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一、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二、特征
(一)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许可的前提。行政主体正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够对申请人的资格、能力、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作出准予许可。可见,行政许可中的行政主体是被动的。与此相反,行政处罚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机关都是积极主动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与负担性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不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许可,申请人获得了从事其他人被禁止的特定活动或实施特定行为的权利。
(三) 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
基于行政管理、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原因,法律对许多活动或行为设定了一般性禁止。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性禁止,行政许可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例:机动车辆的驾驶、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矿产资源的开采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法律首先进行了一般性禁止,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后,才有从事该活动的资格和权利。
(四) 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行为并不会在颁发许可证后就自行终止,而是贯穿于许可事项的全过程。行政主体不仅要在授予行政许可之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也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事项进行监督评价。可见,行政许可制度不应当只是简单的许可证核准与颁发行为,更重要的是对被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包括对被许可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中止、变更、撤销、撤回、注销等事务的处理。所以,行政许可是一项过程性、连续性的动态行政行为。
例:电梯生产和运营的许可、驾驶机动车辆的许可,都包括了事前的审查、事中的管理以及事后的监督。
◔ 实战派: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是羁束性而不是裁量性的行政处理。行政确认主要包括:一是确定,如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书之前,确定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二是认定,如对行政协议效力的认定、对企业性质的认定、工伤认定、专利权认定。三是证明,如出生证明、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四是登记,如户口登记、产权登记、结婚登记。五是鉴定,如行政监管机关对合同的鉴定,文化主管部门对文化制品是否合法的鉴定。
2、两者的联系:一是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往往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如对食品商贩的许可,首先是该商贩经过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由卫生防疫部门确认其符合相应条件,然后其才能向食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二是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往往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如发放建筑企业营业执照,既是对该企业具有建筑技术和资格的确认,又是对其可以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许可。
3、两者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许可是一种形成性处理,从无到有,使相对人获得从事某种活动和行为的资格或权利。行政确认是一种确认处理,从有到有,是对现存法律状态的确定认可。二是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当事人今后从事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是展望未来,具有后及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身份、能力、权利和事实的确定认可,其法律效果是总结过去,具有前溯性。
三、行政许可的主要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1)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依法实施。
(2) 行政许可权受法律控制。控权包括事前限权、事中制约和事后监督三个环节。事前限权主要体现了有限政府的要求。事中制约反映了正当法律程序和透明政府的要求。事后监督主要反映了权责一致和责任政府的要求。
(3) 相对人权益受法律救济。
2、“三公”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便民原则。行政许可管辖规则中的“相对集中管辖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政府超市”等都采取了便民措施。
4、高效原则。行政许可效率主要通过期限制度和程序制度得以体现。如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补正材料等。
5、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类型
(一) 普通许可
例: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等。
特点:
1、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附有条件的活动的准许,即禁止的解除。
2、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3、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即应当予以准许。
(二) 特许事项
特许,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申请人转让原本属于国家的资源或专营权的许可行为。包括:
(1) 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如对土地、森林、草原、水流、矿产、海域等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2) 公共资源的配置,如对公共运输线路和电信资源(包括无线电频道、航空线路、公交线路)等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3)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如企业被许可进入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石油、烟草等行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海滩使用权出让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
特点:
1、被许可人要交费。
2、有数量限制。
3、行政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4、被许可人要承担提供普遍服务、不得擅自歇业等公益义务。
5、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既可通过招标、拍卖,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
6、在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行政许可补偿诉讼时,程序上是先申请行政机关补偿,不服后再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并且,被许可人获得的是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的补偿数额,而不是按实际损失的数额。
(三) 认可
认可,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赋予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例: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特点:
1、必须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作出许可。
2、与人的身份、能力有关。
3、没有数量限制。
4、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四) 核准
核准,是指行政机关对某种物品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
例: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特点:
1、依据的主要是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客观性。
2、一般需要进行实地检测、检验、检疫。
3、没有数量限制。
4、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5、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
(五) 登记
例: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特点:
1、未经登记从事涉及公众利益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
2、对申请材料只作形式审查,通常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没有数量限制。
4、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 实战派:首先需要对立法中的设定权与规定权进行区别:设定权属于立法性权力,是指法的创制权,是立法机关创设新的行为规范的权力,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规定权属于执行性权力,是指对现有的法律规范具体化的权力,不创设新的法律规范,解决的是从粗到细的问题。即规定权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实施的需要,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的权力。具体到行政许可规定权,是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制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适用事项进行规定的权力。
(一)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设定主体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设定;
(2) 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
(3) 省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 实战派:任何规章制定主体都无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
2、设定规则
按照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实行上位法优先原则,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二)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设定主体
(1) 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
(2) 省级政府以规章设定。
2、设定规则
(1) 国务院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①临时性许可——终止,即在其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②非临时性许可——转化,即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2) 省级政府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①通常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②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转化,即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三) 行政许可设定的禁止事项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虽然有权分别设定经常性许可和临时性许可,但是,不得设定以下三项许可:
1、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和医师资格的许可不得由地方立法设定。
2、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许可。
(四) 行政许可的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均可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许可事项进行具体化规定,但是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机关
(一) 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原则上由行政机关予以实施。并非任何行政机关都天然地享有行政许可权,只有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许可。
(二) 被授权组织
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
1、授权依据是法律、法规。
2、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许可。
4、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 被委托机关
行政许可的委托实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
2、受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3、委托机关应当将受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授权实施无须公告)。
4、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5、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6、委托机关对受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 内部协调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的批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因为该集中将改变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所以要求比较严格:
(1) 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2) 在程序上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2、一个机关内的多个机构的统一办理制度
行政许可需要由一个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并联审批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内部转送有关部门审批,并由该部门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并联审批的最大特征在于“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这一许可虽然经多个机关审批,但与当事人发生关系的只有一个机关。
4、联合办理
联合办理或称为集中办理,是由不同部门分别接受与审批许可,只是办公地点集中在一个太厅进行,故称为“一站式”服务。联合办理、集中办理都是指办理方式的联合或集中,不是指行政主体的联合或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的名义、行为效果的承担等,都由各行政主体负责,不发生任何实质上的变化。
二、实施程序
(一) 一般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按照先后顺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的方式:
(1) 申请人自己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
(2) 委托代理人提出,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3) 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
◔ 实战派: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提出申请,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以口供方式提出申请。
(1) 申请人的诚信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如果违反诚信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下文将详细阐述。
(2) 行政主体的特定义务。
① 公示义务。行政主体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范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② 提供格式文本义务。如果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行政主体应当免费提供,并且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③ 说明义务。如果申请人要求行政主体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主体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④ 推行电子政务义务。行政主体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应与其他行政主体共享行政许可相关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便利申请人。
2、受理程序
行政主体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如果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则应当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 不予受理
①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②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 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的处理
① 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是当场可以更正的,行政主体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的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其申请。所谓“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主要是指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或者其他类似错误。
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申请人按照行政主体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如果行政主体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视为行政主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只起即为受理。
(3) 书面凭证。行政主体无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程序
行政主体收到申请后,依照法定标准对申请人及其申请事项进行相应审查。
(1) 审核材料
① 形式审查。即行政主体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
② 实质审查。即行政主体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包括:
第一,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
例:公民申请医师执业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就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否证明其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领取医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
例:申请人申请消防行政机关验收消防设施的、消防行政机关不仅要看申请材料,还必须实地核查有关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形式审查对人数没有要求)。
(2) 多层级审查。部分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再报上级机关决定,为了减轻申请人程序性负担,法律规定下级机关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机关。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 告知义务。审查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两方面的意见。
例:行政机关要许可建一家化工厂,因为这一许可直接关系到周边居民的重大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告知居民,听取相关方的意见。
4、决定程序
(1) 决定的类型:①准予行政许可;②拒绝行政许可。
(2) 决定的方式:①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包括颁发证书、文件,在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加盖印章。同时,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②拒绝行政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提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无须公开。
(3) 决定的地域效力:①全国有效,即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原则上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效力,所以该行政许可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②特定地域内有效,即地方性法规和省级规章设定的许可。因为地方性立法文件的效力范围限定在该特定地域,所以由此立法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的效力范围也只能在该特定地域内有效,在其他地域并不发生效力。
(二) 听证程序
1、启动方式
(1) 依职权: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2) 依申请: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主体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程序设计
(1) 听证通知。行政主体应当于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 申请回避。第一,程序原因回避。行政主体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如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听证主持人就是之前审查过自己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则有权申请回避。第二,实体原因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 听证公开。行政许可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4) 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主体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 听证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主体承担。
(三) 变更与延续程序
1、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延续
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通过申请来延长许可有效期。
(1) 申请期限: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 默示批准:行政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是指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行政主体在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对于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只能发放一定数量的行政许可。如排污证、电台许可证和出口配额等。如果多个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电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
(五) 许可费用
1、原则上禁止收费
(1)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行政主体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法定例外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行政许可机关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取消行政许可的法律制度。行政许可被撤销之后,该许可行为自始无效。
(一) 撤不撤
1、许可机关违法
可以撤销,包括:(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2)超越职权;(3)违反法定程序;(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违法
应当撤销,包括:(1)欺诈;(2)贿赂。
(二) 谁来撤
1、许可机关自行撤销。
2、许可机关的上级机关撤销。
◔ 注意:此处上级机关包括一级政府的上级政府,如市级政府有权撤销所辖县级政府作出的违法行政许可;也包括某一部门的同级政府,如市政府有权撤销市公安局准予的违法行政许可;还包括某一部门的上级具有工作领导关系的部门,如市税务局有权撤销县税务局作出的违法行政许可。
3、被越权的法定行政许可机关撤销。
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越职权颁发机动车驾照,县公安局作为法定的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三) 赔不赔
1、被许可人违法的,应当撤销。被许可人由此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2、许可机关违法的,可以撤销。被许可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应当赔偿。
3、被许可人与许可机关共同违法的,应当撤销。被许可人由此受到的损失不予赔偿。
4、撤销的例外情形: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不予撤销。
◔ 注意:对行政许可撤销有一个底线,如果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当撤销。这是追求公共利益至上的体现。
(四) 后遗症
1、申请人的责任(尚未取得许可)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1) 不予许可;
(2)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2、被许可人的责任(已经取得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1) 撤销许可;
(2)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许可,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真题】根据甲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申请,市住建局向其颁发了城市临时建设许可证,后根据举报,该局撤销了该许可证。甲公司未经批准对加油站罩棚予以改造重建,市住建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限其15日内改正,并按工程价款的6%其处以1万元罚款。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申请临时建设许可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B. 城市临时建设许可属于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准入许可
C. 《行政许可法》未对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规定(√)
D. 若甲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市住建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但加处不得超过1万元(√)
二、行政许可的撤回
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就撤回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信赖利益损害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一) 撤回事由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后果
行政许可的撤回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行政许可的注销
(一) 注销概念
行政许可的注销,是指有关行政机关针对效力已经消灭的行政许可进行登记,以确认其此后不再具有行政许可效力的法律制度。注销本身并不导致行政许可的效力的消灭,只是对已经不再具有效力的行政许可的核实与宣示,以防对社会与他人造成不利。
(二) 注销主体
原行政许可机关。
(三) 注销原因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真题】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关于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的说法错误的是?
A. 两者均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B. 两者均属于裁量性行政行为(√)
C. 两者均不具有可诉性(√)
D. 两者均属于行政处罚(√)
◔ 总结:撤销与撤回、吊销与注销
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的后果可能是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注销,此三种行政行为加上行政处罚中的吊销,都是与行政许可相关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必要进行分析和区别。
1、含义
(1)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基于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或被许可人的违法因素而被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2) 撤回,是指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法律依据修改或废止而由行政主体取消其效力。
(3) 吊销,是指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而被行政主体施以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
(4) 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
2、四者的区别
(1) 行为性质不同:①撤销是行政机关的纠错行为,是对实施中存在违法因素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纠正。②撤回是一种补救行为,是因行政许可所赖以存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发生重大改变,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实施的。③吊销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资格罚,是针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④注销是一种程序行为,并不直接影响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因为在注销之前,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权利已经灭失或无法实际行使了。
(2) 原因不同:①导致撤销的原因在于行政许可决定的违法性。②撤回的原因在于行政许可的依据已经不复存在。③吊销的原因则是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违法性。④注销是因为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权利已经灭失或无法实际行使,行政许可的实际效力已经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