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行政强制

本章目录:
第一节、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五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点

(一) 概念

1、行政强制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是行政决定的一种特殊状态,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者的上位概念。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真题】宋某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2年,在戒毒期间,宋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强制戒毒只能由法律设定(√)
B. 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C. 宋某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以其名义起诉(√)
D. 宋某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 特点

1、行政性。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

2、强制性。行政强制是典型的行政机关单方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与一般的行政处理行为的强制性不同,行政强制的强制性更为直接。

3、物理性。行政强制是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具有限制人身和改变财产物理状态效果的行政行为。
例:强制隔离是在封闭的空间内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是在工厂或者仓库等不动产出口处贴上封条,禁止进出;扣押是剥夺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和使用,将财物保管在一定的场所;拍卖、变卖是剥夺当事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上述种种行为,都体现了行政强制的物理性质。

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

1、强制性和法定性。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人身、财产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必须有法律依据,经过法律授权。

2、紧急性和实力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具有紧急性,实施过程中必须伴有物理性活动。

3、临时性和非处分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是对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临时性约束或处置,而不是最终处分。就财产权而言,行政强制措施影响的是当事人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二)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1、依附性。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该行为确定的义务的执行,目的是保障行政决定内容得到实现。这也决定了行政强制执行具有明显的依附性。
例:拍卖、变卖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先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当事人应当履行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义务,而对逾期不予履行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状态和法律效力,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的同样效果,于是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分当事人财物,将所得价款抵缴罚款。可见,如果没有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就不可能有拍卖、变卖存在的必要。故行政行为是前提,行政强制执行是依附于其上的”第二次行为”。

2、执行条件。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

3、执行主体。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代为强制执行。

4、终局性和处分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履行此前业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达到义务被履行的效果,而由自己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三)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并不需要有待履行义务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先行存在,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是“第一次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其是在先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是先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属于“第二次行为”。

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临时性约束和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是将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动态实现的过程,通常是行政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其终点。从对当事人财产权的影响程度或法律效果上来看,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财产权利中使用权的限制,并未涉及其所有权;而行政强制执行是对财产所有权的剥夺,故具有终局性。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一) 种类

1、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临时性限制措施。主要类型包括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保障行政决定有效作出或者保障行政决定得到有效执行,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暂时封存的行为。
查封对象有场所、工具、设施、设备、财物、资料、协议、账簿等,主要方式是就地封存。

3、扣押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违法行为,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财物予以暂时扣留的行为。
扣押对象是可移动的财物,不能移动的财物只能就地查封。

4、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损毁证据,或者为保障行政决定得到有效执行,对当事人的账户采取的停止支付、禁止资金转移的强制措施。冻结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协助实施。
冻结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账户资金,包括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

(二) 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
(1) 法律拥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最高权力,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
(2) 法律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法律绝对保留,只能由法律设定。
(3) 法律优位: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增设的应当清理。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1) 设定权限
① 自身职权。设定的条件包括:一是尚未制定法律;二是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
② 法律授权。法律在许多情况下对实践正在探索的问题、具体行政管理问题,往往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行政法规依据授权,结合行政管理实际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 设定种类:只能设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1) 设定条件
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② 属于地方性事务。
(2) 设定种类:采用肯定列坐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

4、禁止设定
法律、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真题】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A. 李某酒后驾车,公安机关决定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B. 警察发现吴某醉酒影响公共秩序,将其带离现场并约束至酒醒(√)
C.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张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暂扣尚未出售的猪肉(√)
D. 区税务局认定某公司涉嫌转移财产逃税,扣押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

◔ 注意: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一是该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如果只是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以使其由违法状态恢复到合法状态,而并不要求其付出更多的代价,则为行政强制措施。相反,如果该行为要求违法行为人付出的代价超过修复违法行为状态的成本,或者非恢复到合法状态所必需,而是代价过大,那么就是具有制裁性质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该行为是否具有终局性。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目的是通过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来对其实施惩罚和制裁,具有终局性;行政强制措施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只是控制住当事人违法状态的一种临时性措施,伴随而来的是根据进一步的调查作出相关行政处罚行为。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 注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责令停产停业的区别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作出的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的具有强制性的决定。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特点在于: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实施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要求其为或者不为的行政行为。其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具有临时性和非惩罚性。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属于一种行为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工商企业和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其不是直接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而是责令其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旦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仍可继续从事曾被停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重新领取有关许可证件。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是否以直接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可以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2、按照执行方式和强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
3、按照执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按照执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综合看来,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有:执行罚、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代履行。

(一) 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状态相同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

1、代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委托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必要费用的执行方式。代履行具有以下特点:
(1) 代履行的义务一般是作为义务。
例:清理被污染的河流,清理道路上的遗洒物。
(2) 必须是可由他人代履行的,对不能代替的人身性或金钱给付类义务,不能实施代履行。
例:服兵役,缴纳罚款、税费。
(3) 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实施。

2、执行罚。执行罚包括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行政决定确定的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执行罚适用范围限于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主要针对不缴纳罚款、税费等行为。与行政处罚不同的是,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例:最典型的是税务中的滞纳金,某人应缴税而不缴,就应向其收取滞纳金。

(二) 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情形是使用间接强制执行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且又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执行的情形。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人身强制执行与财产强制执行两种。

1、人身强制执行
主要包括强制服兵役等。其中,涉及人身自由和使用武器的直接强制,应当由具有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实施。

2、财产强制执行包括:
(1) 划拨存款、汇款。划拨,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直接划取其存款、汇款的执行方式。该方式主要针对不缴纳税费的行为,属于直接强制的一种。
例: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拒缴非法所得或拒缴罚款的,物价检查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2)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其查封、扣押的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处理,所得款项抵缴罚款、税费的执行方式。该方式属于直接强制执行。
(3)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这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为义务的当事人,强制其履行义务,排除因其自身违法行为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的妨碍,或者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该方式是针对不履行行为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
例: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对腐烂变质的食品实行强制销毁。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主体

(一) 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还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依法享有外部管理职能。内部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授权。
3、必须在其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行使。

(二)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基于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响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所以对被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设定了严格的限制规则。

1、被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授权的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地方性法规、各种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授权。这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中的规定并不一样。
3、被授权组织不得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被授权组织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实施

如前所述,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给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规定行政许可可以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可见委托实施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中的常见做法,而且立法对委托的对象采取了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基于此,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即时性和强制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加之此前我国执法实践中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着诸如委托事项过多、委托行为和程序随意等突出问题,故《行政强制法》严格禁止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

◔ 注意:行政法中的委托
①关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可以委托,以及委托对象的范围,不需要去死记硬背,完全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三部曲的深入理解而成功掌握。②委托就是请别人帮忙,自己的事情让他人做。行政行为的委托涉及的行为主体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其实是对行政权行使的进一步扩张,不利于保护公民权。③从历史发展角度看,我国行政立法一直在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道路上持续前行,不断进步。20世纪90 年代国家机构改革的重点是精兵简政,减少行政机关间职能的交叉重合,特别是将部分行政职权从事业单位收回行政机关,限制了这部分事业单位的权力。但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执法任务总量不变,行政编制不增加;为了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原来的事业单位在被剥夺行政权力后仍需行使相应职权,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出台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委托的受托主体的范围界定为事业组织,也是基于这部分被收回行政权力的事业组织考虑的。《行政处罚法》对可以被委托的“民兵”还是有严格限制的,《行政处罚法》明文要求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④2004年的《行政许可法》,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依法行政的推进,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已经成为共识,在行政立法上当然要予以体现,于是《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如果要将许可行为委托他人实施,那就只能委托和其自身一样的其他行政机关,而不得委托组织和个人。⑤到了2012年的《行政强制法》,行政法作为控权法而存在的判断已经深入人心,加上行政强制是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力性、物理性限制或剥夺,与处罚、许可相比,强制更需要在立法上加以严格限制。所以,无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都不得委托,包括其他行政机关。

(四) 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如前所述,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虽然行政处罚权已经实现转移,但是作为行政处罚前提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是否一并转移,法律并未涉及。从一定程度上说,行政强制措施权是附属于行政处罚权的,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保障,行政处罚权就落不到实处。为了从法律上解决这一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可见,经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然也取得了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再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

二、一般程序

(一) 内部程序

实施前向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

(二) 外部程序

1、确定实施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回避。
2、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权利。①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②告知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当事人法定权利和义务;救济途径。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制作现场笔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有见证人的,见证人也应签名或盖章。最后,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几种特殊程序

(一) 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制止紧急事态或违法行为,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对当事人的人身、财物或行为即时采取强制手段,来不及像一般程序那样履行报告批准手续,因此也称为即时强制。

1、实施条件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属于情况紧急。

2、实施程序
(1) 实施即时强制一般也要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制作现场笔录、直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等基本程序。
(2) 事后报告并补办报批手续。事后报告和补办手续必须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进行。
(3) 事后补救。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尽量减轻对当事人的损害,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或补偿。

(二)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
2、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而不是24小时之内报批。
3、不得超期。

(三) 查封、扣押

1、实施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施对象
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
(1) 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2) 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
(3) 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当场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查封、扣押的期限
(1) 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 最长期限: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即最长期限为60日。注意,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3) 例外期限:基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处。
(4) 扣除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5、财物的保管
(1) 行政机关保管。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并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损毁。因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委托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应当尽到与行政机关同样的保管义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 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6、查封、扣押后财物的处理
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财物进行没收、销毁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如果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查扣的违法财物实施没收,并根据需要予以销毁。

7、查封、扣押的解除
(1) 条件
①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2) 财物的处理
① 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② 己将鲜适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财物实际价值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注意: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予以补偿。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予以赔偿。如果以拍卖的方式处理查封、扣押财物的,仅须退还拍卖所得款项,不会出现补偿问题。如果以变卖的方式处理查封、扣押财物的,也只有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才给予补偿。

【真题】水果经营小商贩李某因占道经营,区城管局于9月8日扣押了李某的物品,并于9月10日向李某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10月12日作出没收扣押商品的决定并予以销毁。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区城管局未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的行为违法(√)
B. 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C. 销毁扣押物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
D. 没收扣押财产的行为是行政处罚(√)

(四) 冻结

1、实施主体
法律明确规定了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施冻结存款和汇款强制措施权的行政主体主要有: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海关等。此外,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银行监督管理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实施冻结存款。

2、实施程序
冻结存款和汇款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的协助才能完成,所以,与查封、扣押实施程序不同,实施冻结的一般程序除了遵守实施前报批、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笺录这四个基本程序外,还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具体程序为:
(1) 制作冻结通知书;
(2) 通知协助的金融机构;
(3) 协助金融机构审核有关手续;
(4) 金融机构立即协助冻结;
(5) 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冻结的期限
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冻结的期限也是原则上30日,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30日。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

4、冻结的解除
(1) 条件
与查封、扣押的解除条件一样,冻结在出现以下条件时解除:
①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② 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③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④ 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2) 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3) 自动解冻: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实施主体

(一) 总体原则

“双轨制”执行模式:我国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的划分最早由《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双轨制”体制,即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的模式。

◔ 注意: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种确定模式:一是“罚执合一”;二是“罚执分离”。前者是指,罚款的决定者和罚款决定的执行者合二为一,都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只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无权执行该决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采取的是以“罚执分离”为原则,“罚执合一”为例外。除了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和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自己强制执行之外,其他行政机关一般都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 两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1、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1) 原则: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例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担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可见,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政机关已经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罚款、征税等金钱给付类的行政处理;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④只能以拍卖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此为直接强制执行需要法律单独授权的一个例外。

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1) 原则:一旦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只熊自行执行,而不得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例外:法律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同时也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比如,如果税务机关和海关由于各种原因自己不便行使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此为立法中的特例。

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权
⊙ 强制执行权:4+1,公安、税务、海关、国安、县级以上政府。
⊙ 冻结权:4+1,公安、税务、海关、国安、监狱。
⊙ 扣划存款权:2+1,税务、海关、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管理行政部门。
⊙ 行政拘留:1+1,公安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

二、一般程序

(一) 催告

为了落实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立法目的,保障当事人享有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有必要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设计催告程序。催告,是指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向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出的通知,催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就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作出警告。

1、催告的形式
催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要式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催告的内容
(1) 指出催告所依据的行政决定;
(2) 说明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理由;
(3) 重申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规定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4) 提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5) 告知陈述权、申辩权。

3、不经催告的强制执行方式
(1) 立即实施的代履行,如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2) 执行罚。

(二)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四) 中止执行

1、条件
(1)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2、恢复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五) 终结执行

1、条件
(1)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 执行标的灭失的;
(4)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2、中终转化。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强制不再执行:
(1) 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2) 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3) 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六)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手段,部分或全部实现当事人的义务后,所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行为本身存在错误,为了纠正错误,行政机关重新采取措施,尽可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执行回转是一种补救制度,其意义在于弥补因执行错误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有错必纠”原则,实现公平正义。

1、条件
(1)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
(2) 执行错误。

2、标的:只能是财物,对于人身的强制执行无法回转。
3、时间:既可以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也可以在执行完毕后。
4、方式: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七) 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创新,是指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方式作出约定,行政机关决定中止执行,暂时由当事人自行依约履行义务。执行和解属于行政协议的一种。其意义在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1、执行和解的时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终结之前。

2、执行和解的内容
(1)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就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进行协商,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义务;
(3) 对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兔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不能减兔罚款本金。

(八) 文明执法

1、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夜间一般是指晚22点至晨6点的期间。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展民生适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九) 强制拆除

1、强制拆除的对象: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2、强制拆除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有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程序。行政机关先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 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在该告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之后,有权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在该决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及诉权。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履行,行政机关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告知其陈述权、申辩权。如果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某一日期起对当事人依法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筑,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公告,将公告张贴并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对于建筑物内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进行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则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确认违法,对当事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告知程序,是过程性的行政事实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对象是违法建筑本身,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拆除违法建筑本身对当事人具有惩罚性。《贵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之前的催告程序。

三、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在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中,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强制法》也专门单设一节加以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包括两种执行方式,一是直接执行,二是间接执行。前者主要是行政机关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汇数,以及通过对查封、扣押物品的拍卖、变卖抵缴执行款项。后者则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执行罚,即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

(一) 直接执行程序

1、对存款、汇款的划拨。《行政强制法》对涉及存款、汇款的冻结、划拨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现行有权作出划拨存款、汇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有以下三个:一是具级以上税务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 条的授权;二是海关依据《海关法》第60条的授权;三是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管理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授权。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2、对查扣物的抵缴。行政机关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拍卖抵缴罚款。这里的有权拍卖的执行主体不仅包括自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还包括虽然没有强制执行权但是满足可以以拍卖方式抵缴罚款条件的行政机关。具体条件参阅上文内容。

(二) 间接执行程序

1、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含义
行政机关对于金钱给付义务除了可以采取划拨、拍卖等直接执行程序之外,还可以采取两种间接执行程序,即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加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都属于行政执行罚,但是两者存在很大差别。其中,加处罚款是指当事人拒不履行基础决定(即确定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执行机关依法通过罚款的方式对当事人设定或增加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当事人履行原基础决定的行政执行罚行为。加收滞纳金,是指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税款、规费的,行政征收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征收具有惩罚性的一定数额款项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2、执行程序
(1) 执行前提。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2) 标准告知。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应当将收取标准告知当事人。
(3) “罚数不超过本数”原则。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4) 催告。自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决定之日起,当事人超过30 日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需对当事人作出催告。催告不仅要求当事人履行原行政基础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且同时要求当事人履行执行罚(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决定)所确定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5) 强制执行。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满足前文所述的四个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这里的执行内容,既包括当事人由行政基础决定所确定的原金钱给付义务,还包括由执行罚(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决定)所确定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

【真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违反广告法的A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A 公司到期没有履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A公司对加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复议期限内,加处罚款停止计算(√)
B. 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10万元(√)
C. 加处罚款是间接强制执行(√)
D.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罚款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四、代履行

(一) 代履行含义

代履行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在代履行法律关系中,既可由行政机关自行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也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接受委托的第三人处于独立地位,不依附于行政机关,只是按照委托协议履行义务;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关系;委托内容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 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自己实施代履行。
2、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三) 适用范围

1、主要适用于保障交通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领域。
2、人身性义务,如强制服兵役,不适用代履行;金钱给付类义务,如缴纳税费、罚款等,也不适用代履行。

(四) 代履行的程序

1、签订代履行委托书
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时,行政机关要与第三人签订委托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2、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行政机关在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3、催告当事人履行
在实施代履行的3日前,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则停止代履行。

4、代为履行义务
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餐,指导第三人按照约定如实履行义务。

5、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结束后,应当由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 代履行的费用及承担

1、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允许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但是不得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2、代履行的费用应当在决定书中列明,明确告知当事人。
3、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真题】县林草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瑞都公司在未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国有林地修建公路,依据《森林法》及其相关条例的规定,责令瑞都公司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但县林草局只是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县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对县林草局未责令瑞都公司恢复原状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责令恢复原状属于行政处罚
B. 本案起诉期限是6个月(√)
C. 县检察院起诉前应当先向县林草局提出检察建议(√)
D. 县林草局可以对瑞都公司未恢复原状实施代履行(√)

(六) 立即实施代履行

立即实施代履行是代履行的简易程序,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按照严格的代履行程序决定实施代履行。

1、适用条件
(1) 立即实施代履行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作为义务。
(2) 当事人不能清除。

2、实施程序
立即实施代履行的实施程序简易:
(1) 立即实施代履行中没有催告程序。
(2) 当事人在场的,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予以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可径行实施代履行,事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收取费用。

【真题】林某在河道内修建了“农家乐”休闲旅社,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认为需要立即清除该建筑物,林某无法清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B. 如林某提起行政诉讼,防汛指挥机构应暂停强制清除
C. 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
D. 防汛指挥机构可与林某签订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清除


第五节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概念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即“三不主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二、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 申请人

1、行政机关
(1) 原则
只有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能自行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例外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如果特别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应按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海关法》分别授权税务机关和海关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权利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热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3、财产保全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二) 申请条件和期限

1、条件
(1)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法院执行。
(2) 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 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 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5) 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经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法院管辖。

2、期限
行政机关申请期限:义务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 注意:此处3个月的期限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之说。

(三) 催告

催告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先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觉履行行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将要对其产生不利后果的一种法定程序。
催告程序的要求:
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催告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3、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 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种类:(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3)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4)当事人意见;(5)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催告情况;(6)执行标的情况。
2、申请书格式: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三、法院的审查

(一) 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管辖,主要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采用与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同样的确定规则。

2、地域管辖
(1) 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申请人所在地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办公地点所在地。
(2)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案件是指案件中强制执行的标的涉及不动产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二) 受理

1、受理的期限
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不予受理的救济
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三) 审查

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进行法庭调查、辩论、质证、合议庭评议等环节不同,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并不经过开庭审理阶段,在程序上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采取两类审查程序,即形式审套和实质审套。在审查方式上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处。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法院对行政机关所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 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提供了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
(3)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4) 行政决定是否具有以下三项情形: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院经过形式审查,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自受理之且起了且内作出予以执行裁定。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予以审查。这涉及审查标准问题。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适用明显违法标准,即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的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可以听取被申请人和行政机关意见,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四) 裁定

裁定,是指法院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就是否进行强制执行行为所作出的决定。

1、裁定类型
如果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行为,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如果裁定不予执行的,法院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2、对行政机关的救济程序
对于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如有异议的,法律赋予其提起复议的权利。其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注意,如果上一级法院经过复议后以裁定的形式维持了下一级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则该行政决定将失去执行效力,即失去法律效力,如同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效果一样。

(五) 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程序

1、条件
(1) 情况紧急;
(2) 为了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

2、程序:在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行政决定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且情况紧急的,经院长批准,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执行裁定,并自作出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六) 执行机构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七) 执行费用

1、申请免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2、执行费用的承担。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执行费用的扣除。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真题】河务局认定某公司在河滩区违法存放工程废土,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河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如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执行条件,应判决准予执行
B. 应由法院执行庭对被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C.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河务局应催告该公司履行义务(√)
D. 应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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