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讨论交流疫情是宪法权利;“训诫书”性质上是行政处罚,理应可诉

来自何兵教授的微博。

虽然疫情发布权在于行政机关,但并不由此禁止公民之间,相互讨论和交流疫情的言论自由。公民相互讨论和交流疫情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发布”行为,受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之保护。限制公民相互之间讨论和交流疫情,不仅不会带来稳定,相反可能带来灾难。公民相互之间交流,出现事实上的差错,不属于造谣。造谣是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并传播的行为。李文亮将新出现的传染病描述为”sars”,显然不属于故意捏造事实。言论自由,不是言说真理的自由;更不似法院判案,认定事实必须提供证据。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一定程度上说错话,不受追究的自由!

训诫书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法上的行政警告。对此类案件,法院以训诫没有损害相对人权益,不受理诉讼是错误的。本案训诫书,不仅对李文亮造成精神损害并损害其言论自由,而且公诸于众后,还造成名誉损害,依法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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