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窃取他人手机卡登录支付宝,通过花呗消费(不考虑数额)如何定性,花呗是被害人吗

来自《东方法学》2020年第1期。

观点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观点二:支付宝账户属于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观点三:冒用他人名义,通过花呗获得贷款,属于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观点四:构成普通诈骗罪;观点五:花呗服务商是适格的小额贷款发放主体,属于金融机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冒用他人花呗骗取花呗服务商贷款,属于贷款诈骗罪;观点六:如果账户所有人已经开通花呗,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账户所有人没有开通花呗,而是被告人冒名开通花呗,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张明楷观点: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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