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合同履行:房东,能免租吗?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来自金都律师所武鹏、张会会、陆嘉玮的《“房东,能免租吗?”–浅谈新冠肺炎疫情下合同履行问题》一文。

在没有事先约定也没有事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进而延伸至其他合同的履行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情势变更。《合同法解释(二)》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二是不可抗力。《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情势变更造成的结果是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虽然能履行但是继续履行会导致显失公平,因此合同双方应当共担相应的风险;而不可抗力造成的结果是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基于此不履行合同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处理:1.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禁止营业等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那么承租人可主张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制度。2.若疫情导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带来的收益权能效益严重下降,合同继续履行会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那么承租人可主张此次疫情构成情势变更,诉请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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