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司法赔偿

本章目录:
第一节、司法赔偿范围
第二节、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司法赔偿的程序


第一节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范围,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一)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的刑事拘留:
(1)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2)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3)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 提示: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例:县公安局以涉嫌经济诈骗犯罪为由对王二锤实施了刑事拘留,在进一步侦查后,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了对王二锤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了刑事立案。但是,此时王二锤已经被县公安局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羁押了5天。那么,县公安局对王二锤因刑事羁押受到的损害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是赔偿全部羁押期间的损害,还是只需赔偿超期羁押的5天?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即无论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采取刑事拘留,还是合法刑事拘留后超期羁押的,国家赔偿包括整个拘留期间,既包括法定期限内的拘留,也包括超过法定期限的拘留,并不是只赔偿超过时限的那部分期间。

2、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实施的逮捕。司法机关实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错捕的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被逮捕人的逮捕应定为错捕;法院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也应定为错捕。

3、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1) 所谓无罪,包括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和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两种情形。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不适当的判决,或者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经改判处以比较轻的刑罚,不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错判。

(2) 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刑罚已经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两种情况。被无罪错判的人如果已经全部执行判决刑罚,国家应对全部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释放的,国家则应对已执行部分的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
在自由刑执行期间,被告人被依法减刑或者假释的,对于被减刑或者假释部分的错判刑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的,人身自由虽受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此期间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缓刑判决经再审程序被撤销,公民被宣告无罪的,亦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3) 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原判决构成错误判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法院的有罪判决仍构成错误判决。对此,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羁押,存在违法拘留和错误逮捕。这两种情况都是无端侵害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改判无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不存在因刑罚执行造成的损害。

(5) 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可能产生工作人员自己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 实施这种暴力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唆使的人员实施了此类暴力行为,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3) 这种暴力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活动过程中,且与职权行使有密切的联系。
(4) 此类暴力行为一般表现为刑讯逼供或者殴打等方式,而且必须造成了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
(5) “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他人伤亡的,国家不予赔偿。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二)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 法律规定不赔偿情形

1、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
(1) 犯罪时不满12周岁的。
(2)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其后被确认为无罪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其他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罪行的。
(4)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
但是对于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对于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4、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如果公民是因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或殴打、威胁、折磨等致使公民难以忍受而自杀身亡或自杀未遂造成身体伤害的,这种结果不属于公民故意自伤、自残,故其损害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6、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此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7、民事、行政司法行为不予赔偿的情形:
(1) 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2) 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 法院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 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5)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8、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二) 法考中几种常考情形总结

1、刑事赔偿中的“前后”之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将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交付执行作为划分案件前后基点的话,这里确实存在着”前后”之分。所谓”前”,是指法院刑事裁判交付执行之前当事人被羁押的全部期间。这主要包括被刑事拘留、逮捕、提起公诉以及二审等阶段。所谓“后”,是指法院刑事裁判交付执行之后当事人被累押的期间。

例:2013年12月5日,王二锤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3月4日,王二锤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3月14日,交付执行。则本案中的“前”是指2013年12月5日起,到2014年3月14日一审生效判决交付执行为止这段时间;“后”是指2014年3月14日起到王二锤刑满释放解除羁押之日为止的期间。

例:2013年12月5日,王二锤因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3月4日,王二锤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王二锤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5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交付执行。则本案中的“前”是指2013年12月5日起,到2014年6月5日二审生效判决交付执行为止这段时间;”后”是指2014年6月5日起到王二锤刑满释放解除羁押之日为止的期间。

2、有罪之人不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后不赔前”。有罪之人,说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依法应当对其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如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此时由于当事人自身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所以国家对其在责任追究程序期间被羁押而导致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国家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应当依法将其释效,解除羁押。此时如果法院判决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交付执行,则应当对其在被执行期间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例:王二锤犯盗窃罪,先后被公安局拘留,检察院逮捕,法院作出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并交付执行。王二锤刑满释放后认为自己实施盗窃时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如果经审查属实,则本案国家对于王二锤“赔后不赔前”。

3、有罪之人无实刑,”前后都不赔”。所谓”无实刑”是指当事人经过法院刑事判决,没有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或者虽然被判处实刑但却没有被实际交付执行,比如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没有实际羁押的刑事处罚。此时,无论是法院裁判前后,国家对当事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王二锤犯盗窃罪,先后被公安局拘留,检察院逮捕,法院作出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的判决。王二锤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王二锤实施盗窃时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并予以释放。则本案国家对于王二锤“前后都不赔”。

4、无罪之人无实刑,”赔前不赔后”。”无罪之人”是指当事人实际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刑事机关当作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起诉,并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的人。如果当事人被判处的是上述的“无实刑”,实际上并没有因为法院的裁判而导致被羁押,则国家应当赔偿对当事人拘留、逮捕、起诉等被羁押期间所遭受的损失,而法院裁判因为没有实际执行的内容而无须赔偿。

例:王二锤涉嫌犯盗窃罪,先后被公安局拘留,检察院逮捕,法院作出有期徒刑2 年缓期3年执行的判决。王二锤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定王二锤未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予以释放。则本案国家对于王二锤“赔前不赔后”。

5、无罪之人有实刑,“前后都要赔”。此种情况就是现实生活中所称的“冤案”。没有犯罪行为的当事人,被刑事机关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先后被拘留、逮捕、起诉和判决,以及之后的交付执行。当事人依法有权获得前后所有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

例:王二锤涉嫌犯盗窃罪,先后被公安局拘留,检察院逮捕,法院作出有期徒刑3 年的判决并交付执行。王二锤刑满释放后仍坚持自己是无辜被冤枉的,如果经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属实,则本案国家对于王二锤“前后都要赔”。


第二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司法赔偿请求人

(一) 司法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司法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继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所谓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在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一)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侵权的法院和侵权的法院工作人员所在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违法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违法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上述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都有权作出拘留决定。
此外,检察机关对于其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作出拘留决定,而是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该公安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应检察机关的请求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被视为检察机关作出的违法拘留决定,检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 注意: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采用违法归责原则,没有超期羁押的合法刑事拘留,国家不予赔偿。

2、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1) 若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决定逮捕的,在自诉案件中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 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或者在其自行侦查的案件中错误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注意: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均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且,在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的后置确定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义务。即如果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无罪,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此前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错误判决的赔偿义务机关

(1)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① 原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 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有罪改判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 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
② 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的;
③ 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
④ 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在重新审理期间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批准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

4、赔偿义务机关确定中的“后置”原则
在法考中,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是常考常新的知识点。而“后置”这一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规则也是命题设计中的最重要考量因素。所谓“后置”是指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多个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的程序,如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一审、二审等,如果案件已经完成某一个阶段的程序,进入后一程序,负责后面程序的机关有审查前一程序中刑事行为合法性的法定职责,经过审查如果发现并纠正了前一程序中的错误,则应当由前一程序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后一程序中的机关没有发现前面的错误,而是继续犯错,则应当由后一程序的机关对案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前面机关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例:某地发生一起命案,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错误地对无事的当事人王二锤违法实施刑事拘留,后发现错误,释放了王二锤。则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决定拘留的市公安局。

例:某地发生一起命案,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错误地对无辜的当事人王二锤违法实施刑事拘留,完成初审后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经过侦查发现了公安局的错误,并释放了王二错。则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决定拘留的市公安局。

例:某地发生一起命案,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错误地对无辜的当事人王二锤违法实施刑事拘留,完成初审后提请市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批准并实施了逮捕,后在侦查中发现了错误,并释放了王二锤。则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决定逮捕的市检察院。

例:某地发生一起命案,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错误地对无辜的当事人王二锤违法实施刑事拘留,完成初审后提读市检察院拱捕,检察院批准并实施了逮捕,在侦查后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无罪判决,并释放了王二锤。则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决定逮捕并提起公诉的市检察院。

例:某地发生一起命案,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错误地对无辜的当事人王二锤违法实施刑事拘留,完成初审后提请市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批准并实施了逮捕,在侦查后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有罪判决,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则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

例:某地发生一起命案,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错误地对无辜的当事人王二锤违法实施刑事拘留,完成初审后提请市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批准并实施了逮捕,在侦查后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有罪判决,判决并未生效,王二锤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或者作出王二锤仍然有罪的判决。则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维持有罪判决的二审法院。

例:某地发生一起命案,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错误地对无辜的当事人王二谦违法实施刑事拘留,完成初审后提请市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批准并实施了逮捕,在侦查后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有罪判决,判决并未生效,王二锤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通过一审法院改判无罪。则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

【真题】李某因A、B两个不同罪名而在2020年8月20日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2日被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然后甲县法院一审判处A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B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合并执行2年,缓刑2年6个月,李某当日释放,但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李某仍不服,申请省高级法院再审,省高级法院经再审认为李某无罪。李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为法院判缓刑,所以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B. 因为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所以市中级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C. 本案中的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 若本案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李某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真题】2021年2月3日,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将其释放。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区法院重审。重审期间,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于8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本案中的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张某应在1年内申请国家赔偿(√)
B. 国家应当对张某承担2月3日至8月12日期间的赔偿(√)
C. 申请赔偿时时效从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人身权、财产权受侵犯之日起计算
D.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检察院和区法院(√)

(二)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司法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司法赔偿程序

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司法赔偿请求权,要求有关的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

一、司法赔偿处理程序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复议。

(一) 司法赔偿申请的条件

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赔偿义务机关是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3、应当递交申请书。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
4、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请求期限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 司法赔偿申请的方式

1、书面申请。赔偿请求人应当提供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是提出申请的年、月、日。
2、口头申请。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三) 司法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合格。即申请人是否为违法司法行为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等,或是否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主要是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包括损害事实的材料、因果关系的材料、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等;
3、赔偿请求是否属于法定的司法赔偿范围,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4、被请求的机关是否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人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请求时效已超过2年,须进一步审查有无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超过法定时效的,应认定司法赔偿请求人丧失赔偿请求权。

(四) 赔偿义务机关初步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应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2、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赔偿事项范围的赔偿申请,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
4、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5、对于赔偿请求已过赔偿时效的,应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 赔偿决定

1、协商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2、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未与其达成协议的,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之后,受害人应当真接向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一) 申请和受理

1、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通过复议程序解决司法赔偿争议。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也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有关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人应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的或者拒绝履行自己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个月期间周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2个月的期间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 审理和决定

1、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办理。
2、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赔偿义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的决定应予以维持;对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不合理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复议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变更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3、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对于作为其下级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约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复议机关如果在2个月内不作出决定,请求人可以申请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请求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真题】2017年、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和起诉、市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张某不服上诉到省高级法院,2019年省高级法院改判无罪,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张某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 市人民检察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C. 应以2017年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赔偿标准(√)
D. 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原则上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真题】甲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犯罪为由对王某立案侦查,后由甲县检察院对王某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甲县法院审理期间,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2020年真题回忆版)
A.精神损害赔偿不低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两倍
B. 赔偿义务机关为甲县检察院(√)
C. 如果甲县检察院不赔,应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
D. 不得就赔偿项目、赔偿范围进行协商

【真题】2019年10月15日区公安局以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拘留,11月20日区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逮捕,11月21日区公安局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当日释放。2020年5月20日监视居住期满。2020年7月20日,杨某申请国家赔偿,区公安局以不符合赔偿条件为由驳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案属于裁决不予执行国家赔偿
B. 杨某符合申请国家赔偿条件(√)
C. 赔偿时间是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5月20日
D. 杨某不服,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三、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

(一) 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赔偿委员会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其人员由审判员组成(不包括陪审员)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1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3名以上审判员参加,组成人数须为单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 管辖

1、对法院的先行处理决定不服的,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 受理

1、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 代理人

1、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2、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3、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 审理方式

原则上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若双方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还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可以质证。

(六) 决定

决定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维持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2、撤销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
3、变更决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中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4、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的决定。
5、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七) 当事人的申诉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 赔偿委员会的重新审理分为两种情形

1、法院自我发现错误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原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予以审查。
2、上级检察院发现错误的。注意两点:
(1) 发现错误的是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但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
(2) 应当由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

例:王大锤涉嫌诈骗,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大锤提起公诉,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但情节轻微没有刑罚。王大锤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无罪。
(1)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答案: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
(2) 本案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答案:无罪之人无实刑的,”赔前不赔后”,即王大锤有权就刑事拘留、逮捕、起诉、一审、二审所有被羁押的期间获得国家赔偿,而生效判决是无罪,并没有对其执行实际刑罚,故判决之后没有需要赔偿的内容。
(3) 请问本案的赔偿程序是什么?
答案:因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区法院,所以适用“两步走”原则,即王大锤首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区法院应当在2个月之内作出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决定,如果王大锤对赔偿决定不服,有权在30日之内向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赔偿委员会经过审理,在3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真题】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王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5日检察院作出撤销逮捕决定并将李某释放,2021年9月公安局撤销案件。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其中主张人身自由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 人身自由赔偿金应当按照2020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B. 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院(√)
C. 对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50%部分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D. 若检察院不受理赔偿申请,则李某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真题】徐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并执行,2020年2月21日,徐某在服刑期间被监狱管理人员殴打造成右眼失明,2021年3月23日出狱,出狱后做了伤情鉴定,2021年6月28日徐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伤情鉴定费属于国家赔偿
B. 请求时限超出国家赔偿期限
C. 应当先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D. 赔偿机关不受理,徐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真题】甲打乙,经鉴定乙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11月12日县公安局以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决定立案侦查,11月30日对甲刑事拘留,后县检察院决定批捕。2022年5月3 日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作出修改,认定乙构成轻微伤。5月5日县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甲,县公安局随后撤销案件。甲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对于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5月5日被羁押的期限应予以赔偿(√)
B. 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检察院(√)
C. 对于不予赔偿决定,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D. 因鉴定机构作出错误鉴定,因而由鉴定机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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