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主体

本章目录: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
第三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第四节、公务员法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行政主体”这一范畴的基本作用,是在实施行政管理、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中,设置一个代表国家的法律行为主体。行政主体在范围上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二、资格

(一) 权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国家权力机关、法院、检察院以及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某些行政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基于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也可以享有部分行政权力,从而成为行政主体。如高校、律协、村委会等,经过立法文件中的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
例:县公安局是行政机关,但是不等于其永远都是行政主体。比如,县公安局购买办公室绿植时,其是民事主体;因为建围墙损坏城市绿化带而被城管局处罚的时候,其是行政相对人;在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时才是行政主体。

(二) 名

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
例: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而只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 责

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此乃关键性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其不是行政主体。

(四) 权名分离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权”“名”“责”三者是合而为一的。但在下级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中,下级机关有名无权,上级机关有权无名,此时名与权发生分离,需要判断其行政主体问题。结论是,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职权为标准,即以上级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名义为标准,即以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可见,在下级机关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案件中,采用“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

快问:张某向县局申请行政许可,县局审查后认为自己不具有审批权,于是上报市局,市局批准了该行政许可的申请,但是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作出,而是由县局向张某作出该行政许可。张某签收的法律文书上盖的是县局的公章。请问如果张某对该许可不服申请复议,谁是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谁是被告?
快答:行政复议以批准机关市局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以自己名义作出该行为的县局为被告。

【真题】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 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C. 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D. 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除了有行政机关之外,还有被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在拥有并行使行政职权时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

1、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享有比相对人更多的行政优益权,相对人才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公定力。行政机关在这种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快问:司法部为了组织和实施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招投标程序进行政府采购,与某公司签订了采购20万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协议,这一行为中,司法部是管理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该公司不服司法部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如何获得救济?
快答:某公司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司法部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2、行政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快问:司法部的新办公大楼需要装修,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该合同因为不具有外部性和公益性,不是行政协议,而是民事合同。在这一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中,司法部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合同相对方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如果某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对方如何获得救济?
快答: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
快问:如果司法部旧的办公大楼退出了历史舞台,要重新选址新建大楼,则需要向建设规划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在此行政行为中,司法部是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规划部门是行使城市建设规划权的行政主体。如果司法部对规划部门的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快答:司法部有权作为原告以规划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时候,其才是行政主体;否则,其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范围也不仅仅只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例:被授权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居委会等。

(二)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从静态上看,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动态上看,行政法主体由两部分组成,即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利害关系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是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

(三)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所谓行为主体,是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是代表行政主体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区别在于:一是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而行为主体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代表着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二是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行为主体只负责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行为的后果都由行政主体承担。三是行政主体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而行为主体不可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快问: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宋小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市民杨小雄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本案中,杨小雄不服,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如果该行为违法,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快答:区公安分局是行政主体,民警宋小明是行为主体。如果杨小雄对该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行政主体区公安分局为被告,而不是以行为主体民警宋小明为被告。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违法而判决撤销该行为,应当由区公安分局对杨小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民警宋小明承担赔偿贵任。

(四) 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

根据行政职权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前者是指其行政职权随着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都是职权行政主体。后者是指行政职权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是来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的管理主体。可见,行政主体分为职权主体和授权主体,被授权组织作为授权主体,是行政主体的一个种类。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机关划分为不同种类:一是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二是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政府,如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则是一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县政府所属的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三是正式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正式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

一、中央行政机关

(一) 种类

1、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部委行署共26个,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竟制定权。
具体如下:外交部、国防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健委、退役军人部、应急部、人民银行、审计署。

【真题】下列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是?
A.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B. 审计署(√)
C.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D.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与直属机构
(1)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
(2)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共14 个。大部分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
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医保局。还有2个直属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规章制定权,即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4、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大致分为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管理型事业单位,共7个。
其中,经过法律法规授权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的是中国气象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有: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5、国务院办公机构,即国务院办公厅。没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6、国务院办事机构,即国务院研究室。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没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其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办理。其中,学位委员会、防洪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他的议事协调机构是“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一般无措施。

8、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大部分有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不具有规章制定权。
具体如下:国家能源局(由发改委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信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发改委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信部管理)、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健委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数据局(由发改委管理)、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由国家卫健委管理)、国家消防救援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真题】202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数据局,由国家发改委管理。关于国家数据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应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B. 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C. 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D. 其领导职数应按照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确定

(二) 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

行政机关的设置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的名称,二是行政机关的职责。也就是说,设置讨论的是“权”的问题。我们主要学习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与合并的权限和程序。

1、国务院组成部门:因为组成部门是地位最高的,所以其设立、撤销不是国务院自己就能决定的,必须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例如,在202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才生效的。

2、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例如,在2023 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信访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等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外的国务院所属机构的调整和设置,都是由国务院审查批准。

3、议事协调机构
(1) 设立上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这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2) 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
(3)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4、内设机构:国务院的部门作为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内设机构。例如,教育部里有高校学生司等20多个司,高校学生司里又有研究生招生处等4个处。国务院办公厅、部委、国务院直属局等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可以设立司、处两级机构,也可以只设立处级机构。程序规定:
(1) 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提出方案→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2) 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设立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 实战派:地方行政机关除了处级内设机构,还有科级内设机构。可见,专门行政机关从高到低有部司(厅、局)处科,这与地方政府的省市县乡在级别上正好是对应关系。这就是大家在生活中经常听到的省部级、市局级、县处级和乡科级。

(三) 编制管理

如果说机构设置解决的是“权”的问题,那么机构编制解决的则是“人”的问题。中央行政机关的编制,是对国务院行政机关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的管理制度。

1、确定原则: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实行精简的原则。
2、编制
(1) 人员的数量定额;
(2) 领导职数。

3、编制方案的内容
(1) 机关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2) 机关领导职数和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4、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简称中编办)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例如,在202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统一按照5%的比例进行精减,收回的编制主要用于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工作,这就是由国务院批准的。

5、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关解决。

【真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改组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乡村振兴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管特定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B. 国家乡村振兴局无权制定规章
C. 国家乡村振兴局改变应报国务院决定(√)
D. 国务院扶贫领导开发小组单独确定编制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 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一般的行政区域层级为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乡、民族乡、镇。

(二) 地方国家机关类型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综合性行政机关,一般为省级——地市级——县级——乡级。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是专门性行政机关。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
部分工作部门为本级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另一部分工作部门不属于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行“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

3、派出机关
(1) 类型
① 省、自治区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例:黑龙江省政府设立的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② 县、自治县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例: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南山区公所。
③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例: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政府设立的南湖街道办事处。
(2) 地位:相当于一级政府,具真行政主体资格。
例:行政公署相当于地级市政府;街道办相当于乡镇政府。

4、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1) 类型:
① 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
② 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例:区、县公安局设立的公安派出所:税务局设立的税务所。

(2) 地位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理由在于,原则上法律不承认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有独立的主体资格,除非有特别的授权。

① 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应当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例: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税务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因为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税务局为被告。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
例: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即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②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
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派出机构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例: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作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从理论上讲,它是没有资格的。但是幅度有没有越权,只有经过审理之后才能知道,所以应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种类越权,即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此时因为违反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行政机构自己无权与行政相对人对话,而应当由设立该行政机构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只能进行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如果罚了501元,该派出所即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如果是种类越权,由决定成立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因为种类越权从形式上就可以直接判断出来。例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此时就应以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为被告或被申请人。
此外,在法理上两者也有区别,幅度越权是典型意义上的越权,即相对越权;而种类越权属于”无权限”,即绝对越权。理解该知识点的关键在于:法律法规授予派出机构的是其实施某类行政行为的职权,而不是授予其永久性全面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派出机构只有在实施法定种类的行政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超出该行为类型,就如同一般的派出机构一样,不是行政主体了。关于派出所的行政主体资格可以理解为“小错误自己扛,大错误找家长”。

◐ 幅度越权与种类越权
⊙ 罚款300元:诉讼被告为乡派出所,复议为被申请人。
⊙ 罚款3万元:诉讼被告为乡派出所,复议为被申请人。
⊙ 行政拘留5天:诉讼被告为县公安局,复议被申请人为县公安局。

(三) 地方各级政府机关设置和编制管理

1、基本规则
(1) 机关编制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2) 上下级政府机关的关系
① 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关。
② 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级机关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地方政府机关设置管理

(1) 新设:新设是地方政府机关的设置,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无”,即设立、撤销和合并。二是“变更”,即变更规格、名称。地方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编办)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如果是“有无”问题,因为事关重大,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而”变更”则无备案的要求。

◔ 实战派:新设分“有无”和“变更”两种。其中“有无”即设立、撤销、合并;“变更”即规格或名称的变化。注意备案限于设立、撤销、合并,对于变更事项无须备案。
例:苏州市姑苏区政府要合并区文化局和旅游局成立文旅局,应当由区政府提出合并方案,经苏州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苏州市政府批准,并报姑苏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较为特殊:其一,本级政府有权决定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无须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其二,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其三,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例:为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各地纷纷组建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该指挥部就属于为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而临时组建的议事协调机构,在组建之时就应该明确规定一旦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就将撤销和解散该指挥部。

(2)协商:政府机构之间的职责异议。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例:苏州市相城区住建局与交通运输局就某项事务权限发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如果协商成功,则报相城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如果协商不成,则提请相城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将协调意见报相城区政府决定。

(3)内设:内设机构的设置。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例: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区分局要增设内设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处,应当由吴中区公安分局提出方案,报吴中区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地方政府编制管理

(1) 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机关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机关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

(2) 行政编制管理规则
① 行政编制总额。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中编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② 专项管理。对特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由中编办报国务院批准。
③ 行政编制的调整。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编办报中编办批准。
例:苏州市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市文旅局的编制调整给市公安局使用。但是,如果要将吴江区文旅局的编制调整给苏州市公安局使用,则应当由江苏省编办报中编办批准。
④ 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地方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关解决(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规定相同)。
⑤ 根据工作需要,中编办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3) 事业编制管理。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编办拟定,报中编办审核后,电省级政府发布。

◔ 实战派:新设:上一级政府;协商:本级政府;内设:本级编办;总额:国务院;调整:中编办。


第三节 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行政职能,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具有行政职能。根据非政府组织获得行政权力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由于行政权力来源不同,他们在法律上也就具有不同的地位。

一、被授权组织

(一) 特征

1、授权对象:被授权的是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2、权力来源: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某组织按其本来的性质并不具有行政职权,其之所以可以进行行政管理,在于其获得了授权,而能够对这些组织进行授权的,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除此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进行授权,即使进行授权,也是无效的,只能视为委托。
例:某省教育厅制定的文件授权某高校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某高校依据这一授权对学生实施了行政处罚。这里虽然在字面上使用了“授权”,但由于省教育厅的文件无权进行授权,因而只能视为省教育厅委托高校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这一行政处罚时,无论是以某高校的名义,还是以省教育厅的名义,承担这一行政处罚行为法律责任的主体都是省教育厅。

3、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 常见的被授权组织

1、企业组织。
例:物资公司、煤炭统配公司,以及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等。法律、法规、规章往往授权其行使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而使其成为行政主体。

2、事业组织。
例:《学位条例》授予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这种权力也属于行政性权力。

3、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经过法定授权都可以进行一定的行政职能活动,成为行政主体。
例:工会、共青团、妇联、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委托对象:包括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
2、权力来源:受委托组织所行使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3、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 实战派:
被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
第一,对象不同。被授权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
第二,权力来源不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权力直接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第三,行使权力的名义不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权力因为直接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权力因为来自行政机关的委托,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因此,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
第四,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被授权组织因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当然也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应当由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而不由受委托的组织承担责任。授权的“二合一”,委托的“相分离”。
第五,法律文件规定的方式不同。被授权组织是获得了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直接授权,即直接规定某个社会组织具有何种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项行政权力进行委托的前提下,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可以代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权力,即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允许行政机关进行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是无效的。

【真题】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镇政府未制作强拆决定书,便实施了强拆,10户居民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 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 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 如10户居民对强拆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第四节 公务员法

一、范围界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人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主要有三个条件:
1、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公务员必须是被纳入行政编制的人员。
3、公务员必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二、职位、职务和级别

(一) 职务与职级并行

我国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在级别上实行,”一职多级,上下交叉”制度。公务员职位设置,是指在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职务、职级和级别对于规范公务员管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职务、职级和级别根据国务院所承担的职责而确定,是对他们分类,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前提。其次,职务、职级和级别的作用各有侧重。领导职务主要反映该岗位需要的品行、知识、能力和经验的要求,以及公务员承担的职责。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主要反映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级别则主要反映公务员的待遇。三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最后,职务、职级和级别与公务员个人的权利义务、福利、待遇等密切关联。

(二) 职务和职级序列

职务、职级序列是依据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任职资格条件的不同,区分出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和职级层次,形成机关的层级机构,也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阶梯。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相互转任和兼任。

1、领导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三) 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了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职位之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职责的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以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等现场执法的职位。

1、复合型的综合管理类,负责政治方向、原则等领导决策任务。
2、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如法医、翻译等。
3、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类,如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的基层执法人员。

【真题】下列关于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B. 职级只在县以下设置(√)
C. 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D. 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录用

1、适用职务。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即任用经过公开竞争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某一职务。考试合格人员取得了公务员资格,在试用期满之后,经考核合格,即可被任用某种职务。

2、方式和原则
(1) 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考核。
(2) 录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3、试用期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 区分三个概念:不予录用、取消录用和辞退
⊙ 不予录用:对象为被淘汰的考生;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 取消录用:对象为试用期不合格的公务员;内部人事管理,不可诉、可以复核申诉。
⊙ 辞退:对象为转正后但没能力、不听话的公务员;内部人事管理,不可诉、可以复核申诉。

4、录用排除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仅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2)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 被开除公职的(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职,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公职);
(4)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录用程序
(1) 编制录用计划。
(2) 发布招考公告。
(3) 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4) 公开考试。
(5)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6) 考察并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公务员考核

1、内容: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2、考核方式
(1)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2)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3)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结果: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绩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4、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法律后果
(1) 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级任职;
(2)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真题】某财政局科员孙某在2020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孙某可以领取2020年度奖金
B. 对孙某降低一个职级等次
C. 对孙某的不称职等次不属于人事处理行为
D. 由财政局局长或者经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评级(√)

【真题】方某是县生态环境局二级主任科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对方某的定期考核应当采用年度考核的方式(√)
B. 若方某符合一级主任科员任职资历条件,可以直接晋升为一级主任科员
C. 二级主任科员是方某的职级(√)
D. 方某认为应当晋升一级主任科员而未获得晋升的,可以依据《公务员法》进行申诉

五、公务员任用

任用是指公务员领导职务或职级获得的方式。领导职务任用方式包括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一) 选任制

选任制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公务员的制度,适用于领导职务,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方式任免领导职务公务员。例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二) 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依法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位或者职级而产生公务员的制度。委任制通常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三) 聘任制

聘任制,是指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择优竞争上岗,以合同形式聘任产生公务员的制度。

1、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除外。

2、聘任制公务员的特点
(1) 签协议,即聘用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通过签订书面聘任协议确定权利义务,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协议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工资薪酬可以直接在协议里协商。
(2) 定期限,聘任期限在协议中约定,期限为1~5年,可以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
(3) 可仲裁,就聘任协议发生争议,可以在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六、公务员交流和挂职

(一) 公务员交流

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公务员个人意愿,通过调任、转任的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从而使公务员工作关系或职务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和制度。

1、范围
(1) 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2) 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2、方式
(1) 调任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调任机关应当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调任是指从国家机关之外调入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即由外到内的交流。
例:西京某师范大学校长雄哥才华横溢,治校有方,组织将其调入国务院某部门担任部长,此为调任。
(2) 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内部交流,是实现公务员内部合理流动的有效渠道。具体包括两种情形,即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既可以在本系统内部不同职位之间平级调动,也可以跨系统、跨部门、跨地区交流。
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内部不同职位间的调动,即由内到内的交流。

(二) 挂职

挂职不是公务员交流方式。
挂职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 调任、转任与挂职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调任和转任是交流方式,挂职不是交流方式。
第二,在范围上:调任是由机关外调入机关内(外部交流);转任是在国家机关内部进行(内部交流);挂职是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第三,人事关系上:调任和转任改变人事关系;挂职具有临时性,不改变人事关系。

七、回避

回避在种类上分为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1、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要求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此处的同一机关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即不得在同一政府的双重领导类职能部门分别担任领导职务,但是垂直领导类职能部门除外。(2)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地域回避,是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地、成长地担任特定公职。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一般包括乡级、县级、市级党政正职,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法院、检察院、人保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例外规定: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均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可见,自治县和民族乡的相关领导
不需要地域回避。

3、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为了防止与某一公务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该公务,或者施加影响,而对其执行公务活动所做的限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2) 涉及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
(3) 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

4、回避决定
申请回避: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决定回避:机关根据情况,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5、离职从业限制
离职从业限制,是指公务员辞职或退休之后,一定年限之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 期限要求: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
(2) 行为要求: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 处理结果:有违反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双罚制)。

八、处分

(一) 处分的设定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设定。
2、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优先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
3、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权进行补充规定。
4、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二) 处分的权限

1、原则:公务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谁任命谁处分)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2、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国务院决定给予处分。
3、地方各级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由上一级政府决定给予处分。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对于副职领导人员,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4、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由本级政府决定给予处分。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其职务前,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三) 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处分的种类有六种,分别是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1、警告,是对违法公职人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处分,属于申诫性的处分方式,适用于违法情节较轻但是必须给予处分的公务员。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

2、记过、记大过,是对违法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申诫性的处分方式,实际上是严重警告的意思。记过、记大过在性质上属于重于警告的较轻的处分。关于期限,记过是12个月,记大过是18个月。

3、降级,是一种降低公务员级别的处分方式。实践中,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的,要根据公务员工资的相关管理制度,相应降低级别工资。降级的处分期限是24个月。
◔ 实战派:公务员的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1级到27级,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如果本人级别工资是27级一档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4、撤职,是一种撤销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处分方式。撤职适用于违法情节严重、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撤职会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同时降低其级别和工资。撤职处分期限为24个月。

5、开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一种处分,是最严厉的处分方式。公务员被开除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

(四) 处分的适用

1、数错并处的情形:公务员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应处分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而不是综合各种行为作出一个处分)。
(1) 处分种类不同:采吸收原则,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轻的处分不再考虑。
例:公务员甲同时有两个违纪行为分别受到记大过和撤职的处分,则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只对其执行撤职处分,记大过处分则无须执行。
(2) 处分种类相同:采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例:公务员乙同时有6个违纪行为应当都受到记大过处分,则只能对其执行记大过处分,执行期限也不能是108个月,而是18个月之上,48个月之下。

2、“新仇旧恨”的情形:即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采并科原则,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即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为其处分期。
例:公务员丙因为财务违纪被记大过一次,执行10个月后,又被发现其还有另一违纪行为依法应当被记大过,则对其继续执行记大过处分,期限是用新处分的18个月加上旧的尚未执行的8个月,即再执行26个月。

3、上述所有处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4、从轻处分:
(1) 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听其言);
(2)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观其行);
(3) 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立功)。
这三种情形具备其中任何一种就应当适用从轻处分。听其言、观其行或者立功,都应当从轻。

5、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减轻的适用条件是“既要听其言,又要观其行”。
例:公务员丁因为违纪依法应当被记大过,但是其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挽回了损失,则应当将其记大过处分减轻为记过处分。

6、免予处分
(1)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因为警告已经是最轻的处分类型,再减轻种类就是免予处分了。
(3)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真题】县教育局财务人员李某在履职中存在失职问题,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予以诫勉。以下关于诫勉的性质和后果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诚勉的性质属于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B. 诚勉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李某的监督行为(√)
C. 李某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D. 李某对诫勉决定不服,不得提出申诉(√)

【真题】生态环境局局长王某因截留征收的排污费被给予记大过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B. 处分期18个月期满后,自动解除
C. 应按规定降低级别
D. 王某不再享有培训权

7、机关违法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8、对特殊人员处分的适用
(1) 对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给予处分。
(2) 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 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形式上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即“名义上放其一马,实际效果一步到位”。
(4) 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人员:被立案调查具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务员,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五) 处分的效果

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工资档次(因为工资档次与职务、级别是相对应的),其中撤职还应同时降低级别。

(六) 处分的解除

1、解除的程序。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2、解除的效果
(1)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职务、职级。

九、公职的退出

(一) 辞职

1、辞去公职
(1) 形式:向任免机关书面提出申请。
(2) 程序:任免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对领导成员的辞职申请在90日内审批)。
(3) 不得辞职:①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具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辞去领导职务
(1) 因公辞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2) 自愿辞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3) 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太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4) 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二) 辞退

1、应予辞退
(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例:公务员甲分别在2016年、2018年、2020年、2022年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则依法不得因此将其辞退。
(2)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例:公务员乙自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达到35天,因为期间上不满足1年之内的条件,不得因此予以辞退。

2、不得辞退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 退休

1、法定退休的情形
(1) 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2)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2、提前退休
(1) 条件: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 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 程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

3、退休后的处分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真题】某市财政局法制科副科长李某的工作年限已满30年,拟提前退休。下列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说法,正确的是?
A. 退休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
B. 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C. 提前退休需要经过任免机关批准(√)
D. 若李某对市财政局不同意提前退休的决定有异议,则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实战派: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
⊙ 辞职:公务员主动以书面形式申请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人事关系。
⊙ 免职:中性词。可能是因工作需要,也可能工作失职、渎职而被问责,免去领导职务,但是还具有公务员身份和级别,还可以被任用。
⊙ 撤职:严重的处分种类,期限24个月。丧失领导职务,降低级别和工资,但是还具有公务员身份,处分解除后还可以从头再来。
⊙ 降级:较为严重的处分种类,期限 24个月。级别和工资降低,但一般不涉及职务变化。
⊙ 开除:最严重的处分种类。被“清理门户”,解除人事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
⊙ 罢免:问责制。选任制公务员在任期内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人民代表大会用投票方式将其选下去。失去领导职务,还具有公务员身份。
⊙ 辞去领导职务:中性词。可能因公、自愿等。也可能是领导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影响而被问责,要求其辞去领导职务。还具有公务员身份。
⊙ 引咎辞职:问责制。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鉴于自身所犯的过错而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还具有公务员身份,只是中场休息,往往会有机会东山再起。

十、申诉制度

(一) 适用范围

行政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二) 程序

申诉制度可分为两个阶段——复核、申诉,但这两个阶段并不都是必经的,复核不是申诉的前提,而且申诉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如下:

1、先复核再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先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例:县市监局公务员甲对自己受到的记过处分不服,可以先向县市监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再选择向县政府、市市监局或者县人社局提出申诉。

2、直接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

(三) 处理期限

复核的处理期限为30日;申诉的处理期限为60日,必要时最多可以延长30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