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

本章目录: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1、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行政诉讼中的书证表现形式很多。例: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产权证等。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3)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 被告提供的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例:违法生产的假冒产品,可以提供部分样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音响、图像材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储的数据材料。视听资料的缺点是容易被拷贝和删改。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 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 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
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
(1) 复合性。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方式,而是综合了文字、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2) 高科技性。电子数据是现代电子信息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产物,其载体是计算机和互联网等高科技设备。
(3) 脆弱性。电子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其存储的内容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
(4) 隐蔽性。与传统的纸质信息相比,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信息符号不易被直接识别。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质证。提交证人证言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例:王大锤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区公安分局罚款1000元,王大锤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区公安分局向法院申请证人赵二小出庭,证人出庭的费用谁承担?答案是由原告王大锤和被告区公安分局中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 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 注明出具日期。
(4) 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真题】张某殴打王某,区公安分局鉴定后,对张某处以7日拘留和200元罚款,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提出有证人沈某,并申请证人沈某出庭作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沈某出庭费用由张某承担
B、 因沈某作证,法院应当延期审理
C、 伤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D、 因为王某未满16周岁,区公安分局询问时应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到场(√)

6、当事人的陈述
(1)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出的叙述、承认和陈词。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当事人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法院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应当认真审查判断,去伪存真,确保当事人陈述的真实可靠。
(2) 当事人或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接受询问。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按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的指派、聘请或者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意见。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文书鉴定、会计鉴定、医学鉴定和科学技术鉴定等。鉴定意见只解决专门性的事实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
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
(2) 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3) 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5)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可见,对于鉴定意见,不仅要求其鉴定主体、鉴定事项等实体性问题应当合法,鉴定程序也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勘验笔录是一项独立证据。其具有客观性、综合性等特点。

9、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例:警察在检查酒后驾车过程中对违法情况的记录。

在三大诉讼法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其特点在于现场性、时效性和程序性,是一种动态证据。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2) 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真题】县生态环境局经调查认定甲公司超标排污,委托市监测中心站检测,后依据报告、现场录像与证人证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证言应有证人身份证明(√)
B、 提交视频应该注明制作方法、时间、人员以及证明对象(√)
C、 检测报告是现场笔录
D、 若甲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市生态环境局

二、举证责任

(一) 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举证贵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配;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 举证责任分配

1、被告的举证责任

(1)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等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对一切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

(2) “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当行为作出形成案件卷宗,如果该行政行为被起诉到法院,被告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所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合法。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当然,被告的代理人也同样不得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简言之,被告或其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自行收集到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信。

(3) 被告怠于举证的补救。在行政案件中,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应当视为没有证据,其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人对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法院在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果第三人提供或者法院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在城郊建一家化工厂,甲、乙二人同时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甲并拒绝了乙。乙不服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甲发放的许可,诉讼过程中,被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正当理由怠于举证。则甲作为被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获得的许可合法。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果能够证明许可合法,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乙的诉讼请求。

(4) 行政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复议维持案件中,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因为原行为是原机关作出并经过复议机关维持的,所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当共同就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应当还就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行为的,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原告的举证责任

(1) 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内容包括:
① 自己是适格的原告;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 展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即”谁来告、你告谁、告什么、到哪告”。

(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例:王二锤在广场上散步时遭到歹徒的殴打和抢劫,这一过程被正在巡逻的区公安分局警察孙某发现,孙某不仅没有上前制止歹徒,而且自顾自逃离现场。事后,王二锤以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公安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警察应当依职权主动保护王二锤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王二锤只需证明警察孙某当时知道自己遭遇歹徒侵害,而无须证明自己向警察求救。

②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此处的“正当理由”的范围比较宽泛,只要能够进行合理说明,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例:王二锤在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称,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办理工商执照申请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有向其出具任何接收书面凭证,拒绝颁发执照并不说明任何理由。原告王二锤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曾经提出了申请,但向法院反映被告没有规范的登记程序。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当天受理申请的登记册,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推定原告提出了申请。本案中,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3) 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其例外。
① 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或补偿请求,都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考虑到原告对其遭受的损害最清楚,对损失的证据掌握得最可靠。比如,购物凭证、评估报告、医疗发票等。
② 例外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或违法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因为此时不宜再将举证责任加诸原告一方。在行政诉讼实务案件,尤其是房屋强制拆除案件中,时常会出现行政机关没有给原告留出必要的、合理的自行搬迁期限,而采取集中执法、突然强制执行的方式。例如,未通知原告到场,未搬出财物,未列出清单,未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直接强制推倒房屋。在此情形之下,原告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于是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可以由原告主张其损失,而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例:城关区城乡建设规划局组织人员对王大锤涉案建筑采取直接铲除推倒方式进行强制拆除。拆除时,强拆人员没有通知王大锤到场,也没有对拆除现场的物品进行清点及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拆除行为导致王大锤财物遭受损害。王大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则对于王大锤提出的损失主张,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提供不出相应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例:国家赔偿案件中,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4) 法官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5)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对于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三) 举证期限和庭前证据交换

1、举证期限

(1) 被告的举证期限
①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必须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一审中不提交,法院则会以行政行为缺乏证据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再提交证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应是在行政程序中已收集的证据。
②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的15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 原告的举证期限
①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②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③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④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3、庭前证据交换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清单的情况记录在卷。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 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法院可以准许:
(1)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2) 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3) 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4) 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5) 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不属于证人出庭作证,而应当属于当事人的陈述。

【真题】某区市监局查处大成奶茶公司外包装标签违法,没收了所有外包装和相关的生产设备,并对大成公司进行了罚款。大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市监局向法院提供了现场笔录、外包装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现场笔录应加盖区市监局印章
B. 区市监局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
C. 询问笔录应加盖大成公司的印章
D. 大成公司若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庭说明(√)

(五) 不同种类证据的质证规则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规则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2、证人出庭作证的质证规则

(1) 证人资格:
①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 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
③ 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2) 证人负有作证义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①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② 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③ 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④ 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3)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并经法院许可。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需要延期审理。

3、鉴定意见

(1) 鉴定人接受质证。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

(2) 申请重新鉴定。这是行政诉讼证据部分的重要内容,故在此一并阐述。
第一,申请的提出: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条件:
① 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②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 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注意: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鉴定意见将不予采纳: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三、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即认证,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质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定案根据的资格以及证明效力大小的活动。可见,认证需要完成两项任务,一是对证据材料进行是否具备定案根据的资格认证;二是在此基础上,对证据进行证明力大小排序的效力认证。

(一) 认证时间

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

(二) 定案根据的资格认证

1、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当然,一般的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法院要采用,严重违反程序所收集的证据才不采用。判断是否严重违反程序,关键是看违反程序是否可能导致结果上的违法。
(2)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此处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
(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 被当事人或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
(10)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2、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下列证据因为违反了“先取证,后裁决”原则,所以不能成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 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 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三) 证明力大小的效力认证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
(1)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 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正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
(1)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2)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3、法庭证据优先
(1)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2)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无利害关系的优先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证据链条优先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真题】县政府认定王某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但未对王某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和妥善保管,且强制拆除时王某并不在家。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路过的行人吴某提供证言证明县政府夜间强拆房屋,而参与强拆的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提供证言证明是白天实施的强拆。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 县政府不承担王某房屋内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B、 强拆行为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由县政府来承担(√)
C、 路人吴某的证言证明效力优先于李某的证言(√)
D、 法院经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法,应作出撤销判决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立法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一) 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谓依据,也就是审理案件的法院无权审查它们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院如果怀疑它们违宪或者违法,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或者违法审查请求。

2、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之外,还应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判活动。

3、法院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审理下列案件:
(1) 行政协议案件: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或按约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
(2) 行政附带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的同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规章的参照适用

“参照”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规章进行参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但是,法院无权在判决书的主文部分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规章的相关条款,但应当注明”参照”。

三、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冲突,是指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且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形。法院需要在冲突的法律规范之间进行选择适用或者送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判断。

(一) 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我国法律体系内部效力等级的顺序分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但与法律、行政法规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作出的规定不得抵触;下级国家机关的文件低于上级国家机关的文件。不同层级冲突解决规则是”上级优先于下级,人大优先于致府”。

(二) 平级冲突适用规则

它是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应适用何种规范的规则。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这类冲突规则,采用的办法是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裁决。如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等级相同,法院认为它们之间不一致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不一致的,也送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裁决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即为最终裁决,国务院裁决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将其意见和理由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越决。

例: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与教育部规章发生冲突,由国务院直接作出最终裁决。此为“找家长”规则,由于都是行政规章,制定机关都是国务院的下级机关,国务院当然有权裁定优先适用的规章。

例:天津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财政部规章发生冲突,先由国务院作出裁决。因为国务院只是财政部的“家长”,而非天津市人大的“家长”。所以,①如果国务院裁决否定财政部规章,认为应当适用天津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则立即适用;②如果国务院裁决否定天津市人大的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财政部规章的,由于其无权对地方性法规作出否定性评价,故只能将冲突提交其”家长”即金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裁决。

(三) 特别冲突适用规则

一般法是关于某类事项的普遍的、一般的规定,特别法是对这种普遍规定的例外。在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是同一个法律文件,则是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例:《行政处罚法》是专门就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出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般性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也有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它相对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就属于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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