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概念
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行为。可见,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事实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刑事法律行为。
二、特征
(一) 法律性
法律性,也称为规制性或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一个行为只有在作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例: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呼家楼交警大队对驾驶员科科的闯红灯违法行为作出罚救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扣6分。交警大队制作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其作出的主观意思表示,客观法律效果就是科科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缴纳了200元罚款,从而丧失了该财产权。可见该行为属于具有法律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一种实际操作。
例: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和指导。例如,拖走抛锚的车辆、设置交通安全指示、竖立测绘标志等。包括上述案例中交警大队对科科的扣分,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包括:
1、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例1:县政府对村民进行行政指导,推荐种植优质农产品。
例2: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2、具体行政行为的补充。
例:海关对扣押物品的保管、对没收毒品的销毁。
3、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或相关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指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做出的事实行为。
例:警察或城管在行使职权时采取殴打、刑讯逼供等暴力执法行为。
4、准备性、过程性行政行为。这类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通常是一些监察、检查活动。
例:电子眼的拍照行为,交管部门在高速公路上的测速行为。
【真题】甲公司职工王某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雨天路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身亡,交警多次调查,但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后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发生事故的地点、人员等信息,甲公司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记载事故原因为由出具了《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王某之父对此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通知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B. 工伤认定是行政确认(√)
C. 《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具有可诉性(√)
D. 《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可诉性
(二) 特定性
特定性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如前所述,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而且能够反复适用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此相反,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且不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
例:为了严格执行新冠疫情防控政策,某市政府发布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其中规定如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佩戴口罩,情节严重的,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该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如果餐饮服务从业者宋小明违反规定不佩戴口罩,经教育不改正,并因此被罚款100元,该罚款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对一个或若干个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仅仅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建立、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真题】A区政府发布6号文指定甲公司负责全区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区城市管理局为落实6号文,发函要求本区5家生猪屠宰点与甲公司签订废弃物清运协议,违者将予以行政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6号文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B. 6号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C. 5家生猪屠宰点若对发函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区城市管理局(√)
D. 5家生猪屠宰点有权对区城市管理局的发函行为申请复议(√)
(三) 外部性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对象为标准,可以分为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外部行政行为,其外部性体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隶属于其自身的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 实战派:内部行政行为有三类:
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例:公务员的任免、培训、奖惩等。
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公文来往。
例:市政府向县政府作出的决定、通知、指示;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的请示、汇报等。
三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调整。
例:市政府决定将本来属于市交通局的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给市建设局管理。
【真题】市自然资源局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同意征收瑞瑞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请示》,市政府经研究作出了《关于同意征收瑞瑞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批复》,并送达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将该《批复》送达给瑞瑞小区的所有业主,要求业主与其签订补偿协议,并于60日内搬离。业主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关于同意征收瑞瑞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批复》不可诉
B. 被告是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政府
C. 业主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
D. 若业主申请复议,被申请人是市政府(√)
【真题】大学老师甲对所在高校职称评价不服,向市教育局举报,市教育局出具了一个初步意见给市政府参考,甲通过其他途径,打听到初步意见的内容,就该初步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初步意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
B. 初步意见属于复核行为,不可诉
C. 初步意见属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不可诉
D. 初步意见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四) 职权性
职权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其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必须拥有并行使该行政管理职权。相反,如果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而享有和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权之外的其他权力,则作出的行为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所谓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搜查、扣押和通缉等。
快问:科科欠老钟30万元不还,老钟请其当区公安分局局长的表哥大雄帮忙解决。于是区公安分局羁押了科科,以涉嫌经济诈骗罪对其立案侦查。在此期间,区公安分局要求科科与老钟签订还款协议,并将此前扣押的科科的物品交付老钟后,释放了科科。如果科科不服,如何获得救济?
快答:本案中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属于刑事侦查,而属于典型的公安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为名,违法干涉平等民事主体的经济纠纷,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实战派:公安机关是个”双肩挑的两栖动物”,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区分标准是:一看依据,二看目的。要特别注意命题者往往设置假刑事真行政的陷阱。例如,如果公安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为名,插手、干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则属于行违反行政之实。当事人有权对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惑提起行政诉讼。
【真题】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 公安交管局在辖区内城市快速路入口处悬挂“危险路段,谨慎驾驶”的横幅
B. 县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对李某进行拘留
C. 区政府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D.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双方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达成的协议
三、分类
(一)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可以分为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1、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得主动为之。典型的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
例:在授予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中,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如果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使其符合颁发条件,行政机关也不得主动颁发许可证。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典型的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
例:在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中,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依法主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二) 授益性和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行为的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
1、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授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权利或利益,或者免除其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和行政给付。
2、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命令。
(三) 羁束性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1、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等内容、行政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该类行为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理结果,行政机关不得任意为之,行政相对人则确切知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例:税收征收管理就是典型的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国家关于税率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税务管理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2、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自由裁量权表现为多种形式,既可以是种类上的,也可以是数量上的。
例: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依法选择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也可以是数量上的自由裁量,如法律规定罚款的幅度是1000元至5000元,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决定处以多少罚款。
(四) 要式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行为是否需要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需要具备法定形式才可以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定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特定符号等。可见,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外在表现形式的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
例:市场监督管理局向A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以实施行政许可,对B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书面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以实施行政处罚。
2、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没有明确外在表现形式,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各种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行政机关的通知、指示行为等,对于这些行为,行政机关可在不同情况下选择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各种其认为适当的方式。
在行政法上,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原则,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例外。
(五)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1、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为。
2、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应当履行行政职责,但是并没有履行的行政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构成行政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请要件,即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二是职权要件,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三是期限要件,即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一定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积极不作为和消极不作为。前者又称为拒绝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予以明确的拒绝。后者又称为拖延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不予理睬,久拖不决,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作为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积极不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不服,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考中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行为中,最重要的应当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公开,这四种行为本书将用专门章节阐述。下面就几种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分析理解。
(一) 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系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种类我国行政给付的种类有:
(1) 行政保障制度。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发生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赋予其实质利益的制度。如:发给牺牲、病故的军人、警察以及国家公务人员家属的抚恤金;发给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发给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等;发给退职人员的退休金;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提供生活保障费等。
(2) 行政救助制度。该制度包括灾害救济制度、社会救济制度两大类临时性、应急性的行政给付制度。灾害救济包括洪涝灾害救济、防震减灾救济、地质灾害救济、森林火灾救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济等。社会救济包括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农村特困户救济。
(3) 行政补助制度。该制度包括行政补贴制度、行政助长制度。前者包括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补贴、扑救森林火灾人员医疗与抚恤、粮食生产补贴、增加农民收入补贴、促进就业补贴。后者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义务教育经费。
3、行政给付案件中的先予执行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拒绝履行的,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为而当事人起诉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二) 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与行政决定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行政相对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与此相关联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由于行政指导而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指导的特征
(1) 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性,无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主要是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柔性的、非强制性的方式进行,并辅以利益诱导机制,向特定相对方施加作用和影响,以促使其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从而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则完全听任其自主选择。
(2) 行为引导性,行政指导是具有利益诱导性或综合引导性、示范性的行为。
(3) 事实行为性,从行为的法律效果来看,行政指导是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客观效果的行为。
(4) 行政指导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传统行政属于“消极行政”,政府基本上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生活很少干预。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政府必须改变行政管制为社会治理,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注重降低社会成本和增进社会福利。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积极的行为,包括采取行政指导方式,补充单纯的法律强制手段的不足。
(三) 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对既存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法律事实等进行确证,因此行政确认的法律性并不明显。事实上,行政确认所确认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和事实,它是由享有行政确认权的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效力,是行政相对人据以主张权利、对抗第三人的基础根据。
2、行政确认的分类
(1) 以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请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和依申请的行政确认。
(2) 以确认内容为标准可以划分为:①对法律身份的确认,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等。②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结婚证等。③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工伤认定、消防验收、专利权、商标权确认等。
(3) 以确认形式为标准可划分为:①认定,认定是指对相对人已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者法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判定和确认,如产品质量认证、工伤认定。②证明,证明是指对法律关系存在状态或者法律地位、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明确肯定和确认,如学历和学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③登记,登记是指在行政机关登记簿册中记录法定事项,依法明确某种法律事实或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变更或消灭。如户口登记、婚姻登记。④鉴定,鉴定是指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如纳税鉴定、审计鉴定等。
【案例】马某与同之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2021年9 月13日,马某被同之益公司派往国网长治市供电公司从事空调维修保养等工作。17日上午11时许,马某在空调维修结束找甲方签署服务报告单后,下楼时不慎踩空台阶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经马某申请,2022年1月2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马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系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同之益公司认为马某所受伤害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受到的伤害与其工作密切相关,不存在其他工作之外的个人行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同之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 行政征收、征用
1、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强制性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例:常见的征收种类有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机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排污费的征收、税收及管理费的征收。
2、行政征收的特征
(1) 征收条件的非对价性
国家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征税和收费都是无偿的,相对人有无偿缴纳税费的义务。国家征收个人财产,比如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虽然依法给予补偿,但是也不是对价的。补偿都是法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支付对价。
(2) 征收内容及征收范围的法定性
行政征收对相对方的财产权益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定征收法定原则,将整个行政征收过程完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3) 征收手段的强制性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此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相对方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4) 征收效果的处分性
行政征收是让当事人丧失相关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处分性。
3、行政征用的概念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例:征用主要包括,对交通工具与通信设备的征用;对房屋、场地与设施的征用;对劳力的征用等。
4、行政征用的特征
(1) 非处分性和限制性。行政征用并不导致被征用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只是强制性地使用被征用物。
(2) 补偿性。行政征用具有补偿性,行政主体征用有关财物时,应当向被征用人支付补偿金。
(3) 应急性。行政征用一般是在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情况下采用,所以具有应急性。
(五) 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含义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司法程序相比,行政裁决具有程序简便、费用低廉的特点,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减轻法院的工作量。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等都规定了对权属争议或侵权争议,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裁决予以解决。
(2)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 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为程序启动的前提。
3、行政裁决的类型
(1) 损害赔偿裁决。
例:甲出售变质食品,致乙食物中毒住院治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甲进行处罚的同时,裁决甲赔偿乙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2) 权属纠纷裁决。
例:甲、乙两村就同一块土地发生争议,双方申请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裁决,市自然资源局就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进行确认,并作出裁决归甲使用。此类裁决主要适用于解决土地、草原、森林、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纠纷。
(3) 侵权纠纷裁决。
例:甲擅自使用乙的注册商标推销自己的同类商品,乙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制止。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依法作出责令甲停止侵犯乙已注册的商标行为的裁决。
【真题】甲、乙两人因为林业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镇政府解决,镇政府称林权证系县政府颁发,自己无权处理,甲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镇政府履行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根据《森林法》规定,林业使用权镇政府无权处理
B. 甲应当先提起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C. 如果镇政府处理,镇政府对该争议的处理是行政裁决行为(√)
D. 县政府是本案第三人
(六) 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的定义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给予模范守法或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成就和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以达到表彰先进、激励后进,调动和激发相关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制度。
2、行政奖励的特征
(1) 行政奖励是给予当事人的褒奖。
(2) 行政奖励是以激励为导向的管理措施。
(3) 行政奖励的授奖者为行政机关。
3、行政奖励的分类
(1) 决定性奖励与承诺性奖励,前者是行政机关基于自身作出的决定给予的奖励;后者是行政机关为了兑现之前作出的承诺而给予的奖励,如行政悬赏。
(2) 赋予权益的奖励与减免义务的奖励,前者如科技进步奖;后者如激励性税收优惠。
(3) 外部奖励与内部奖励,前者是行政机关对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奖励;后者是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或与其有组织上隶属、领导关系的其他机构、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奖励。
(4) 普遍性奖励与限额奖励,前者是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实施;后者只对部分人实施。
【真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 市监局发文要求电商平台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B. 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发出警示函,指出其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
C. 证监会对某公司负责人作出禁止其终身进入证券服务行业的决定(√)
D. 防汛指挥部发布大雨蓝色预警,请市民注意出行安全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一) 含义
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具体来说,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成立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无问题,生效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后的法律效果,即有效无效的问题。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具备了成立要件,确定其存在之后,才可能去进一步考查其效力问题。
(二) 成立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有三:
1、主体条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果主体不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无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2、内容条件。是指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3、程序条件。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晓。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关是未成立的行政行为,不会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 含义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在法律上能够产生的影响或者效果,主要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二) 内容
1、拘束力
作为一种推定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具体行政行为自内而外对三个主体产生的约束的力量,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并实际履行行为确定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第三人也不得对该案件进行随意干预。在性质上,拘束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后的推定力,其既可能一直有效下去,获得实质性法律效力,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被推翻。例如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争议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过审理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来撤销该行为,使其效力被消灭。
例: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行为生效后即具有推定的拘束力。首先,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坐地涨价,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而改变处罚。其次,甲作为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该行为,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最后,其他机关应当尊重该行为,就甲的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罚款。
2、确定力
作为一种不可改变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经过一定期限和程序被最终地、实质性地确定下来,不可再争议、不得再更改的效力。如前所述,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后推定产生的拘束力在一定的期限之内是可以被争议和改变的,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需要,该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规定一个明确的争议期限,如行政复议中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诉讼中6个月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当该期限经过之后,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则由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将不得再变更。
例:公安局对乙罚款500元,乙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有权就该争议获得行政救济,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或诉讼,该罚款决定被撤销,则乙不再受其约束,不再负有履行义务,已经履行的,国家应当恢复原状,返还乙缴纳的罚款及其利息。如果经过复议或诉讼程序,该罚款决定最终被维持下来,则其对乙发生的法律效力由拘束力演变为确定力,乙对其不得再争议,其不得再被改变。
3、执行力
作为一种实现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将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效力。依据前述的拘束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该履行期经过之后,行政相对人仍未自行履行义务,则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得以实现,行政主体有权通过直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义务安排。
例:海关对甲公司罚款5万元,甲公司逾期不履行,则海关经催告后有权对其直接强制执行。如拍卖或者变卖扣押的财物。
例:生态环境局对化工厂罚款5万元,化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化工厂诉讼请求,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5万元罚款,化工厂逾期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法院有权就罚款决定对化工厂强制执行。
◔ 实战派: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个力”和“两个期”
(三) 效力时间
1、生效时间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分为:送达生效和附条件生效。其中送达生效除了一般的送达领受由行政相对人签收时生效之外,还包括特殊的即时生效(如即时强制)、公告生效等。
2、失效时间
具体行政行为可因行为内容已实现、期限届满、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证据确凿充分。
(1)有需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客观事实;
(2)事实证据应当确实充分,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3、符合法定程序。
4、没有超越职权。
无权而为称之为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得以公共利益需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
例:县公安局对本县一违法生产企业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例:甲县税务局到乙县进行税收征管。
5、没有滥用职权。
有权而考虑无关因素称之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行政法上是一个实质违法的概念。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还要做到只考虑法律因素,而不得考虑法外的无关因素。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基于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违背了立法目的而作出行政行为,则构成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具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行为没有超越法定权限。二是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遗背了法律的目的、原则和要求。四是其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
例:某市政府决定征收某块土地,但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让某领导亲戚的房地产公司进行商业开发。
6、无明显不当。
明显不当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特别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明显逾越了合理性界限。行政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却明显违背了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不适当地损害了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明显不当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存在明显不合理、不适当。三是这种不合理、不适当已经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精神,以至于具有一般理性的人都能够发现这种不适当。
【案例】文茂客运公司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省际包车客运业务。其雇员邸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驾驶该公司小客车通过微信公众号,分别从朔州市不同地点承接7位乘客送往太原市不同地点,7位乘客分别从微信公众号下单并支付车费。朔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文茂客运公司无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件,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3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认为,文茂客运公司的涉案运营行为不是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不符合班车客运的基本特征,朔州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文筑客运公司涉案运营行为属于班车客运,从而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无效
1、无效的条件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以致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都可以明显理解其违法,则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虽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但是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无效行政行为因缺乏底线意识,脱离了一般理性人的判断,达到“重大且明显”的地步,其根本不具有任何效力,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可以无视它的存在。这就是“无效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的最主要区别。
“重大且明显违法”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重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影响;“明显”是指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已经明显到任何理性人都能够判断的程度。
(1)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 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 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即“主体无资格、行为无依据、客观不可能”。
2、无效的后果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 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行政相对人不受其拘束,不需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可撤销行为只是在被撤销之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在此之前仍然对相对人有拘束力,相对人如果在撤销之前不履行相关义务,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2) 在程序法上,因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性,行政相对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国家机关(比如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真题】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 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C. 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无效
D.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拘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真题】对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A. 滥用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B. 无效行政行为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无拘束力(√)
C. 我国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未作规定
D.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确认无效应给予当事人国家赔偿
(三) 撤销
1、撤销的条件
(1) 一般违法,即合法要件的缺乏,包括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 明显不当,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不合理。
2、撤销的后果
(1) 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
(2)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之前一直有效,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撤销一般都具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即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得行为自作出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但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①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则行政相对人因为撤销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应当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例:县自然资源局违法批准王二锤建三层楼房,后该违法批准行为被上级机关撤销,王二锤的楼房因为违反新农村集体建设规划而必须被拆除,则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赔偿王二锤所遭受的损失。
② 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如通过欺诈的方式获得行政许可),或双方共同过错(如以行政相对人贿赂,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的所有利益都应当被收回;其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四) 废止
1、废止的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因情势、法律、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政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且标、任务、则由行政主体终止其法律效力。
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1) 依据变更。行为依据的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使其失去存在的合法依据。
(2) 情势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使其丧失存在的事实依据。
(3) 目的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目标已经实现,其失去继续存在的必要。
2、废止的后果
(1) 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效力仍然有效。行政主体在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人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得要求行政主体予以补偿。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情势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当事人的合法的信赖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 实战派:撤销与废止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导致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
不同点:
1、原因不同,撤销是基于违法;废止是基于合法。
2、溯及力不同,撤销潮及既往,视为自始无效;废止无溯及力,废止之前实现的效力受到法律认可。
3、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同,撤销是赔偿;废止是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