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本章目录:
第一节、行政赔偿范围
第二节、行政赔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那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在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有两项:一是行为标准,即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二是权利标准,即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公务员以公民的身份实施的行为应当视为其个人的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
例:某局长开车与他人车辆发生轻微剐蹭,在协商为对方修车和赔偿过程中突然怒火中烧殴打对方致其重伤。此为某局长的个人行为,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二)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是对自己的侵权,过错在于本人,后果应当由其个人承担。
例:县政府组织对乙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乙一时想不开,以头撞墙,送医院不治身亡。此为乙自己的行为致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第三人过错

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又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快问:甲、乙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皆受重伤,卡在各自车内,辖区内的交警大队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处理和救助,丙驾驶大货车撞上了甲、乙事故车辆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丙驾车逃跑下落不明,请问交警大队所在的公安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快答:根据交警大队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所在的公安局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四)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未能及时止损或者损害扩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快问:某城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5次暴雨蓝色预警后仍未决定公共交通停运,某辆营运中地铁列车因车厢进水过多发生事故,导致120余人死亡。请问,有人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故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快答:不正确。本案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应根据其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节 行政赔偿诉讼

一、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1、当事人可以就以下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 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该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对其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3) 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例如,暴力执法行为。
(4)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5) 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下列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①确定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行政赔偿决定。②不予赔偿决定。③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
(6)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诉讼当事人

(一) 原告

1、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并且有初步证据证明是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的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受害的公民死亡,支付受害公民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 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确定规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则上适用。

2、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即“漏加转”。

3、复议加重。原行政行为造成赔偿请求人损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赔偿请求人坚持对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或者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以被起诉的机关为被告,未被起诉的机关追加为第三人。还是”漏加转”。

4、非诉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因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可以作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但是由于其没有财政权力,无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不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其赔偿责任由设立该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职能部门承担。故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以职能部门为被告。

三、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贵任。但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

(一)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或者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与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相比较,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赔偿申请
(1) 赔偿申请的方式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b、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c、提出申请的年、月、日。
② 口头申请。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③ 请求时效。请求期限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害人如果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时效。
(2) 继承关系证明。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2、 对申请的处理
(1)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2)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赔偿决定
(1) 协商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2) 赔偿决定书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1、行政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原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法院释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未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审查认为可能存在行政赔偿的,应当告知原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3、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在第一审庭审终结后、宣判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4、原告在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可以组织各方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5、经过复议之后的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对行政复议决定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有异议,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作出有赔偿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6、原告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对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审理和裁判

(一) 赔偿责任的承担

1、共同行为侵权,连带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实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叠加的共同侵权,连带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个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累积侵权按份赔。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法院应当根据其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4、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二) 损失的确定

1、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牛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3、直接损失
(1)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
(2) 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
(3) 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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