资源,违反诉讼诚信原则(√)
答案:D。最高法公报案例“王谦与卢蓉芳、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在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该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导致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 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1、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1)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
(2) 针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监督手段的二元化
(1) 抗诉:“上抗下”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例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同级抗”。
(2) 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检察建议
① 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11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
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再审检察建议经该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 对人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抗诉VS检察建议
⊙ 相同点:均为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检察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 适用范围
① 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19 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范围小于检察建议。
② 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广于抗诉:凡是能够抗诉的情形,均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对人检察建议;针对法院行使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执行检察建议。
⊙ 监督方式
① 抗诉:除最高检外,须“上抗下”,不是同级监督。
② 检察建议:同级监督机制。
⊙ 效力
① 抗诉:合法的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② 检察建议: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效力。
⊙ 弊端
① 抗诉:程序较繁琐、成本高;易增加法、检之间的冲突。
② 检察建议: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效力上主要依赖于法院的态度。
⊙ 特点
① 抗诉:刚性监督、效力保障。
② 检察建议:柔性监督,沟通性、协商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3、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1)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煎置程序;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在后。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 注意: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 记忆:没找过法院不能找检察院;找法院和找检察院均仅限一次。
【例】王某与黄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王某认为本案法律适用错误且违反了法定的回避制度,此时其可否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答案:不能,须向法院申请再审前置。
(2)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4、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1)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5、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效果
(1)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化繁为简】凡是不能再审的案件,当然也不能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针对非讼案件,检察机关虽然不能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但针对非讼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对人检察建议。
(2) 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检察院依法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5、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效果
(1) 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化繁为简】凡是不能再审的案件,当然也不能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针对非讼案件,检察机关虽然不能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但针对非讼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对人检察建议。
(2) 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检察院依法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法院应予受理。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法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真题】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 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 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答案:CD。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因此选项A中的同时申请,说法错误。选项 B中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

◐ 启动再审程序的“三条路”
⊙ 对象
①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
②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判决、裁定、部分调解书。
③ 当事人申请再审:判决、裁定、部分调解书。
⊙ 时效
①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②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
③ 当事人申请再审:6个月。
⊙ 启动方式
①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决定。
②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抗诉书检察建议书(不必然启动再审)。
③ 当事人申请再审:书面申请。
⊙ 启动事由
①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②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判决、裁定:13项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 。
③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判决书、裁定书:13 项事由;调解书:违背自愿.合法原则。案外人–对判决标的物主张权利。
⊙ 受理法院
①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②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的受理法院是抗诉检察院的同级法院(上抗下)。
检察建议:同级监督
③ 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为上一级法院。
⊙ 提交材料
①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② 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抗诉书
③ 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启动后效力:①启动再审程序后,原裁判继续有效,是否撤销或变更原裁判取决于再审程序的最终审理结果。②以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

(四) 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1、撤回再审申请
(1) 依申请撤回: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期间;
(2) 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例如,申请再审人拒不接受询问等。

2、再审中撤回起诉:一撤到底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 注意: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 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1、法院启动的再审
(1) 本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本院审理。
(2) 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该上级法院提审。

2、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
(1) 原则: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属于上级法院提审。
(2) 可以交下级法院审理的五种法定情形:事实和证据问题。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注意:如果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但是案件已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则仍旧不得交下级法院审理。

3、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
(1) 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是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
(2)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二) 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程序类型

1、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中止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
可以不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形;追索瞻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四费一金一酬”)。
【例】某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决定再审,此时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中止执行。但须注意,满足上述条件时,并非必须中止执行。
【例】甲与M公司因写字楼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经两审终审后,法院判令甲向M公司支付租金115万元。判决作出后,甲以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再审,此时其应当同时裁定中止执行。因为本案的性质不属于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情形。

2、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3、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类型:无独立程序,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 提示: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取决于由哪个法院负责再审。如果再审法院是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则依照原生效裁判的审级确定程序,可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原一还一”“原二还二”)。如果再审法院是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则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三) 再审的范围

1、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 提示: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3、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四) 再审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
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裁判;认为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2、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注意: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因再审申请人或者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被申请人等当事人请求补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法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4、发回重审
(1)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2) 法院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真题】江某诉周某要求返回自己所有的一件玉器,A市B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交付玉器,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因周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江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押该玉器。执行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享有玉器的所有权,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异议。张某遂向 A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经调查发现该玉器为张某和江某所共有。关于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作出新判决
B.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驳回张某再审申请,告知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C.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张某另行起诉
D.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D。本案中的玉器为张某和江某所共有,因此张某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因此选项 D的说法正确。

(3)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5、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的处理方式
(1) 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五) 再审程序的终结

1、法院在再审审理期间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的法定情形
(1)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且法院准许的;
(2)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 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4) 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5) 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6)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7) 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 注意: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上述几种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2、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