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讲 执行程序

本讲目录:
一、执行程序概述
二、执行依据
三、执行管辖
四、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
五、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六、委托执行
七、执行担保
八、执行和解
九、执行承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十、代位执行
十一、执行回转
十二、参与分配
十三、执行措施的系统梳理


一、执行程序概述

1、执行程序的功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同于以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主要功能的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本身并不解决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原理点睛:执行程序的核心功能是实现权利:执行效率VS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但是允许执行和解。

3、民事审判程序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依据的生成不单单依赖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执行程序并非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 提示:执行依据的种类多样,并不限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还包括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等。

4、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真题】王某和顾某婚后育有一子,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顾某每月可探望两次,顾某因多次探望被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采取的措施,以下选项中正确的有?
A. 可对王某拘留(√)
B. 可对王某罚款(√)
C. 可将孩子带到指定场所探望
D. 可将顾某带到王某住处探望
答案:A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此选项C和选项D均错误。

二、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又称为执行名义,能够作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依据的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1)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支付令。
(2) 仲裁机构依照《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
(3) 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 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裁定。
(5)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民事生效法律文书。

三、执行管辖

(一) 执行管辖的确定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例】甲与A银行贷款合同纠纷诉讼,一审法院为A法院,二审法院为B法院,再审法院为C法院,败诉的被告甲在D法院的辖区有一栋小别墅。此时若胜诉方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是第一审法院即A法院或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D法院。

2、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决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决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其他机构作出的执行依据):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例如: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注意:执行管辖:“近人近财产”。
◔ 提示:执行的管辖法院具有法定性,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法院。

4、共同管辖的处理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真题】A市B区的甲公司和C市D区的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设立在A市的A仲裁委员会解决,向A市B区法院申请执行。之后甲公司就买卖合同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A仲裁委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乙公司未履行,甲公司查到乙公司有很多财产在C市E区的仓库,拟申请执行。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是?
A. C市D区法院和C市E区法院
B. 仅有C市D区法院
C. 仅有 C市E区法院
D. 仅有A市B区法院
答案: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为C市D区法院,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为C市E区法院,因此C市D区法院和C市E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选项 A正确,选项B和选项C错误。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的管辖法院,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A市B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选项D错误。

(二) 执行管辖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诉讼管辖异议VS执行管辖异议
⊙ 提出异议的主体
① 诉讼管辖异议:通常是诉讼程序中的被告。
② 执行管辖异议:执行程序当事人。
⊙ 提出异议的时间
① 诉讼管辖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
② 执行管辖异议: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 异议成立后的处理方式
① 诉讼管辖异议:裁定移送管辖。
② 执行管辖异议:裁定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救济机制
① 诉讼管辖异议:上诉。
② 执行管辖异议: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共同管辖的处理
① 诉讼管辖异议: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移送。
② 执行管辖异议: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裁定撤销案件;已采取执行措施的,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四、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为原则、移送执行为补充

(一) 移送执行的情形: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
5、审判人员认为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 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执行依据未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作出机关或者机构通过说明、补正裁定、补充判决等方式明确。无法通过前述方式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后申请执行。
◔ 原理点睛:并非所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均可以成为执行依据,还须具有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和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

2、申请执行的主体: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权利继受人、继承人。
3、属于受理执行申请法院的管辖范围。
4、执行义务人在执行依据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三) 执行通知

执行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例】赖某与贺某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赖某在裁判生效后30日内向贺某支付货款12万元,后因赖某未按期履行,贺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向赖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同时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执行员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合法,因为执行员有权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真题】丙公司欠甲公司100 万元一直不予归还,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判令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丙公司到期不履行,此时谁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A. 只有甲公司可以申请
B. 只有乙公司可以申请
C. 必须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申请
D.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申请(√)
答案:D。股东代表诉讼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因此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股东代表诉讼中起诉的股东属于原告,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为维护公司利益依然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选项D正确。

五、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一)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行为——书面异议- 复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1、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存在违法性且损害其利益的人。

2、异议理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
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法定情形:(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3、形式、程序和时间。
(1)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4、处理方式:法院应在15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机制: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1、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 提示:当事人和案外人均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只有案外人才能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3、异议方式和管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审查异议
(1) 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
(2) 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是不得处分财产。

5、审查后的处理
(1)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 注意: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日内,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因为其可能在该期间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6、对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时的救济路径

(1) 如果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①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由当事人申请再审。②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

◔ 提示:案外人: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VS案外第三人—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此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应当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可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撒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 原理点睛:案外第三人不能直接申请再审,要以执行异议作为跳板,但可以提起三撤;而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直接申请再审,但不能提起三撤。

【例】甲与乙对一块玉石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该玉石归甲所有,但乙一直不肯将该五石交给甲,甲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据甲的申请将该玉石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自己才是该玉石的所有权人,乙只是借去欣赏,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属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应当审查该异议,如果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丙的异议。当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时,如果丙对该裁定不服,属于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应当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为本案中对玉石所有权的认定与丙的主张相矛盾,一旦出了问题,则意味着法院的裁判可能错误,对于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当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时,此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例】甲与乙对一块玉石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该玉石归甲所有,但乙一直不肯将该玉石交给甲,甲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据甲的申请将该玉石列为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自己是该玉石的共同共有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同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但与上例的不同之处在于,丙主张其是玉石的共同共有人,因此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启动再审程序时,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则应追加丙为当事人;如果按照二审程序再审,则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丙为当事人。

(2) 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
①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异议成立,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此时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法院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 注意: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不成立,由案外人向法院起诉。此时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符合通常的起诉条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例】乙为了开咖啡厅而向甲借款10万元,在还款期届满后,乙一直拒绝还款,甲无奈将乙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乙归还甲10 万元,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将乙家中的一块玉石列为执行标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该玉石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此时法院应当审查该异议,如果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丙的异议。如果对该异议的裁定不服,则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为原裁判中并未涉及玉石的所有权问题而仅仅是涉及欠款关系,此时相当于甲、乙、丙之间对玉石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了争议,执行程序不解决纠纷,应当另行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案中,如果法院裁定丙的执行标的异议成立,此时申请执行人甲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即甲为原告,丙为被告,如果乙反对甲的主张,则将乙和丙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法院裁定丙的执行标的异议不成立,丙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即丙为原告,申请执行人甲为被告,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乙反对丙的主张,则将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

7、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

(1)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2) 举证责任: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提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是案外人起诉还是申请执行人起诉,该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案外人承担。

【真题】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答案:B。无论是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均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选项 B的说法正确,当选。

(3) 对执行力的影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4) 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的处理方式
①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②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提示: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5) 法院审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后的处理方式
①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此时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② 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6) 恶意利用执行异议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 提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案外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 两种执行异议之诉
⊙ 前提
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执行异议被裁定成立。
⊙ 目的功能
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碍执行。
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恢复促进执行。
⊙ 诉讼地位
①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的,作为共同被
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三人。
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的,作为共同被告;不反对的,可列为第三人。
⊙ 举证责任:两种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均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审理程序: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 两类执行标的异议
⊙ 第一类执行异议:指向原生效裁判的正确性
玉石(判)——玉石(执行)——玉石(案外人异议)
① 成立→中止执行→当事人再审。
② 驳回→案外人再审。
⊙ 第二类执行异议:与原生效裁判无关
钱(判)——玉石(执行)——玉石(案外人异议)
① 成立→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②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真题】梁某被判决向曲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320万元,梁某未及时履行,曲某申请执行法院查封梁某名下的房产,梁某的父亲老梁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产为老梁所有。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老梁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B. 在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期间,执行法院对该房产可以继续执行(√)
C. 如果法院经审查裁定老梁的异议成立,则应当终结对该房产的执行
D. 如果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老梁的异议,老梁可以曲某作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指导案例链接】①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54号“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现第238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②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现第238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 实体拓展:对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执行
(1) 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第三人的两种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取回财产。

【真题】张某购买杨某的一幅画,约定张某先支付10万元的首付款,画交给张某,但是付清尾款前杨某保留所有权。之后因为杨某对刘某负有债务且在诉讼中败诉,刘某申请法院对杨某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幅画进行了扣押。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 张某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B. 张某可以主张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 张某可对扣押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予支持
D. 张某向法院付清该幅画的尾款后,申请解除对该幅画的扣押,法院应支持(√)

六、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只能发生在法院之间,即委托主体与受委托主体均为法院。

1、适用委托执行的前提: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
◔ 注意:当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时,不必然引发委托执行,因为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选择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2、受委托法院的权限
执行案件被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 记忆:“近水楼台先得月”,但“就高不就低。

七、执行担保

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者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暂缓实施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并承诺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1、担保的方式
(1) 被执行人自己提供担保:财产保。
(2) 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财产保或人保。
◔ 注意: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
(1) 启动方式:依申请启动,即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
(2) 获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或者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3) 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3、执行担保成立的法律后果:暂缓执行
◔ 注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有担保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1年。超过担保期间后不再执行担保财产。

4、救济机制及其法律后果
(1)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2) 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法院应予受理。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八、执行和解

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执行中,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并经双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1、执行和解的性质: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执行程序中允许和解,但不允许调解。

2、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1) 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只能由当事人自觉履行,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生效后,执行程序中止;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时,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程序即终结。
(3) 执行和解协议虽然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但并不能撤销法院原来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例】王红与“二狗”娱乐杂志社因名誉侵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狗”娱乐杂志社向王红赔偿5万元,同时在省级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杂志社按期在一家省级报纸上发表了道歉声明,但是一直没有支付赔偿款,王红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红与杂志社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由杂志社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王红愿意将赔偿款减为2万元。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即为执行和解协议,虽然协议内容超出了判决的范围,但是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因为当事人有权自愿处分自己的实体权益。此时执行员应当将当事人的口头协议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执行程序中止。如果杂志社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则法院应当作出执行结案的处理,执行程序即告终结。

3、不履行执行和解时的救济机制:可恢复、可起诉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 如果当事人是部分不履行和解协议,在申请恢复执行时,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人民法院不再执行。
(2)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3)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4) 申请执行人因为受欺诈、胁迫才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先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和解协议,然后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5) 当事人对于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的裁定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 提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私法契约,因此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依据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指导案例链接】①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审查处理(裁定终结执行)。
② 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26号“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九、执行承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法定情况,债权人的权利应由其他主体享有,或者债务人的义务应由其他主体履行,法院可以变更、追加相关主体进入执行程序(热行力扩张)。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真题】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甲突发疾病猝死。法院询问甲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甲的继承人乙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裁定延期执行
B. 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甲的遗产
C. 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
D. 应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8、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提示:对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时的救济机制
(1) 因上述1至8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因上述9至12的情形,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法指导案例第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须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十、代位执行

1、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履行债务。

2、第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不得强制执行。

3、代位执行限一次:如果该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又享有对其他人的债权的,不得再代位执行。

4、若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致使该财产不能追回的,除了在已经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 提示: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构成异议。

【指导案例链接】最高法指导案例第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十一、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属于补救性制度,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法定原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该制度旨在纠正因生效法律文书错误而造成的执行失误,可以依申请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

1、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形
(1)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
(2) 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例】A公司与B公司计算机买卖纠纷诉讼,A公司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B公司的银行存款,执行完毕后,原审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而自行决定启动再审,并最终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应当裁定执行回转。

2、执行回转的条件
(1) 执行程序已经进行完毕。
(2) 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即丧失了执行的正当性基础。
(3) 依据新的法律文书执行。

3、执行回转的方式
(1) 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十二、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依据加入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

1、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2)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
◔ 注意:当被执行人是法人时,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是适用破产程序处理。
(3) 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4) 申请人必须已经取得生效的执行依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
◔ 注意: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5)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并应提交申请书。
(6) 参与分配的债权仅限于金钱债权。

2、参与分配的执行顺位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财产分配方案与异议之诉
(1)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 提示:财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对方案一有意见的人,起诉对方案二有意见的人(15日内)。

【真题】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 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 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 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执行措施的系统梳理

执行措施,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执行措施的配备需要以执行对象为依据,即保证执行措施与执行对象的性质相适应。可以将执行措施分为三大类:对财产的执行措施、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性执行措施。

(一) 一般的执行措施

通常的执行措施主要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

1、查封、扣押动产的,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2、查封不动产的,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3、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4、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5、对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二) 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利息、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债务,人民法院责令其支付延期利息:除了正常支付迟延履行的一般债务利息外,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如果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三)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代履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主体(代履行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侵犯名誉权案件的执行措施中,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 注意:代履行仅适用于可以由他人完成的行为义务,若相关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即不具有可替代性,则不得适用代履行。

(四) 其他威慑措施

1、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下列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2、征信系统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3、媒体公布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申请公布时,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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