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本章目录:
第一节、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它是原告单方面请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的具体表现。

(一) 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既包括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也包括凡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关人。同时,行政机关如果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与另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时也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指出起诉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1) 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类型:①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③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④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⑧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⑨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2) 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案情事实是关于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为证明案情事实的存在所必需的证明材料。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对法院没有审判权的行政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属于法院审判的行政案件,原告提起诉讼,还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否则该法院因无管辖权而不得受理。

(二) 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法院有权拒绝受理。

1、一般期限与特别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分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两类。

(1) 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第一,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二,经过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②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既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究竟选择哪个行为作为起诉对象,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后作出决定。当然,无论起诉哪个行为,都应当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2) 特别期限。是指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第一,直接起诉的特别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在规定了直接起诉期限之后,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应狭义地理解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其他法律另行规定了起诉期限,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准。
第二,经过复议程序的特殊起诉期限。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作为行为的起诉期另有规定,依其规定,如果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的,法院不予适用。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第三,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2、起诉期限的计算及最长保护期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原则上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为标准。

(1) 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 既知行为内容又知诉权(全知道)。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② 只知道行为内容不知道诉权(知一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该规定。
③ 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全不知)。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例:甲驾车闯红灯被在该路口执勤的警察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签收了处罚决定书,被告知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果甲对该处罚不服起诉,可以在知道该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例:乙因为打架斗殴被公安派出所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派出所只告知乙行政处罚决定,但未告知其如果对行为不服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则乙的起诉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例:丙每天驾车上班途中在一路口都要左转弯,某日起,交管部门在此路口实行禁止左转管理,但是丙在未察觉的情况下仍然每天左转,一年间共违反规定左转205次,被罚款20500元。而该处罚结果是其3年后在车管所验车时才得知的。如果丙对处罚行为不服起诉,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罚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是不得超过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

例:丁在全国多个主要城市共拥有69套房产,其中多套房产都在外地,平时无暇打理。因为婚姻原因,其前往美国居住了21年,回来后发现自己位于三亚市亚龙湾的一套海景别墅已于15年前被当地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了。丁对该行为不服准备起诉,则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拆除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但是不得超过拆除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

(2) 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计算:
① 有履行期的情况。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有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律师法》第6条第3款规定:“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了律师执业申请,如果相关机关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 无履行期的情况。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未有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2个月届满后的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③ 紧急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可以立即起诉。

例:张老汉和儿子一起去卖瓜,遭遇一群流氓,殴打他的儿子还哄抢其西瓜,张老汉连忙跑到旁边的派出所报警,派出所里四名值班的警察借故推脱。最终没有理睬张老汉的报警,则张老汉对此不作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3、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1) 起诉期限的扣除,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的正当事由。例如,当事人罹患重病无法行动;诉讼文书因他人过错而未能及时收到等。基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导致超过起诉期限的,考虑到耽误起诉期限不是由于起诉人的自身过错造成的,不应因此而丧失诉权,所以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可见,起诉期限自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的情形之日起暂停计算,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起诉期限的延长,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延长是一种顺延,而不是重新计算。
例:法定期限为6个月,在期限开始后第2个月开始时发生了法定事由,原告可以在该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补足剩余的期限。

4、送达

(1)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3) 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 注意: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实体法特别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持续不行使权利而于时效期限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设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二者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能中止、中断,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起诉期限是程序性的规定,不能中止、中断,超过起诉期限的丧失起诉权,起诉时即受法院审查,超过起诉期限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裁定驳回起诉。

(三) 起诉方式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方式,《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可见,行政诉讼起诉的方式,是以书面方式为原则,以口头方式为补充。其中,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应当是提起诉讼的公民。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只能以书面方式,而不得使用口头方式。原告认为自己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起诉讼。对于允许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受理

受理,是指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登记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一)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状时,只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只要起诉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予以登记立案。较之立案审查制,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度,而不是立案审查制度,能够改变实践中由于受到行政干预和阻碍而出现部分法院消极立案,收到起诉状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现状,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重塑法院独立司法的形象和公正审判的权威。

(二) 起诉审查

法院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后,应当予以审查,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应根据具体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1、起诉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以下起诉材料:
(1) 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2) 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3) 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或者在口头起诉时向法院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2、对起诉条件的审查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并应当就起诉状内容和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文案
所谓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主要包括:
(1) 起诉具有适格的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法院的爱案范围和管辖规定。
(2) 符合起诉期限的规定。
(3) 不属于重复起诉。

其中,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①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②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③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④请求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行为无效;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⑧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⑨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是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所谓立案登记,是指法院就原告起诉于当场主动进行登记,而且登记方式应当规范,登记册要留存待查。

3、不予立案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立案登记制度并不意味着无条件的有案必立,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要及时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
注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4、书面凭证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这里”7日”的期限,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5、先予立案
7日内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仍不能作出判断的,法院应当先予立案。

6、指导释明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三) 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1、投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近状内容的(二不),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真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1) 不一定是向“上一级法院”,法律并未禁止越级投诉。
(2) 不是申诉、起诉,而是“投诉”,是当事人认为下级法院及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工作损害其起诉权利,向上级法院反映,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飞跃起诉”
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 注意:
(1) 此处是“上一级”法院,而不是“上级”法院。
(2)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处理方式是:可以自己立案、审理;可以指定辖区内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不得责令原下级法院立案、审理。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避免原法院对原告进行刁难报复。

(四) 裁定驳回起诉

1、适用情形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 条规定的,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告是适格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四是属于法院管辖和受案范围;
(2)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 重复起诉的;
(7)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 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2、裁定方式
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相对于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而言的,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完整地反映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

一、一审普通程序

(一) 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 交换诉状

1、交换诉状主要是由法院向被告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签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4、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虫的除外。

(三) 传唤与通知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四) 庭审方式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1) 法定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
(2) 申请不公开:涉及商业秘蜜的案件,当事人电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五) 审理对象和争议焦点

1、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见,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院的审理对象不是原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是被告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院的审理对象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被告作出的所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例:区公安分局在扣押了钟大勇的汽车后,经过调查,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钟大勇对区公安分局的罚款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区公安分局虽然作出了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扣押和罚款,但是被起诉的只有罚款,没有扣押,所以本案法院的审理对象是罚款,而不是扣押。

2、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就是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等。要成为争议焦点,要求这一问题要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能够直接决定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

例: 2002年底,王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税款12万元。2008年初,王某发现多缴税款2万元。同年7月5日,王某向县国税局提出退税书面申请。7月13日,县国税局向王某送达不予退税决定。王某在复议机关维持县国税局决定后向法院起诉。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的规定,是该案审理的焦点之一。因为缴税行为发生在2002年底,提出退税要求是在2008年,所以,是否适用这条规定将决定着案件的结果,可以认为是该案审理的焦点之一。

(六) 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法院备案。

(七) 公开宣判

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简易程序

(一) 简易程序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其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方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方面都进行了简化。简易程序的优势在于:便利当事人起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审结案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迅速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二) 何时简

1、法定简
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在审理这类当场作出行为的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这是从涉案金额角度作出的限定。
(3)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一般都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数量很多,并呈现较大幅度增加的势头。

2、意定简
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简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也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但是,由于此类案件都是因为原审存在错误,涉案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才会发生,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三) 如何简

1、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注意,此处规定的是”审判员”,而不是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

2、传唤、通知和送达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甚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举证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4、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注意,该期限不得延长。

(四) 可转换

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也称为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故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不上诉,或者被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驳回上诉,都不会引起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一) 上诉人

二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二) 上诉期限和途径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法院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

(一) 审理方式

1、审判组织应当组成合议庭。

2、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是例外。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是,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 审理对象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审理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三) 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根据启动方式不同,可将再审划分为三类: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

(一) 依申请再审

1、申请再审的含义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再审申请的提出,并不能导致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当事人对高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
(2) 原判决、裁定经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请再审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且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请再审程序
(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2) 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

(二) 依职权再审

1、本院院长启动
本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案件存在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法或上级法院启动
最高法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再审事由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三) 检察监督

1、检察监督的意义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院依法对行政诉讼进行的法律监督。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开展监督活动,有利于保障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内部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不同的是,检察监督是对行政案件从受理到审理,从裁判到执行,贯穿行政诉讼”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2、 检察监督的方式

(1) 抗诉。我国实行的是“上级抗”模式,也就是“上抗下”模式,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例外情形是最高检对最高法可以进行“同级抗”。抗诉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应当抗诉的情形。即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二是下级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即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两个“同级法院”,其级别并不相同。前一个“同级法院”指的是与下级检察院同级的法院,后一个“同级法院”指的是与上级检察院同级的法院。

例: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南京市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只能向与自己同级的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而不得向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同级的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法院在审查抗诉材料期间,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 检察建议。上级检察院提出的是抗诉,同级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是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需要再审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此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是地方各级检察院,而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是对审判人员行为进行处理的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处的检察院是指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各级检察院。
三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 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

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三) 再审期限

1、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6个月内作出裁判。
2、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

(四) 再审裁判的效力

1、原来是一审裁判,现仍由一审法院审理的,作出的裁判仍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2、原来是二审裁判的,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3、原来是一审裁判,现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问题

一、撤诉

(一) 撤诉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在法院对案件直接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以一定的行为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法院终止行政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撤诉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程序中都有可能发生,前者是指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后者是指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背景下,撤诉这种处理机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有效制度,能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都鼓励和提倡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

(二) 撤诉的种类

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类。

1、申请撤诉
(1) 申请撤诉的概念。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申请撤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二是原告在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后申请撤诉。
(2) 申请撤诉的条件:①撤诉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一审) 、上诉人(二审) 、再审申请人(再审) 以及经他们特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②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③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④撤诉申请必须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⑤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2、视为申请撤诉
(1) 视为申请撤诉的概念。视为申请撤诉又称为推定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诉讼义务,视为其申请撤诉的情形,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2) 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①原告或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②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注意:第三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③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注意,在此情况下,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爱理。

(三) 撤诉的法律后果

1、准予撤诉的法律后果
(1) 撤诉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即行终结,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诉讼。
例外情形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法院应予受理。
(2) 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立即生效。
(3) 撤诉后,不影响原告对于行政行为附带的民事权益再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不准撤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申请再审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是指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到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能够正常开展。
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 针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对原告或上诉人适用缺席判决,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只有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适用缺席判决。如果无申请撤诉不予准许的条件,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或者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视为申请撤诉,而不是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 针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底,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 财产保全

1、依申请+依职权。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2、担保。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期限。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复议。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相对于裁判生效后的终局执行而言的。一般而言,只有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才会发生执行问题。因此,把自立案后到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发生的执行活动称为“先予执行”。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终局执行是原则,先予执行是例外。

先予执行主要发生在行政给付案件中。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的条件:第一,必须是行政给付案件;第二,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三,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第四,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四、审理程序的延阻

(一) 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法院把已定的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迟至另一日期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当到底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底,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 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使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 注意: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两者事由是不同的,前者并未出现导致诉讼活动停止的原因,后者是出现了导致诉讼活动停止的原因。因此,前者耽误的时间不能在审理期限中扣除,后者则要扣除。

(三) 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诉讼不可能进行或进行下去已无必要的情形,由法院决定结束对案件审理的制度。诉讼终结仅限于法定事由: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诉讼中止向诉讼终结的转化: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者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又没有特殊情况的。

五、回避

(一) 提出期限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 法院处理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3、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一) 何时改

被告既可以在一审期间,也可以在二审和再审期间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二) 怎么改

1、直接改
(1) 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2) 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仅仅是适用的规范依据不同,但是对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的,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3)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2、视为改
(1) 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 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3)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时,无须经过法院的批准,但是应当书面告知法院。

(三) 法院的处理

1、准予撤诉的条件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以下条件,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1)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
(4) 第三人无异议。

2、裁定中止审理
被告不能及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理由在于,被告还没有完成对行为的改变,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该案件将终结,如果被告此时不再改变原行为,那么法院将因为案件已经不复存在而无能为力。基于此,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然后根据被告对原行为的改变情形,决定是准许原告撤诉,还是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四) 审什么

原告的态度和选择将决定改变后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院的审理对象。
1、全不审:如果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准许,诉讼结束。
2、审原行为: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应当继续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就原行政行为作出裁判。
3、审改变后行为: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一并审: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就前后两个行为一并进行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五) 怎么判

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1、经审理发现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经审理发现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则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七、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一)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不停止为原则,停止为例外。
诉讼期间,如果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有强制执行权,则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对暂缓拘留的规定。关于这一点,在行政复议的相关部分已作了介绍。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理由在于,行政行为一经行政机关作出,就假设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本身、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具有拘束力,必须遵照执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不因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失效,行政行为的执行也不因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止。

(二) 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法院不予执行是原则,予以执行是例外。

诉讼期间,因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其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而法院正在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理该行政行为,所以,法院对该行为原则上不会予以执行。当然,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如果不立即执行,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的,则可以决定予以执行。

例:县生态环境局对甲化工厂作出责令停产、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甲化工厂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期间,是生态环境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原则上法院不予执行。但是,如果县生态环境局能够证明,若不执行将会给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则县法院可以予以执行。

八、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含义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指的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推进,而依法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教育和制裁手段。

(二)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的种类

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7、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 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1、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2、法院对有上述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罚款、拘留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九、法院调解

(一) 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 适用情形

1、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活动。《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有一定的裁量权,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提供了实体法的基础。

2、行政补偿案件
行政补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依法由国家给予补偿的活动。目前,我国的宪法和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补偿。例如,《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行政许可补偿案件的调解,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这说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案件有一定的裁量权。

3、自由裁量权案件
如前所述,在自由裁量权案件中,行政机关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裁量权力。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现张某殴打李某,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作出拘留10天,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居中调解,最终可以以拘留7天,罚款200元结案。

(三) 调解的原则

1、自愿。即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裁判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利。
2、合法。即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 调解的程序和要求

1、径行调解。法院审理赔偿、补偿和自由裁量权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2、调解书的内容和生效。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3、调解的保密性及例外。①过程不公开。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②内容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第三人参加调解。由于第三人与案件关系密切,如果其不参加调解,可能会使调解效果大打折扣。而第三人参加调解的方式,与参加诉讼的方式相同,既可以是第三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在整个调解过程中,第三人都可以参加调解。

5、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6、和解、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转化为判决。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十、行政案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

(一) 法理分析

1、立法的理由和意义
行政争议按照纠纷构成可以分为单纯的行政争议和伴随着民事纠纷的行政争议。

例:前者比如行政相对人王大锤对因为驾车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200 元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只涉及行政机关公安局与行政相对人王大锤之间的行政争议,并无其他关系人或法律关系的存在。

例:后者比如行政相对人甲公司经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了一幢十层楼房,该楼房遮挡了周边一个四合院的采光,而四合院的房主王大锤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此案中并列存在着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行政争议是王大锤作为行政相关人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民事争议是王大锤对甲公司侵犯其相邻权的行为不服。

对于这类伴随着民事纠纷的行政争议,按照传统处理办法,应当将两类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分别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不说,还可能导致循环诉讼,影响司法效率,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有必要依当事人的选择,将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纳入一并审理的范围。

2、特点
(1) 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争议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诉讼制度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诉讼通常应分别进行。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合理性在于,在两种分属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情况下,将两种诉讼合并审理,这将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2) 民事争议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民事争议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3)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应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而不能在民事审判庭审理。也就是说,只能行政附带民事,不得民事附带行政。理由在于行政审判庭具有对行政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4)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案件,民事部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规则,行政部分应当适用行政诉讼规则。

(二) 主要种类和适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都可能出现行民交叉一并审理。以行政裁决和行政许可为例,分析如下:

1、行政裁决案件
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行政裁决案件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条件:
(1) 行政机关作出的是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裁决的对象为民事争议,所以存在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前提。
(2) 民事争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了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即使行政裁决行为违法,法院也只能作出撤销并责令熏作的判决。

例:甲、乙两村相邻,就同一厂房权属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将争议提交主管机关县住建局申请裁决,县住建局裁决该房归甲村所有,而乙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县住建局建立的行政裁决法律关系,甲村是行政相对人,乙村是行政相关人。二是甲、乙两村之间就房屋权属的民事法律关系。乙村以县住建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甲村是本案的第三人。如果甲、乙两村主动申请法院就该房屋的权属进行审理判决,则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行政许可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赔偿问题
在行政许可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机关已经许可的某种行为时,行政相关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行政相关人在已经进行的行政许可案件中,请求一并解决行政相对人对其的民事赔偿问题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行政许可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赔偿的条件包括:
(1) 必须是行政许可诉讼案件。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机关已经许可的某种行为时,行政相关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
(2) 案件中存在民事赔偿问题。
(3) 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的请求。

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某化工厂建厂投产,该厂是重污染企业,生产过程中对化工厂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附近的居民以相邻环境权人的身份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行政许可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是化工厂,附近居民是行政相关人,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败诉,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行政赔偿责任。二是化工厂与附近居民之间的环境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化工厂应当承担对居民的民事赔偿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居民如果请求法院一并解决化工厂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可以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审理。

(三) 审理程序

1、请求的提出期限
当事人请求法院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管辖
法院决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或者案件当事人一致同意相关民事争议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法院准许的,由受理行政案件的同一法院管辖。

3、立案与审理
(1) 法院在涉及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等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 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则不需要另行立案。
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第一,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这两种案件在当事人、审理标的、审理依据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之处。第二,分别立案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当事人对于一审行政裁判如果没有争议,但是对民事裁判不服的,还可以单独提起上诉。第三,行政裁决案件中,民事争议正是行政裁决作出的基础和前提,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无法截然分开的,法院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同时对该民事争议的审理是应有之义,因此,无须另行立案。
(3) 行政诉讼超期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法院经审查发现行政案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4) 法院的释明义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当事人没有请求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当事人就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已立案的,法院应当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审理期限内。

4、法律适用
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在审理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裁决案件中,经常涉及买卖、共有、赠与、民事侵权、抵押、留置、质权、婚姻、继承等相关民事争议。这些民事争议在实体上应当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在审理程序方面,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程序规则。

5、权利保护
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6、分别裁判、单独上诉和全案移送
(1)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一并审理、分别裁判。理由在于:第一,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争议已经分别立案,两种案件已经成为各自独立的案件,应当分别进行裁判。第二,行政案件和相关民事争议在当事人、审理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如果在一个裁判文书中进行,可能会引起表述上的混乱和不便。第三,分别裁判有利于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更好地行使上诉权。
(2) 单独上诉和全案移送。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诉选择权,对上诉的裁判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鉴于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之间的相关性,为了便于二审法院“一揽子解决争议”,一审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但是,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不宜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7、选择撤诉的申请及法院的处理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四) 诉讼费用

双重收费: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按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标准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五) 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一些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例如,《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至3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3.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当事人对不予准许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真题】甲、乙两村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向县政府申请裁决,县政府裁决该土地使用权归乙村,甲村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土地权属,法院予以受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起诉期限为15天
B. 法院应分别立案
C. 本案由中级法院管辖(√)
D. 法院应分别裁判

十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含义
(1) 该制度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同样应当依法出庭应诉。
(3) 原告起诉遗漏被告,法院通知追加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也应当依法出庭应诉。

2、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1)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3) 有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法院确定。

3、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范围
(1) 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2)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4、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1) 法院应当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 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5、通知程序和身份审查
(1) 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通知程序
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当在开庭3日前送达出庭通知书,并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在庭审前申请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且不影响正常开庭的,法院应当准许。
(2) 负责人的身份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6、多次庭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7、出庭又出声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8、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
(1) 不能出庭的情形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
(2) 不能出庭理由的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 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延期开庭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准许;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4) 违法不出庭或不出声的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有前述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9、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公开制度
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
法院可以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十二、生效裁判的公开

(一) 公开内容

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调解书决定书、起返状、答辩状等其他法律文书,不得公开。

(二) 公开范围

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的是“公众”。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查阅,法律对之未作任何限定。

(三) 公开例外

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院不得公开。

十三、案件的移送、司法建议

(一) 案件的移送

案件的移送,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 司法建议

1、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担不到底,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时,第一审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十四、行政诉讼中的公告

1、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底,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底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时,第一审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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