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录: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第六节、行政复议的审理
第七节、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有权机关予以审查,有权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与行政诉讼不同,行政复议有两个较为鲜明的优点值得关注:一是行政复议是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救济机制。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于本领域的行政管理更熟悉与更专业,因而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效率往往也更高。同时,行政复议既可以像行政诉讼那样审查原行为的合法性,还可以审查其合理性即适当性。另外,在性质上,行政诉讼属于司法活动,行政复议属于行政行为。二是由于上下级机关本身就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一般也不存在行政诉讼所广泛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我国的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于1990年建立的。1990年12 月,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正该复议条例的决定。至此,行政复议制度依然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9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行政复议法》,从而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2007年5 月,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条文予以了大幅细化。《行政复议法》经历了2009年和2017年的两次局部修改后,于2023年9月迎来了一次大修。本次修订令行政复议制度显得更加健全和完善。
本次大修的十大亮点:(1)明确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2)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3)相对集中复议管辖权;(4)扩大复议前置程序;(5)创设复议委员会;(6)简化申请和受理程序;(7)优化审理程序;(8)完善附带审查机制;(9)明确和解调解制度;(10)丰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
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1、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 法律对行政复议审理对象的描述,从“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2) 从“保障和监督”修改为“监督和保障”,强调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属性。
2、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
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3、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实现自我纠错的监督机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按照行改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制定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准绳,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原则是行政复议活动取得正当性的基本前提,也是取得公众信任的重要保证。
(二)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保持地位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私不袒护,行政复议结果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
(三)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公开进行,保持透明。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行政复议的过程与结果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四) 高效原则
高效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尽快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得拖延敷衍。高效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高效原则的基本要求。
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价值追求。高效原则也是行政管理活动追求效率的基本精神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追求快捷高效也是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在解决纠纷上的一项鲜明特点和优势。
(五) 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尽可能方便当事人申请,减少当事人的成本支出,简化手续与环节,并获得最有效的权利救济。行政复议的便民原则也是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中便民原则在行政复议领域的具体体现与基本要求。
思考:与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不同,为什么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解析:因为尽管同样需要体现公正,但行政复议的一个基本价值追求就是为了高效便捷,防止拖延,影响纠纷解决的效率。一级复议制度无疑会更有利于实现效率目标。
(六) 为民原则
为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应当体现为民众服务,致力于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官民矛盾,理顺官民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确保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能够真正服务于民众,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众生产生活的安定和谐。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行政复议活动的主体,是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范围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表人以及代理人。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职责权限。主要解决的是究竟哪些行政案件可以纳入受理范围,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问题。行政复议范围的大小,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国行政救济机制的完善程度。
与行政诉讼立法相似,我国的行政复议立法也同样采取了”概括式+列举式”这一混合式的立法模式。不同立法模式的衡量与选择,既是立法技术问题,也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与体现。不同立法模式可以直接决定受案范围的大小,从而也能直接反映一国行政救济的完备程度。
具体而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肯定范围,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二是排除范围,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事项。
一、肯定范围
尽管行政复议法在修订时像行政诉讼法一样,用”行政行为”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令受案范围更加广泛,但是究其实质来看,行政复议主要受理的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征收征用决定、赔偿决定、工伤认定、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公平竞争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等。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3)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5)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7)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9)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10)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11)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12)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13)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14) 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15)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次修订行政复议法,显著扩大了受案范围,对于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更有效地进行权利救济和权力矫正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范围较广,而并不局限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还包括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二、排除范围
相对而言,行政复议的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然而还是存在较多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列: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由于国家行为具有政治性的特点,与一般行政行为存在不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以及抽象行政行为对象范围广、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宜通过个案复议的方式解决,故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不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当然,这一审查也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
(1) 只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具体而言,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特别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 审查方式为附带审查。也就是说,只有是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同时,一并审查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不能单独审查该规范性文件。易言之,行政复议电诸人不得单独就某一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而只能在对某一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附带审查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总称。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之所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需要依靠长期的经验观察得出结论,而非纯粹的法律问题。与法院一样,对于这一类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并不具备审查的优势,将问题交给行政复议机关解决并不适宜。基于这些行为产生的争议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等救济途径解决。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本质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性,行政调解的最终结果是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行政调解不具公权力的强制属性,对当事人无法律约束力,故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一方当事人若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行政复议活动的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根据各自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主动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主体,即申请人。二是被动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即被申请人。三是姗姗来迟的,因为与行政行为和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复议的主体,即第三人。此外,参加复议的还有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代理人等。
【案例】案情:帆帆、怡宝和哈哈三人共同殴打宋小明,造成其鼻骨骨折,并成为熊猫眼,经鉴定为轻微伤。海淀区公安分局对加害人作出行政处罚,大姐大帆帆被行政拘留10日,二姐哈哈被行政拘留5日,三妹怡宝未被处罚。被三位美女狂揍的宋小明不服处罚决定,向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请问如何确定本案的参加人?
答案:宋小明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海淀区公安分局是被申请人;帆帆、除除和怡宝是第三人;海淀区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本案中的证人、鉴定人员、代理人等也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一) 概念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类型
行政复议申请人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1、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例:杨小雄向自然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证并获得了该行政许可。
2、行政相关人
行政相关人是指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但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该行政行为影响,从而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相关人是行政复议活动的主体,是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 受害人
例:宋押司殴打杨小雄,被公安局罚款500元,杨小雄作为受害人认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过轻而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相邻权人
例: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许可老钟建5层楼房,老钟的邻居徐方方住在老破小平房里,认为该行政许可侵害了其采光、通风等相邻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3) 公平竞争权人
例:帆帆和晗晗同时向区政府申请开办一个幼儿园,区政府许可晗晗的申请而拒绝帆帆,帆帆认为自己的公平竞争权遭到侵犯,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三)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依照法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行政复议代表人与代理人
(一) 行政复议代表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二) 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是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人。
行政复议中只有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权委托1至名代理人;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 注意:可以口头委托的仅限公民,不包括企业。理由在于,企业不应当存在书写困难的问题。
【真题】县食药局认定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向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 公司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C. 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告知公司变更被申请人(√)
D. 对县食药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是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一) 概念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认为自己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法申请或者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活动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与行政复议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利害关系,使得第三人在参加行政复议程序后具有了独立请求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无须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
例:市生态环境局许可某化工厂设厂生产,化工厂生产过程中污染周边环境,附近的20户由此遭受损害的居民中有10户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其他10户居民可以作为本案的相关人型第三人;化工厂可以作为相对人型的第三人。
(二) 第三人的确定标准
1、与被复议行政行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1) 与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作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相关人,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本有资格作为申请人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但是并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这是指当事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是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本身不具有申请人的资格,但是,业已开始的行政复议的审理结果将实质性影响到其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即本案存在着一个今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为了防患于未然,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从而将该复议合并到这个业已存在的行政复议中审理。比如,前文中举例帆帆、晗晗和怡宝三个美女共同殴打宋小明,公安局处罚的相对人是帆帆和晗晗,并未处罚怡宝,作为受害人的宋小明申请行政复议,两个相对人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怡宝既不是相对人也不是相关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申请人资格,本不是第三人,但是本案的审理中复议机关可能会发现怡宝是行政处罚的漏网之鱼,作出对其不利的复议决定。依据新法规定,怡宝也是本案的第三人。
第三人和申请人一样,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有权申请查阅案件材料。其中,要求撤销、变更或者维持行政行为的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然,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一样,都无权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因为那是申请人专属的权利。
2、为了自身利益参加复议
第三人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行政复议中来的。因此,第三人不同于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
3、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时间条件是复议程序尚未结束。
(三)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方式
第三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参加行政复议:一是申请参加;二是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
1、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注意:与行政诉讼中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程序不同的是,复议机关不是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而是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律后果
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或者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三人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活动,配合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情况,作出准确的复议决定。如果经过通知,利害关系人坚持不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原因在于,参加行政复议与否是第三人的一项权利,第三人可以放弃,行政机关不能强迫其行使。
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 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和申请人相对的概念,是指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特征
(1) 被申请人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 被申请人必须是其相应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二) 被申请人的类型
1、行政机关
这是最主要的被申请人类型,包括行政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政机关。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机制中,派出机关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如行政公署相当于地级市政府;街道办相当于乡镇政府。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享有行政管理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而行政相对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 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委托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某种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即成为被申请人。
例:市民政局委托街道办发放最低生活标准补助,因街道办没有及时发放而引起行政复议时,委托机关市民政局应当作为被申请人。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该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被申请人资格的承受。无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前被撤销,还是在复议过程中被撤销,都适用”谁承受,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申请人不服该机关撤销前作出的行政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继续行使该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例:县文旅局对大地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大地公司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在其提出申请之前,发现县文旅局已被撤销,现由县教育局继受县文旅局的职责和义务。则应当以县教育局为被申请人。
6、批准机关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此为经上级批准行为的救济问题。根据“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下级经过上级批准的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即谁盖章就告谁。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降低被告的层级,减少行政诉讼的阻力和难度,同时署名盖章属于形式标准,便利当事人提起诉讼。但是从行政复议的角度来看,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往往就是批准机关,甚至是批准机关的下级机关。所以,如果在行政复议中还适用名义标准的话,行政复议机关可能将审查自身甚至自己上级机关批准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其阻力和难度可想而知,行政复议有可能形同虚设。所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应当由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例:恒小公司向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许可,区生态环境局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并在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恒小公司作出了该行政许可。恒小公司对该行政许可不服,应当以批准机关市生态环境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区生态环境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7、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该机构授权的,而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构为被申请人。即“小祸自己扛,大祸找家长”,或曰,”幅度越权告机构,种类越权告机关”。
例:公安派出所作出罚款的处罚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的行政行为,所以被申请人是该公安派出所。
例:公安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属于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种类的行为,其不具备被申请人资格,应当由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在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审查权限的确定和分工,即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所谓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根据新的《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即复议机关的确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一)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
1、条块管辖,双重领导的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本级政府是复议机关。对于实行条块管辖、双重领导的职能部门,申请人应当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老钟打科科,南京市公安局对老钟作出罚款5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老钟或者科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话,只能向同级政府即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得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公安部提出复议申请。
【真题】区生态环境局为长生公司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后查明该公司申请许可证时采用欺诈手段,于是区生态环境局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长生公司不服撤销决定,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
B.区生态环境局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C.准予许可决定和拒绝许可决定都应当向社会公开
D.区生态环境局的撤销决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
【真题】宋某在博物馆文物上刻下“宋某到此一游”,被县公安局罚款5000元并处以拘留10日,宋某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宋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
B. 宋某应当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 因为宋某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本案的行政拘留应当暂缓执行
D. 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组织听证会
2、条条管辖,全国垂直领导,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复议机关。对实行全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无权进行选择。
例: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即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并不是复议机关。
3、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当被申请人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复议机关。
(1) 税务机关的复议管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进行了修改。关于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定为:
当事人对各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再是之前规定的既可以向同级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的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 国家安全机关的复议管辖。同样,对地方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也是以其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为复议机关,而不是同级地方政府。
(二) 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
各级地方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上一级地方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该行政公署。在前述的三种派出机关中,只有行政公署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例:当事人对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漠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三)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
为了避免国务院直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被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在省部级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规则上进行了特殊的设计。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此为行政复议的“自我管辖”,即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在案件中既是被申请人,又是审理案件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相当于既是被告又是法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例:江苏省政府对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江苏省政府自身提起复议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是江苏省政府内部专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法制机构;负责接受审理,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罚款决定的证据、依据的是原具体承办本案的内设机构。
(四) 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复议机关
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其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例,徐方方对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作出的乱摊派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朝阳区政府为复议机关。
2、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复议机关
(1)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则设立该派出机构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例:杨小雄对海淀区公安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对其作出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淀区公安分局同级的海淀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得向海淀区公安分局申请。
【真题】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发现甲在路边损坏共享单车,经过询问和查证后以派出所的名义对甲罚款500元,后公开处罚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笔录需有民警签字和派出所盖章
B. 甲对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C. 应向区政府提出复议(√)
D. 处罚决定可当场作出
(2) 对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政府当复议机关。比如,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南京市市监局在区里的派出机构鼓楼区市监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申请人既可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鼓楼区市监分局所在地的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再如,直辖市北京市公安局在海淀区的派出机构海淀区公安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申请人既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被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虫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例:教育部主管的北京大学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其在发放学位证书时,当事人对该发放学位证书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主管该校的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复议机关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哈哈律师对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既可以向海淀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复议申请。而不是向一般的职能部门那样,只能向海淀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在于,地方政府行使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职责本来就在各级司法局,如果司法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同时又代表本级政府审理复议案件,必然会出现自己审自己的情形。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保留了选择管辖。
5、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行为的复议机关及其复议程序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这些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先收到申请的国务院部门应当将申请转交牵头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再由牵头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牵头共同处理行政复议事宜,并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此处属于比较特殊的规定,首先仅适用于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的共同行为,不包括省级政府。其次,申请的时候只需任选其一,但是作出复议决定时必须是各部门共同为之。即申请的时候任选其一,决定的时候共同作出。
6、部分行政处罚案件的原机关复核处理
(1) 具体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2) 立法理由:“当场处罚”和“非现场执法”在程序上都存在着先天不足问题,在提升了行政执法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此类行政处罚较高的可能性。因此,申请人向原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就是给了原机关自我检查、自我审视的机会,从而形成了原机关自我纠错机制,有利于高效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3) 申请人向原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的期限;申请人向原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的期限应当与其他案件复议申请期限一样,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4) 原机关的处理:原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简单进行程序上的转送,而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处理。如果经审查发现原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应当自我纠错,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认为原行为符合合法的各方面条件,应当被复议维持的,则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5日内转送复议机关,本案正式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5) 原机关复核是选择程序,而不是必经程序。在此类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通过原机关提交复议申请。
(五) 行政复议机构
1、概念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大部分是各级政府,其行政复议机构是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比如,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是省司法厅,市政府和县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其同级的司法局。还有少数行政复议机关是政府部门,其复议机构是其法制司、法制处、法制科。比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复议机关时,其复议机构就是内设机构法规司。
2、职责
(1)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当然,对于新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属于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比如通知第三人,组织听证等行政复议行为,可以以行政复议机构的名义作出。
(2)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3)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注意,此处是指导而不是上下级政府或部门之间的领导关系。
(4)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3、行政复议人员和行政复议保障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这也决定了作为“第一难考”的法考含金量越来越高,并有助于法学专业地位的逐步提升。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根据工作需要保障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 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申请期限的一般规定
可以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例如,《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仍然有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期限的计算及最长保护期限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原则上以行政机关明确告知其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为标准。
(1) 既知行为内容又知权利(全知道)。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2) 只知道行为内容不知道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期限(知一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期限的,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
(3) 既不知内容又不知权利(全不知)。其申请复议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例:怡宝在北京坐地铁时当众吃其心尖尖的”猫山王”榴莲,被地铁公司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签收了处罚决定书,被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如果怡宝对该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知道该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
例:老钟和科科因为打架斗殴被公安派出所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派出所只告知二人行政处罚决定,但未告知其如果对行为不服有权复议、诉讼。则老钟和科科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本案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60日,从其知道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期限之日起计算。本案的最长保护期是1年,从其“知、应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例:宋礼物每天驾车上班途中在一路口都要左转弯,某日起,交管部门在此路口实行禁止左转管理,但是宋礼物在未察觉的情况下仍然每天左转,一年间共违反规定左转205次,被罚款20500元。而该处罚结果是其3年后在车管所验车时才得知的。如果宋礼物对处罚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60日,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罚内容之日起计算。本案申请复议的最长保护期是5年,从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例:雄哥在金国多个主要城市共拥有169套房产,其中多套房产都在外地,平时无暇打理。因为婚姻原因,其前往美国居住了21年,回来后发现自己位于三亚市亚龙湾的一套海景别墅已于15年前被当地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了。雄哥对该行为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60日,从雄哥知道该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本案最长保护期是20年,从强制拆除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 申请方式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公民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3、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实行“一行为一复议”原则。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一) 审查内容
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准确处理的前提。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有适格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该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7、一事不再理。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复议机关。
本着有利于老百姓的原则,如果审查期限届满,复议机关尚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二) 申请材料补正制度
1、补正的原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2、补正的时间: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且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
3、补正的法律后果:①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依法补正了相关事项的,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并记录在案。
(三) 审查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注意,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真题】关于行政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 日提出书面答复,此处的10日指工作日(√)
B.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改变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C.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D. 行政复议实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四) 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救济
1、行政救济途径。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①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纠正;②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2、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机关受理之后逾期不作决定,可以有两种选择,即“复议不作为,选择告”:①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复议机关受理或作出复议决定;②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原决定机关,请求法院对原行为进行审理。此时当事人只能“二选一”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得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理由在于,告原机关说明当事人选择了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原行为引起的争议;告复议机关说明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程序解决原行为引起的争议。一个复议,一个诉讼,道不同不相为谋。
(五) 行政复议申请的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经费,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原则上不停止,停止是例外。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形: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第五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条平行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两种制度合称为行政争讼制度。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异同
1、相同之处
(1) 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都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审理依据都是行政法律法规;
(3) 作出的都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和裁判。
2、不同之处
(1) 性质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是司法行为。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审理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虽然具有准司法性,但是在性质上,仍属于行政行为。
(2) 审查广度不同,即两者的受案范围存在区别。在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上,行改复议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某些行政行为适用行政复议终局原则,复议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3) 审查深度不同。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审查行政权,两者是监督关系,所以法院原则上只能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权审查下级行政权,两者是领导关系,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在所有复议案件当中都可以对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4) 审查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特点是一级复议,简便、迅速、免费。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特点是两审终审,正规、复杂且成本较高。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1、自由选择关系
自由选择关系,是指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 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久拖不决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之后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当事人依法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获得准许的,仍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属于复议前置,则当事人在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 复议和诉讼管辖竞合的处理:当事人“脚踩两只船”,就同一行政行为,同时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一方管辖。如果复议机关和法院同时立案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在复议和诉讼中作出选择。即当事人不能做“渣男”,既要又要,只能忍痛割爱“二选一”。
2、复议前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
复议前置制度的意义在于:首先是有利于发挥复议机关的行政管理专业优势;其次是有利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最后最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
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包括:
(1) 对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当场程序也称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复议前置有利于尽快解决行政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① 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案件复议前置的必要性。确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般是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属职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而且此类争议往往情况复杂、纠纷时间长、容易引起集团诉讼。复议前置有利于调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平息纠纷。
② 行政行为条件:该行政行为必须是确权决定。这里的确权决定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性决定。不包括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③ 权益条件: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当事人的”认为”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取得了该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不是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法院判决文书。
例: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欲寻求救济。则杨某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例: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欲寻求救济。因为肖某申请时尚未依法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故不符合复议前置的条件,其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即“不作为”,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积极不作为和消极不作为。前者如拒绝履行、不依法履行。后者如不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等。无论是何种不作为,都属于”当为、能为而不为”,都直接的、实质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设置复议前置,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内部纠错,尽快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例】田某到吉安电信公司办理手机号码业务,吉安电信公司收取了其20元卡费并出具了发票。田某认为吉安电信公司收取原告首次办理手机号码的卡费,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的禁止性规定,故向吉安市物价局申诉举报,并提出了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查处和作出书面答复等诉求。吉安市物价局在调查后书面答复了田某,答复内容为:”2012年5月31日我局收到您反映吉安电信公司收取新办手机卡用户20元手机卡卡费的申诉书后,我局非常重视,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江西省通管局和江西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江西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 赣通局〔2012〕14号) 规定,UIM卡收费上限标准为入网50元/张,补卡、换卡30元/张。我局非常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田某不服,欲寻求救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行政行为是对信访的重复行为
B. 田某对该行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 田某对该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D. 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
(4)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此也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同样应当复议前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①《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纳税争议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可见,纳税争议需要复议前置,具体可以表述为涉及税收款额的“交不交、谁来交、交多少、怎么交”时,才需要复议前置。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则适用复议和诉讼自由选择的方式。
【真题】某公司未申报上年度营业所得税,某市税务局责令补缴2万元税款,并罚款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B. 可以直接提出诉讼
C. 该公司未按时补缴,市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银行划拨其存款(√)
D. 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
②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不服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需要先经复议后才能诉讼。
例:2008年9月3日,汇源集团发布公告称,可口可乐报价179亿港元(约合23 亿美元),将以现金方式收购该公司。并购消息一出便受到网民及专家的一致声讨。2010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如果当事人不服寻求救济,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相对复议终局
当事人不服省部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既可以直接起诉,也可以向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并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是既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例:甲状告发改委行政处罚案件,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向发改委自身申请行政复议,发改委作出复议决定后,甲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选择向法院起诉。而国务院作出的为最终裁决,无论结果如何,甲都不得以国务院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绝对复议终局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具备终局效力,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出入境管理最终复议决定:对外国人出入境的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出入境处罚案件,只能选择行政复议,并且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5、行政决定终局
当事人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 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权。此类决定为行政终局行为,当事人不得申请复议,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6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2) 对外国人处限期出境的处罚决定不得复议诉讼。《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第1、2款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规定
(一) 查阅材料
1、享有资料查阅权的主体:申请人和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2、资料查阅的内容: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查阅资料的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
(二)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
1、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复议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4)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 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7)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8)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9) 行政复议案件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按照“先抽象后具体”的顺序,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应当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0) 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2、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而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中止向终止的转化
行政复议的中止是一种发展方向待定的程序状态,根据法定情形的变化,既可能因为条件具备而恢复案件的审理,也可能因为条件的丧失使得案件审理无法继续,而由暂停状态转化为终止状态。根据规定,出现以下三种中止情形且满60日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1)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真题】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
B. 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
C.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 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三) 行政复议证据
1、证据种类:行政复议证据的种类,在行政诉讼部分学习。
2、举证责任
(1) 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2) 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① 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②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③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3、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4、卷宗主义
按照卷宗主义和先取证后行为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收集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二、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也是其行使行政复议权的一种方式。但是,因为行政复议案件已经进入审理阶段,行政复议机关掌握着终结案件审理的权力,所以,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可能获得准许。
(一) 申请的主体
申请人及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 申请的提出时间
案件受理之后,行政复议作出之前。
(三) 申请的条件
1、必须完全出于申请人自愿,而不是受到强迫、欺骗、威胁。
2、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四) 撤回的后果
申请人有权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请的条件,也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处。
【真题】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
B. 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 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 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三、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
1、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以改变原行政行为,但是,这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审理。
2、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终止行政复议,不再进行审理。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就该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申请人没有撤回对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在进行审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两个行政复议申请在审理程序上适当合并,并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四、普通程序
(一) 被申请人答复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 听取意见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三) 听证会
1、听证情形
(1) 应当听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 可以听证:①依职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②依申请: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2、人员组成
听证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1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3、听证程序
(1)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2)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 行政法中的听证程序
(四) 行政复议委员会
1、人员组成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2、适用情形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2)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3) 省级政府自我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4)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五、简易程序
1、法定简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 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
注意,行政诉讼中是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
(4)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意定简: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如何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4、简转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六、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
(一) 和解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的要求有:
1、和解的适用范围: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事项。
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定情节,对行政拘留期限和罚款数额作出最终决定就是在行使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就该问题进行和解。
2、和解的原则:平等、自愿、合法。
3、和解的时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和解。
4、和解的限定: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和解的效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6、一事不再理: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二) 调解
1、调解的适用范围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2、调解的原则
(1) 自愿原则。
(2) 合法原则。
3、调解的法律后果
(1) 行政复议机关主持案件的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2)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3)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申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注意:和解与调解的区别
(1) 参加人不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参与,属于案外进行的行为;而调解是在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的,属于案中进行的行为。
(2) 效力不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而复议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七、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一) 依申请被动审查
1、申请的条件
(1)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才有权申请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2) 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3) 申请人只能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而不得单独或先行提出对其的审查请求。
(4) 审查对象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①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③乡、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2、申请的期限
(1) 可以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2) 如果申请人在对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一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结,申请人就不能再提出审查申请了。
3、审查程序
(1) “能管就管,不能管就转”: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2)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
(3)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决定停止该条款的执行,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
(4) 复议机关无权审查而转送有权机关审查的,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
(二) 依职权主动审查
申请人仅就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而没有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这就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如果自己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如果无权处理,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仍然应当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八、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简易程序不得延长审理期限。
◔ 注意:复议机关审理期限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区别
(1) 申请期限原则上是60日,法律另行规定超过60日的有效,少于60日的无效,目的在于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申请期限来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复议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原则上是60日,法律另有规定少于60日的有效,超过60日的无效,目的在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及时解决行政纠纷,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2) 申请期限不得延长;而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即审理期限最多不超过90日。
第七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一、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和类型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 决定方式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维持决定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行政行为。
应当说明的是,维持决定乃是复议机关肯定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之最主要的决定方式。
2、撤销决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违反法定程序;
(3) 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4)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关于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例:区税务局向甲公司征收5万元税款,甲公司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经审理认为区税务局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撤销决定并责令区税务局重新作出征收行为。则区税务局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征税5万元的行为。
3、履行决定
若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当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要先确定被申请人存在履行职责却不履行且确属违法的情形,并认定该不作为违法,然后再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4、变更决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2)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3)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未正确适用依据”是指法律依据本身的合法性没有问题,行政行为本身也是合法的,只是行政机关用错了法条,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只需要将用错的法条更换为正确的法条即可。而撤销决定中的”适用的依据不合法”是指所适用的法条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的,故依据该法条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需要撤销。两者性质不同,不可混淆。
【真题】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 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 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 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 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5、确认违法决定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1) 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 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1) 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2) 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3)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一般说来,面对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应当优先适用撤销决定,只有在不宜适用撤销决定时,方应选择适用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方式。
6、确认无效决定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7、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此属于复议机关经过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认为原行为(主要是不作为) 合法,但是因为不适合作出维持决定,于是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为“审后再驳”,视为对原行为的复议维持。
◔ 注意: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并未对原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理,而是直接作出驳回申请决定,此属于“未审直驳”,视为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注意,“未审直驳”和“审后再驳”中的“审”,不是复议机关对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而是对原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实质”审理”。
【真题】区房管局以刘某享有安置房为由停止向其发放房屋租赁补贴,刘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以超出复议期限为由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刘某不服,以区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正确的是?
A. 区房管局发放住房补贴属于行政给付(√)
B. 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共同被告
C. 刘某可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住房租赁补贴
D. 刘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
8、责任决定
被申请人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申请人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合法,但是未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补偿不合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9、赔偿决定
(1) 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法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2) 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二) 行政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一)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三) 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一) 行政复议的公开和抄告
1、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办理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 行政复议意见书
1、制作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2、制作条件: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3、后续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三) 法律责任
1、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真题】案情: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请回答第1—2题。
1、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豪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B. 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C. 市政府应为公司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 如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市政府不得作出变更决定
2、如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市政府加以改正(√)
B. 可对市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C. 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府履行复议职责(√)
D. 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