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第一节、国家赔偿责任概述
第二节、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国家赔偿责任概述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一) 概念
国家赔偿责任也称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简称国家赔偿,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并由该机关具体履行的法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即国家侵权主体与直接责任主体相脱离。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履行赔偿义务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主体是国家,赔偿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库统一开支。可见,国家赔偿奉行的是一种“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模式。
例:县公安局警察王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打伤公民李某,直接侵权主体是警察王某,但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所以只能由警察王某所在的县公安局代替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二) 特点
1、国家赔偿责任的违法或者过错行为以职务行为依托。只有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才会发生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其构成的是民事侵权。
2、国家赔偿责任的特定主体是国家。当然,国家在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追偿权。
3、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有限。与民事侵权责任的“有侵权即有赔偿”不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主体和赔偿范围都进行了限制。例如,国家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行为不赔,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赔等。
4、国家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均为法定。国家不是按照受害人的要求或者实际损害给予赔偿,而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生活和生存的需要为原则,给予适当的赔偿。
例:商人张某被公安局违法限制人身自由15日,国家根据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给予张某15日误工费的金钱赔偿,而并不考虑张某的实际薪酬标准和因此遭受的生意上的巨额损失。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它通常包括行为主体要件、瑕疵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
一、行为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要件,是指实施侵权行为能够引起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我国确定的是二元制主体结构,即侵权主体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 国家机关
1、在行政赔偿责任中,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是侵权行为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也不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行政委托案件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2、在司法赔偿责任中,国家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国安、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等。
(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被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务的个人。
二、瑕疵行为要件
(一)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即执行职务行为。国家只对侵权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致害行为必须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所谓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执行职务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判断执行职务行为有以下标准:
1、职权标准。这是指公务人员必须实施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才能导致国家赔偿责任。如果公务人员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则属于民事侵权,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城管执法人员甲在查处小摊小贩的违法经营行为时,与当事人发生口角,甲将其殴打致死。此时城管执法人员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例:城管执法人员乙在商场购物时因价格分歧同店员争吵,乙一气之下将其殴打致死。这一行为属于乙的个人行为,与其职务无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时空标准。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
例:A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须在自己所属的辖区内办理相关税务工作,而不能在去B市旅游的过程中顺便执法。
3、名义标准。通常情况下,凡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执行职务行为。
例:公务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的机关所实施的行为一般都是执行职务行为。
4、目的标准。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而为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
(二) 国家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1、立法行为。包括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发布具有规范性决定、命令的行为。
2、国家行为。如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等进行的某些国防、外交行为。
3、法定期限内的合法刑事拘留行为。
三、损害结果要件
(一) 损害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遭受损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
1、人身权损害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受到损害(如被行政执法人员打死);人的肉体或健康受到损害(如被行政执法人员误伤、致残);人身自由受到损害(如被公安机关违法收容审查或者拘留);名誉权受到损害(如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宣布为生产伪劣商品的厂家);荣誉权受到损害(如被物价管理部门非法取消”物价信得过单位”的称号) 等。
2、财产权损害主要包括:物权(所有权、使用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受到的损害。
(二) 损害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
1、损害的现实性和确定性。这是指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或者已经现实存在的,而不是想象中的或者未来可能发生但又不能确定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所坚持的是“生存权保障”原则。根据规定,财产损害的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既赔偿直接损失,还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
例:张某在城管执法过程中被殴打致残,其身体残疾是已经发生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因致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将不能取得劳动收入是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国家也承担赔偿责任。
2、遭受损害权益的合法性。非法权益不可能获得国家赔偿。
3、损害的可计算性。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对于人身性的物质损害、财产损害的认定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现在已经明确将其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体现了立法上的极大进步。
四、因果关系要件
在举证责任方面,国家赔偿中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在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包括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提供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如果坚持这一原则将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造成障碍。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功能,法律规定,原告主张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身体伤害,被告否认相关损害事实或者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被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