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本章目录:
第一节、国家赔偿的方式
第二节、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节、国家赔偿费用


第一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此外还有对精神损害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式。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害人的损失。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用金钱赔偿。

(一) 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

对人身造成的侵害程度很难用金钱进行精确的衡量,但是因为侵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是必然和客观的。例如,因受侵害而导致劳动能力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减少或失去劳动报酬,为医治病痛、恢复健康、安葬等支付的费用等。此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可以对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给予慰藉或弥补。

(二) 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

对于财产损害,首先要将损害折算为金额,然后给予相应的金钱赔偿。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一般是指返还原物。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以同种类的物品赔偿,当事人不同意的,只能予以金钱赔偿,不能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在返还财产时,如果财产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孳息物的,应一并返还。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
4、国家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指把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四、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

(一) 适用范围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以及公民以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 法院释明义务

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 赔偿方式

1、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
(1) 在受害人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发布相关信息;
(2) 在侵权行为直接影响范围内的媒体上予以报道;
(3) 赔偿义务机关有关负责人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

2、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严重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 酌定:①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②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③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④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

(2) 后果特别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上酌定:①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②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③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

(3) 确定因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当在兼顾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同时,参考下列因素合理确定:①精神受到损害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②侵权行为的目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③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原因力比例;④原错判罪名、刑罚轻重、羁押时间;⑤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⑥纠错的事由以及过程。

(4) 数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千为计数单位。赔偿请求人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于1000元,且其请求事由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按照其请求数额支付。


第二节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立法所确立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准则,是受害人获得实际赔偿的重要前提。我国国家赔偿采用的主要是抚慰性标准,即支付的赔偿金不以补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按照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往往少于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

一、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两类。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标准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损害生命健康包括致人身体伤害、致人身体残疾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国家违法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或者生命,致使其患病、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的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 提示:
“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的,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贵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贵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例如,因海南杀人放火案被无辜羁押23年的陈满。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2016年5月13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3777.64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值得深思的是,本案中海南省高级法院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就在国家统计局公布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当天,而3天之后,即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下发通知,要求自2016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陈满案的赔偿决定,如果迟3天作出,将按照2015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但是,因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赔偿标准尚未作出,所以只能适用2014年度的标准,即23年时光里,每日少获得22.58元的赔偿。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1)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 造成公民身体伤残的赔偿,应当根据司法鉴定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1级至4级伤残的,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至20倍;
第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公民为5级至10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7至10级的,残疾赔偿金幅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以下。
第三,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 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作出赔偿决定时被扶养人住所地所属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20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扶养年限减少1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凡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违法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2、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1) 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2) 财产能够返还的,应予返还财产。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 应当返还的财产不复存在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例如:(1) 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2) 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3) 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4) 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5) 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例如:(1)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2) 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3) 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4) 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费用

一、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关、支付期限

1、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围家赔偿费用。
3、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真题】区城管局工作人员王大锤在执法过程中,对路边卖烤红薯的流动商贩赵二小实施殴打,造成赵二小眼睛受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赵二小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 医疗费(√)
B.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C. 残疾器具费用(√)
D. 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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