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的管辖
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管辖。这样的管辖设置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参加行政诉讼。原因在于:首先,基层法院是我国法院体系的基层单位,特点是数量多、分布广。其次,当事人所在地、争议财产所在地、行为地一般都在基层法院的辖区内,由基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二、中级法院的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一)专业性强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理由: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涉及对外贸易和技术文化的交流。另外,从海关的设置上看,许多地方只有分关一级,分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因此,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符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审理的原则。
(二)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上述所说的行政行为,既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包括它们所作的变更和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的复议裁决。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一般都在中级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较为疑难、复杂或涉及较强的政策性和较高的专业技术,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判。
2、被告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案件
县政府、市政府和省级政府当被告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已经成为我国行政审判的一种现状。基层法院因为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难以对相关行政案件进行独立审理和公正裁判。所以,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当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提高审级,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阻碍,实现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
(三)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包括:
1、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3、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其中,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相同权益人的诉讼。此类案件一般为城市房屋征收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其补偿、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规划等,往往涉及一些群体的共同利益,极易产生集团诉讼、共同诉讼。为了保证排除行政机关的干预、阻碍,做到独立公正审理裁判,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应当提高审级,一般由中级法院一审,影响特别重大的可以由高级法院一审。
(四) WTO行政案件
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等行政案件。其中第一审国际贸易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第一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原告应当向高级法院起诉,高级法院在受理后既可以决定自行管辖,也可以指定其辖区内的某一中级法院管辖。
(五)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相关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在级别管辖方面就应当属于中级法院管辖。当然,此处的“法律”应当是狭义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三、关于复议维持案件的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根据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理由在于:
1、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因为案件中存在着双方是上下级关系的两个被告,此时就需要处理级别管辖问题。由于复议机关较原机关级别高,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县级以上政府,如果以复议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可能会导致中级法院案件负担过重、而基层法院案件大幅下降,不利于将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基层这一精神的贯彻落实。
2、复议维持案件,虽然是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主要审查原行政行为,案件的诉讼标的和法律关系与原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所以,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司法便利。
【例】王大锤对县公安局向其作出的罚款1000元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过审理认为罚款1000元既合法又合理,作出了维持决定。王大锤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本案属于复议维持,则应当以原机关县公安局和复议机关县政府为共同被告。
【例】王二锤大年初二在一足疗店消费时被人殴打,向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拒不出警。王二锤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理认为派出所不作为合法,作出驳回王二锤复议申请的决定。王二锤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本案属于复议维持,则应当以派出所和区政府为共同被告。
【例】区公安分局面向社会作出通知,禁止外地车辆早上7点至晚上8点进入本区道路行驶。王三锤对该通知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区政府受理后认为,该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直接受案范围,于是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王三锤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本案属于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可以选择告,不服复议决定应当选择复议机关为被告。
◔ 注意:
我国立法中,复议决定类型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履行决定、确认违法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其中,维持决定和因为原行为程序违法而确认违法决定属于维持原行为,撤销决定、变更决策、履行决定、因为原行为结果违法而确认违法决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复议不作为。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复议维持。
区分的方法有二,可以择一而用:一是看复议机关有没有对原行为进行实质上的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视为维持原行为,未审理就作出的视为复议机关不作为。二是看原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如果原行为是作为,则复议机关的驳回申请决定为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如果原行为是不作为,则复议机关的驳回申请决定视为对原不作为行为的维持。
总结:审后驳,视为复议维持;未审驳,视为复议不作为。
【真题】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
B. 本案应以区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C. 本案可由区卫计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 法院应对原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对复议决定作出判决
【真题】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某市商务局将进出口许可委托给当地海关办理,一公司向当地海关申请进出口许可,当地海关不予许可。该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做出维持不予许可的复议决定,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由中级法院管辖
B. 由基层法院管辖(√)
C. 被告为市政府
D. 市商务局与当地海关为共同被告
◔ 注意:
(1) 本规定只适用于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不适用于复议机关或者原机关单独作被告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应当以复议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①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2)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些案件确有必要提高管辖级别时,也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必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而是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所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一) 专属管辖
1、专属管辖的含义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法院进行管辖。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管辖上的排他性。
2、不动产案件
(1) 不动产案件的种类。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样就排除了其他因素确定的管辖。这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是,并不是所有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都属于不动产案件,按照《行诉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案件主要有:一是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而提起的诉讼。例如,原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不服起诉,就属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案件,应当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因违章建筑拆除而提起的诉讼。这类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受诉法院调查、勘验、收集证据和进行正确、及时的审理。
例1:王大锤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套四合院,被主要办公地点位于海淀区的北京市住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该委由此对王大锤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大锤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则王大锤应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2:王大锤在北京市朝阳区有一套四合院,被主要办公地点位于海淀区的北京市住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该委由此对王大便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王大锤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则王大锤应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不动产案件的确定标准是行政行为影响到当事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案件中出现了不动产的都属于不动产案件。
可见,例1中,住建委作出的是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为普通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地城管辖上适用“原告就被告”规则,王大锤应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2中,住建委作出的是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案件,在地城管辖上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规则,王大锤应当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3)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是如果不动产所在地跨连两个以上法院,这些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就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
(二)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原告加被告”
一是单纯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就医住院的除外。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所在地。
此处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原告便利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因为原告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参加诉讼活动已十分不便,如果仍然要求原告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将会给原告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可能剥夺原告的诉权。
二是既有人身自由又有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原告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此情形下,财产权与人身权同等对待,相对人一并起诉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的,不受一般地域管辖的限制。这里需要注意两点:①对人身和财产所作出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②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并案审理。
(三) 经复议的案件
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见,只要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不论复议机关是否作出复议决定,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改变决定,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皆有管辖权。
理由在于:为了便利原告起诉,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原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到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还是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法律在此处规定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四) 跨行政区域管辖
1、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而不是各高级法院。理由在于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法院是中央设在地方的法院,而不是地方的法院。
2、高级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法院。
3、在级别管辖上,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都可能实现跨行政区域管辖。此处并不仅局限于基层法院。
4、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意义。如果说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的制度安排是侧重于便利诉讼,那么设置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应当是为了在此基础上的兼顾审判独立和裁判公正。其实,立法工作向来都是在关注各方利益诉求,兼听利害关系方权利主张的状态下,实现全局考量、通盘权衡的利益博弈和衡平过程。正如儒家所提倡的“中庸”之道那样,“不偏不倚,中正平和”。人的生活也是如此,需要在事物中寻求和拿捏一个恰到好处的分量,把握好为人处世的度,可谓”酒饮微醺,花看半开”,万事过犹不及,欲速则不达矣。
(五) 行政协议案件的约定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行政性决定了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同时,行政协议案件的协议性又决定了其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像民事诉讼一样约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1、约定方式。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地域管辖。
2、约定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