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行政特殊诉讼

本章目录:
第一节、行政协议诉讼
第二节、行政许可诉讼
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第四节、行政公益诉讼


第一节 行政协议诉讼

一、行政协议概述

(一) 行政协议的含义

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比如,城市特许经营协议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协议等。行政协议是一个矛盾的结合体,一半是海水。二半是火焰。一方面就像民事合同一样具有合意性的基本特性,比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等。一方面又具有鲜明的行政性,比如必须有一方协议主体是行政机关,协议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行使自身优益权而开展的”官管民”活动。

(二) 行政协议的特征

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协议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目的要素。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目的追求不同。行政协议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管理目标,是为了实现公法上的目的。

2、主体要素。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该协议必定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签订的。与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同的是,行政协议不可能发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行政协议中,合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而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行政协议中,行政主体享有指挥权、监督权、单方变更或解除权以及制裁权。

3、意思要素。既有双方性又有单方性。即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必须经过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当然,行政协议的签订方式是平等协商,但是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处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相反,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变更或解除,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只能被动地接受,此可称之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优益权。该优益权存在的理由是,行政协议的最终目的是国家的公共利益,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通过法律、法规赋予其种种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障正确执行。当然,行政机关要单方面解除,必须要有职权和法律上的合理依据,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解除行政协议,导致相对方财产上遭受损失的,应予以合理的补偿。

例:甲市政府与乙水务公司签订供水行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市政府以保证供水安全,保护市民卫生饮水权利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行政协议。则甲市政府应当对乙水务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4、内容要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的内容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综上,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有两个区分标准:一是形式标准,二是实质标准。形式标准就是行政协议要求有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实质标准有二:
(1) 目的标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最为重要的区别是目的性,其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如行政机关购买食品药品、办公用品、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单位职工宿舍楼建设合同等,均属民事合同。
(2) 优益权标准。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此为合法行为,并不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合法权利损失予以补偿。

【真题】孙某和孙小某是父子,户主孙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畅春区政府决定对该区大明湖周边地区进行拆迁改造。孙小某以其父亲孙某的名义跟区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孙某称对该征收协议不知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征收协议无效。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院不能以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B. 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无效(√)
C. 若无效的事由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失,法院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D. 法院应当对该征收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行政协议案件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正如行政协议具有行政和协议的双面性一样,行政协议诉讼也具有行政和民事两种诉讼规则的特点。在此需要明确的原则是:
第一,诉讼性质。行政协议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起诉提起的只能是行政诉讼,而不可能是民事诉讼。
第二,审理组织。行政协议案件只能由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而不是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三,在诉讼管辖、纠纷审查方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法律适用和裁判类型方面,又采取“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如果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优益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则适用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如果是行政机关违约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可以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一) 受案范围

1、肯定式列举

(1)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指行政机关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领域,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授予其参与公共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建设的特许权的协议。我国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广泛运用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

(2) 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协议。土地征收补偿是指政府对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是行政机关征收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给予的补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以及其他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中的”等”属于”等外等”。只要是由于征收征用补偿签订的协议,都属于行政协议,并不局限于土地、房屋两类。

(3) 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这类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将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协议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而签订的协议。

(4)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这类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推行和实现福利政策,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这类协议又称公私合作协议简称PPP)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相关行政管理目标,利用社会资本进行相关基础设施等投资合作的协议。公私合作项目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基础、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公私合作模式,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方就此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但是,为什么此处要强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因为这类协议往往都是一个协议群,除了行政机关和私方合作者的协议之外,还可能包括私方合作者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合同,则不属于行政协议范畴。

(6) 其他行政协议。这是兜底条款。其他行政协议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租赁协议;委托培养等教育行政协议;特定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协议;治安处罚担保协议;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等。

2、否定式列举

(1) 公务协助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基于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协议。

(2) 劳动人事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订立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当事人

1、原告

(1) 一般情形下的原告资格
行政协议的纠纷不仅仅限于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违法变更”“违法解除”的行为,实际上,行政协议从无到有的整个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行政审判对行政协议纠纷采取的是全面管辖原则。行政协议纠纷主要包括:订立纠纷、履行纠纷、变更纠纷、终止纠纷等。可见,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 特殊情形下的原告资格
行政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
① 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③ 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
(1) 作为行政协议相对方的行政机关。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委托机关。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 只许民告官,不准官告民,不得反诉。

3、当事人的抗辩权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4、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基于自愿、合法原则。调解的程序,可以适用《行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 管辖

行政协议案件不仅适用一般管辖规定,还适用约定管辖和推定管辖。

1、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又称为协议管辖,与法定管辖相对应,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某些法院有权对某类案件进行管辖和受理。专属管辖,是指案件的管辖由专有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不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法院。对于法定的级别管辖和不动产案件的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行政协议案件中的管辖:

(1) 由于行政协议案件中既有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等行政行为,也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的违约行为。在管辖上适用“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原则。对于行改机关行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等行政行为的管辖,与一般行政行为相同,即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上都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2) 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的违约行为的管辖,首先在级别管辖上,依然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的一般级别管辖规则。其次在地域管辖中,如果是不动产案件,则严格适用行政诉讼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最后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的违约行为的地域管辖,除了不动产案件之外都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① 可以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的方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约定。

2、推定管辖
推定管辖,是指对于当事人因为民事生效裁定认为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驳回起诉或者不予立案,当事人再提起行政诉讼时,为了防止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赐皮球”,法院应予立案。

(四) 具体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4、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5、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6、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五) 举证责任

考虑到行政协议本身所具有的“行政性”和“协议性”,应当按照纠纷的类型来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贵任,即“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履约纠纷,原则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具体的方案是:

1、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应当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的义务,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六) 审理对象

1、法院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2、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七)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原则,行政协议纠纷按照不同的纠纷类型适用不同的制度,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的纠纷应当适用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起诉期限。

(八) 行政协议的效力

行政协议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行政协议具有约束协议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强制效力。

1、经批准生效
行政协议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行政协议依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发生效力。行政协议属于公法契约,涉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订立协议的问题,往往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所以,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1) 法院认可的批准时间。这里要注意的是,并不要求行政协议在法院立案时就已经被批准,而是直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未获得批准的,法院才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2) 未批准协议被告赔偿责任。对原告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 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行政协议缔结过程中,行政机关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行政协议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对信赖该行政协议有效成立的行政相对人赔偿基于该项信任而发生的损害。

3、行政协议的有效要件
行政协议有效,是指行政协议具备了协议的有效要件。包括:
(1) 行政协议当事人具有订立协议的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符合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行政协议的无效
行政协议的无效,是指行政协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行政协议既可能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原因而导致无效,也可能因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导致无效。
(1) 行政行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行政协议无效:①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④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2) 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无效情形:①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④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5、行政协议的可撤销
行政协议的可撤销与行政行为的可撤销不同。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6) 明显不当的。
导致行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1) 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2)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协议;
(3) 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

6、行政协议无效、可撤销、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协议诉讼中,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四种:
(1) 返还财产;
(2) 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
(4) 补救措施。

(九) 行政协议诉讼的判决

行政协议诉讼的判决依然适用”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原则。行政协议纠纷分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行为的纠纷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产生的纠纷,这两类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决方式。

1、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判决
(1) 行政优益权行为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2) 行政优益权行为一般违法,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 行政优益权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法院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2、 履约判决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院可以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3、预期违约的判决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以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在行政协议中,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4、解除判决
所谓行政协议的解除,是指行政协议成立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成就时,依照法定程序使尚未履行完毕的行政协议丧失效力的法律行为。行政协议的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如果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5、补偿判决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6、无效判决及其转换
(1)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 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十) 行政协议非诉执行

1、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行协议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相应的履行协议书面决定。如果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行政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行政机关可以对不履行协议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 约定仲裁

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为了防止出现”公法遁入私法”的问题,行政协议不能约定仲裁。如果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题】区政府与甲签订棚户区《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后甲以签协议受胁迫为由,诉求法院解除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以仲裁条款裁定不予受理
B、甲承担解除协议的举证责任(√)
C、本案不适用调解
D、法院以仲裁条款确认协议无效

(十二) 溯及力

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一般遵循“实体从旧兼从轻,程序从新原则。”

1、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

2、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的,作为协议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真题】黄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甲县政府与黄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款100万元,后甲县政府认为黄某房屋面积不足,将拆迁款改为80万元,黄某不服提起诉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诉讼时效应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
B、甲县政府单方变更,所以是违法的(√)
C、违反职权法定原则,所以违法(√)
D、黄某应先复议再起诉(√)


第二节 行政许可诉讼

行政许可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具体类型,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因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许可诉讼的重要内容包括受案范围、被告、审理与裁判等。

一、受案范围

行政许可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包括实体上的行政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也包括准行政性质的过程性行为,其中属于行政许可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有:

1、行政机关作出的实体上的行政许可决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可能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拒绝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是不予答复,对此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许可管理行为及相应的不作为。行政许可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之后,还应对该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管理,并可能根据情况作出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决定。被许可人或行政相关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导致行政许可事实上终止的过程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既会作出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过程性的通知行为,也会在这些过程行为的基础上作出最终性的准予或者拒绝行政许可的实体行为。申请人如果仅不服过程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而只能通过起诉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寻求救济。但是,鉴于实践中一些程序行为或过程行为具有事实上的最终性,且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赋予当事人对其的诉权,难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申请人不服导致行政许可事实上终止的过程行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例:张某申请建一家办公用品厂,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予以补正。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依法通知张某补正申请材料,而是直接作出了拒绝行政许可的最终决定,则张某不服提起诉讼的话,应当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建厂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依法通知张某补正申请材料,导致张某未能及时补正自己的申请材料,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因此直接终止了行政许可程序,并没有作出最终的行政许可决定,此时由于未告知补正申请材料这一过程行为具有最终性,应当允许张某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4、查阅权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和提供监督检查记录,并应当为公众查阅这类材料提供便利。如果公众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该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

1、有上下级情况下的被告确定
(1) 经上级批准,由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被告的确定。经过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应以在对外生效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为被告,即以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2) 经下级初审,由上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被告的确定。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不服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提起诉讼的,以下级机关或组织为被告。当然,如果当事人只是不服最终决定,则应以最终作出决定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2、统一办理的被告确定
在统一办理程序中,因为是形式上的集中办理,牵头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申请的统一接受和送达,但是行政许可的实际权力是分别掌握在各个行政机关手中的,牵头部门并没有掌握或行使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权。所以,根据被告确定原则,应当以实际行使职权并作出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机关为被告,而不是以牵头部门为被告。

三、审理

法院对行政许可案件的审理,在遵循一般的审理规则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以下三点特别规定的要求:

1、被告怠于举证的补救
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由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一要求在多数行政案件中,尤其是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负担行政行为时,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不过,行政许可这类授益行政行为略有特殊。虽然毫无疑问,此类行为一旦被诉,理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若出现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法院便认定被诉行为没有证据,往往将直接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就此设置特殊规则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与被诉行政许可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章某和李某一同申请建一家幼儿园,区政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许章某建幼儿园,而拒绝李某建幼儿园。李某不服,就区政府对章某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区政府无正当理由怠于举证,则应当允许章某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获得的行政许可是合法的,对于自己无法提供的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章某提供的证据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区政府的行政许可决定合法的,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原告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2、新法与旧法的适用
在行政许可案件审理中,关系到新法与旧法的适用问题上有两点值得注意:
(1) 行政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后尚未作出许可决定,法律规范发生变更的适用。①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新法。
②在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法院应以旧法为依据:a、行政机关在旧法生效期间受理许可申请,本应在旧法生效期间作出决定,但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至新法实施后方作决定;b、适用新法不利于申请人。
(2) 瑕疵痊愈的处理。对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虽然违反了其作出时的旧法,但是只要该许可符合新法规定,就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得予以撤销。原则上判决确认违法,如果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还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①被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当时的法律规范但符合新的法律规范的,判决确认该决定违法。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对关联行政行为的审查
关联行政行为,是指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或前提的其他前置性审批行为。关联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认可:
(1)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3) 超越职权;
(4) 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据此,法院有权对关联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审查强度有限,即只有在该行为明显违法时,法院才不予认可,而不是采用行政诉讼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性审查标准。

四、判决

1、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2、查阅权诉讼的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即履行判决。

五、行政许可诉讼中的赔偿和补偿问题

1、 赔偿问题
因行政许可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完全可归于行政机关,赔偿问题简单明了。复杂的是,原告的损失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此,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形:
(1) 连带赔偿: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按份赔偿: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3) 免予赔偿: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同题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补偿问题
依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里就存在补偿请求程序和补偿标准的问题。
(1) 补偿请求程序
采取先行政后司法的程序。即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补偿标准。①法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作出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②实际损失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③实际投入标准: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特许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3、调解
行政补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一样,适用调解。

【案例】2013年7月,中共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委为落实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出台中共大英县委第23期《关于研究永佳纸业处置方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决定对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进行关停征收。根据《会议纪要》,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英县政府)安排大英县回马镇政府(以下简称回马镇政府)于2013年9月6日与永佳公司签订了《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书》),永佳公司关停退出造纸行业,回马镇政府受让永佳公司资产并支付对价。协议签订后,永佳公司依约定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回马镇政府接受了永佳公司的厂房等资产后,于2014年4月4日前由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共计支付了永佳公司补偿金322.4万元,之后经多次催收未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永佳公司认为其与回马镇政府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应当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支付永佳公司转让费人民币894.6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大英县政府应当给付尚欠永佳公司的征收补偿费用人民币794.6万元及资金利息。大英县政府、回马镇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资产转让协议书》系民事合同,若属行政协议,永佳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其无法救济,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界定行政协议有以下四个方而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二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在此基础上,行政协议的识别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标准进行:一是形式标准,即是否发生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商一致;二是实质标准,即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取决于是否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共服务;行政机关是否具有优益权。本案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系大英县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治理法定职责,由大英县政府通过回马镇政府与永佳公司订立协议替代行政决定,其意在通过受让涉污企业永佳公司资产,让永佳公司退出造纸行业,以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符合上述行政协议的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系行政协议,相应违约责任应由大英县政府承担。同时,我国行政诉讼虽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又不能起诉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该决定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故不存在案涉《资产转让协议书》若属行政协议,永佳公司不履行约定义务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救济的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大英县政府的再审申请。

【真题】采砂场获得县水利局发放的采砂许可证,后由于采砂场区域划入湿地保护范围,县水利局撤回采砂许可证,并通知停止采砂,采砂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补偿250万元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提起行政诉讼前,采砂场应先向县水利局请求补偿(√)
B. 补偿额以实际投入的损失为准(√)
C. 法院应判决县水利局履行补偿义务(√)
D. 县水利局撤回采砂许可前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具体类型,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因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的活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重要内容包括受案范围、被告、举证责任、审理与裁判等。

一、受案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对哪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具有司法主管权。对此,可以从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 肯定式列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1、内容方式之诉: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这里的”形式要求”是指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何种方式获取自己申请公开的信息。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尊重申请人的主观意愿,节省申请成本,约束行政机关,要求其做好服务工作。

2、反信息公开之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反信息公开之诉也称为反向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为不服或者禁止行政机关公开信息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类诉讼的原告一般是公司或者企业的经营者。

3、兜底条款: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行政赔偿诉讼: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处的行政行为不仅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事实行为。原告应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二) 否定式列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1、程序性告知: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且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不是终局的行政行为,附属于行政行为而存在,对信息公开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不会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然,如果该告知行为已经实际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而且不存在其他可诉的实体终局行为,则应当允许就该告知行为提起诉讼。

2、拒绝公开出版物: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虽然含有政府信息内容,但其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并不由行政机关控制,申请人可以通过购买等途径直接获得。

3、拒绝信息创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现存信息,不需要行政机关加工、梳理或汇总的信息。所以,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或当事人搜集信息的义务。如果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的拒绝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4、案卷查阅权: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之可诉性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直接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对行政机关的签复或者逾期不予签复不服的,可以起诉。这是关于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规定,也称为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相对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其不利的行政决定。相对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须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简便的救济手段,然后才能请求法院救济。

例:李某认为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履行主动公开动车相撞事故处理信息的义务,若其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责令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法院将不予受理,而是告知李某先向铁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只有在对铁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时,李某才可以起诉。

二、被告

(一) 依申请公开行为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

(二) 主动公开的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机关为被告。

(三) 被授权组织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组织为被告。

(四) 多阶段行为的被告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需要其他行政主体参与(如批准、确定、审查等行为) 的,就涉及行政法的多阶段行政行为理论。多阶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并提供协助。《行诉法解释》中就多阶段行为的被告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即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采用了与之相一致的原则。

1、确定原则: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具体适用情形
(1) 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答复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的。
(2) 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系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
(3)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的。

四、裁判类型

(一) 积极不作为的判决

1、应当公开而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2、内容或形式不当的公开行为: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3、不予公开可区分处理信息行为:应当判决被告限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4、不更正信息记录: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二) 消极不作为的判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答复。

(三) 反信息公开之诉的裁判

1、被告公开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2、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裁定暂时停止公开。这体现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对信息公开行为特点的充分认识和尊重。

(四) 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3、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4、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5、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6、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等适当形式提供的。


第四节 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和特征

(一) 含义

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非自利性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一般的行政诉讼是由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的自利性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主观诉讼。

(二) 特征

1、立法目的和任务
行政公益诉讼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2、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进行监督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其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是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行政活动的全过程,而是其对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后果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二、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为了完成行政公益诉讼的任务,受案范围不应当仅局限于上述这几项内容,而是根据实践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和发展。可见,此处的“等”为“等外等”。

三、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如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在级别上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在地域上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见,适用的仍然是“原告就被告”原则。

四、诉前程序

对于行政机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在具体程序上,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先建议再诉讼”。

五、参加人

(一)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行政诉讼原告之间的区别有:

1、权利基础不同。行政诉讼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相关人,其起诉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行使自身的诉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相关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也无利害关系,而是依据法律授权提起诉讼。

2、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 被告

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六、审理程序

(一) 起诉与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3、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二) 撤诉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三) 程序安排

1、人民陪审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2、调查取证权:
(1)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2)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
(3)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而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

3、派员出底:
(1)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2)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底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4、出庭检察人员职责:
(1) 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
(2)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3)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
(4)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5、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此处关于上诉审的规定与一般的第二审程序有较大区别。一方面提起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必须派员出庭,保证诉讼主体的统一性。另一方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从而保证了上级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

6、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无须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

七、判决类型

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1、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7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2、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
5、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案例】2012年至2015年4月,郭某未经依法批准,多次擅自在耕地上挖土,破坏的土地面积占地40.6亩,形成的大坑最深达3米,有34.2亩耕地的种植条件已被严重破坏。2015年9月,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郭某于15日内整理取土破坏的土地,恢复原耕种条件;按照耕地开垦费每亩1680元的处罚标准,罚款574534.8元。该行政处罚履行期限届满后,郭某未主动履行。2018年9月,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损坏的土地至今未恢复种植条件,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身体原因无能力对已毁坏土地进行整治、复垦,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亦未代为履行复垦治理职责。某区人民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刑罚,但被破坏土地未得到全面修复治理,未恢复种植条件,并对周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被告作为地方土地资源保护和整治行政主管部门,在郭某长期未对被破坏土地进行修复治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应代为履行被破坏土地恢复治理责任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恢复治理责任,以使被破坏的土地尽快得以恢复。遂判决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对被破坏的土地代为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恢复治理完毕。

【真题】森林公安局发现某一公司违规铲除植被,责令其恢复原状并罚款3万元,然后在公司缴纳罚款后,森林公安局结案,森林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就向森林公安提出责令当事人恢复植被的建议,公安局置之不理,然后森林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检察院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B. 检察院在提起诉讼前应先提检察建议(√)
C. 必须在无其他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后再起诉
D. 此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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